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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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专科和职业技术学院,到底有什么区别?

大学、学院、专科和职业技术学院,到底有什么区别?

不知道大家是否有过这样的困惑:为什么有的高校称为某某大学,而有的高校称为某某学院?大专才叫学院吗?专科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又有哪些不同?我们一起来看看!大学和学院有什么区别?我国现行的本科高等院校有大学与学院之分。

关于大学与学院的区别,教育部有着非常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和学院都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总的来看,大学比学院的要求高。

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学就一定优于学院,在一些专业学科上一些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可能高于某些大学的同一专业。

根据教育部2006年9月28 日发布的《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主要区别是:大学: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学院: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的区别?1.“后缀”的区分高等专科学校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进行专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师范、医学、公安类的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规范校名后缀为“高等专科学校”。

(比如: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而非师范、非医学、非公安类的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则应逐步规范校名后缀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

2.“类型”的区别大体来说,高职院校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本科院校的高职专业。

这其中一部分是“211”重点本科院校,也有一部分是市属高校。

第二类是公办高职院校。

这些院校招生数量大,高职办学时间长,在职业教育与就业上有一定优势。

第三类是民办高职院校,国家承认学历,不过学费较高。

3.“培养方向”的区别一般而言,专科学校重能力(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重技术(如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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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_高等专科学校设置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_高等专科学校设置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_高等专科学校设置标准第十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手续。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第十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

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第十九条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筹建普通高等学校申请书,并附交论证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筹建普通高等学校,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书。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筹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凡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正式建校招生申请书,并附交筹建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在接到筹建普通高等学校申请书,或正式建校招生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筹建或正式建校招生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建立的普通高等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招生之日起十年内,应当达到审定的计划规模及正常的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

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它委托的机构负责对此进行审核验收。

第五章检查处理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区别情况,责令其调整、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一)虚报条件,筹建或建立普通高等学校的;(二)擅自筹建或建校招生的;(三)超过筹建期限,未具备招生条件的;(四)第一届毕业生经考核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五)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审定的计划规模及正常的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对本条例施行前设置或变更学校名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参照本条例,进行整顿。

整顿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普通本科院校设置规定

普通本科院校设置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摘要)(教育部教发[2006]18号)一、办学规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学院:全日制在校生5000人以上;大学:全日制在校生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二、学科与专业:(一)主要学科(门类)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学院: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大学: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二)专业(普通本科)学院:其主要学科门类中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大学:每个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而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学院: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等。

大学: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一)教学水平大学: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

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二)科研水平大学: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至少应达到500万元。

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普通本科院校设置标准主要核心指标精选版

普通本科院校设置标准主要核心指标精选版
科学研究水平
★应具

土?地
★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m2以上;建校初期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建筑面积
★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仪器设备
★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图?书
★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领导班子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教?授
★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课程与教师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
专业与教师
★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1人。
教学与
科研水平
教学力量和
教学水平
★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达到“良好”以上。

升本基本知识

升本基本知识

专家访谈相关知识二〇一二年十二月1.国家关于高等教育和规范高等学校设置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颁布);(3)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5)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教高〔1999〕7号);(6)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哪一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哪一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1998年8月29日颁布的,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教育法》中关于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有哪些(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5.《高等教育法》中关于设置高等学校的原则是什么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6.设置高等学校除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高等教育法》针对大学或独立学院的设置还规定有哪些条件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7.《高等教育法》中关于设置高等学校的名称有何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8.《高等教育法》规定,申报设置高等学校应提交哪些材料(1)申办报告;(2)可行性论证材料;(3)章程;(4)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升本后学院近期发展目标指标体系与基本要求

升本后学院近期发展目标指标体系与基本要求

说明
1.为明确我院近期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予专业评估,本科教学评估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的工作任务与基本要求,特汇编此《山东华宇工学院近期发展目标指标体系与基本要求》。

2.本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基本上是对上述评估一级指标的整合,二级指标的整合,二级指标后列出主要观测点及《全国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数据填报指南》中的相关指标。

3.本指标体系与要求的主要依据是教育部教发[2004]2号文件、《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指标》、《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和标准》、《山东省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教学工作专项评估指标体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及《山东省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

