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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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信号

报警信号

1000 船舶报警信号 检查依据 1010 通用报警[适用范围]所有客船及船长大于40米的货船[检查要求]1.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能以船舶号笛,并加以由船舶主电源及应急 电源供电的电铃、电笛或其他有效报警系统,发出不少于 7 个短声、继 以一个长声组成的通用应急报警信号。

该系统应能自船舶驾驶室和其他 要害位置操作。

全船所有起居处室以及正常的船员操作处所在主副、辅 机正常工作的条件下均能听到该系统的报警。

2.该系统应以公共广播系统作为补充。

《99 规则》(非 国际)第四篇 C3R1.1.2/2.4.31020消防报警设备[适用范围]1.⑴1999.9.1 以前建造的所有客船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应普遍设 置手动报警按钮。

⑵1999.9.1 以后建造的载客 100 人及以下的客船在起居处所和服务 处所应普遍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2.在特种处所内和每一出口处附近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3.在4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的任一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用A级或B 级分隔的处所或处所群一般不超过 50m 3 ,对于公共处所一般不超过 70 m 3 ,如未装配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则在起居处所的所有走廊、梯 道内应设有手动报警系统。

4.1000 总吨—4000 总吨的货船和小于 2000 总吨的液货船在起居处 所和服务处所内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检查要求]手动报警按钮即可作为单独的报警单元,又可作为固定式探火报警 系统的组成部分,在值班人员发现火灾而自动灭火系统仍未动作时,能 够发挥重要的功能。

1.手动报警按钮应遍步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

每一通道出 口应安装有一个按钮。

在每一层甲板,按钮应便于到达,并且走廊内任 何部分与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应不大于20米。

2.具体安装时应尽可能与应急照明灯靠近,距甲板的高度约 1.4米。

《92规则》第十 一篇C5R5.12 5.14C6R6.10 6.12 《99 规则》(非 国际)C2­2R3.9 R3.10 R4.11《92规则》第十 一篇 C1R1.121060 设备控制报警1060­1 机器和机械设备控制系统报警装置[适用范围]除特别说明外,下列各条适用于装有相关设备的国内航行船舶 [检查要求] 《92 规则》第三 篇C4R4.6.2(3) C6R6.1.3机器和机械设备控制系统报警装置应在下列情况下发出报警:⒈ 柴油机的滑油系统应设有低压警报器。

船舶报警信号系统

船舶报警信号系统

船舶报警信号系统2009-07-21 08:30:07| 分类:自动化阅读91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章船舶报警信号系统学习目标知识目标1,能掌握通用警报装置的作用、组成及控制方式和其他警报装置的用途。

2.能正确描述火警报警系统种类、特点、结构及各部分的功能。

3.能准确掌握火警探测回路的选择原则、各组成元件的工作原理、特点及适用场所。

4.能正确描述逻辑回路主机火警系统面板上各元件的作用。

5.能简单描述微型计算机主机火警报警系统的操作方法及功能测试。

6.能简单描述船舶灭火系统的种类、结构和工作原理。

能力目标1.学会对火警报警系统的各种探头进行选择、测试和故障分析。

2.学会进行逻辑回路主机火警报警系统的应答操作、调试和故障排查。

船舶报警信号系统用来担负其所指定的任务,如在船舶操纵系统传送操车指令和回答命令时,发出引起人们警觉的音响和灯光信号;在船舶发生失火、失事等紧急状态时,及时发出报警和施救信号;在各种机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发出自动报警信号以及船上有关工作部位的简单联络信号等,它是一种保证船舶正确驾驶和安全航行的通信工具。

船舶报警信号系统的信号形式有音响式、灯光式和音响灯光组合式,可根据不同工作环境和不同规范要求来选用。

现代船舶报警信号系统可分为:警报装置、火警报警系统、冷藏货舱抽烟报警装置等,它们各自由不同的电路组成,组成整个船舶的报警信号系统。

第一节警报装置警报装置是通过具有较强声响的警笛及信号灯或带信号灯的警笛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来完成船舶上有关部位之间专用的指挥或报警通信的装置。

