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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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簿册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教直[2009]12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簿册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教直[2009]12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簿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簿册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教直〔2009〕1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福建省中小学学生簿册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教直〔2006〕1号)印发以来,我省各级中小学学生簿册归口管理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和整治的力度,全省各地学生簿册生产供应市场存在的价格高、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个别厂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情况有了较明显的改观,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市、县(市、区)配备标准不够合理,部分市、县(市、区)未通过组织招标而直接指定生产厂家等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学生簿册生产供应的市场秩序,提高学生簿册产品质量,为我省中小学生提供数量合理、物美价廉的簿册产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学生簿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学生簿册招标采购工作按照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关要求,为充分体现规模效益,以合理有序的竞争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各地应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由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生簿册组织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任何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均不得直接指定簿册生产经营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事业的发展,取消我省中小学学生簿册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认定,原《福建省中小学学生簿册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认定办法》亦废止。

今后我省中小学学生簿册招标采购中生产经营企业所需的条件由招标单位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中小学生簿册配备标准,最大限度地避免浪费或发放不足的现象。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闽教综[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意见(闽教综〔2009〕26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档案局,各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是高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高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促进新时期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推进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建设,深化和加强高校档案工作改革与规范化管理,提高档案工作服务于高等教育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于2008年以27号“令”的形式,联合签署发布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新时期指导高校档案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法规性文献,现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档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高校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一)高校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信息资源。

高校档案真实记载了学校发展的历史过程,是办学历史和办学特色的积累和沉淀,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基本条件,其质量的高低和完整程度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二)加强高校档案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档案工作“以史鉴今,资教育人”的作用日益凸显,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加强和改进高校档案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新时期高校档案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二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改革创新、科学发展是高校的任务,同时也是高校档案工作的任务;三要充分认识到高校档案工作肩负着为高校发展和社会各方面服务的重任,承担着为高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大任务。

(三)努力开创新时期高校档案工作新局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0•【字号】闽政[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开发利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有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档案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登记。

档案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的情况;(二)保存档案的数量以及寄存或者代管档案的情况;(三)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建档的情况;(四)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整理、保管的情况;(五)其他应当予以登记的事项。

第三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福建省档案条例》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

第四条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全省档案登记工作实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设区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按照档案工作的职责,协助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做好档案登记工作,并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做好档案登记工作。

中小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教学档案管理,规范教学档案工作,提高教学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教学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学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教学、教研以及其他各项教学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载体材料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教学档案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教学计划、规划,纳入教学管理制度,纳入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作为考核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

第二章教学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教学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学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教学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统计、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产生的教学档案负有收集、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三章教学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教学档案收集范围:1.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书等教学文件材料;2. 教学活动记录、教案、教学笔记、学生作业、试卷等教学成果;3. 教师培训、教研活动、课题研究、教学成果奖等教学成果材料;4. 学生学籍档案、成绩档案、体质健康档案等学生信息材料;5.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教学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时间顺序、类别、内容等进行分类整理;2. 按照统一格式的档案盒、档案袋等容器进行装订;3. 档案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不得缺件、破损、污染;4. 档案材料应逐件填写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形成时间、页数、备注等。

第四章教学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教学档案保管要求:1. 严格按照档案室管理制度进行保管,确保档案安全;2. 定期检查档案室设施设备,确保档案设施完善;3. 档案室应保持清洁、通风、防潮、防虫、防尘、防磁、防火、防盗等。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月 日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月 日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12月27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按照全国校安办《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国校安办函〔2009〕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安工程档案的归档和管理由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市、县(市、区)负责实施。

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负责对本级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检查、验收和保存归档工作,并负责对下级校安办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工程在实施过程和各项目在排查鉴定、规划、加固改造等各个阶段以及其他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所形成的、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条所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管理和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归档和管理第五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专门用房,建设校安工程档案室。

