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宋庄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
“画家村”的房产纠纷
![“画家村”的房产纠纷](https://img.taocdn.com/s3/m/196dd928aaea998fcc220ebe.png)
当然 , 具体过错 的认定不能“ 一刀 《 房屋买卖协议书》 系违反法律规定 的 切” 还应在个案 中予以衡量 。 , 现在 , 有 情形 , 当属 无 效 。 的买房人明知 “ 小产权房”交 易不合
诈、 胁迫 的手段订立合 同, 损害 国家利 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 》的相关规定 中 益 ;、 2 恶意 串通 , 害国 家 、 损 集体 或者 可 以 找到 缘 由 。这个 纪 要 明确 , 民将 农 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建盖在农村宅基地上 的住房卖给城市 3
目的 ; 、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反 法 居 民又 起诉 要求 收 回 的 ,法 院原 则 上 4损 5违 律、 行政 法 规 的强 制 性 规定 。 将判决双方合 同无效 ,但是考虑到农
签订了《 房屋买卖协议 书》 。李某对房 独就损失赔偿 问题 向通州区法院提起 要求马某赔偿4 万元 。通州法院 8 屋进行 了改造 , 之后就在这里安 了家 。 诉讼 , 对 20 年 , 0 7 据说宋庄要开通地铁 , 这里 的 经 过 审理认 为 , 于李 某作 为买 受人 利
应 房价将随之大幅度上涨 ,村 民还能分 益 损失 的赔 偿 , 当全 面考 虑 出卖人 因 补偿所获利益 , 以及 到巨额的拆迁补偿款。村 民马某很后 土地升值或拆迁 、
悔 当初卖掉房屋 ,于是他一纸诉状将 买受人 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 判 画家李某告上法庭 ,要求李某返还房 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
屋。
决马某赔偿李某损失 l. 8 万余元 。 5
北京市农村私有房屋司法鉴定评估技术指引
![北京市农村私有房屋司法鉴定评估技术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f0d2a2da33d4b14e85246867.png)
《北京市农村私有房屋司法鉴定评估技术指引(试行)》为了配合当前北京司法机关在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继承、析产纠纷等案件中司法鉴定需要,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相关法规,针对农村私有房屋评估的特殊性,对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北京市农村私有房屋司法鉴定评估技术指引(试行)》。
现就该指引编制过程中重点考虑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评估问题说明如下:一、评估的合法性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目前对于宅基地原合法使用人宅基地使用权价值除通过唯一合法途径“征地拆迁”实现外,其它主要是隐含在民间非法交易中。
1.虽然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的相关法规,宅基地买卖受到限制,宅基地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价值,但并不能否认作为农民生产、生活重要生产资料的宅基地确实存在价值。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2.虽然宅基地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但因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均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从而使为判定当事人双方各自承担责任而评估所涉及的“宅基地价值”成为必要。
宅基地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宋庄画家村调研报告
![北京宋庄画家村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f7bb245d0b4c2e3f5627630a.png)
北京宋庄画家村调研报告北京,多个画家村已经从鲜为人知的偏远角落日益走到了大众的眼前。
随着这些画家村名气的增长,人们趋之若鹜,也不知不觉影响和改变着画家村。
这其中,有昔日荒凉破败,今日规划有序,人声鼎沸的798,有人丁日渐兴旺依然氛围安静的宋庄,也有刚刚兴起尚未规划的草场地…画家村的发展与政府的态度、工作者的倾向、当地居民的看法以及经济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画家村酝酿着一笔巨大的财富,可以说,他们本身就是财富的象征。
这种高端的艺术,折射着中国未来教育的方向,随着中国人教育水平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当代艺术品必然越来越受青睐。
然而,画家村的未来何去何从仍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多次前往北京798艺术区和宋庄画家村进行探访,意图通过我们的调查了解,探寻出画家村的发展趋势与模式,预测它们的未来。
【关键词】798艺术区宋庄画家村发展现状发展趋势一背景介绍(一)798艺术区的历史与现状1、798艺术区的历史."798艺术区"位于北京东北方向朝阳区大山子地区,是原国营798厂等电子工业的厂区所在地,1950年代由苏联援建、东德负责设计建造的重点工业顶目,见证了新中国工业化的历程。
798厂区的部分建筑采用现浇混凝土拱形结构,为典型的包豪斯风格的建筑,在亚洲亦属罕见。
1964年4月上级主管单位撤消了718联合厂建制,成立了706厂、707厂、718厂、797厂、798厂及751厂。
2000年12月,原700厂、706厂、707厂、718厂、797厂、798厂等六家单位整合重组为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配合大山子地区的规划改造,七星集团将部分产业迁出,为了有效利用产业迁出空余的厂房,七星集团将这部分闲置的厂房进行出租。
因为园区有序的规划、低廉的租金、前卫的建筑形式以及远离市区的地理优势,吸引了众多艺术机构及艺术家前来租用闲置厂房并进行改造,逐渐形成了集画廊、艺术工作室、文化公司、时尚店铺于一体的多元文化空间。
2008年中国十大法制案件
![2008年中国十大法制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36ddd319b7360b4c2e3f642b.png)
2008年中国十大案件1、“华南虎照”案(5435606票)2008年11月17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旬阳县法院对“华南虎照”造假者周正龙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周正龙因犯诈骗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7年10月3日,周正龙宣称拍摄到濒危动物野生华南虎的照片引发轰动。
法院认定周正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拍摄假华南虎照片的手段骗取奖金2万元。
网络评论:持续了一年多的“华南虎事件”似乎尘埃落定了。
然而,由此案引发的辩论和争议却在持续进行着。
接近2008年年尾,周正龙突然抛出一份声明为自己喊冤翻案,让这一事件更显扑朔迷离。
正所谓:打不死的“周老虎”,说不得的真相。
2、杨佳袭警案(3593239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1月底对“杨佳袭警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杨佳于2008年11月26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
