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气动火作业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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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气动火作业技术操作规程

一、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企业的质量技术、运行、安检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二、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现场,应划出作业区,并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三、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区内应保持空气流通。在通风不良的空间内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进行强制通风。

四、燃气设施在动火操作过程中应严密监测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及管道内压力的变化,动火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

五、应根据管道材质、输送介质、敷设工艺状况、运行参数等选择合适的动火位置,并制定施工组织方案。

六、燃气设施动火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严禁正对管道开口处。

七、燃气设施停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动火作业前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接置换法对,应用燃气检漏仪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时间为5min,测定值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2)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用燃气检漏仪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时间为5min,测定值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2、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应严密观测管段或设备内可燃气体浓度的变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2)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应重新取样检测,并应符合本条第1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八、燃气设施不停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直控制在300~8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3、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将其扑灭。

九、动火作业中防范措施:

1、焊接人员必须具备动火工作能力及经验,并且持证上岗。

2、为防止电流过大熔扩穿孔或电流过小未焊透等现象。焊接电流要预先调整好,以免出现爆炸及焊口不合格。

3、为防止意外的情况发生,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到位,并充分作好灭火防范工作。

4、切割人员必须具备专业切割的工作能力,并且持证上岗。

5、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

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开孔前应对焊接到管线上的管件和组装到管线上的阀门、补偿器等部件进行整体试压,试验压力不得超过作业时管内的压力。

9、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十、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留场观察十五分钟以上,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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