档案室要安装防盗门、防盗网,有专用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移动硬盘、扫描仪等,配备档案柜、档案盒和办公桌椅等硬件设施,并制定相应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要安排一名计算机专业人员,加强校舍安全档案资料的电子档案管理;抽调具有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全面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和整理,做好纸质信息档案、图片视频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六条各地要以学校为基本单位,做好学校基本情况简介,学校规划、平面图等资料的采集整理收集;要以校舍单体建筑物为基本采集信息,对当前校舍基本信息、校址校舍排查信息、校舍鉴定信息、校园校舍规划信息、校舍加固改造或重建迁建信息等进行全面信息资料收集填报。

校安工程在实施过程和各项目在排查鉴定、规划、加固改造等各个阶段以及其他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所形成的、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要及时收集;要对每一个校舍单体建筑的电子和纸质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做到一栋房子一盒档案,每一盒档案里含有设计图纸、排查资料、整改方案、校舍图片等,建立完整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确保档案能长期保存。

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中、小学(合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下同)学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档案是指中、小学从事党政管理、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各中、小学应重视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中、小学校档案(包括文书档案、教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学校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六条中、小学校要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并列入分管领导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归学校办公室或者教务部门管理。

综合档案室要对学校各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根据中、小学档案工作的需要,学校应当配备专职(兼职)档案人员。

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定的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中、小学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或者上级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十条凡是在中、小学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归档,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十一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字迹清楚,书写工整,签署完备。

禁用铅笔、圆珠笔、纯兰、红墨水、复写纸书写、审批公文。

第十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力求完整齐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整理立卷,做到分类清楚、组卷合理、保管期限准确、标题简明确切、结构完整、排列系统、编目清晰、装订结实,便于保管和利用。

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

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

XXX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学校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中小学、职业学校。

私立(民营)学校、幼儿园(幼稚园)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小学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中小学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六条中小学应确定校级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和档案工作承办部门,建立综合档案室,实现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中小学档案室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统筹规划全校档案工作;制定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学校档案的接收、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和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

第八条中小学对保管条件要求特殊或利用比较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档案分室管理。

第九条中小学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第十条中小学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十一条中小学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享受与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中小学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规模及档案室藏数量等确定。

第十三条中小学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各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将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中小学档案人员应参加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的鉴定、验收,重要设备仪器的开箱验收及重要业务会议。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闽教基[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9〕2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州一中、福州实验小学、师大附小: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发行环节的管理,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负担,方便学生家长,也有利于教师队伍的廉政建设。

根据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等国家部委有关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的规定,以及我厅《关于加强对中小学生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6]48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审读推荐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8]88号)精神,在总结2009年春季龙岩、南平两市开展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发行管理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我厅决定从2009年秋季起,按照“设区市审读推荐、县(市、区)责任管理、学校确定版本、学生自愿购买、发行单位上门服务”新运行模式的要求,对全省中小学全面实行教辅材料征订发行规范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辅材料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辅材料审读推荐和征订发行环节的管理,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减轻群众负担、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要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充分认识到完善和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有利于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进一步纠正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着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辅材料过多过滥、选用无序、发行混乱、质量难以保证的状况,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方便和服务群众,净化中小学生的用书环境,保障在校学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从而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明确实行新运行模式的重要意义,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强化责任意识,密切部门配合,加强队伍管理,精心组织实施,把它作为利民便民、树立教育部门良好形象的一件大事认真抓好,确保规范教辅材料征订发行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生资助档案归整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生资助档案归整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生资助档案归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教办学[2015]1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1.09
【实施日期】2015.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生资助档案归整工作的通知
(闽教办学〔2015〕10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校,各省属中职、中小学校,各省直单位幼儿园:
为进一步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4〕1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做好学生资助日常管理工作,决定即日起开展全省学生资助档案归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学生资助工作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资助档案是民生档案,各地各校
要按2015年11月全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培训班的统一布署,高度重视学生资助档案归整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好学生资助档案归档整理工作,确保资助档案按时保质保量地归档到位。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档案服务行为,确保档案服务质量,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档案服务机构及其档案服务人员。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从事档案整理、保管、修裱、缩微、鉴定、评估、咨询以及档案数字化等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人员,是指在档案服务机构中从事档案整理、保管、修裱、缩微、鉴定、评估、咨询以及档案数字化等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服务机构的档案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档案服务人员的培训、档案业务与专业技术等方面为档案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档案服务机构与服务范围第六条设立档案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立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设立事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编制部门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登记。