杨佳于2008年7月1日上午闯入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持刀行凶,致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员轻微伤。
网络评论:杨佳案之所以具有标本意义,不仅仅在于其血刃十人、六死四伤的惨烈,而是透过此案,警民关系已经成了当下社会一个不得不揭开的疮疤。
杨佳案以死刑判决终结,这个结果可以告慰无辜的逝者和伤者,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没有人是无辜者,每个人都是受害者,而且这种状态不会随着审判的结束而终结。
3、陈良宇腐败案(3357438票)200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现判决已生效。
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
此外,他在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股权转让、土地征用等方面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北京宋庄画家村农宅交易案终审宣判
![北京宋庄画家村农宅交易案终审宣判](https://img.taocdn.com/s3/m/46f5838d6529647d26285200.png)
北京宋庄画家村农宅交易案终审宣判宅基地流转困境未破据《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张小梅北京报道北京宋庄艺术家与农民的宅基地房系列纠纷第一例案件尘埃落定。
12月17日,惟一一例进入审判程序的李玉兰案二审终审判决,法庭裁定画家李玉兰与农民马海涛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裁定李玉兰于判决生效90日内腾出住房。
同时,法庭认定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农民马海涛反悔,画家李玉兰可另行要求赔偿。
这是北京著名的国际艺术区宋庄画家村系列农房买卖案中一例,其他13起诉讼也已进入司法程序,而当地至少有200多名来自全国甚至国外的艺术家在这里购买了农民房屋安家,进行创作。
随着宋庄艺术区声名日盛,当地的房价同步飙升,一些早先出售农房的农民和购买农宅的画家的纠纷层出不穷。
剥离国际画家村的艺术光环,近些年,以宅基地为核心的农房和集体产权住房(“小产权”)交易从未停止,而因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屡见不鲜。
尽管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宅基地交易,但如何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解决城市化日益紧迫的土地需求,不仅仅是土地节约利用的问题,更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法院判决在李玉兰案中,原告马海涛原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农民。
李玉兰为城市居民,户籍地为河北省邯郸市。
2002年7月1日,马海涛与李玉兰签订《买卖房协议书》,李玉兰以4.5万元的价格购得诉争房屋及院落,买后花费十几万元进行整修和布置。
同时,李玉兰拿到了房屋买卖协议和土地使用证。
但因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无法“过户”,只是在变更栏注明,“房屋出售给李玉兰使用”。
2006年年底,马海涛要求原价收回住房,遭到李玉兰拒绝。
2006年2月,马海涛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购买合同无效,撤销合同、收回房子。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一审认为,李玉兰系城市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判决李玉兰将诉争房屋及院落腾退给马海涛,原房主按照评估价给李玉兰9.3万元补偿款。
李玉兰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1e93d3210508763230121216.png)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12月15日京高法发[2004]391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日前高级法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专题研讨会,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特此印发,请各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按业务归口与高级法院联系。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合同效力认定认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此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会议,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初步形成了处理意见,纪要如下: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北京宋庄画家村
![北京宋庄画家村](https://img.taocdn.com/s3/m/50a5f313866fb84ae45c8dd1.png)
北京宋庄画家村紧盯李谭夫妇一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村民与画家“两大阵营”各怀心思——镇政府拟搜集房源“廉租”宋庄被逐画家昨天,记者从宋庄镇党委书记胡介报处证实,宋庄镇已经着手搜集几十套闲置房源,一旦有画家因讨房官司败诉而被驱逐,镇政府将出资廉租给被逐画家居住。
从去年10月开始,宋庄陆续有12名画家成为被告,而李谭夫妇成为败诉的第一个案例。
这一案件的最终判决将具有示范效应。
宋庄200多名画家都在观望,他们的普遍看法是,如果李谭夫妇的案子终审败诉,农民“讨房”的第一张多米诺随即被推倒,而最后推倒的可能是宋庄——这张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名片。
据了解,从上世纪90年代初,一批批画家开始落户宋庄,画家的落户给宋庄带来了知名度,也带来了经济上的商机与繁荣,宋庄成为通州乃至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一个窗口,而通州新城规划中也把宋庄当成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的一个试点。
宋庄艺术促进会是具有官方背景的与画家沟通的社团组织,该促进会助理律师饶云峰告诉记者,宋庄镇政府以前确实一直支持画家购买农民房。
因为镇政府觉得农民房和宅基地是两码事,国家法律说宅基地不许流转,但从没说地上的房子不许交易。
宋庄艺术促进会在半个月前曾经召集在宋庄买房的200多位艺术家开会,会上保证“讨房”官司不会判退,还保证不会有新的“讨房”官司重新立案。
但随着李玉兰和谭小勋夫妇一审败诉以及画家王庆松被诉案开庭,镇政府当初的意愿没有实现。
“但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出现了,镇政府和法院做了很多次沟通,但还是不理想。
”饶云峰说,镇政府为了留住画家,正在搜集闲置房源。
此举在宋庄镇党委书记胡介报处得到证实。
本报记者刘砥砺报道昨天上午,画家夫妇李玉兰和谭小勋正在起草二审的上诉材料,10天前,他们收到了通州法院宋庄法庭的一纸判决——判决他们5年前购买的农民房无效,并责令在90天内搬出目前唯一的居住地。
■接到“讨房”判决90天内搬出唯一住房“当时这所房子已经破败不堪,我们夫妻俩把这里当成了北京唯一的家,进行了好几次的装修和布置。
赵文全等与曹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文全等与曹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cfaac9d7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35.png)
