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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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与实务分析与案例分析

常用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与实务分析与案例分析

常用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与实务分析与案例分析在如今的职场环境中,劳动争议时有发生。

劳动争议不仅会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困扰,还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社会的稳定。

了解和掌握常用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至关重要。

一、劳动争议的常见类型劳动争议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薪酬争议、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争议、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争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争议等。

劳动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例如合同条款不清晰、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等。

工资薪酬争议通常围绕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加班工资计算等问题展开。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争议则可能涉及超时加班、未按规定安排休假等。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争议常常涉及社保缴纳基数、福利待遇的落实等。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争议则包括解除或终止的合法性、经济补偿等方面。

二、常用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协商是解决劳动争议最常见、最快捷的方式。

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就争议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协商的优点在于灵活性高、成本低,能够迅速化解矛盾,维持双方的良好关系。

但协商的结果依赖于双方的诚意和妥协程度,如果一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就需要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2、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劳动争议。

调解可以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等进行。

调解的好处在于能够借助第三方的中立地位和专业知识,帮助双方理性分析问题,找到解决争议的平衡点。

而且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仲裁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途径之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具有强制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全文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全文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全文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一份司法解释。

以下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一条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协议等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协议等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主张权益。

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协议等书面劳动合同未约定的劳动争议,应当依法确定。

第三条劳动者主张权益的,应当提供与其主张权益相关的证据。

第四条劳动者主张权益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证据予以反驳。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协商的,应当形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的内容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的解决依据。

第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协议等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裁决。

第八条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自行陈述事实和理由,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陈述。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平等地发表意见,提供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进行辩论等。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协议等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裁定应当明确具体,有理有据。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履行判决、裁定。

浙高院民一庭、浙劳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高院民一庭、浙劳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院民⼀庭、浙劳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解答(⼆)》浙⾼院民⼀庭、浙劳动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解答(⼆)2009年以来,针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长迅速、新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省⾼级法院民⼀庭、省劳动⼈事争议仲裁院连续下发了⼀系列规范性⽂件及解答意见。

为进⼀步解决此类案件中的⼀些突出问题,省⾼级法院民⼀庭、省劳动⼈事争议仲裁院经⼴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

⼀、建筑施⼯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答:具备⽤⼯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然⼈,该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然⼈所招⽤的⼈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持。

但该⼈员在⼯作中发⽣伤亡,受害⼈请求承包单位参照⼯伤的有关规定进⾏赔偿的,⼈民法院应当予以⽀持。

社会保险⾏政部门已认定该⼈员⼯伤的,按⼯伤保险规定处理。

⼆、劳动者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到其他⽤⼈单位⼯作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劳动者向后⼀个⽤⼈单位主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及休息休假权的,应否⽀持?答:劳动者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到其他⽤⼈单位⼯作的,应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向后⼀个⽤⼈单位主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及休息休假权的,依法应予⽀持。

三、饭店实⾏“包厨”,承包⼈招⽤的厨师或者厨房其他⼯作⼈员与饭店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答:实⾏“包厨”的饭店,认定厨师及厨房⼯作⼈员是否与饭店构成劳动关系,⼀般应区分以下情况:如承包⼈招⽤的厨师和厨房⼯作⼈员是饭店内部职⼯,应认定双⽅为劳动关系;如厨师和厨房⼯作⼈员系承包⼈从外部招⽤,⼯作期间这些⼈员只接受承包⼈的指挥和管理,由承包⼈⽀付其⼯资,则不应认定其与饭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承包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劳动者⾃带⼯具,没有底薪,以包⽚等名义或者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作(如快递员、超市促销员),其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答:劳动者以包⽚等名义或者以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服务的,⼀般应按双⽅约定认定双⽅的法律关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一、背景介绍1.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中工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发生的劳动权益纠纷。

而劳动争议的解决,既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也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

2. 针对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依法制定的,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的文件。