4.带*号为“数据库”指标。

山东华宇工学院近期发展目标指标体系与基本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结构,妥善地处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

第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加强的省、自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

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的负责人。

第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一)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

《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教发[2006]17号文

《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教发[2006]17号文

教发[2006]17号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高等学校布局结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形势“十五”期间,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的战略决策,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高等学校设置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通过向地级市延伸、向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积极发展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等方式,扩大了高等教育资源,调整优化了高等学校层次科类结构,较好地改善了高等学校的区域布局,巩固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高等学校设置宏观规划不够充分;科类和布局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完全适应;有些地区重增加设置学校的数量、轻质量提高,不顾办学条件保障的倾向依然存在。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与“十五”期间有很大不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十一五”期间,高等教育发展必须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把重点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

为此,高等学校设置要在规模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科学谋划发展,精心组织实施。

二、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宗旨,以《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为依据,以优化布局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正确处理高等教育资源存量与增量、规模与质量、当前与长远、速度与效益的关系,控制高等学校设置的数量,着力解决高等教育结构和质量问题,推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学校(以下简称“本科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科学校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以开设本科学历课程,发放本科学历毕业证书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各本科学校依照本规定招收本科生,要求学历、学分均达到规定的要求,达到本科学历毕业资格,发放本科毕业证书,由学历学位认证机构受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本科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许可,可以设置院士工作站、工程研究中心,和一般的教学科研机构,并推动创新性的教育、研究和实践活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普通本科学校应当依法从教育专业社会任职,招聘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优秀教学骨干和社会企业界的优秀学术型人才,建立水平合理、体系完备的教学队伍。

第六条各本科学校应当建立详细的教职员工的用工管理规定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职务评审、职称评审、工资发放等工作程序。

第七条各本科学校应当认真履行工资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责任,按有关规定为在职员工支付应有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本科学校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以行政许可、社会审鉴、信用评价等方式加强教职员工的纪律管理,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本科学校的教育与培养的基本原则是突出能力培养,促进学生正确认识知识,增强学生的思想活动能力和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实践为导向,以创新能力培养为基础,为学生就业和终身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条各本科学校根据国家和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应当按照要求招收学生,设置适应本科生入学、修读和毕业的课程,组织开展有质量的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各本科学校应当实行按本科学分制的方式进行学分认定和学位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科学校学制要求,给于学生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及实践教学的认识和评定,同时,开展学位认证。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若干意见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若干意见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若干意见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现就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正确认识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明确设置工作指导思想“十五”期间,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高等教育发展的战略决策,全面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和高等教育大发展的历史机遇,坚持科教兴陕和人才强省战略,在努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优化结构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通过高等学校更名、在西安以外地区设置本科学院、设置区域性市属高职学院和民办高等学校等方式,显著扩大了我省高等教育资源,调整优化了高等学校层次科类结构,较好改善了高等学校的区域布局,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我省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突出贡献。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与“十五”时期有很大不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高等教育发展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把重点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

按照这一要求,我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是:以优化布局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着力解决高等教育结构和质量问题,推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宗旨,坚持科学定位、分类指导、特色优先,正确处理好高等教育资源存量与增量、规模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的关系,适当控制高等学校设置数量,着力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提高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高等教育强省和全国重要的高等教育基地。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浙教计〔2009〕191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浙教计〔2009〕191号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等院校设置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40号),现将制定的《浙江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工作细则》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浙江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4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浙江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评议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接受浙江省教育厅委托,对高等学校设立、更名、撤并等重大事项进行考察评议,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第三条评议委员会根据下列原则进行评议工作:(一)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三)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四)坚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评议委员会委员由省级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以及熟悉院校设置工作的高校领导和有关专家担任。

根据教育部院校设置“三年一轮”的工作安排,评议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教育厅聘请,聘期为三年。

第五条评议委员会委员中省级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因调任或离岗后由后任者自然接替。

评议委员会委员在聘任期内如不能公正履行职责,有违反工作细则规定的,由省教育厅予以解聘。

第六条评议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健康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聘的,应予以同意。

高等学校设置规定(本科、高职)