目前,船上广泛应用的警报装置根据船舶使用要求,可设计成单向报警(对方不发出回答信号)和双向报警(对方能发出回答信号)。

按其用途又可分为通用警报装置和其他警报装置两类。

一、通用警报装置通用警报装置又称紧急集合警报,是在船舶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或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对全体船员和旅客发布紧急总动员和集合的报警系统。

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流程

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流程

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流程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流程一般来说,船舶是一个高度复杂的机械系统,其各个组件、设备等都需要精细的管理、维护和保养。

其中,船舶火灾报警系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安全设备,因为在海上航行中,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对船舶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因此,正确操作船舶火灾报警系统,实现及时、准确、可靠的报警是非常重要的。

一、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概述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概念和知识。

船舶火灾报警系统主要由烟感探头、手动报警器、声光报警器、控制面板、防火门、喷淋系统等组成。

其中,烟感探头是最关键的组件,可感应船舶各个区域的烟雾和热量,并将信息传递给控制面板。

控制面板是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大脑,接收烟感探头的信号,分析判断烟雾、火灾等情况,并发出相应的报警信号和指令。

手动报警器是为了避免烟感探头无法在火灾发生时发出报警信号,而设置的手动开关。

声光报警器是为了在火灾发生时及时提醒船员,让他们能够迅速采取适当的措施。

二、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流程1、启动船员需要在航行之前测试和启动船舶火灾报警系统,以保证其完好有效。

具体操作如下:(1)检查烟感探头和手动报警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调整声光报警器的音量,检查是否正常;(3)检查控制面板的所有指示灯是否正常亮起;(4)测试火灾报警系统的响应速度。

2、巡航在巡航过程中,船员需要随时检查船舶火灾报警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具体操作如下:(1)定期检查烟感探头和手动报警器,确保其灵敏度和精度;(2)检查声光报警器是否正常工作,声音是否正常;(3)检查控制面板的指示灯是否正常亮起;(4)定期测试火灾报警系统的响应速度,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

3、火灾报警一旦船舶火灾报警系统发出报警信号,船员需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操作如下:(1)查看控制面板上的指示灯,以确定火灾发生的具体位置;(2)寻找手动报警器并使用,以确保火灾报警系统能够立即发出报警信号;(3)采取适当的灭火措施,如使用灭火器灭火、开启喷淋系统等,以控制火势和熄灭火灾;(4)疏散人员,确保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SSA船舶安保报警系统[北京站]概要

SSA船舶安保报警系统[北京站]概要

TT-3000 SSA船舶安保报警系统[北京站]一、业务介绍TT-3000SSA船舶安保系统是符合ISPS规则(国际船舶和港口保安规则)的产品,是丹麦Thrane & Thrane 公司在Mini-C基础上专门开发的。

二、安保系统的设置参数设置需使用WINDOWS自带的超级终端进行设置。

·超级终端的设置:1. 在WINDOWS程序里:点击开始→所有程序→附件→通讯→超级终端。

2. 给超级终端起名后,点击确定。

3. 在“连接到”的界面下选择“连接时使用COM1或2或3,具体看计算机使用哪个COM口来控制,其它选项不用理会”然后确定。

4. 在“端口设置”界面下将每秒位数设为4800,其它为默认设置。

5. 确定后超级终端设定完成。

·安保系统的设置:1. 用户等级设置TT-3000SSA共有两种用户等级;分为普通用户(NORMAL)与高级用户(SYSADM)。

在进行参数设置时必须进入高级用户。

当每次开机时系统默认用户为普通用户。

如果要设置为高级用户,例子如下::SU SYSADM<enter>Enter password:sysadm<enter>(默认密码)2. 修改高级用户密码高级用户的默认密码为SYSADM,当设备使用后请尽快修改密码,密码不得少于8位,建议用15位的密码(数字和字母可混用)。