这些司法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案件审理程序、案件裁量标准等方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 最高法院发布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并在2022年7月1日至8月1日进行了征求意见。

这部司法解释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4. 司法解释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举证责任、证据审查、判决范围、执行和变更等。

5. 受理条件方面,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包括受理的范围、管辖权的确定等。

这些规定对于律师、法官以及涉及劳动争议的当事人都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6. 举证责任方面,司法解释二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举证责任的范围和要求,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7. 证据审查方面,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的审查标准和程序,规范了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方式,保障了当事人的证据权利。

8. 判决范围方面,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判决范围,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详细的判决范围,提高了判决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9. 执行和变更方面,司法解释二还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变更程序及要求,为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指导。

三、司法解释二的意义和影响10. 司法解释二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标准和程序的进一步规范化和专业化。

这将有利于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1. 司法解释二的内容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权威性,对法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劳动案件法律实务(3篇)

劳动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劳动案件法律实务作为劳动法领域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劳动案件的类型、法律程序、证据规则、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劳动案件法律实务进行探讨。

二、劳动案件的类型1.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是劳动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合同订立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

(2)劳动合同履行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对工资、工时、休假、福利待遇等产生争议。

(3)劳动合同解除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解除或终止条件、经济补偿等产生争议。

2.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工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资数额、支付方式等产生争议。

(2)工时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作时间、加班费等产生争议。

(3)福利待遇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产生争议。

(4)劳动安全卫生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事故处理等产生争议。

3.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2)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

(3)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

三、劳动案件的法律程序1. 仲裁程序(1)申请仲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仲裁庭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组成仲裁庭。

(4)仲裁庭调查取证: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调查取证。

(5)仲裁庭裁决:仲裁庭在调查取证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决。

2. 诉讼程序(1)起诉: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处理实务及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处理实务及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处理实务及案例分析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引发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发生对于双方都没有利益,因此,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案例分析,探讨劳动争议处理的具体实践方法。

一、合理处理流程1.协商解决:首先双方应当自愿协商解决争议,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沟通和协商。

双方应沉下心来,理性讨论、倾听对方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2.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选择请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争议解决方式,调解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推动双方达成协议。

3.仲裁解决:如果调解失败,双方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一种强制性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当仲裁裁决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4.诉讼解决:如果仲裁失败或不服仲裁结果,双方可以选择提起诉讼。

诉讼是最后的争议解决方式,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双方必须积极参与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案例分析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劳动争议处理实务。

公司的员工甲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甲认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解除了劳动合同。

甲首先与公司进行了协商,但协商无果。

甲随后选择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判决公司支付甲工资及相关赔偿。

该案例反映了一个完整的劳动争议处理流程。

首先,甲与公司进行了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甲选择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公正的裁决。

该案例还凸显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劳动者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便在争议处理中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妥善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避免因此引发劳动争议。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的合理合法要求应得到尊重和保护,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应为双方提供公正、公平、高效的解决机制。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第二条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实务(3篇)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纠纷,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实务出发,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策略。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其中,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其中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也做了明确规定。

如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法律,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程序和规则。

该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规则、法律适用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为法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实务1. 争议的提起劳动争议的提起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1)调解: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2)仲裁: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

(3)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用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与实务分析与案例分析

常用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与实务分析与案例分析

常用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与实务分析与案例分析在如今的职场环境中,劳动争议时有发生。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了解常用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以及相关的实务要点和案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争议的常见类型劳动争议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工伤赔偿纠纷、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等。

劳动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

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工资福利纠纷则集中在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加班工资计算、福利待遇的落实等问题上。

社会保险纠纷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对缴费基数、险种等存在争议。

工伤赔偿纠纷通常在工伤的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赔偿标准方面产生分歧。

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可能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合法性,或者劳动者主动辞职时的相关权益问题。

二、常用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一)协商协商是解决劳动争议最为简便、快捷的方式。

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平等、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这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持双方关系的和谐,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劳动者就业的影响。

