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备忘录、通知单、停(复)工令签发和开工、停(复)工、竣工报告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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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备忘录、通知单、停(复)工令签发

和开工、停(复)工、竣工报告审批制度

(一)监理备忘录、通知单、停(复)工令签发制度

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有共性的问题或重要问题,除及时口头通知施工单位改正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还应签发相应的书面通知。一式三份,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1.监理备忘录:一般问题只是提醒施工单位注意改正而不要求书面答复整改措施。或因建设单位(其他有关单位)造成的将较严重地影响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等的问题,而采取的一种解决手段。

2.监理通知书:比较严重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书面答复整改措施。

3.停(复)工令:问题严重,监理工程师有权签发停工令,指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整改措施报告。经监理方认可其整改措施落实后,驻地监理工程师核查和总监复核符合要求的,签发复工令,才准予复工。

注:签发停工令的条件:

(1) 未经检验即进行下一道工序者;

(2)工程质量下降,未采取有效质保措施,或有一定措施,但效果不好,继续作业者;

(3)擅自采用未经许可或批准的材料;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5)擅自转包、分包等。

(二)开工、停(复)工、竣工报告审批制度

开工报告、停(复)共报告和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填写后,申报给驻地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核并签注初审意见,再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有必要时总监与建设单位(业主)及各方面协调。监理方不同意的(即不符合条件的)报告均退还给施工单位。总监审核同意后签章批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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