赵文全等与曹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93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丽杰【审理法官】刘丽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国栋;赵文全;金艳伶;芮亚芹;曹娜【当事人】赵国栋赵文全金艳伶芮亚芹曹娜【当事人-个人】赵国栋赵文全金艳伶芮亚芹曹娜【代理律师/律所】丁小团北京广丁律师事务所;林美锋北京广丁律师事务所;沙志勇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小团北京广丁律师事务所林美锋北京广丁律师事务所沙志勇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小团林美锋沙志勇【代理律所】北京广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国栋;赵文全;金艳伶;芮亚芹【被告】曹娜【本院观点】赵国栋、赵文全与曹娜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本案对此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关联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国栋、赵文全与曹娜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本案对此不再赘述。
现赵国栋、赵文全所述曹娜未付清全部购房款项及其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标的房屋的问题,均不能作为否定这一买卖关系的依据。
曹娜与赵国栋、赵文全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对该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现买卖之标的房屋已进入搬迁腾退程序,房屋及土地价值明显提升,曹娜要求赵国栋、赵文全支付因买卖合同无效给其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参照搬迁腾退补偿协议载明的补偿款项来确定损失数额的处理正确,在充分考虑买卖双方对合同无效应承担的责任并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该院确定的赔偿款数额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予调整。
北京宋庄画家村农宅交易案终审宣判
![北京宋庄画家村农宅交易案终审宣判](https://img.taocdn.com/s3/m/e002300b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bb04551.png)
北京宋庄画家村农宅交易案终审宣判前言北京宋庄画家村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具有浓厚的艺术氛围和人文历史积淀。
近年来,该区域的多处农宅逐渐被开发商买下并改建为民宅,而这些农宅多数是由宋庄画家用来居住和创作的。
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这些农宅价格节节攀升,但开发商往往采用不正当手段并强行收购,引起业界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针对最近一起在北京宋庄画家村发生的农宅交易案进行分析,并介绍案件终审宣判的情况,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和社会大众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背景在北京宋庄画家村附近,有一处由96岁老人郭某所有的农宅。
这处农宅建于2005年,共有6间房,占地1500多平方米。
2019年初,郭某的儿子与一名房地产销售人员联系,对外表示这处农宅可以进行交易,并承诺将房屋交由该地产销售人员负责。
该销售人员随后联系了开发商,开发商以高价购买了这处农宅。
但此事引发了宋庄画家村内多名艺术家的不满和抗议,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艺术家们随后聚集在郭某的门前抗议,要求开发商退还郭某的农宅。
案件审理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为了保护宋庄艺术家的合法利益,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于2019年7月对该案进行了立案审理。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法院查明,该开发商在收购农宅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最终,法院做出了终审宣判:撤销该交易,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这处农宅。
终审宣判意味着该案的判决结果已经正式生效,法院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在终审宣判之后,开发商和相应的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高度重视维护宋庄艺术家的合法权益,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维护了画家村的文化底蕴。
此外,法院还通过这一案例向全社会发出了维护社会公正、保护群众权益的明确信号。
该案件的最终判决表明了法律是公正、客观的,也充分证明了法院保护公正和公共利益的坚定态度。
农宅交易事件虽然看似只是一起普通的经济争端案件,但在此案中,相关当局应当更加重视宋庄画家村的文化底蕴和历史积淀,加强管理和监管,妥善处理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49e46b30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da.png)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8【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57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猛刘丽杰杨志东【审理法官】宋猛刘丽杰杨志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当事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当事人-个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代理律师/律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蔡明勤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于飞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蔡明勤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于飞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单文豪蔡明勤于飞【代理律所】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被告】王法珣;王跃红【本院观点】601房和1049号车位系王法珣从博润豪公司处以买卖方式取得,并于2010年8月21日过户登记至王法珣名下。
【权责关键词】胁迫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王跃红称其不是王x的女儿,双方是亲戚,户口落在王x家是其父母与王x商量好的,现其父母与王x均已去世,无法找到相关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601房和1049号车位系王法珣从博润豪公司处以买卖方式取得,并于2010年8月21日过户登记至王法珣名下。
博润豪公司的股东王x、x军系王法珣的父母,博润豪公司与王法珣就601房和1049号车位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车位价款支付的期限、方式及相关违约责任均未作约定,并在王法珣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并无证据显示博润豪公司注销前后,博润豪公司或股东王x、x军向王法珣主张过房屋和车位价款。