例如,某公司因为业务调整需要精简人员,与员工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

经过友好沟通,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员工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并顺利离职。

(二)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可以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

比如,某工厂的工人因为工资发放不及时与厂方产生争议。

当地的劳动调解组织介入后,向双方了解情况,分析利弊,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厂方承诺尽快补发工资。

(三)仲裁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环节。

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7月起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以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之日(1999年1月22日),作为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届点。

第二条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引发的纠纷,适用仲裁申诉时效的规定,实践中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确定相应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或终止,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补缴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补缴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先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后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如劳动者主张补缴此前的社会保险,以用人单位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四)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承诺放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或者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以现金补贴方式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如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以劳动者书面承诺之日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现金补贴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如据此认定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未超过仲裁申诉期间的,则判决支持劳动者的诉请。

但此时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向用人单位释明对已发放的现金补贴是否提起反诉主张返还。

如果用人单位自行提起反诉主张劳动者返还的,则在判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同时判令劳动者返还现金补贴。

第三条用人单位已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了个人应付部分的社会保险金却未予代交,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以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缴社会保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全文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全文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全文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的全文进行解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共分为八个部分,分别是立案受理、审理程序、证据、鉴定、调解与仲裁、执行与效力、特别程序和附则。

首先,在立案受理部分,司法解释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和程序。

根据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应符合劳动争议范畴,并满足法定受理条件。

同时,解释还明确指出,对于由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纠纷,应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

其次,在审理程序部分,司法解释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根据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当进行一审,但对于特殊情况,也可以进行简易程序审理。

此外,解释还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开庭、举证、质证等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证据部分,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证据提交进行了具体规定。

解释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质证和推定等原则。

此外,解释还对电子证据和证人证言的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求。

在鉴定部分,司法解释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中鉴定的规则。

根据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中立性。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在调解与仲裁部分,司法解释强调了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根据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提前介入调解,推动劳动争议的早期解决。

对于经调解仍未解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定条件进行仲裁或者审理。

在执行与效力部分,司法解释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程序和效力。

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组织执行。

对于不服劳动争议案件判决或者裁定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在特别程序和附则部分,司法解释对特殊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做出了规定。

劳动纠纷案件法律实务(3篇)

劳动纠纷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日益凸显,劳动纠纷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劳动纠纷案件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结合劳动纠纷案件的法律实务,从案件类型、处理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劳动纠纷案件类型1.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合同订立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

(2)劳动合同履行纠纷: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产生争议。

(3)劳动合同解除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对解除原因、经济补偿等存在争议。

2. 劳动争议仲裁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3. 劳动争议诉讼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

4. 劳动争议调解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调解过程中,对调解协议履行存在争议。

三、劳动纠纷案件处理程序1. 劳动争议调解(1)内部调解:用人单位内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者提出的争议进行调解。

(2)外部调解:由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2. 劳动争议仲裁(1)申请仲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审理: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

(3)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根据审理结果,作出仲裁裁决。

3. 劳动争议诉讼(1)起诉: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审理: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3)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

四、劳动纠纷案件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关系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专门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刘建勇、卢志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建勇、卢志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建勇、卢志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38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温永国段子勇郭晓丽【审理法官】温永国段子勇郭晓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建勇;卢志强;耿兆臻;张书增;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太行矿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建勇卢志强耿兆臻张书增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太行矿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建勇卢志强耿兆臻张书增【当事人-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太行矿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程万瑞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王利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万瑞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王利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万瑞王利沛【代理律所】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建勇【被告】卢志强;耿兆臻;张书增;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太行矿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刘建勇要求支付失业赔偿金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建勇要求支付失业赔偿金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的规定,本案中,原河北臻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刘建勇缴纳社会保险,虽后期未再给刘建勇缴纳,但不属于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的情形。

因此,刘建勇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刘建勇上诉称,失业金应属于法院审理范围,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劳动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劳动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劳动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劳动纠纷是指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方面发生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而需要依法进行诉讼的情况。