普通用户没有密码。

修改高级用户密码例子::PASSWD SYSADM<enter>Enter new password:***************<enter>Confirm new password:***************<enter>Password for user sysadm changed.当所有设置完成时请将系统设置成普通用户,方法如下::SU NORMAL<enter>3. 设置九位码每一个TT-3000SSA都有一个独立的九位码(向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申请,比如441212345)设置方法如下:SE –U *********<enter>4. 设置地面站设置地面站(LES)的命令为:格式为SE -M:SE –M 21,121,211,311<enter>,(其中021-法国大西洋西站(第一个0可忽略),121法国大西洋东站,211中国太平洋站,311中国印度洋站)5. 设置路由TT—3000SSA一共可以设三组路由,分别用0,1,2来表示。

船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文

船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文

船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文1. 船舶安全问题的重要性船舶是海运业的重要形式,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航线不断扩大和航速的不断提高,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安全隐患。

其中最为重要的安全隐患是船舶火灾。

自20世纪初,关于船舶火灾的报告已经层出不穷。

每年都有数百艘船舶发生火灾事故,由此造成了生命和财产的严重损失。

如果没有适当的安全装置来应对此类事件,这些火灾很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人员伤亡和船舶损坏。

因此,船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和应用至关重要。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原理船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种专门为船舶设计的安全装置,能够快速响应火灾事件,并通知船员及乘客要求及时撤离。

它的设计原理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火灾检测、信号传输和报警响应。

2.1 火灾检测船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第一步是火灾检测。

它使用一系列火灾检测传感器,这些传感器能够监测船舶内部及外部的温度和烟雾情况。

当传感器检测到温度或烟雾超过设定的阈值时,该系统会自动触发报警程序,并发出警报声音。

2.2 信号传输在自动触发火灾报警程序之后,船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开始传输信号。

这些信号可以通过轮机室或舰桥的火灾控制台传输。

一旦系统的传输开始,所有连接到系统中的报警设备都会接收到警报信号。

2.3 报警响应报警响应是船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最后一步。

一旦系统传输警报信号,所有连接到系统中的报警设备都会自动响应。

这些设备包括警报灯、警报器和逃生指示灯等。

这样,船员和乘客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火灾事件,采取有效的逃生策略,以降低人员伤亡率。

3. 船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优点船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许多优点,以下是其中的一些:3.1 自动感应和通知船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种自动化感应系统,能够自动感应火灾事件,提高了对火灾的敏感程度。

一旦传感器检测到火灾事件的存在,该系统就能够自动通知轮机室和舰桥等相应部门提供及时的信息,从而惊动船员和乘客。

3.2 改善了响应时间船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够快速响应火灾事件,加快了响应时间。

船舶通用报警系统维护须知

船舶通用报警系统维护须知

通用报警系统维护须知
1、日常检查与维护
1)指示灯与报警声光:每天坚持检查驾驶操纵台,机控室操作台,报警及安全系的指示灯是否正确,通过试验按钮,检查声光报警及指示灯是否正常,有损坏或故障,立即修复或更换;
2)电流:检查交流主电源和直流应急电流供给情况是否正常。

注意电源接线的紧固情况,电缆有无变色和破损,必要时作绝缘测量。

3)检查仪表示值与实际值之间是否过量偏差,偏差过大需重新核对。

2、清洁
1)日常应保护仪表、指示板的清洁,应用干净、柔软的布清洁,清洁时要注意不触动按钮及转换开关。

禁止用水清洁;
2)每个季度面板整体清洁一次:每个月对各检测元件清洁一次。

3、维护要求及周期
1)温度转感器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效能检查。

保证指示准确,动作值与设定值相符;
2)压力传感器每半年进行一次效能检查,保证指示准确,动作值与设定值相符;
3)液位传感器每九个月进行一次效能检查,保证指示准确,动作值与设定值相符;
4)对于主、付机,应急设备中一些重要的传感器,视具体情况随时检查;
5)其它传感器的检修期为半年。