北京“画家村”小产权房风波
![北京“画家村”小产权房风波](https://img.taocdn.com/s3/m/286ab193bb4cf7ec4afed0b4.png)
北京“画家村”小产权房风波作者:刘刚来源:《记者观察》2008年第03期李玉兰被告上法庭时,她还没有想到5年前花费4.5万元购买的一座院子会惹上大麻烦。
终审判决下来了,李玉兰一家必须离开自己精心经营了多年的辛店村284号小院。
和她一样成为被告的13位画家购买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子,而这类房子在法律和制度意义上是这些城里人不能拥有的。
法庭终审判决印证了这一点,也印证了建设部关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障的警示。
北京通州宋庄,这个“画家村”第一次不是因为艺术聚集了世人的目光,而是因为一个在2007年颇有热度的词——小产权房。
宋庄镇必须接受小产权房风暴可能带给她的改变,甚至可能迷失文化创意的方向。
尽管宋庄已把建立文化创意园写进了这里的“十一五”规划,但房子争端已成了不得不面对的坎。
老房东马海涛夫妇拒绝和媒体接触,他们已被画家李玉兰反诉要求赔偿,赔偿数额会让他们自己衡量讨回房子是值的还是不值。
而被告李玉兰和谭小勋却把自己生活了5年的家丢了。
在这次判决中,似乎没有胜者。
正如媒体追逐的原因一样,这次判例的示范效应会从宋庄传到全国吗?因高房价而追逐着小产权房来到乡村的城里人似乎应该明白了:乡村并不属于自己,而很多小产权房的命运在这个判例后更显得曲折。
辛店村284号2007年12月26日上午,小堡村art9号工作室,尖利的切割金属的声音和敲打声从一间工作室里传了出来。
“暖气冻坏了,有点闹。
”李玉兰的大女儿在门口等候。
这是一间空旷的工作室,零星的东西杂乱地散在地上,墙上挂着很多油画。
室外温度在零度左右,工作室显得很阴冷。
李玉兰说,他们一家四口要在工作室里过冬。
工作室一隅,布毡搭成了一个五六平方米的小窝棚。
窝棚里,修暖气的巨大噪音让李玉兰10个月大的小女儿葵葵有些烦躁,在李玉兰怀里哭个不停。
这个窝棚是李玉兰母女三人住的地方,住在窝棚外的丈夫谭小勋仍用大被子蒙着头,快11点了,谭小勋把头从被子里钻了出来。
“这么大的声音,能睡着吗?”“唉,这狗日的生活。
北京宋庄画家村小产权房纠纷案件
![北京宋庄画家村小产权房纠纷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fc7187a4172ded630a1cb600.png)
北京宋庄画家村小产权房纠纷案件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农村宅基地买卖小产权房买卖律师点评:通州画家村农村房屋买卖无效案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而被媒体关注,这个案例也让我们深刻反省现在的城乡二元化的土地制度。
宋庄农民和艺术家之间关于房屋买卖的诉讼,已经引起了全国的关注。
这件看似普通的民事诉讼,它的来龙去脉其实也十分简单――艺术家当初低价购房,而随着房价升值,农民又要求夺回自己的房屋,正好相关的法规成为农民夺回房屋的依据。
在这个简单的事件中,见证了中国城乡二元对立的历史背景,见证了房地产业土地变黄金的好时光,见证了城市化浪潮下城乡人口的对流,也见证了文化产业在中国萌芽成长并承载了神话般期待的进程。
北京宋庄画家村案再调查:小产权房买主看到希望一起农民房买卖纠纷,因为地处宋庄——一个蜚声中外的北京郊区画家村,牵涉到大批画家的去留和画家村的存亡而分外引人注目。
官司一打数年的背后,是农村宅基地尚不能自由流转带来的利益困境。
小产权房一天难以放开,类似的案件就还将继续,但北京市二中院留了“伏笔”的判决,也让小产权房的买主们看到了希望时隔一年,宋庄画家李玉兰和卖房农民马海涛之妻董秀梅再次走进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法院。
这一次,他们在原被告席上换了个位置。
6年前,农民马海涛以4.5万元将自家宅院卖给了李玉兰,两年前马海涛则“依照法律精神”决定将其要回来。
经过2007年的一审二审,北京市二中院依据“农村居民不得出售宅基地给城市居民”的有关规定,判定房产买卖无效。
李玉兰败诉失房,而马海涛则被判返还李玉兰总计9.3万元的卖房款与补偿款。
因为地处宋庄这个蜚声中外的画家聚居村镇,李玉兰案成为2007年农民房买卖纠纷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例。
它的走向,影响着有同样遭遇的其他12位画家,甚至或将改写画家村的未来。
画家们没有放弃。
3月3日,以“信赖利益损失”为主要诉讼理由,李玉兰反诉马海涛,要求赔偿48万元。
二十几位画家、几位其他区镇的购买农民房的旁听者、二十几位记者和长枪短炮,将仅容三四十人的宋庄镇法庭挤得水泄不通、异常热闹。
2008年度十大典型法治案件
![2008年度十大典型法治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912340ee81c758f5f61f67ff.png)
[北京宋庄画家村房屋纠纷案警示禁 止外卖宅基地 ]
2008年10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对“画家村” 房产纠纷案作出宣判,画家李玉兰在返还房屋后,将获赔18.5万 元。李玉兰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法院认为,李玉兰是城市户口, 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应当腾退房屋;马海涛明知房屋和宅基地 不能买卖,并在卖房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为由主张买卖协议无效, 应承担房屋买卖无效的主要责任。支持李玉兰就信赖利益要求马 海涛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马海涛依房屋区域价值的70%即 185290元对李玉兰进行经济赔偿。 2002年7月,李玉兰用4.5万元从马海涛夫妇手中购买了正房 5间、厢房3间,交清了全部房款。2006年2月,当地房价上涨后, 马海涛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由于此案是宋庄宅基地买卖引发 的首起诉讼,因此该案引起当地卖房农民和买房人极大关注。
2008年9月11日,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造成婴幼儿肾 结石的河北省石家庄三鹿集团“毒”奶粉事件被公开曝光。9 月16日,包括伊利、蒙牛在内的22家奶粉企业因产品含三聚 氰胺被继续曝光。到11月27日,全国累计因食用问题奶粉导 致患病儿童共计29万余人。一条“潜规则”带来人民生命财 产巨大损失,也几乎毁了整个奶制品行业。食品安全法律制 度备受关注。 12月2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 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两名制售含三聚氰胺混合物者被指 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日,无极、赵县、行唐法 院也分别开庭审理四名销售商,他们因被查出向原奶中添加 含三聚氰胺混合物销售给三鹿集团,受到生产、销售有毒食 品罪的指控。
2008年中国十大典型法治案件
法务部 2009年1月
[2008年度中国十大典型法治案件]
• • • • • 三鹿奶粉案 齐二药案 黄光裕司法调查案 许霆案 万里大造林案 • • • • • 宋庄画家村房屋案 汪建中操纵市场案 音集协缴费案 网络暴力首案 近千硕博士集体诉 讼案
北京宋庄画家村案引发的思考
![北京宋庄画家村案引发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4e0e50c5360cba1aa811da95.png)
本案 当中 ,马海涛将 自家房 屋 卖与 本集 体组 织之 外 的李 玉兰数 年 后 ,法 院之所 以如此判定 ,笔者认为基于 以下两个原 因 : ( 1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土地管 理法 》第 六 十三条 的规定 ,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 使用 权不得出让 、转让或者 出租用 于非农业建设 。集 体 经济组织虽然 给农 民分配了农村宅基地并允许在上 面建 房屋 ,但并 未 因 此使宅基地变 为农 民所有 ,农 民马海涛 出售 自家房屋 的同时 ,也将 宅基 地使用权转让 给了本 集体组织之外的李玉兰 ,而此行为却 是与法律 规定 背道而驰 的。根 据 《 合 同法 》第 五十二 条第五项规定 :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 的合 同 ,应认 定 为无 效。所 以 ,马海涛 与李 玉兰 的