劳动纠纷案件审理和判决的过程涉及到各个环节和法律规定,下面将从劳动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调查和判决实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劳动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劳动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包括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判决等环节。

1. 受理:当劳动纠纷申请书提交到人民法院后,法院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同时告知申请人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如果申请书符合法定格式并具备受理条件,法院将受理该案件。

2. 立案:立案是指根据受理条件,法院出具立案登记表,并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录入法院的案件管理系统中,确立案件的法律地位。

一般情况下,法院立案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3. 调解:在劳动纠纷案件立案后,法院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

调解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通过法官的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调解失败,案件将进入庭审阶段。

4. 庭审:庭审是劳动纠纷案件的重要环节。

在庭审中,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出示证据,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质证和辩论。

法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法规进行合法、公正的审理。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5. 判决: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庭审程序和证据认定,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是法院对劳动纠纷案件的最终结果。

判决书包括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判决结果等内容。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判决结果申请上诉。

二、证据调查在劳动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是十分重要的。

证据的收集和估证对于判决结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证据一般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1. 书证:书证是通过书面材料提供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等。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解释二(3篇)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解释二(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法律条款的模糊性、司法解释的不统一以及地方性规定的差异,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案件的定义、法律依据、处理程序以及常见问题等方面进行法律解释,以期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定义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劳动合同争议: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

2. 工资福利争议:涉及工资支付、加班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争议:涉及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方面。

4. 劳动保护争议:涉及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方面。

5. 其他劳动争议: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方面。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劳动关系的性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支付、待遇等方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规定。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1. 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用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与实务分析与案例分析与法律规定与劳动纠纷处理

常用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与实务分析与案例分析与法律规定与劳动纠纷处理

常用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与实务分析与案例分析与法律规定与劳动纠纷处理劳动争议是指雇员与雇主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劳动法规定。

本文将从常用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实务分析与案例分析、法律规定以及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常用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1. 协商和调解这是一种常用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雇员和雇主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达成共识,解决劳动争议。

这种方式在保持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2. 仲裁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时,雇员和雇主可以选择仲裁。

通过仲裁,独立的仲裁机构将对争议进行公正裁决,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仲裁是一种快速、专业且相对廉价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3. 诉讼诉讼是一种正式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当协商、调解和仲裁均无法解决争议时,雇员和雇主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的裁决。

二、实务分析与案例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通常与争议的性质和程度有关。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劳动争议实务分析与案例分析:1. 薪资争议雇员与雇主之间的薪资争议较为常见。

例如,雇员认为自己的工资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在一起案例中,一名雇员通过仲裁要求雇主支付未付工资,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2. 合同解除争议当雇员与雇主之间发生合同解除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进行解决。

例如,一名雇员认为雇主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获得相应赔偿。

三、法律规定各国都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定来处理劳动争议。

以中国为例,中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劳动纠纷的处理方式。

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程序,为劳动者提供了保障。

四、劳动纠纷处理劳动纠纷处理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提起申诉雇员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起申诉,要求调解或仲裁。

劳动监察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介入解决争议。

分享 GSK所涉劳动争议案件分享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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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GSK所涉劳动争议案件分享之二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隆安编者按:判决要点:劳动者提供虚假报销发票,根据用人单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系严重违纪行为,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可获法律支持。

原告:吕锋。

委托代理人:陈贺梅。

被告: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博忠。

委托代理人:邱霞。

原告吕锋与被告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英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贺梅,被告葛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锋诉称:2004年1月,原告受雇于被告公司,担任销售部门高级地区销售经理一职,工作地点在杭州。

