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4]173号
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及相关文件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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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7.生活垃圾处理 以下(城镇或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设 施: ①垃圾填埋场; ②垃圾焚烧设施; ③垃圾堆肥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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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8.自动连续监测
a.水污染物监测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 物项目的自动连续监测设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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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 可的申请和审批工作。环境保护部将根据环境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的情况和污染防治工作 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修改。
标准不仅明确了行政许可的分类分级管理方 案,也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即从事范围内 的活动应先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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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1.3.生效时间 本标准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73号文件印 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 分类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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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分类分级方案
2.1.分类分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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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许可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 人资格;
2、判定依据
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已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 证件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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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许可条件 及判定依据
3.2.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
1、许可条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4]13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双重领导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为了推动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和发展,解决重大环境科技问题,适应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我局有重点地开展了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我局工程技术中心的作用,加强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技术中心的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中心是国家组织重大环境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聚集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组织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地。
工程技术中心应以国家需求为导向,以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为宗旨。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称环保总局)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目的是:解决环境保护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环保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为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环保总局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国家环境科技中长期规划,编制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规划;通过组织申报或者招投标等形式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规划。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研究开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对具有市场价值的重要环境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开发和系统集成,推进其产业化。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11•【文号】环函[2003]356号•【施行日期】2003.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函[2003]356号)现将《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你局组织辖区内环境监测站,认真贯彻落实。
2003年12月11日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在保证完成日常监测任务的前提下,重点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总量监测等项工作,同时开展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监测。
具体工作如下:一、地表水监测1、做好例行监测工作,发布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
(1)继续发布十大水系水质月报。
(2)继续在媒体发布主要流域地表水自动监测水质周报。
(3)发布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月报。
2、组织好地表水专项监测。
(1)开展鸭绿江、黑龙江、澜沧江、伊犁河、红河等主要跨国界河流(丰、枯、平期)水质监测。
(2)定期开展南水北调(东线)沿线水质监测,发布水质月报。
(3)组织开展重点流域同步监测。
(4)发布《关于开展总量监测工作的意见》;(5)在七大流域省界断面开展主要污染物通量监测,编制分析报告。
3、加强地表水监测分析与评价研究工作,研究粪大肠菌群对水质类别的影响,制订《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二、空气和酸雨监测1、继续发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编写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分析报告。
2、加强酸雨监测工作。
(1)做好东亚酸雨网中国网的酸雨监测工作。
(2)继续开展全国酸雨污染普查。
三、生态与近岸海域环境监测1、做好沙尘天气监测、近岸海域和海水浴场水质监测、重点城市菜篮子基地和主要污灌区环境监测与调查、沿海直排海污染源调查监测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4]10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自1996年4月1日我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以来,对加强废物进口管理,防止境外废物非法入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非法进口废物以及由此导致的污染事件仍时有发生;倒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及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在进口废物的审查中违反规定、把关不严的情况仍然存在;部分省市进口废物的实际进口量与批准量存在较大差距的现象仍较普遍。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的审批,杜绝倒卖等违法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环办〔2003〕61号、环发〔2003〕69号、环函〔2004〕344号文件的规定对加工利用单位的进口废物申请进行审查,各省级环保局(厅)按照进口废物的管理程序,在考查各加工利用单位的年加工利用能力和实际生产状况后提出加工利用单位的年度审批总量的建议报我局核准,各省级环保局(厅)的建议批准量原则上不超过各加工利用单位上一年度的实际进口量。
2、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监督管理,对加工利用单位的利用能力和利用情况、污染防治措施要开展经常性检查。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整顿,落实治理措施。
3、加强对废物进口口岸地的管理,废物进口口岸的审批实行就近原则,每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对应的进口口岸为一个。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各地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进展状况,现就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提高认识,按《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和《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切实做好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