5、政 府 监 管 不 力
布的 《 关 于加 强土地转让 管 理严 禁 炒卖 土地 的逋 知》 、2 0 0 4年 出台 的
《 国务 院关 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 的决定》 以及 国务 院办公厅颁 布 的 《 关于严格执 行有关农 村 集体 建设 用地 法 律和 政策 的通 知 》 ( 国 办发 [ 2 0 0 7]7 1号) 的规定 都表 明了宅基地使用权只能 向本 集体经 济成 员转
小产权房买卖层出不穷 ,在一定程度上是跟我国的有关法律 不健全 有关 ,目前主要依靠 《民法通则 》 、《 土地管 理法》 和 《 土地管 理法实 施 条例》及 《 物权法》 来 调整宅 基地使 用权 的相关 问题 。我国现 行的 法律对宅基地使 用权转让的规定不够清晰 ,从而阻碍了农 村宅基地 使用 权的有序转让。
《 买 卖房协议书》 违反 了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六十三条 的
画家村农民房买卖第一案终审判决 画家获赔28万
![画家村农民房买卖第一案终审判决 画家获赔28万](https://img.taocdn.com/s3/m/b630f2c689eb172ded63b71e.png)
画家村农民房买卖第一案终审判决画家获赔28万腾房画家获赔28万元历时近3年的通州宋庄画家村农民房买卖第一案终于画上句号,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今天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农民马海涛应当按照过错程度赔偿画家李玉兰经济损失18.5万元的判决。
加上二中院原先判赔的房屋补偿9.4万余元,李玉兰总共将获赔28万元。
依据判决,李玉兰在得到赔款的同时,也将搬出居住了7年之久的农家院。
记者了解到,此案一审判决后,画家李玉兰不服,认为评估时间点有误,应该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艺术创作)重新鉴定,且一审遗漏了搬家费及其他损失,她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审过程中,经李玉兰申请,对涉案土地进行了价格评估。
现李玉兰认为评估结论采用的估价时间点有误、诉争房屋定性有误,导致土地评估价格过低,提出应按其使用性质重新进行鉴定。
因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未约定该房屋的用途,且评估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作出的评估结论并无不当,故对李玉兰主张重新评估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李玉兰上诉主张由马海涛赔偿其搬家费及其不能与他人继续合作的经济损失一节,因该损失并非马海涛签订合同时所能够预见,且在原审法院确定马海涛应承担造成李玉兰损失的因素时已予以考虑,故李玉兰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中对当事人过错的分析正确,酌定马海涛应赔偿李玉兰的经济损失数额合理。
此案在一审宣判时,法官曾指出,农民马海涛作为出卖人,当年明知国家禁止买卖宅基地,依然将自己的8间房屋及院落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画家李玉兰。
但是在卖房多年后,马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因此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此案中,马海涛和李玉兰都存在过错,应按七三开承担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区位价值进行了评估,涉案房屋宅基地总价为26.47万元,法院按照这一价格的70%计算,确定了18.5万元的赔偿数额。
今天宣判之后,农民马海涛的妻子告诉记者“难以支付这么多赔偿款”,而李玉兰也对维持原判的结果表示了“遗憾”,她仍希望双方在案件执行阶段达成调解。
张金海与王爱花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金海与王爱花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b26a613e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72.png)
张金海与王爱花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7【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34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磊刘国俊辛荣【审理法官】范磊刘国俊辛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金海;夏春友;夏春红;王爱花(听力残疾、言语残疾为一级)【当事人】张金海夏春友夏春红王爱花(听力残疾、言语残疾为一级)【当事人-个人】张金海夏春友夏春红【当事人-公司】王爱花(听力残疾、言语残疾为一级)【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金海【被告】夏春友;夏春红;王爱花(听力残疾、言语残疾为一级)【本院观点】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王爱花为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王爱花的法定代理人夏春红亦未代理王爱花在《转让合同》上签字。
《转让合同》自始对王爱花不产生拘束力,王爱花亦非《转让合同》的合同主体。
关于《转让合同》的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成员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张金海非该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金海无权取得该农村房屋土地的使用权。
“房地一体"原则下,张金海亦无权取得该农村房屋的所有权。
《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宋庄大事件
![宋庄大事件](https://img.taocdn.com/s3/m/d82238ffc1c708a1284a4469.png)
宋庄大事件■1994年原先住在圆明园的张惠平由于不方便再住在圆明园,移居到“宋庄”,宋庄的历史就此揭开。
■1994年300多名追求梦想的画家在这里租住农宅,生活、创作,宋庄原始景观形成。
艺术家方力钧、刘炜、岳敏君、杨少斌、王音和批评家栗宪庭迁移到宋庄镇居住。
■1995年圆明园画家村解散,大部分先锋艺术家迁移到宋庄,并在宋庄形成了深刻的影响,形成了颇具规模并不断完善和扩大的艺术家群。
■1996年杨卫从圆明园画家村迁入宋庄居住。
■1997年部分圆明园艺术家来到宋庄,宋庄成为海内外的一个新闻关注点。
此时,艺术家几乎“进驻”了宋庄镇的所有自然村,如大兴庄、辛店、喇叭庄、北寺、小杨各庄、白庙、邢各庄等。
■在宋庄镇,李玉兰、谭小勋夫妇并不是唯一被起诉的购房艺术家。
王立则是去年以来的第一个。
他介绍,1998年,艺术家徐先生买下宋庄镇白庙村一处民房。
2003年,徐先生转手卖给他。
2006年9月,他被售房农民起诉。
王立则被诉就像一副多米诺骨牌被推倒。
2006年10月起,陆续有李玉兰、王庆松、杨大味等12名艺术家被起诉,涉及宋庄镇白庙村、辛店村、小堡村、大兴庄村等地的9处农民房屋。
■1999年9月宋庄镇被国务院体改办正式批准为全国小镇试点镇。
■2000年方力钧1999创作的一幅作品在嘉德春季拍卖中拍出了27.5万元的高价,同年嘉德秋季拍卖专场上,王广义的《大批判—可口可乐》以33万元成为当代拍卖品的第5名,创造了中国当代艺术第一次在国内拍卖市场的辉煌。
■2001年9月23 唐城和张义旺在潮白河实施行为作品“2001年9月23”,去了很多人。
■2001年冬唐城、高风、陈牧在北京芥子园实施行为作品“盐”。
■2002年9月由宋庄小堡、辛店和滨河小区艺术家组成的“时空现代艺术展”在北京禅0家居举行。
■2002年6月28日李勇、张建俊、李卫策划的“芯片的心”油画展在北京BS 艺术车间举行。
参展艺术家大多都是宋庄的艺术家。