双方于2010年2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止。

后被告以2009年12月27日、2010年2月1日以及2010年2月23日原告所报销的6000余元费用有瑕疵为由,认为原告严重违反了《违纪处理实施细则》即“值得怀疑的发票、或发票所述内容为虚构”、“陈述不实包括伪造报告或记录”、“不诚实、偷窃或欺诈”等,并于2011年5月10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原告认为,仲裁委认定的《行为准则员工声明》、《违纪处理实施细则》公司规定制度是未经民主程序,且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原告在职期间所报销的一切费用是实际发生并有浙江地区负责人的审批,不存在着偷窃或欺诈公司财产的行为,仅以“怀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补偿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故原告不服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特提起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吕锋提供如下证据:1.仲裁裁决书1份,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动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约定工作地点在杭州,担任销售部门高级地区销售经理一职,税前工资为12204元/月。

劳动争议处理实务 作业(已核对)

劳动争议处理实务 作业(已核对)

劳动争议处理实务11.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哪些亊项()。

请选择一个或多个答案:a.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b.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c.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亊实、理由d.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正确答案是: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亊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申请人收到开庭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

请选择一个答案:a. 视为撤回仲裁申请b. 缺席裁决c. 另行确定开庭时间d. 视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正确答案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3.当亊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収生法律效力。

请选择一个答案:a. 15日b. 30日c. 60日d. 90日正确答案是:15日。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请选择一个或多个答案:a. 调解书经双方当亊人签收后,収生法律效力b. 调解书经双方当亊人签收后,双方当亊人均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另行作出裁决c. 调解书经双方当亊人签收后,一方当亊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亊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正确答案是:调解书经双方当亊人签收后,収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亊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収生劳动争议当亊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申请劳动仲裁。

请选择一个答案:a.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b. 人民法院c.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d. 工会正确答案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亊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请选择一个或多个答案:a. 是本案当亊人或者当亊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b.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c. 接受当亊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d. 私自会见当亊人、代理人正确答案是:是本案当亊人或者当亊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接受当亊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私自会见当亊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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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到了第四个年头,在实施过程,出现了大量情况,对我们适用法律提出了很多问题,在当前司法解释少,理解和适用五花八门的时候,我们中院根据辖区内出现的劳动案件类型、争议的种类、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的适用做了一些思考,希望能对大家在审判中提供一定的指导、参考和帮助。

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既是长远问题(比如养老),也是现实问题(工伤、医疗、生育、失业),因此,这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我们首先应当对社会保险体系有一个认识。

(见附录一、社会保险法)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在这几种保险中,单位参保的是以上全部五险,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人)参保的,只有养老和医保。

单位参保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险种为养老、医疗和失业,工伤、生育由单位承担费用,个人缴费,农民工失业保险全部由单位缴纳。

根据审判实践,我们总结涉及社会保险的有几下几种类型:1、单位不参保,劳动者要求参保的诉讼请求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如果不参保,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为其参保,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当前,主要有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这是用工单位的义务,那就直接支持,判决用工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保险登记,在网上也能搜索到其他各地法院的一些判决。

但我们辖区内从来没有直接这样判决过,原因如下:《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也即是没有参保的行为,应当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督促其办理,不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能直接仲裁,提起诉讼。

有当事人和代理人提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我们认为这里的社会保险争议没有包括办理保险登记,因为如果人民法院直接插手保险办理的问题,涉及到强制办理社会保险,那么,该用工单位是否是合格的参保单位,手续是否一定要企业配合,如果企业处于歇业等不良状态,无人处理办理事宜,怎么执行?单位拒绝配合怎么执行?失业保险不能补办,个人已经参保单位不能重复补缴等等问题,由于社保部门和法院尚不能达成一致,所以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由用工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矛盾更大。

但在“本院认为”中一定要提到这是用工单位的义务,给劳动者心理安慰,2、单位不参保,劳动者以个人的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后,要求单位对其缴费金额按照单位应当缴纳部分赔偿以往这种情况我们处理上往往同第一种情况,现在应当区别对待。