并依法向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档案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开展档案服务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送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

第八条档案服务机构开展档案服务活动,不受行业和区域的限制。

第九条档案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档案服务。

档案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档案服务:(一)文件材料立卷与档案整理服务;(二)档案价值鉴定与评估服务;(三)档案修裱、缩微、复制等技术服务;(四)档案寄存与保管服务;(五)档案编研服务;(六)档案咨询服务;(七)档案数字化服务;(八)档案用品与装具服务;(九)其他档案服务。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精编版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精编版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2024年小学档案室管理规章制

2024年小学档案室管理规章制

2024年小学档案室管理规章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学档案室的管理,保障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制定本规章制。

第二条小学档案室是指存放与本校办学活动相关的各类档案资料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小学档案室的管理原则: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信息化、保密法制。

第四条小学档案室管理的目标: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提供有效的档案管理服务。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与管理第五条小学档案分为学生档案、教职工档案和行政档案。

第六条学生档案包括入学材料、在校学习情况、评奖评优、处分记录、毕业离校等资料。

第七条教职工档案包括入职材料、学历学位、个人履历、考核评优、奖励处分等资料。

第八条行政档案包括学校行政工作相关的会议纪要、文件备忘录、通知公告等资料。

第九条档案管理由具备相关资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同时每个岗位人员均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

第三章档案的采集与整理第十条档案的采集有原始档案和复制档案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原始档案是指与学校办学活动相关的最初产生的记录材料,应及时采集并存放到档案室。

第十二条复制档案是指将原始档案进行复印或扫描形成的副本,用于便于查阅和保护原始档案。

第十三条档案的整理应按照一定的时间顺序进行,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档案的整理应有详细的目录和说明,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的存储与保密第十五条档案室应具备相应的存储设备,如文件柜、档案架等,保证档案的整洁、有序存放。

第十六条档案室应定期检查、整理档案,清理无用、过期档案,保持档案室的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潮、防虫害等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护。

第十八条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严禁泄露。

第十九条档案的借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并由专人负责记录借阅情况。

第五章异动档案管理第二十条学生的异动档案应及时采集、存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学生的异动档案应随时调取,并及时进行核实,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024年小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小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小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学校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档案的系统性与完整性,有效地为学校管理服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学校成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位校领导分管档案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隶属教导处领导,统一管理学校各部门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负责指导其他各部门做好当年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档案工作实际需要,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管理,提供利用等工作,各部门设兼职档案人员,负责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并按规定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二、立卷、归档第四条各部门平时要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文件、资料的整理、上缴工作是各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认真做好。

第五条各类文件、资料由综合档案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条文件、资料立卷归档范围。

凡是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包括上级文件,内部资料,活动资料及簿、册、图表,出版物、照片、光碟等),均属立卷归档范围。

第七条立卷的原则。

遵循文件、资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资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文件、资料的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立卷方法。

学校档案按文书、教学(含学籍和教师业务档案)、会计、基建分类,声像档案独立编目组卷。

1、文书档案按保管期限、年度分类,由档案管理员组卷归档。

2、会计档案,按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会计文件材料分别排列,由财务室整理归档。

3、学籍档案,按教学年度、届分类,按年级、班级组卷,由学生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4、教师业务档案,以人为单位分类、整理,由教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5、基建档案,按基建项目组卷,由总务处收集、整理,工程竣工后移交档案室。

6、声像档案,按载体性质、形状分类排列,由电教室人员整理、归档。

7、学校各部门每学期工作计划、总结及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等年终移交综合档案室。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9.15•【字号】闽教基〔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小学: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要求,我厅制定《福建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2023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用机构第三章选用程序第四章监督第五章附则福建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充分发挥教材铸魂育人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教材须在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福建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

其他教材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

每年依据《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福建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使用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材管理、选用和监督工作,并将教材选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中小学档案室管理制度

