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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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中、小学(合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下同)学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档案是指中、小学从事党政管理、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中、小学应重视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中、小学校档案(包括文书档案、教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学校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

第六条中、小学校要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并列入分管领导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归学校办公室或者教务部门管理。综合档案室要对学校各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根据中、小学档案工作的需要,学校应当配备专职(兼职)档案人员。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定的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中、小学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或者上级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条凡是在中、小学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归档,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十一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字迹清楚,书写工整,签署完备。禁用铅笔、圆珠笔、纯兰、红墨水、复写纸书写、审批公文。

第十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力求完整齐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整理立卷,做到分类清楚、组卷合理、保管期限准确、标题简明确切、结构完整、排列系统、编目清晰、装订结实,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条各类档案的归档时间:

l.文书档案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2.教学档案于本学年度结束后归档;

3.科技档案于项目(成果)成(鉴定)后3个月内归档;

4.会计档案立卷后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归档;

5.声像档案于制作后3个月内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与提供利用

第十四条中、小学综合档案室应当制定档案分类方案和编号办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排架工作。

第十五条中、小学应当配置必需的档案库房(条件暂不具备的,应设置档案专柜)、档案装具和保护设施,确保档案安全,并定期检查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中、小学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做好档案鉴定工作,严格档案销毁制度。

第十七条中、小学综合档案室要建立档案统计工作,统计数据力求准确、可靠。

第十八条中、小学学校撤销或者合并及档案人员调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中、小学档案人员应当熟悉档案库存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编写档案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各中、小学。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去由福建省档案局和福建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1999年12月起实行。

附件: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说明:

一、中、小学校档案门类一般分为:

1.文书档案

2.教学档案

3.科技档案

4.会计档案

5.声像及其它非纸质载体形式的档案、其形式反映的内容和作用与纸质载体档案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般不单独设置类目,可视其内容特征同纸质档案对应分类编号。考虑其载体形式和保管要求,分库保管。

二、档案的门类不等于档案实体的分类,各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档案分类方案和编号方法,以便科学整理和保管档案。

三、中、小学学校档案侏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划分原则为:

1.凡是本校工作沾动中形成的具有长远保存价值(反映本校历史概貌)的档案应作为永久保存;

2.凡是相当长时期内本校需要查考的档案作为长期(16~50年)保存;

3.凡是在短期内需要木校查考的档案作为短期(15年以下)保存;

4.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间一律从长。

四、鉴定学校档案—定要从木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历史观点,全面分析档案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地鉴定档案的保存价值,恰当地确定归档范围和档案的保管期限。

五、各校(含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可根据这个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制定本校档案保管期限表,经领导审查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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