4、记录要求
1)问题及处理方法记入《轮机日志》。

船上报警系统操作规程

船上报警系统操作规程

船上报警系统操作规程1. 概述船上报警系统是用于及时发现船舶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重要设备之一。

本操作规程旨在指导船员正确操作船上报警系统,以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2. 报警系统分类船上报警系统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 声音报警系统:通过发出不同频率和响度的声音来提醒船员注意异常情况,如火警、漏水等。

- 视觉报警系统:通过灯光、指示牌等可见信号来提醒船员注意异常情况,如航道偏离、舷梯未收等。

- 控制台显示系统:通过控制台上的显示器显示各种系统状态和报警信息,如主机故障、油压偏高等。

3. 操作步骤根据船上报警系统的不同类型,下面给出了相应的操作步骤:3.1 声音报警系统操作步骤1.当听到声音报警器响时,船员应立即停止当前的工作,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

2.根据声音报警器发出的不同声音,判断出具体的报警类型,并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应对。

3.在处理完报警情况后,及时关闭声音报警器,以免造成干扰。

3.2 视觉报警系统操作步骤1.当看到灯光闪烁或指示牌显示异常信息时,船员应立即停止当前的工作,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

2.根据灯光或指示牌的显示内容,判断出具体的报警类型,并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应对。

3.在处理完报警情况后,及时复位灯光或指示牌,以便下次报警时能够正常发出警示。

3.3 控制台显示系统操作步骤1.定期检查控制台上的显示器是否正常,如发现显示器无法正常工作应及时报修。

2.当显示器上出现报警信息时,船员应立即停止当前的工作,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

3.根据报警信息的显示内容,判断出具体的报警类型,并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应对。

4.在处理完报警情况后,及时清除显示器上的报警信息,以便下次报警时能够正常显示。

4. 报警系统维护船上报警系统的维护工作对于系统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维护措施: - 定期检查报警器的工作状态,如发现故障应及时更换并记录维修情况。

船舶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船舶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2、公共广播系统
1公共广播系统应为一扬声器装置,能向船员或乘客,或两者经常活动的所有地方广播信息,并通向集合地点。它应能允许从驾驶室和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船上其他地方广播消息,其安装应考虑到声音的限界条件并无须收听者的任何动作。它应受到保护以免不经许可的使用。
2船舶在正常状态下航行时,广播应急通告的最小声压等级应该:
其他救生设备---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技术要求
通用应急报警和公共广播系统
1、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1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能发出通用报警信号,该信号由船舶号笛或汽笛以及附加电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或其他等效报警系统发出的7个或以上的短声继以1长声组成,而后者由船舶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除了船舶号笛外,该系统应能自船舶驾驶室和其他要害位置进行操作。全船所有起居处所及正常船员工作处所均应能听到该系统的报警。该报警系统在起动后应能连续发出直至人工关闭或被公共广播系统的信息所暂时打断。
2内外部应急报警音响的最小声压等级应为80dB(A),并应至少高于船舶在中等气象状况下一般设备操作产生的环境噪声标准10 dB(A)。在没有安装扬声器的舱室中,应设置电子报警发送器,如蜂鸣器或类似的设备。
3在舱内睡眠位置和舱内盥洗室中的声压等级应至少为75 dB(A),并应至少高出环境噪声标准10 dB(A)。
a、内部处所75dB(A),并应至少高于讲话干扰等级20 dB(A);
b、外部处所80dB(A),并应至少高于讲话干扰等级15dB(A)。备一套固定式或手提式设备或两种型式设备的应急设备,供船上应变管制站、集合和登乘地点与要害位置之间的双向通信联系使用。
该系统还应以有线广播系统或其他适宜的通信设施作为补充。
参照公约条款
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第Ⅶ章
SOLAS公约1996年修正案、第Ⅲ章、第6条