中小学档案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档案的管理,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规范操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档案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档案室是学校档案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第八条档案室工作人员职责:1.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2. 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统计工作;3. 负责档案的安全保卫工作;4. 负责档案的数字化工作;5. 负责档案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6.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九条档案收集范围:1. 学校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2. 教职工的任命、调动、考核、奖惩等文件;3. 学生学籍、成绩、奖惩等文件;4. 学校各类会议记录、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5. 学校基建、设备购置、维修等档案;6. 学校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十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保持档案的系统性;2. 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保持档案的历史性;3. 编制档案目录,方便查阅;4. 对档案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唯一性;5. 对重要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一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温度控制在18-25℃,相对湿度控制在40%-60%;2. 档案柜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3. 档案应定期检查,发现破损、霉变等问题应及时处理;4. 档案借阅需填写借阅单,经档案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借阅;5. 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档案服务行为,确保档案服务质量,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档案服务机构及其档案服务人员。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从事档案整理、保管、修裱、缩微、鉴定、评估、咨询以及档案数字化等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人员,是指在档案服务机构中从事档案整理、保管、修裱、缩微、鉴定、评估、咨询以及档案数字化等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服务机构的档案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档案服务人员的培训、档案业务与专业技术等方面为档案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档案服务机构与服务范围第六条设立档案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立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设立事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编制部门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登记。

并依法向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档案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开展档案服务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送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

第八条档案服务机构开展档案服务活动,不受行业和区域的限制。

第九条档案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档案服务。

档案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档案服务:(一)文件材料立卷与档案整理服务;(二)档案价值鉴定与评估服务;(三)档案修裱、缩微、复制等技术服务;(四)档案寄存与保管服务;(五)档案编研服务;(六)档案咨询服务;(七)档案数字化服务;(八)档案用品与装具服务;(九)其他档案服务。

2024年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是学校常规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是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财务工作的历史纪录,又是全校教职工工作成绩的客观见证,是学校常规管理的重要基础工程。

为此,制订制度如下:1、成立档案资料工作领导小组。

由一名校长分管、校长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教导处、总务处、教研组、年级组有关人员协助工作。

2、健全文书档案,坚持专人收拆,及时登记、签批、承办,保证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及时办理。

3、学校行政人秘档案包括行政会议记录,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各种计划与安排,各种会议学习记录。

群团教代会材料等分别由职能部门收集,交行政和校长办公室整理,交档案资料员,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4、学校教学档案包括教务会议记录、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教育教学档案、体育卫生档案、普及初等教育档案等由教导处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5、学校总务处档案包括总务处会议记录、校舍、校产档案、财务档案、校园建设档案、人员考核档案、基建档案等。

由事务处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6、学校的常规管理资料和财会档案注重平时收集,一般每学期或每学年整理归档。

由职能部门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负责归档立卷。

7、积极做好档案资料的“四平时”(收集、整理、鉴定、立卷)工作,按照档案立卷的原则和要求做好分类、组卷、编目、装订工作。

8、档案资料室坚持做到“五防”。

防火、防潮、防虫、防光、防盗,确保档案安全。

9、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

借阅档案要办理登记手续,外单位查阅档案须凭介绍信和本单位领导同意,并在本室查阅。

查阅档案不得随意借出,不得涂改、抽换和拆散,不得损坏。

10、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工作,严格注意保密,不得____。

11、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努力创建合格档案资料室和先进档案资料室。

2024年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二)一、背景介绍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小学教育在中国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进步。

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档案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学校档案分为文书档案、教学档案、科技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声像档案等类别。

第五条文书档案包括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总结、会议记录、通知公告等。

第六条教学档案包括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教案、学生作业、试卷、教学成果等。

第七条科技档案包括科研项目、科技论文、实验报告、设备购置、维修记录等。

第八条人事档案包括教职工简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定、工资福利、考核奖惩等。

第九条财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收支凭证、预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十条声像档案包括学校活动照片、录像、录音等。

第十一条各部门形成的档案,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并按规定向学校档案室移交。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二条学校档案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十三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等。

(二)档案柜、架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安全。

(三)档案材料应按类别、年代、编号等顺序排列,便于查找和利用。

(四)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鉴定、整理,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十四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利用者须持有效证件,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

(二)档案查阅应在档案室进行,不得擅自携带档案外出。

(三)查阅档案时,不得涂改、损坏、丢失档案材料。

(四)利用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十五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档案鉴定小组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销毁意见。

