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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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机构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及《矿井测量规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地质测量工作、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特制定《地测机构职责》如下:
一、地测职责范围
(一)进行矿井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建设的地质因素,提供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的地质资料。
(二)进行水文地质及防治水工作,查明影响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并掌握地下水的规律,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
(三)通过调查研究提供与地压、地温、瓦斯等与地质条件有关的地质资料。
(四)进行矿井地面和井下控制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量和各种施工测量,建立井上下正确的几何对照关系。
(五)进行井巷施工给向和大型固定设备设施安装定位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期施工,参加采掘工程进度验收。
(六)按规程规定积极开展岩层移动观测,根据本矿及邻矿和其它矿区岩移观测资料,提出本矿使用的岩层地表移动参数预计方法,满足“三下”采煤环境保护、造地复田和保护建筑物的需要。
(七)按照《矿产资源法》进行本矿井煤炭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测算、统计、上报矿井储量、损失量、损失率,掌握矿井储量的动态及其变化情况,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储量报告的审批审查工作。
(八)负责对矿井“三个煤量”的测算和上报工作。
(九)参加矿井采掘技术设计和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及矿井远景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十)根据生产建设需要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地质测量和水文及防
治水工作。
(十一)结合生产建设开展矿井地质测量、水文和防治水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编制地面补勘设计计划和管理井下钻探工作。
二、地质测量(生产技术)负责人职责范围
地测(生产技术)负责人是进行煤矿地质测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地测(生产技术)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按照《矿井地质规程》及《矿井测量规程》等相关规定,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各项工作。
3.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4.组织制定地质测量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5.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6.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8.及时安排进行井巷工程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9.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10.负责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完善措施组织落实。
11.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12.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3.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生产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5.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生产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6.对专业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17.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地测(生产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18.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测(生产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19.未组织制定本专业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地测(生产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20.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生产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21.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生产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22.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测(生产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23.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或未及时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的,地测(生产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24.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测(生产技术)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2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生产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26.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生产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27.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地测(生产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28.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生产技术)负责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生产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29.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井地质工程师职责范围
(一)负责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建设地质因素,提供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的地质资料。
(二)及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地质问题。
(三)实测搜集生产建设中揭露出来的地质现象巷道素描,及时整理编绘成图,建立卡片和台帐。
(四)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法,准确测算、统计、上报矿井储量、损失量、损失率,对各类储量的动态及其变化进行分析,办理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地质水文损失率储量报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