各单位要将排污申报与核定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来抓,明确领导责任,落实工作经费,环境监察机构等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排污申报与核定,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目标,扎实推进排污申报工作要以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等有关配套规章为依据,“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为工具,按照“全面申报、准确核定、足额征收”的原则,分门别类、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建立排污申报的动态管理体系,促进排污费足额征收。
2004年,各单位在已全面开展污染源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基础上,着重做好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造纸、城市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处理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以及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环渤海等重点流(区)域、2000年达标验收的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的排污申报与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并按照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试行)的要求按期报送我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在清理整顿不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反映部分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现象相当严重。
为了查处此类违法排污行为,现就有关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管理规定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故意”的认定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27•【文号】环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环发[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核规范》(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格式》(第1版)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格式(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环发〔2004〕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核规范(第1版)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格式(第1版)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格式(第1版)5.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格式(第1版)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格式(第1版)7.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格式(第1版)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格式(第1版)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一、总则(一)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 号)的规定,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制定本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2001]1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20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我局于1999年制定并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以下简称“试行名录”)。
针对“试行名录”执行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认真研究,我局重新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现予公布,请贯彻执行,原“试行名录”停止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30•【文号】环办[2004]41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于2004年5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2000-2004年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现将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考核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共926家,各地评价单位数量见附件一)考核时间段为2000年1月至2004年4月。
2003年下半年批准晋级的评价单位按原级别进行考核。
二、考核的组织形式本次考核由我局统一组织,采取自检、评审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现场检查及项目负责人演示汇报等其他方式。
我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直属环境保护科研院所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评价单位(名单见附件二)的初审及所有评价单位考核情况的技术审核与抽查复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组织辖区内评价单位填报相关自检材料,并负责辖区内附件二之外评价单位的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对评价单位2000至2004年期间(特别是2002-2004年)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进行考核。
报告书(表)质量的考核包括随机抽查与日常考核两部分内容。
三、考核具体内容及时间安排第一阶段自检及初审(2004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辖区内评价单位开展自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2.01•【文号】环发[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0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统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环境保护事业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结构和布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为全面掌握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引导和扶持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决定联合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
按照《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环发〔2004〕151号)要求,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一、调查目的摸清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产业结构及规模、产品结构和质量水平,为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行业管理,为制定新时期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二、调查对象2004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
调查对象具体包括全部国有及环保产业年销售(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
三、调查范围包括:环境保护产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各领域、环境保护服务、洁净产品生产。
四、调查时间2004年12月至2005年7月。
分调查准备、启动实施、数据采集、审核汇总、调查报告编制5个阶段进行。
五、调查体系1、调查领导机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共同组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颁发第一批《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颁发第一批《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22•【文号】环计[1996]906号•【施行日期】1996.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颁发第一批《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的通知(环计[1996]90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我局《环境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分级标准,经我局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评审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向国家环境保护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单位颁发乙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详见附件1)。
同时,将经我局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评审委员会审查报建设部批准获《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的甲级单位一并公布(详见附件2)。
