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 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for medical organization2005-07 -27 发布2006-01-01实施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布目录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1)4.1 污水排放要求 (1)4.2 废气排放要求 (4)4.3 污泥控制与处置 (4)5 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 (4)6 取样与监测 (5)6.1 污水取样与监测 (5)6.2 大气取样与监测 (7)6.3 污泥取样与监测 (7)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附录 A (8)附录 B (15)附录 C (19)附录 D (21)附录 E (23)附录F (2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 年12 月31 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 E 和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最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精选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工程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那么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标准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3.1 医疗机构medical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organization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waste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4.1.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医疗机构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污泥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废气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技术内容4.1污水排放要求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pH
6~9
6
化学需氧量(C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60
60
7
生化需氧量(B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20
20
8
悬浮物(SS)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20
20
9
氨氮/(mg/L)
15
10
动植物油/(mg/L)
60
60
250
250
6
生化需氧量(B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20
20
100
100
7
悬浮物(SS)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20
20
60
60
8
氨氮/(mg/L)
15
—
9
动植物油/(mg/L)
5
20
10
石油类/(mg/L)
5
20
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总铅/(mg/L)
1.0
22
总银/(mg/L)
0.5
23
总α/(Bq/L)
1
24
总β/(Bq/L)
10
25
总余氯1)2)/(mg/L)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合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采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采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 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 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4.1 污水排放要求4.1.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 的规定。
4.1.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者20 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 的规定。
直接或者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规定限值
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备注
1
粪大肠菌群数
≤100MPN∕1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9
6
CODcr
≤60mg∕1
7
B0D5
≤20mg∕1
8
SS
≤20mg∕1
9
氨氮
≤15mg∕1
10
动植物油
≤5mg∕1
11
石油类
≤5mg∕1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5mg∕1
13
色度
≤30mg∕1
14
挥发酚
≤0.5mg∕1
15
总余氯
(直接排入水体的
要求)
≤0.5mg∕1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215h,接
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mg∕1β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
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己建有
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控 制 项 目标 准 值25总余氯1 )2 )/(mg/L)(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0.5注: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余氯 6.5~ 10 mg/L 。
1.5h ,接触池出口总2 )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污染物控制指标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1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100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5 pH6~ 96 化学需氧量( COD )浓度 /( mg/L )6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607 生化需氧量( BOD )浓度 /( mg/L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208 悬浮物( SS )浓度 /( mg/L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20 9 氨氮 /( mg/L ) 15 10 动植物油 /( mg/L ) 5 11 石油类 /( mg/L )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mg/L ) 5 13 色度 /(稀释倍数) 30 14 挥发酚 /( mg/L ) 0.5 15 总氰化物 /( mg/L ) 0.5 16 总汞 /( mg/L ) 0.05 17 总镉 /( mg/L ) 0.1 18 总铬 /( mg/L ) 1.5 19 六价铬 /( mg/L ) 0.5 20 总砷 /( mg/L ) 0.5 21 总铅 /( mg/L ) 1.0 22 总银 /( mg/L ) 0.5 23 总α /( Bq/L ) 1 24 总β /( Bq/L ) 10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资料.doc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 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4.1 污水排放要求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GB)的有关规定,结合医疗机构的实际排放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水平控制1、排放要求:(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口R(入河口)及其前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O(出河口)的废水,其水质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GB)的有关要求,其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不大于2mg/L,氨氮排放应不大于1.0mg/L,总磷排放应不大于0.2mg/L,总氮排放应不大于3.0mg/L,COD排放应不大于5.0mg/L;(2)医疗机构污水在排放口R前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O的有毒有害物质应符合下列限度,若污水处理设施重新入排口,有毒有害物质参照排放标准的标准值;(3)各类医疗机构处置废物水的污染物总量应限制在《污染物排放标准》(GB)的相关要求范围内。
二、控制现状和控制措施1、控制现状:(1)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分级为:一级处理(沉淀、过滤、消毒);(2)医疗机构应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类型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技术要求,确定污水处理技术,加强监测,保证污水排放符合医疗机构的规定,促进污水排放水质控制水平的提高;(3)有关单位应在医疗机构对污水的毁污情况下,采取技术措施,加强对水污染的检测监督等控制措施,促进污水排放水质达到或优于本标准。
2、控制措施:(1)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形式医疗机构应根据污水处理量、污染物类型及其自身情况,结合有关规定,采用污水处理形式,使污水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完善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医疗机构应在安装污水处理设备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污水处理达标率,使污水排放达到要求水平。
(3)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巡查监测医疗机构应制定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规章,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控制效果及排水样品进行检测,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数据异常,及时采取合规措施,保障污水排放达到要求水平。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场所,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直接关系到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的良好状态,制定和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监测、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排放数据真实可靠。
同时,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运行正常,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其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水的处理和排放管理。
医疗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细菌和病毒等有害物质,如果排放不当将对周围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医疗废水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
另外,医疗机构在使用医疗设备和药品时,也应当注意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例如,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包装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理,避免药品残留物和包装废弃物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处理和管理,避免医疗废物对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医疗废物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果处理不当将对水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危害。