十六章船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课件

十六章船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课件
系统采用智能型探测器和控制器,可以独立或联网使用,具有高度的灵 活性和可扩展性。
分布式智能型火灾报警系统采用先进的算法和技术,能够实现快速、准 确的火灾探测和定位,同时提供多种智能型功能,如自动灭火、消防设 备联动等。
03
船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 与调试
安装步 骤
连接电缆和管路
准备安装工具和材料
多传感器融合
通过多传感器融合技术,整合各类探测器信息,提高火灾探测的准确 性和全面性,降低误报率。
应用拓展
1 2 3
船舶类型多样化 随着船舶行业的不断发展,船舶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将应用于更多类型的船舶,满足不同船舶的消 防安全需求。
海上风电场应用 随着海上风电场的发展,船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将应用于风电场运维船等特种船舶,保障风电场 的安全运行。
大规模的船舶。
系统将船舶划分为若干个区域, 每个区域设置独立的火灾探测器 和报警器,由区域控制器进行管
理和控制。
区域式火灾报警系统可以实现区 域内的独立控制和监控,提高火
灾探测的响应速度和准确性。
分布式智能型火灾报警系统
分布式智能型火灾报警系统是一种高级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适用于大 型船舶或对火灾探测要求极高的场合。
系统解决方案,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跨界融合
03
加强与消防、船舶、电子等行业的跨界合作,共同推动船舶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展。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更新部件
根据需要更新老化或损坏的部件, 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测试功能
对报警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测试, 确保其正常工作。
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
故障一
报警器不工作。排除方法:检查 电源和线路连接,确保正常;如 仍不工作,可能是传感器故障,

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规程

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规程

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规程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规程船舶是人们在海上或江河湖泊中进行运输、探险或科研的主要交通工具,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造成无法想象的巨大伤害和损失。

为了及时发现火灾并进行应急处理,船舶火灾报警系统必不可少。

下面是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规程,帮助大家了解如何正确使用该系统。

一、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组成船舶火灾报警系统一般包括报警控制器、舱室烟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警铃等部件。

其中,报警控制器是系统的核心部分,可以自动判断环境状况并发出警报;舱室烟雾探测器主要检测舱室内的烟雾浓度,一旦超过设定阈值就会触发警报;手动报警按钮可以由人员手动触发进行报警。

二、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要根据船舶结构和布局进行合理布置,覆盖全船的所有区域。

一般来说,系统主要安装在三个位置:机舱、舱室和甲板。

机舱是船舶设备最密集的位置,容易发生火灾,必须安装报警系统;舱室包括客舱、仓库等,船舶上的货物、客人和船员都在这里。

甲板则是船舶的工作和活动区域,也需要安装报警系统。

三、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流程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流程如下:1.启动报警系统首先,必须确保报警系统已经启动。

目前,大多数船舶火灾报警系统都具有自动检测功能,只要能够正常供电,系统就会自动启动,工作状态为待机。

2.检查系统状态在进行每次操作前,必须对系统状态进行检查,确保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状态,检查对象包括:(1)报警控制器是否正常工作。

(2)烟雾探测器是否可以正常检测熏烟。

(3)火灾警报是否可以正常发出声音。

(4)手动报警按钮是否能够正常触发报警。

3.监测报警状态在报警系统的运行中,需要不断地监测报警状态。

如果系统检测到火灾或者发现烟雾浓度的升高,报警控制器就会自动判断出是否需要发出警报并触发报警。

此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4.进行火灾扑灭一旦发现火灾或者接到报警,必须立即开始进行火灾扑灭工作。

扑灭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以使用灭火器、灭火泵或者其他设备进行扑灭,同时要确保自身安全。