附件:1、《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获证单位名单(乙级)(第一批)2、《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获证单位名单(甲级)(第一批)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获证单位名单(乙级) ┌───┬───────────┬────────────────┬───────┐│ 序号│单位名称│资格等级│编号│││├────┬───┬───┬───┤││││废水│ 废气│ 固废│ 噪声││├───┼───────────┼────┼───┼───┼───┼───────┤│01│国家环境保护局南京环境│乙│乙│乙│乙│ 国环设乙字第│││研究所工程设计研究部│││││960035号│├───┼───────────┼────┼───┼───┼───┼───────┤│02│中国绿色环境发展中心│乙│乙│乙││960036│├───┼───────────┼────┼───┼───┼───┼───────┤│0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研│乙│乙│乙││960037│││究所工程设计研究室││││││├───┼───────────┼────┼───┼───┼───┼───────┤│0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乙│乙│乙│乙│960038│││护科学研究所环境工程设││││││││计室││││││├───┼───────────┼────┼───┼───┼───┼───────┤│05│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乙│乙│乙│乙│960039│├───┼───────────┼────┼───┼───┼───┼───────┤│06│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乙│乙│乙││960040│││所设计室││││││├───┼───────────┼────┼───┼───┼───┼───────┤│07│云南省环境工程设计事务│乙│乙│乙│乙│960041│││所││││││├───┼───────────┼────┼───┼───┼───┼───────┤│08│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所环│乙││││960042│││境工程设计室││││││├───┼───────────┼────┼───┼───┼───┼───────┤│09│湛江市环境建筑工程有限│乙│乙│乙│乙│960043│││公司(限于一般污染物治││││││││理)││││││├───┼───────────┼────┼───┼───┼───┼───────┤│10│汕头市环海工程总公司(│乙│││乙│960044│││限于一般污染物治理)││││││├───┼───────────┼────┼───┼───┼───┼───────┤│11│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公司│乙│乙│││960045│││(限于一般污染物治理)││││││├───┼───────────┼────┼───┼───┼───┼───────┤│12│南海市环境工程公司(限││乙│││960046│││于一般污染物治理)││││││├───┼───────────┼────┼───┼───┼───┼───────┤│13│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乙│││乙│960047│││所环境保护科技开发部││││││├───┼───────────┼────┼───┼───┼───┼───────┤│14│东莞市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乙││││960048│││中心(限于一般污染物治││││││││理)││││││├───┼───────────┼────┼───┼───┼───┼───────┤│15│机械工业部机械科学研究│乙│乙│乙│乙│960049│││院工程设计所││││││├───┼───────────┼────┼───┼───┼───┼───────┤│16│交通部水运所环境工程设│乙│││乙│960050│││计部(限于一般污染物治││││││││理)││││││├───┼───────────┼────┼───┼───┼───┼───────┤│17│北京铁路局北京勘测设计│乙│乙│││960051│││院││││││├───┼───────────┼────┼───┼───┼───┼───────┤│18│铁道部专业设计院│乙││││960052│├───┼───────────┼────┼───┼───┼───┼───────┤│19│铁道部大桥工程局勘测设│乙││││960053│││计院││││││├───┼───────────┼────┼───┼───┼───┼───────┤│20│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电气│乙│乙│││960054│││化勘测设计研究院││││││├───┼───────────┼────┼───┼───┼───┼───────┤│21│西安公路交通大学环境工│乙│乙│乙│乙│960055│││程设计研究院││││││├───┼───────────┼────┼───┼───┼───┼───────┤│22│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乙│乙│││960056│││学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工程部││││││├───┼───────────┼────┼───┼───┼───┼───────┤│23│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勘│乙││││960057│││测设计研究院││││││├───┼───────────┼────┼───┼───┼───┼───────┤│24│水利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乙││乙││960058│││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25│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乙│乙│乙│乙│960059│├───┼───────────┼────┼───┼───┼───┼───────┤│26│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乙│乙│乙││960060│││所环境工程部││││││├───┼───────────┼────┼───┼───┼───┼───────┤│27│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勘│乙│乙│乙││960061│││测规划设计研究院││││││├───┼───────────┼────┼───┼───┼───┼───────┤│28│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建筑│乙││││960062│││工程设计研究院││││││├───┼───────────┼────┼───┼───┼───┼───────┤│29│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乙│││960063│││研究院第七O三所热能工││││││││程设计室(限于一般污染││││││││物治理)││││││├───┼───────────┼────┼───┼───┼───┼───────┤│30│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乙││乙│乙│960064│││研究院第七O四研究所环││││││││境工程部││││││├───┼───────────┼────┼───┼───┼───┼───────┤│31│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乙│乙│乙││960065│││研究院第七一八研究所环││││││││境工程部(废水限于一般││││││││污染物治理)││││││├───┼───────────┼────┼───┼───┼───┼───────┤│32│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乙│乙││960066│││院││││││├───┼───────────┼────┼───┼───┼───┼───────┤│33│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乙│乙│乙││960067│││研究院││││││├───┼───────────┼────┼───┼───┼───┼───────┤│34│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乙│乙│乙│乙│960068│││院││││││├───┼───────────┼────┼───┼───┼───┼───────┤│35│广州市烟尘治理专业公司││乙│││960069│├───┼───────────┼────┼───┼───┼───┼───────┤│36│广东省石油化工设计院│乙│乙│乙│乙│960070│├───┼───────────┼────┼───┼───┼───┼───────┤│37│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乙│乙│乙│960072│││研究院││││││├───┼───────────┼────┼───┼───┼───┼───────┤│38│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乙││960072│││研究总院││││││├───┼───────────┼────┼───┼───┼───┼───────┤│39│广州市通用新产品开发公││乙│乙││960073│││司(含与固废治理工程相││││││││关的废水、噪声治理工程││││││││)││││││└───┴───────────┴────┴───┴───┴───┴───────┘附件2:《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获证单位名单(甲级)┌──┬─────────────────┬────────────────┬────┐│序号│单位名称│资格等级│ 编号│││├───┬───┬───┬────┤││││ 废水│ 废气│ 固废│噪声││├──┼─────────────────┼───┼───┼───┼────┼────┤│ 01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工程设计研究│甲│甲│乙│乙│0096│││中心││││││├──┼─────────────────┼───┼───┼───┼────┼────┤│ 02 │国家环保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工│甲│甲│甲│乙│0097│││程研究设计中心││││││├──┼─────────────────┼───┼───┼───┼────┼────┤│ 03 │北京市环科环境工程设计所│甲││││0098│├──┼─────────────────┼───┼───┼───┼────┼────┤│ 04 │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所│甲│乙│甲│乙│0099│├──┼─────────────────┼───┼───┼───┼────┼────┤│ 05 │云南省设计院│甲│乙│乙│乙│0100│├──┼─────────────────┼───┼───┼───┼────┼────┤│ 06 │机械工业部第六设计研究院│甲│甲│乙│乙│0101│├──┼─────────────────┼───┼───┼───┼────┼────┤│ 07 │冶金部安全环保研究院设计所│乙│甲│乙│乙│0102│├──┼─────────────────┼───┼───┼───┼────┼────┤│ 08 │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研究所│甲│甲│甲│甲│0103│├──┼─────────────────┼───┼───┼───┼────┼────┤│ 09 │冶金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甲│甲│甲│乙│0104│├──┼─────────────────┼───┼───┼───┼────┼────┤│ 10 │冶金部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院│甲│甲│甲│乙│0105│├──┼─────────────────┼───┼───┼───┼────┼────┤│ 11 │冶金部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甲│甲│甲│乙│0106│├──┼─────────────────┼───┼───┼───┼────┼────┤│ 12 │冶金部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甲│甲│甲│乙│0107│├──┼─────────────────┼───┼───┼───┼────┼────┤│ 13 │冶金部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院│甲│甲│甲│乙│0108│├──┼─────────────────┼───┼───┼───┼────┼────┤│ 14 │冶金部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乙│甲│甲│乙│0109│├──┼─────────────────┼───┼───┼───┼────┼────┤│ 15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甲│甲│甲│乙│0110│├──┼─────────────────┼───┼───┼───┼────┼────┤│ 16 │煤炭部选煤设计研究院│乙│甲│甲│乙│0111│├──┼─────────────────┼───┼───┼───┼────┼────┤│ 17 │交通部上海交通设计所│甲│乙││乙│0112│├──┼─────────────────┼───┼───┼───┼────┼────┤│ 18 │铁道部第一勘测设计院│甲│乙│甲│乙│0113│├──┼─────────────────┼───┼───┼───┼────┼────┤│ 19 │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甲│乙│乙│甲│0114│├──┼─────────────────┼───┼───┼───┼────┼────┤│ 20 │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甲│乙│乙│乙│0115│├──┼─────────────────┼───┼───┼───┼────┼────┤│ 21 │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甲│乙│乙│甲│0116│├──┼─────────────────┼───┼───┼───┼────┼────┤│ 22 │中船总公司第七研究院第七O一研究所│乙│││甲│0117│││环境工程部││││││├──┼─────────────────┼───┼───┼───┼────┼────┤│ 23 │铁道部科学研究院工程设计院│甲│乙│││0118│├──┼─────────────────┼───┼───┼───┼────┼────┤│ 24 │国家环保局清华大学环境工程设计研究│甲│乙│甲││0119│││院││││││├──┼─────────────────┼───┼───┼───┼────┼────┤│ 25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甲│││乙│0120│├──┼─────────────────┼───┼───┼───┼────┼────┤│ 26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科学研究中心环境│乙│甲│甲│乙│0121│││工程设计所││││││├──┼─────────────────┼───┼───┼───┼────┼────┤│ 27 │水利部能源部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甲│乙│乙│乙│0122│├──┼─────────────────┼───┼───┼───┼────┼────┤│ 28 │林业部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甲│乙│乙│乙│0123│├──┼─────────────────┼───┼───┼───┼────┼────┤│ 29 │电力部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甲│乙│乙│乙│0124│├──┼─────────────────┼───┼───┼───┼────┼────┤│ 30 │电力部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甲│乙│乙│乙│0125│├──┼─────────────────┼───┼───┼───┼────┼────┤│ 31 │电力部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乙│乙│甲│乙│0126│├──┼─────────────────┼───┼───┼───┼────┼────┤│ 32 │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甲│甲│甲│乙│0127│├──┼─────────────────┼───┼───┼───┼────┼────┤│ 33 │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甲│甲│甲│乙│0128│├──┼─────────────────┼───┼───┼───┼────┼────┤│ 34 │中船总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甲│甲│乙│甲│0129│├──┼─────────────────┼───┼───┼───┼────┼────┤│ 35 │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甲│甲│甲│乙│0130│├──┼─────────────────┼───┼───┼───┼────┼────┤│ 36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乙│甲│乙│乙│0131│││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
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环发[2004]98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7.03
【实施日期】2004.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
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
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4]98号2004年7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
范围(试行)》(以下统称《范围》)。
《范围》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
《范围》吸收了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按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意见执行。
现将《范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
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清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环函[2004]45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清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清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
(环函[2004]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备案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12月15日起实施。
为做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历年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全面清理。
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备案要求并已备案的,可将标准名称、标准发布机关、发布时间报我局,未备案的,应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
二、对《办法》实施前发布的制定程序和标准的技术内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将标准名称、批准和发布机关名称、发布时间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情况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整改可采取重新办理审批事宜、修改标准或废止标准等措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清理工作应于2005年4月1日前完成,并将清理情况报我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结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2000-2004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2000-2004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考核合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环发[2004]183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12.30
【实施日期】200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2000-2004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考核合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环发[2004]183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及《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完成了2000-2004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换证考核工作。
现将考核合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各单位新换发的资格证书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到指定地点领取后统一发放。
领证地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北京市安定门外立水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院内)
联系人:刘金洁白立军王辉民
联系电话:(010)84910530,84915232
特此公告。
附件:1.2000-2004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考核合格单位名单(甲级)2.2000-2004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考核合格单位名单(乙级)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一:
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考核合格单位名单(甲级)
附件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环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环发[2004]9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环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环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环发[2004]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涉及环保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与环保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