■2002年冬王强等人策划的“宋庄现象——艺术家群落展”在中华世纪坛被封闭。
宋建印与周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建印与周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bded5963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91.png)
宋建印与周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16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承松【审理法官】孙承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建印;周超【当事人】宋建印周超【当事人-个人】宋建印周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宋建印【被告】周超【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宋建印与周超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是由于房屋买卖过程中户口迁移问题引发的纠纷,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涉案房屋内的户口迁出问题做出了明确的约定,但是宋建印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涉案房屋内的户口全部迁出,违反了合同约定,周超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具有相应的合同依据。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宋建印主张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要求酌减。
在周超并未举证证明涉案房屋原有户籍未迁出对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宋建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1与张某2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1与张某2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dbc3fef1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36.png)
张某1与张某2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31【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91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存义张玉娜张弘【审理法官】林存义张玉娜张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1;单某;董某1;张某2;张某3【当事人】张某1单某董某1张某2张某3【当事人-个人】张某1单某董某1张某2张某3【代理律师/律所】马志良北京京展律师事务所;马许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志良北京京展律师事务所马许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志良马许【代理律所】北京京展律师事务所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张某1与单某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效力待定追认撤销法定代理合同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自认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张某1与单某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审中,张某1称1995年其将涉诉宅院房屋出卖给单某,双方签署了买卖协议,但张某1无法提供买卖协议原件;单某认可其与张某1就涉诉宅院房屋达成买卖合同关系,称双方签署过一份协议,但原件只有一份。
根据双方当事人前述陈述内容,结合张某1一审中自认收取3200元款项,以及房屋的坐落情况、房屋出售后的履行情况,可以确认张某1与单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民事起诉状(赔偿损失)
![民事起诉状(赔偿损失)](https://img.taocdn.com/s3/m/233e2590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14.png)
民事起诉状原告:李玉兰,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画家,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电话:135****3659委托代理人:陈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2638委托代理人:王立则,画家,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联系电话:136****4427被告:马海涛,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敬老院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乔庄西区14号楼142室。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补偿金,共计48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02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房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房屋8间及院落,并取得了当时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的认可,村委会干部康文宝作为“中证人”也在协议上签字确认(见证据一)。
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并与被告一起到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进行了房产转让登记(见证据二)。
当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
原告购买该房屋及院落后,不仅对原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还在院落内新建了3间新房,并安装了上下水、暖气等生活设施,共计花费了约十几万元人民币(见证据三)。
2006年12月,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与原告签署的上述《买卖房协议书》无效,要求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
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93808元。
同时,该判决确认了被告系导致该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当在全面考虑被告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原告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对原告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见证据四)。