福建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实施意见

福建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实施意见

闽教基…2005‟31号福建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厅直属中小学校: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以下简称《规程》),结合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的重要意义《规程》明确规定了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性质和任务,对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和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中小学图书馆(室)在新时期更新教育观念,推进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和建设学习型校园的重要作用,按照《规程》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细则),加强图书馆(室)的建设、管理,提高图书资源的使用效益,为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做贡献。

二、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我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把图书馆(室)建设成为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场所;服务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和终身学习的能力;多方投入,增加设备和藏书,提高馆藏质量,建设设施先进的现代化中小学图书馆(室);逐步实现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主的现代化管理方式及全开架的流通形式,提高图书使用效益;依托网络,加强图书资源中心建设,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应用信息技术,发展网络数字化图书馆,扩大资源信息量;建设一支觉悟高,思想稳定、数量充足、具备图书馆专业知识与计算机知识的高素质工作人员队伍。

按照《福建省各级各类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基本标准》(修订)(见附件),分类分阶段实施,逐步实现总体目标。

三、分类分步推进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城市和县城中小学校及乡镇中心小学按Ⅰ类标准建设;县城以下的其它中小学校按Ⅱ类标准建设。

(一)Ⅰ类标准建设学校的分步实施要求1、2005年至2007年,全省建设约500所的省级中小学示范图书馆(Ⅰ类标准)。

2、至2007年城市中小学校全部实现图书馆(室)自动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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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中、小学(合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下同)学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档案是指中、小学从事党政管理、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各中、小学应重视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中、小学校档案(包括文书档案、教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学校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
第六条中、小学校要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并列入分管领导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归学校办公室或者教务部门管理。

综合档案室要对学校各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根据中、小学档案工作的需要,学校应当配备专职(兼职)档案人员。

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定的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中、小学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或者上级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条凡是在中、小学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归档,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十一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字迹清楚,书写工整,签署完备。

禁用铅笔、圆珠笔、纯兰、红墨水、复写纸书写、审批公文。

第十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力求完整齐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整理立卷,做到分类清楚、组卷合理、保管期限准确、标题简明确切、结构完整、排列系统、编目清晰、装订结实,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条各类档案的归档时间:
l.文书档案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2.教学档案于本学年度结束后归档;
3.科技档案于项目(成果)成(鉴定)后3个月内归档;
4.会计档案立卷后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归档;
5.声像档案于制作后3个月内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与提供利用
第十四条中、小学综合档案室应当制定档案分类方案和编号办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排架工作。

第十五条中、小学应当配置必需的档案库房(条件暂不具备的,应设置档案专柜)、档案装具和保护设施,确保档案安全,并定期检查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中、小学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做好档案鉴定工作,严格档案销毁制度。

第十七条中、小学综合档案室要建立档案统计工作,统计数据力求准确、可靠。

第十八条中、小学学校撤销或者合并及档案人员调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中、小学档案人员应当熟悉档案库存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编写档案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各中、小学。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去由福建省档案局和福建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1999年12月起实行。

附件: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说明:
一、中、小学校档案门类一般分为:
1.文书档案
2.教学档案
3.科技档案
4.会计档案
5.声像及其它非纸质载体形式的档案、其形式反映的内容和作用与纸质载体档案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般不单独设置类目,可视其内容特征同纸质档案对应分类编号。

考虑其载体形式和保管要求,分库保管。

二、档案的门类不等于档案实体的分类,各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档案分类方案和编号方法,以便科学整理和保管档案。

三、中、小学学校档案侏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

划分原则为:
1.凡是本校工作沾动中形成的具有长远保存价值(反映本校历史概貌)的档案应作为永久保存;
2.凡是相当长时期内本校需要查考的档案作为长期(16~50年)保存;
3.凡是在短期内需要木校查考的档案作为短期(15年以下)保存;
4.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间一律从长。

四、鉴定学校档案—定要从木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历史观点,全面分析档案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地鉴定档案的保存价值,恰当地确定归档范围和档案的保管期限。

五、各校(含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可根据这个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制定本校档案保管期限表,经领导审查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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