现将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环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环境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
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建立后续监督制度,防止环保监督管理脱节;对改变管理方式和下放管理层级的环境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移交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等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结束——。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项目处理水量3000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二、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
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
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3)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说明:所有从事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运营资质分类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4〕173号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我局于2004年11月8日颁布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号令),该办法已于1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为配合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局制定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4份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要求二○○四年十二月十日主题词:环保设施运营分级标准通知附件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一、总则1、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3号令)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共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具备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规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证书两种;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限3年,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1年。
二、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环办[2004]1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环办[200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华南环保督查中心,华东环保督查中心:为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的环境监管,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实验室类污染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现通知如下: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的污染纳入环境监管范围,做到部署具体,措施到位,监管有效。
二、2004年11月30日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完成对科研、监测(检测)、试验等单位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环境污染情况的摸底调查;2004年12月31日前,各省级环保部门完成调查情况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送我局。
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将上述单位按照污染源进行管理。
三、根据各地对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污染开展环境监管工作的情况,我局决定在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和杭州市开展试点工作。
请辽宁省、山东省、浙江省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局于2004年11月15日前按下列要求完成对上述试点城市的检查,其他有条件的省份或城市可参照此要求进行检查。
1、未规范排污口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于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废水、废气排污口的规范工作。
2、对超标排放污水、废气、噪声的,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3、对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应在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后,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禁止将废弃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随意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17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民用空调
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173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的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请示》(沪环保科〔2004〕111号)收悉。
函复如下:
民用空调扰民噪声的测量应在受干扰人员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窗户外1米处进行,并以《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作为判断噪声是否扰民的依据,背景噪声的修正参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结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公告-环发[2004]11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公告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公告(环发[2004]119号)为实施《行政许可法》,现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告如下:一、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保护法律的设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共18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含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关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格审查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伴生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5.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6.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8.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证核发9.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查10.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11.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资质核准12.民用核设施厂址选择审批13.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14.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核发15.民用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许可证核发16.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进出口配额许可证核发17.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和防治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18.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二、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设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共6项:1.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核发2.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发3.在水体进行放射性实验的批准4.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5.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6.危险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三、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国务院对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为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共7项:1.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2.