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检查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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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督检,有效地保持学院环境的清洁,提高卫生保洁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充分发挥卫生保洁人员的积极性,激发全体卫生保洁员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以下卫生考核制度。

第二条人员配备。全学院设卫生督检员2人。

第二章卫生督检员工作职责

第三条每天负责对各岗位卫生保洁员的卫生包干区进行检查(以各岗位的卫生要求为标准)。

第四条给每个卫生保洁员核定打分,填写记分表交总务处办公室。

第三章卫生督检员检查区域

第五条高职教学区、山北花园、体育场、室外环境(2人包干区)。

第六条四系教学区、实验楼、科技楼、行政楼、图书楼、室外环境(2人包干区)。

第四章卫生保洁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服从工作岗位安排。

第八条准时上岗,不擅自离岗或提前离岗。

第九条爱护劳动工具,节约用具、节约用水。

第十条按照各岗位的卫生标准完成各自的工作。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检查出保洁员存在的问题,是初次的,予以口头提醒并适当扣分。

第十二条续两次以上仍不能有效改正,扣除当月奖金20元。

第十三条全院卫生检查或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中受到肯定或表彰的记入期末考核和年度考核中,作为评比先进工作者的优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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