体现在给予赔偿上面。

如果个人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由于个人只有一个养老保险号码即身份号码,已缴年份单位是不能补缴的,劳动者也不能在继续参保的情况下要求退出部分已经缴费,劳动者实际上是为单位履行了义务,且由于个人参保,没有享受到单位补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因此,这类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并按照单位实际应当缴纳部分金额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另外,应当办理养老保险没有办理,导致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无法领取养老金怎么赔,是赔偿应当缴纳的费用还是直接赔偿退休金?《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因此,虽然单位没有为其办理,但是可以通过个人缴费的方式予以补缴达到领取退休金的年限,从这个角度来说,可以告知当事人自行去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中应当由单位承担部分作为赔偿范围。

否则的话,直接赔偿退休金,是按月赔还是一次性赔偿?用工单位倒闭了怎么来保障劳动者享受权利?用缴纳费用为其办养老费用才达到真正为劳动者所想。

3、医疗保险由于单位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劳动者要求单位参加的,同养老保险一样处理;但在合同期间发生了医保事宜,由于没有参加到医保,劳动者要求按照医保标准赔偿的,也可以同第二种情况一样,予以受理,并将其所用费用按照一定审核,如交由医保中心审核,按照应当报销数额赔偿。

4、工伤保险第一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比照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项目、标准进行赔偿。

对于治疗费,用人单位有异议的,可以提起鉴定,鉴定是否是工伤所用。

按照鉴定结果处理。

未参加1-4级伤残的劳动者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是否支持,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十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

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已参加工伤保险但伤(亡)时户籍不在本市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以及供养亲属的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

其一次性支付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以上两个通知也就意味着一至四级伤残的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应当支付,这笔钱主要用于劳动者今后的生活和医疗费用,一次性给付后很有可能这个钱被用于其他用途,一般说来这是劳动者自己的选择,但一旦劳动者没有钱治疗后,会不会又以各种理由找政府、找单位谁也无法保证,因此,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这笔钱是否应由第三方来保管使用?值得大家思考。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退休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的复函渝劳社函[2008]526号答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时对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者被注销营业执照,应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一至四级工伤退休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一次性计提,计提费用并入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后,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适用工伤保险的,在赔偿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工伤赔偿时,确定劳动者上年度工资标准,有工资按工资便准来,没有工资或者不能确定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全国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核定工资,而适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应按渝人社发133号文件规定,2010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326元(2944元/月)执行。

在没有新规定之前,暂不用私营企业标准。

5、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我们已经在赔偿,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样,由于未参保,不能享受保险待遇,应当赔偿。

注意的事项:第一、辞职的是否应当赔偿?因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非因本人原因”,如果是因单位未缴纳保险,未足额给付工资等被迫的原因辞职的,仍然不算本人原因,要赔偿失业保险金。

否则,即便是没有缴纳失业保险,但因本人原因辞职,本来就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就谈不上赔偿了。

另外,如果已经就业也不能得到赔偿。

以上两种情况,可以作为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在出现失业也是因为用工单位没有缴费造成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时要求赔偿。

第二、如未给农民工参保,造成失业赔偿的,准确名称是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单位为其实际缴费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一次性发放。

第三、超过六十岁的,没有办理失业保险的,是否赔偿?本身60岁后在失业保险机关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不予赔偿。

二、劳动关系的确认1、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签订合同,是否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在实际审理中,经常遇到有些劳动者把分支机构作为用工单位,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分支机构有无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或者是否得到设立分支机构单位的授权,告知其诉讼的正确主体,如在仲裁中主体错误,在诉讼中直接加入正确主体即可,不需要再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2、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招收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我们认为,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适用解释和补充,因为如果因为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过退休年龄仍然与用工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必然带来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劳动权利,比如参加社会保险,而参加社会保险是有年龄限制的,达到退休年龄后就不再为其参保了,比如工伤、失业等,因此,劳动者一旦达到退休年龄,其与用工单位就不再具有劳动关系,形成劳务关系。

而解释(三)对此是回避了的,我们在此操作就按实施条例是没有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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