经典:船舶报警信号系统

经典:船舶报警信号系统
冷库呼叫原理图如图1-3所示,它的工作原理比较简单。 如船员被误锁在肉库内出不来时,只要扳动肉库内的呼叫开 关K3,此时开关K3的一组触点使本库的呼叫灯H3燃亮,说明 呼叫信号已发出。同时K3的另一组触点使厨房和餐厅的呼叫 铃L1和L2发出救助警报声,同时相应的呼叫灯H1和H2燃亮。 当警报解除后把呼叫开关关闭就可以了。
❖ 如果系统启动后的任何时间内,在控制板或启动/停止按钮 箱(按1~下9停)止断按开钮,,切K断MK3M继1电继器电得器电的动电作源,,它K的M1常继闭电点器自 保点(5~9)脱开,同时因KM1的常开触点(11~7)断 开,切断时间继电器KT2电源,控制板上的指示灯H2熄灭, KM1的常开触点(6~10)切断启动/停止遥控按钮箱上指 示灯H1的电源,指示灯熄灭。值班轮机员安全离开机舱。
❖2 ❖ 用于驾驶室与船艏之间的单向联络,作为船舶起抛锚指
示信号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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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于船艏与机舱之间的单向联络,作为要求机舱提供淡水冲
洗锚链和甲板用水之用。 ❖ 4、CO2施放预告报警器 ❖ 用于CO2施放部位与失火部位之间的单向联络,作为CO2施
放之前通知施救人员迅速离开该失火部位的联络信号。这种 报警器是与CO2施放电磁阀相联锁的,保证CO2施放之前, 必须首先接通报警。 ❖ 5、机舱报警器 ❖ 又称车钟应急铃组,用于驾驶室与机舱之间的双向联络,作 为车钟发生故障的备用车钟之用。
得电
机舱发出声光报警
得电 开始计
调试方法和故障分析
❖ 1) ❖ (1) 通电前的准备 ❖ ①检查所有元件接线是否正确、牢固。要求安装正确、牢固、

❖ ③调为至了1 调试方便将时间继电器27分钟延时调至2分钟,KT2 ❖ (2

❖ 测量电源24V电压正常后将电源送上,扭动启动/停止旋钮开 关开按作触钮,K1点箱继至(上电启指器7动~示K位1M灯1置6)H,动闭1K作亮合M,。,2继其时面电常间板器闭继上动触电指作点器示,(K灯TK81H~M延211亮继时1,)电2分遥断器钟控开动后启,作触动切,点/断其停动遥常止 控启动/停止按钮箱上指示灯H1的电源,指示灯熄灭。 23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简述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简述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 - SSAS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IMO)在缔约国政府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强 制安装船舶保安警报系统(Ship Security Alert System - SSAS)的要 求。

SSAS 已纳入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 XI-2 补充条例即《国际SOLAS XI-2 章第六条和 76 届海安会 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条例(ISPS)》。

决议 MSC136 (76)规定,从事国际海域航行的船舶必须安装“船舶保安 警报系统 (SSAS)”,并自2004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船舶治安警报系统 能保证船舶在受到威胁或遭受攻击时及时向主管当局指定的相关部门 和船舶运营部门发出警报。

这是 IMO 继 GMDSS 和 AIS 强制安装规定之后 针对船舶航行安全提出的新的强制要求。

IMO 关于强制安装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规定适用于各类从事国际海域 航行的船舶、石油钻井平台和其他海上固定或移动设施。

考虑到 SSAS 的安全性和隐蔽性, SOLAS 公约和 MSC 海安会并不要求对 SSAS 进行型式 认证,但需通过船籍国主管当局依据 SOLAS、 MSC76、IEC645 等规范对 SSAS 进行的装船检验。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基本功能:当启动 SSAS 报警后:- 系统自动向主管当局指定的相关部门发送警报。

警报信息包括公司 名、船舶标识、船位以及当前船舶的安全状态如正受到威胁或已遭受攻 击;- 系统将持续发送船舶安全警报信息,直到关闭或重新设置警报系统; - 不向任何其他船舶发送船舶治安警报;- 也不会由此启动船上任何其他警报。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核心设备 Inmarsat D+:作为国际知名航运 IT 企业,英国船商公司多年来一直遵循 IMO 规范 致力于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制和开发。

