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准备金计提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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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准备金计提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我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我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细则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对债权、股权(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细则所称一般准备,是指我行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本细则所称风险资产,是指我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等。

本细则所称贷款迁徙率,是指风险暴露期间内良好贷款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风险暴露期期初良好贷款的金额的比值。

本细则所称宏观经济调整系数,是指贷款组合整体的损失水平,即当前经济及信贷状况,以及管理层基于经验判断于此状况下固有损失的实际水平是否高于或低于过往经验所显示的水平。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所有机构。

第二章准备金的计提

第四条我行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我行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购买的国债等资产,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条对非信贷资产,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计提资产损失准备。我行计提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应在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合理计提,关注类按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

对发放的贷款和垫款,按季进行分析,对不良贷款采用单项方式进行减值测试,逐笔预计贷款损失率,按照贷款损失率计算不良贷款损失准备;对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采取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按照贷款迁徙率和宏观经济调节系数计算贷款损失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六条我行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由总行统一计提和管理。我行的一般准备可按风险资产余额的1%-1.5%计提。

第七条我行应足额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的分配。

第三章账务处理

第八条我行按规定计提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年度终了,按照本细则规定,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提出计提方案,经董事会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

质量提高时,应在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已核销的资产收回金额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利息收入等。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损失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时,才可予以转出。

第十二条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四章部门职责及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准备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一般准备和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账务处理工作;负责地区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

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提供地区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的数据。

分行负责各分行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账务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流程

总行授信评审部在对信贷资产五级分类认定的基础上,按第二章第五条的方法计算信贷资产减值损失,填写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表,经计划财务部审核、分管计划财务的行领导审批后入账。

第十五条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流程

总行计划财务部在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认定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比例计算非信贷资产资产减值准备,并按资产项目填写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表,报分管计划财务的行领导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分行参照以上流程对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计提和账务处理,并将提取准备的相关资料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一般准备的计提流程

一般准备由总行统一计提。总行计划财务部按照规定程序计提一般准备,报董事会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规定,若一般准备余额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例,难以一次性达到1.5%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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