高等学校设置规定(本科、高职)

参考资料一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共六章、二十八条(含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而制定的,该条例施行前设置或变更学校名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参照该条例,进行整顿,整顿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结构,妥善地处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

第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加强的省、自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

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的负责人。

第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一)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工程技术学院筹建处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办法和高层次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工程技术学院筹建处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办法和高层次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工程技术学院筹建处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办法和高层次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0•【字号】鹤政办〔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工程技术学院筹建处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办法和高层次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鹤壁工程技术学院筹建处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办法》《鹤壁工程技术学院筹建处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20日鹤壁工程技术学院筹建处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办法为强力推进我市本科院校申建工作,对照《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文件对师资队伍建设的要求,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提高人才队伍质量,创造吸引、留住、用好人才的政策环境,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本科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鹤壁工程技术学院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高级职称人员及博士研究生。

其中,全职引进取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

柔性引进(兼职)人才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贡献突出或急需紧缺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待遇(一)全职引进1.生活补贴参照《鹤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鹤人才〔2019〕2号)文件标准执行。

2.住房安居(1)周转住房在鹤壁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新引进人员,为其提供高层次人才公寓周转住房一套,原则上最长租赁3年。

(2)购房补贴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补贴标准参照《鹤壁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鹤建综〔2019〕48号)文件标准执行。

(3)租房补贴尚未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且未承租人才公寓周转住房的,可申请租房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暂行(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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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星院长汇报材料

恒星院长汇报材料

哈尔滨师范大学恒星学院转设工作汇报院长:汇报提纲●导言●学院概况●转设的必要性●转设的可行性●“十二五”规划中的发展定位与目标●结语各位领导,各位专家:热烈欢迎各位领导和专家莅临我院考察,指导转设工作!我受理事会和学院委托,做关于转设工作汇报。

在省政府、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在哈尔滨师范大学的大力支持和热心帮助下,我院办学条件逐步改善,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实现了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各项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为实现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和《黑龙江省高等学校设置“十一五”规划》,学院拟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并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要求,进行了认真建设和准备,现汇报如下:一、学院概况历史沿革:哈尔滨师范大学恒星学院(以下简称“恒星学院”)的前身是1993年成立的(中英合作)哈尔滨恒星外国语学院。

2003年与哈尔滨师范大学合作举办成为民办独立学院。

学院于2003年3月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政函…2003‟26号),并于2004年2月经教育部予以确认(教发函…2004‟17号)。

机构设置:学院党政机构如下图所示:图1:学院党政机构图办学规模: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生___人,2009年实现了全部为本科生的结构转变。

各年级在校生情况如下图所示:图2:各年级在校生情况学科与专业:学院现有12个本科专业,专业名称和所属学科门类如下表所示:表一:学科专业设置一览表各学科专业拥有在校生情况如下表所示:表二:在校生情况统计表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比例如下图所示:图3: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比例图学科门类所属在校生数比例如下图所示:图4:学科门类所属学生比师资队伍:学院现有专任教师___人,生师比为___。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___人,占___;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___人,占___(其中,教授___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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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教高〔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教育部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
(一)办学规模
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
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
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对申办学院的学校是指高职高专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学院更名为大学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2.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

称为大学的学校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1)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至少应达到500万元,其他类高校至少应达到3000万元;
(2)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3)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4)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五)基础设施
1.土地。

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

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2.建筑面积。

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

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仪器设备。

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4.图书。

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

各校都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5.实习、实训场所。

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

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六)办学经费
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领导班子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普通本科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和有关条件在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

设置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学校名称
1.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称为“××大学”或“××学院”。

2.设置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学科门类、教学和科研水平、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3.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4.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

三、设置申请
1.教育部每年第4季度办理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手续。

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3季度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次审批时间办理。

2.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

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建校招生。

3.设置普通本科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委托其教育行政部门邀请规划、人才、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和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2)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本地区高等教育的布局结构;(3)拟建学校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4)拟建学校的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

4.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并附交论证报告及拟设学校的章程。

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设立普通本科学校的,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5.普通本科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

拟要求“去筹”、正式设立的普通本科学校,须在其正式批准的筹建期满后,由其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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