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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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定
股东类型减持股份类型减持方式减持规定
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法规索引
大股东(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取得的
股份之外的其
他股份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1、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
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的除外。
2、若大股东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在
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通过协议转让减持3、若大股东减持的是特定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若大股东减持的是特定股份,且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则
出让方、受让方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1%(上交所规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所持全部股份不得减持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6个月的;
(2)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1
特定股东特定股份(即(即大股东公司首次公开以外的股发行前股份、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
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由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
控制人代替)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深交所还规定“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
日”;上交所规定定期报告披露前1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在权益变动报告、公告
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2日内;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定期限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
内;
(6)《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
2
东,包括非上市公司非公大股东的董开发行股份)监高股东)
1、特定股东减持特定股份,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施细则》、《上市公
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司股东、董监高减持通过协议转让减持
2、特定股东减持特定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在任意连股份的若干规定》
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若特定股东减持特定股份的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则出让
方、受让方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交所规定)。
部分减持
1、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25%的转让比例的
限制。
3、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
董监高股东所持全部股份
4、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5、提前离职的,离职半年后至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6个月的期间内,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董监高,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1、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公
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不得减持2、上市公司董监高(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还增加了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作指引》、《深圳证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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