加工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3.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核发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5.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6.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核发7.危险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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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4]173号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我局于2004年11月8日颁布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号令),该办法已于1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为配合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局制定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4份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要求二○○四年十二月十日附件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一、总则1、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3号令)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共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具备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规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证书两种;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限3年,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1年。
二、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
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
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3)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说明:所有从事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满足上述人员条件数。
3、连续一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达到本标准资质类别条件之一,且负责、承担运营管理的污染处理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重大运营责任事故。
4、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不足一年,尚未达到相应类别业绩条件的,但符合除业绩条件外其它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乙级临时资质证书。
5、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电子废物或高浓度废水的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三、分级标准1、生活污水类(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10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NH3-N、总N、总P、粪大肠杆菌等监测化验设备。
具有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以上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以上处理水量1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NH3-N、总N、总P、粪大肠杆菌等监测化验设备。
(3) 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项目处理水量3000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4) 说明本分级标准中的生活污水是指:从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宾馆、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处排出的人们日常生活中用过的水,包括城镇污水及生活污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
2、工业废水类(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3000吨/日或COD处理量3000克/日以上,或2个处理水量1000吨/日或COD处理量1000克/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重金属等监测化验设备。
具有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500吨/日或COD处理量500克/日以上,或2个处理水量300吨/日或COD处理量100克/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重金属等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处理水量3000吨/日或COD处理量3000克/日以下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4)说明本分级标准中的工业废水是指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工业废水及工业废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
不包括工业循环水和冷却水。
3、除尘、脱硫类(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大型除尘、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负责过1套5万KW以上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3台65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2套10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具有独立监测能力,并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其它工艺特征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化验设备和固定化验室。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除尘、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从事过两台2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或除尘脱硫装置,或两套1万立方米/小时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配备固定化验室,具有独立监测能力,并配备能满足排放标准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其它工艺特征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运营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装置,工业锅炉烟气除尘或除尘脱硫装置,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 持有乙级运营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台65吨/小时以下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单套20万立方米/小时以下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不能从事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治理设施运营。
4、工业废气类(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必须配备气相色谱、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及相应特征污染物监测仪器,具有独立监测能力;. 具有从事大型有毒有害废气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独立负责过2套处理风量1万立方米/小时以上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运营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特征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具有独立监测能力;. 具有从事工业废气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独立负责过2套处理风量200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4套处理风量80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或5套以上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的运营管理,运营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废气包括有毒有害废气治.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套5万立方米/小时以下的工业废气治理设备,包括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不包括有毒有害废气的运营业务。
(4) 说明. 本标准所称工业废气是指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气,不包括需经除尘、脱硫处理的废气;. 本标准所指有毒有害废气是:含硫尾气(二硫化碳、硫醇、硫醚、硫化氢、硫酸雾等)、含氟尾气、含氨废物、氮氧化物尾气、含氯尾气(氯、氯化氢、盐酸雾)、金属尾气(含氧化物、铅、汞、铍及其它)、其它有危害性的废气。
5、工业固体废物类(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并且具备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能力在1万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2万吨以上。
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具备相应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能力达到2千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5千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