总之,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保障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确保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得到有效处理,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 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for medical organization2005-07 - 27 发布 2006-01-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目录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 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 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和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 07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II1范围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68957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污水排放要求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3、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
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7、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机构的规模不断扩大,医疗废水排放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环境问题。
医疗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重金属、药物残留等污染物质,如果排放不当,将对周围的水体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因此,制定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严格规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
针对医疗废水中的有机物、重金属、药物残留等污染物,应当制定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
同时,还应当对医疗废水的排放量进行限制,避免过量排放对水体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其次,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应当规定医疗废水的处理方式和设施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对医疗废水进行有效处理,确保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医疗废水,还应当规定相应的处理方式,如采用高级氧化、生物处理等技术进行处理,确保废水的安全排放。
此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应当规定医疗机构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废水监测系统,对排放的废水进行定期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同时,还应当建立相关的废水排放台账,记录排放的废水量和质量,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最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排放标准的医疗机构进行严厉处罚。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支持,推动医疗废水治理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严格规定排放浓度限值、处理方式和设施要求、监测和报告要求以及加强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地控制医疗废水的排放,减少对水体环境的污染,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希望各级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能够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共同为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
•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间等处排出的 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 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 废气 waste gas
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 GB8978 • GB3838 • GB3097 • GB16297 • HJ/T5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 肼分光光度法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 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螯合萃取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厚源法 蒸发法
0.0001 0.002 0.002
0.25 0.004 0.002 0.001 0.001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四、技术内容
4.1 污水排放要求
•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 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 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 准。 •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 理后方可排放。 • 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 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 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 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医院污水处理监测频率及国家标准解析
医院污⽔处理监测频率及国家标准解析
医院是传染病最⼤的传染源,医疗机构的消毒是预防控制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的⼀个重要环节,所以对此要⾼度重视。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益增加,各级医院污⽔处理的压⼒也不断增加,责任⽇益重⼤。
医院污⽔处理监测的责任也⽇益重⼤。
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
1、传染病医院⽔污染物排放限值:
粪⼤肠菌群(MPN/L):<100 ;
肠道致病菌(沙门⽒菌,志贺⽒菌):
不得检出。
接触池出⼝总余氯(mg/L):
6.5-10 mg/L ;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应 ≥1.5h
2、综合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
粪⼤肠菌群(MPN/L):<500 ;
肠道致病菌(沙门⽒菌,志贺⽒菌):
不得检出。
接触池出⼝总余氯(mg/L):3-10 mg/L ;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应 ≥1.5h
医院污⽔处理监测频率
粪⼤肠菌群每⽉监测不得少于1次,接触池出⼝总余氯应每⽇监测不得少于2次;
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菌和志贺⽒菌。
沙门⽒菌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菌每年度不少于2次.
医院污⽔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传染等特征,不有效处理会成为⼀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并严重污染环境。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医疗机构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污泥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废气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技术内容4.1污水排放要求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场所,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水污染物是指各种对水体造成污染的物质,包括有机物、无机物、微生物等。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医疗机构周边环境的水质安全,预防水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国家对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进行有效的执行和监督。
其次,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
医疗废物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医疗废水、废药物、感染性废物等,这些废物如果排放不当,将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确保排放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不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危害。
另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加强监测和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排放的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标准。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和排放管理,确保医疗废物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后,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确保员工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到废物分类、妥善处理,不随意排放有害物质。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加强对周边居民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共同保护周边环境的水质安全。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周边环境的水质安全,预防水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监测和管理,加强宣传和教育,共同保护周边环境的水质安全。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
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序号控制项目标准值1粪大肠菌群数/(MPN/L)1002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3肠道病毒不得检出4结核杆菌不得检出5pH6~96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60 607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20 208悬浮物(SS)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20 209氨氮/(mg/L)15 10动植物油/(mg/L)5 11石油类/(mg/L)5 12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5 13色度/(稀释倍数)30 14挥发酚/(mg/L)15总氰化物/(mg/L)16总汞/(mg/L)17总镉/(mg/L)18总铬/(mg/L)19六价铬/(mg/L)20总砷/(mg/L)21总铅/(mg/L)22总银/(mg/L)23总α/(Bq/L)1 24总β/(Bq/L)10 25总余氯1)2)/(mg/L)(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接触池出口总余氯~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序号控制项目排放标准预处理标准1粪大肠菌群数/(MPN/L)50050002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3肠道病毒不得检出—4pH6~96~95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60602502506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20201001007悬浮物(SS)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202060608氨氮/(mg/L)15—9动植物油/(mg/L)520 10石油类/(mg/L)520 11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510 12色度/(稀释倍数)30—13挥发酚/(mg/L)14总氰化物/(mg/L)15总汞/(mg/L)16总镉/(mg/L)17总铬/(mg/L)18六价铬/(mg/L)19总砷/(mg/L)20总铅/(mg/L)21总银/(mg/L)22总α/(Bq/L)11 23总β/(Bq/L)1010 24总余氯1)2)/(mg/L)—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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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排放要求
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3、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
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
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7、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