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卖争议房屋当时即明知其所出卖房屋及其宅基地禁止流转,但是为了追逐利益仍将该房屋及其宅基地出售给了原告,现在被告又因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涨价,利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提出退房要求,实属有失诚信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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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北京宋庄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篇一:李某与王某“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20XX广播电视大学学生法学案例设计分析大赛参赛作品李某与王某“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青岛广播电视大学城阳分校姓名:王康学号:0937101251640指导教师:栾宪恩李某与王某“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情介绍李某是xx市一农村村民。
20XX年村庄进行旧村改造时,村里将李某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后,给其安置了二处套二楼房。
20XX年12月,具有城镇户口的陈某看中了李某名下的一外房屋,遂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李某协商购买。
最终双方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李某将房屋以18.2万元的价格卖与陈某,陈某先行支付16.2万元购房款,剩余2万元待房屋更名过户后付清。
之后,李某将房屋交付与陈某使用。
陈某搬入居住后,要求李某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也积极办理此事,但因该处房屋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不同于普通商品房,是典型的“小产权房”,当地房产处对于李某与陈某的过户请求不予受理。
李某只好找到村委会要求对房屋过户或更名,村委答复说:村委不是房屋登记机关,没有办理此类业务的权限。
另外,陈某不是本村村民,按照国家政策也不能成为本村房屋的产权人,村委拒绝为李某和陈某办理过户手续。
李某找到陈某说,房屋尽管不能更名,但不影响陈某居住及行使房屋权利,要求陈某支付剩余2万元购房款。
陈某拒绝支付,并主张双方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解除合同,由李某向其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其因购买此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整。
二、案件焦点李某与陈某签定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尽管我国目前对于“小产权房”的定义尚不明确,但“小产权房”具有以下几个公认的特征,即:1、小产权房是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的住宅;2、其买受人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3、该类房屋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对“小产权房”进行正确的界定,便于我们进一步分析案件焦点,得出正确结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无效。
首先,“小产权房”买卖行为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也就是说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作为“小产权房”买卖行为中的一方当事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均限制城镇居民购买包括农村居民私有住宅和小产权房在内的农村房屋,一旦发生城镇居民购买家村房屋的行为,由于交易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
其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标的物即“小产权房”本身不合法,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交易的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有限的流转也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和发。
目前全国的情况是:大我数小产权房开发,不但违反集体土地不得作商品住宅开发的规定,而且开发建设主体一般不具备正规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资质,没有办理(从实际角度讲也不可能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商品房建设的法定手续,无法提供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文件。
因此,除少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过一定批准程序,在本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外,当前大多数小产权房均属于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上市交易。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与陈某间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有效。
首先,李某对该处房屋有完全的所有权,有权实施包括买卖在内的处分行为。
房屋落成后,按照村里的房屋分配方案,李某分得房屋后,就取得了物权。
按照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在本案所涉房屋尽管是在集体土地上所建,但必竟不是宅基地上建造的平房,李某有权对其自有房屋进行处分。
其次,陈某交了房款,并搬入该房中居住,已完成了买卖房屋的交付,陈某取得了对该房屋实际占有的权利。
本案中,即使房主未更名,也不影响其实际所有人的变更,因此李某与陈某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已履行完毕,实际生效。
再次,李某与陈某所签定的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看具体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有效要件。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4、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或者规定,有约定的还应当符合约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虽然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但该通知在形式上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
再者,土地管理法等一些法律也都仅规定了宅基地禁止买卖的条款,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虽然宅基地和其上房屋紧密相关,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面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类纠纷,在法律适用上还应区别对待。
判定合同有效与否,不能一概而论,只要小产权房转让合同符合上述四项要求,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而非当然无效。
