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商务考察接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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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委托商务考察接待合同
合同编号:
备注:杭州市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96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授权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次商务接待考察的有关事项:代订导游、用房、用车、用餐、景点门票等。乙方受甲方委托全权代理商务考察接待服务工作。
第二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旅行款总金额:元,包括:代订导游、用车、用餐、景点门票费用。
以上费用以人民币作为结算币种,在签订本合同之季度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职责
1、甲方职责
(1)甲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联系电话或者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及时联系到的,否则,由甲方自负其责。
(2)甲方应对委托的考察事宜对乙方服务工作进行跟踪评定。
(3)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2、乙方职责
(1)乙方应全力做好甲方委托考察事务。
(2)乙方对合同约定内容需更改,应事先经过甲方同意方可操作。
(3)乙方对甲方委托事务,在行程过程中因客人提出变更其中内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请求同意后方可更改,如未同意自行变更,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若提前1日取消委托,若乙方已产生单项服务费用,应向乙方支付已产生的单项服务费用损失。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为甲方接待的,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旅行费用。
第五条终止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日(24小时)通知对方。
2、违约方在上述时间内通知对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 50 %的违约金(视损失情况经友好协商后,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款10%)。
3、如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违约方据实赔偿。
第六条免责条款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不能履行合同的,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合同内容的,双方均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解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决定委托项目及其服务提供者,乙方可以根据甲方咨询提供参考性意见。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凭其指示代为办理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甲方如对已代办服务项目有任何要求,直接与代办的服务项目提供商联系处理。
3、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真实信息,或者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及信息不真实,造成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4、甲方在接受委托项目服务商服务期间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甲方与提供服务商自行解决,乙方予以协助处理,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应特别注意旅途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及风俗禁忌,慎重选择带有危险性的旅游产品。
6、甲方代理其他旅行者签约的,甲方有义务将本合同约定事项向其代理的旅行者作出必要说明(特别是本合同“温馨提醒”、“免责条款”部分),如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其代理的旅行者与乙方发生纠纷、乙方被追究民事责任,乙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利向甲方追偿。
第七条法律适用
1、本合同系委托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分则中“委托合同”章节的规定。
2、乙方以甲方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明确告知了乙方受委托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甲方与第三人。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或者投诉解决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事务完成时止。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盖章):
合同经办人(签名):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