三、参考结论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法理分析如下:第一,从立法精神看,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禁止“小产权房”上市交易。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建设部为规范房屋买卖行为,发布了《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这个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城市市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另外,我国20XX年7月1日新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该法律文件生效后,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废止)第87条明确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就当不予办理”。
此规定从房屋权属确定上杜绝了“小产权房”交易行为。
第二,“小产权房”交易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农村的土地管理制度。
我们知道,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的要求,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必然使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则进一步规定:除举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两种情况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这样,实际上严格限制了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出让或转让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由此,在“小产权房”交易过程中,房屋所有权转让必然使其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这显然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要悖。
若允许“小产权房”买卖行为合法化,势必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体制的混乱。
第三,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不保护“小产权房”交易行为。
关于“小产权房”交易是否合法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还很模糊,特别是《物权法》实施后,不少人对其解读有误,认为这是以法律形式确认“小产权房”交易的合法化。
但从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并保护“小产权房”的交易行为。
例如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宋庄画家村马海涛诉李玉兰农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所作的审理及判决,均认定涉及农村宅基地或集体产权房屋交易行为无效。
其它地区法院或以判例或以内部工作意见的形式,不承认“小产权房”交易的合法化,这类情况例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村委会拆除旧住宅新建楼房,除安置本村村民之外,还允许集体经济组织这外的人员包括城镇居民购买,此类合同引起的纠纷,法院暂不受理”。
篇二: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审理(上)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审理(上)作者:徐志远何亚平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农民选择定居于城镇而出售农村的房屋,而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更愿意购买农村房屋,如此形成了农村房屋在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间的频繁交易现实。
相对城市商品房买卖而言,农村房屋买卖则因法律和政策对农村土地使用及流转方面的规制,引发了大量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本文拟从纠纷的现实出发,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当前的审判实践,对此类案件的解决探寻可能的途径。
一、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现状当前的农村房屋交易的房屋类型主要分为:宅基地房屋与“小产权房”两大类。
宅基地房屋系村民在审批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用于住居,是典型的传统意义上的农村房屋。
根据“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虽大部分宅基地房产权未作权属登记,但村民享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对附其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而“小产权房”非法律概念,是指未经法定征地和审批等程序,由村集体或镇政府独立或与开发商联合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小产权房的产权无法取得像商品房一样的由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书,权属保护力度相对较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甚至于农业用地上的农村房屋权属的原始取得与否,往往取决于建造者是否获得行政部门有关土地规划、建设审批。
未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建造者无法基于原始建造行为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类房屋无法进行出售;而获得合法审批程序,建造者能基于原始建造行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根据我国有关农村土地管理法规及政策规定,购买者的身份亦受到严格的限定,不具备特定身份的购房者往往不能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
通常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村民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在不违反“一户一宅基地”原则的情况下,不存在权属变更的障碍。
而就城镇居民购买村民宅基房或小产权房而言,买卖双方实际履行,互不反悔,便可相安无事,维持现状。
但随着农村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一些农村房屋升值明显,亦或可能面临征地拆迁而将获得优厚的安置待遇补偿时,出卖方出于利益驱动而反悔,向买受方索要加价,甚至诉至法院,主张买卖无效,要求收回房屋,而由于农村房屋的买受人通常无法取得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证,产权难以在法律上得到承认,购房利益易受到损害。
二、当前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裁判(一)两则案例之比较:形似与神似1.案例一20XX年12月,北京通州宋庄画家村的画家李某因小产权房纠纷被房东(村民马某夫妇)诉上法庭,经法院一审、二审,终审判决认定马海涛与李玉兰所签之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此案判决引起媒体、学界及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使得“小产权”房成为20XX年度热度不减的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