英国船商公司采用新型卫通技术 Inmarsat D+ 做为船舶治安报警系统的核心设备,不仅满足和实现 SOLAS 公约和 MSC 决议对船舶治安报警系统所提出的各项功能要求,同 时具有下述优点:- 安装独立、简便,不会与船舶现有设备的安装发生冲突;- 设备成本低于其它船用通讯设备;尺寸小巧,便于隐蔽;- 警报触发后系统处于自动发射状态,不增加船员的工作量;- 自带备份应急电池,在船电中断后仍可发送报警信息;- 满足 IMO 至少两个报警按钮要求,同时 SSAS 主机可提供多达 8 路报 警按钮接口或其它信号接口;- 具有“测试”和“运行”两种工作模式,便于检测和训练。

船用火灾报警系统

船用火灾报警系统

船用火灾报警系统船用火灾报警系统是船舶上必不可少的一种安全设备,它可以及时发现船舶内部的火灾,提供准确的报警信息,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本文将从船用火灾报警系统的概述、组成及工作原理、使用效果和维护保养等方面介绍这一重要设备。

一、船用火灾报警系统的概述船用火灾报警系统是一种用于监测船舶内部火灾的设备,它可以及时发现火灾并提供准确的报警信息。

在船舶上,火灾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情况,船用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可以大大降低火灾的发生率,保障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船用火灾报警系统的组成及工作原理船用火灾报警系统的组成主要包括火灾监测,信号传输,控制中心和报警器等几个部分。

1. 火灾监测部分火灾监测部分主要包括烟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和温度探测器等。

这些探测器会不断监测船舶内部的气体和温度等参数,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就会自动触发报警机制,及时向控制中心发送报警信息。

2. 信号传输部分信号传输部分主要包括数据传输线路、无线电信号传输设备和发射天线等。

这些设备会将探测器采集到的数据传输到控制中心,并将控制中心发出的指令传输到报警器等设备。

3. 控制中心控制中心是整个船用火灾报警系统的核心部分,它会根据探测器上传的数据进行判断分析,并在判断发现船舶内部出现火灾时,发出报警信号并控制其他设备开启灭火系统等应急措施。

4. 报警器报警器是船用火灾报警系统的输出端,一旦控制中心判定出现火灾时,就会触发报警器发出声光信号,提醒船员及时处置。

三、船用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效果船用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效果非常显著,它可以及时发现船舶内部火灾,为应急救援提供准确的信息。

经过实践检验,船用火灾报警系统可以将火灾的发现时间提前五到十分钟,这可以为船员组织灭火提供充足的时间。

此外,船用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也可以促进船员的安全意识培养,提高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

四、船用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保养船用火灾报警系统需要长期使用,正确的维护保养可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船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六章船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在报警控制器中,主要实现以下功能:
(1)火警发生时给出声、光信号,并指示出火警发生的部位。 声响信号可手动切除,但不得影响下一次火灾报警。
(2)对报警指示设备的输入输出线路进行监控,包括外部断路 故障(含探测器和警铃以及线路)、系统内部故障(含主、辅 助电源故障、指示灯故障、接地故障、保险丝故障)以及主 控制箱的门是否打开等,均能自动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并显示出故障部位。火警声光信号与故障声光信号有明显 的区别,消声功能与火警相同。
1、区域型火灾自动监控系统 它主要由中央处理单元、信号采集与输入和
输出电路三大部分组成。
2、总线控制的火灾自动监控系统
近几年来,火灾报警采用总线制编码传输技术,这种 新型的集中报警系统是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 如集控室或生活区显示屏)、声光报警装置及感温或感烟 智能探测器(带地址模块)、控制模块(控制消防联控设备) 等组成的总线制编码传输型集中报警系统。
3)区域报警屏
区域报警屏一般安装在机舱集控室内以及船员生活区 走廊内。它可以接受报警控制器的信号,显示外围断路等 故障信号;在火警发生时,可以指示报警部位并给出声光 警报。在辅助报警屏上可以复位各种报警信号。
4)联动控制器
联动控制器安装在消防控制站内,连接报警控制器送 来的火灾信号,通过模块向有关消防设备(包括防火门、 风机、油泵、水喷淋系统、C02释放装置等)发出控制命令 ,同时查询设备的执行情况。
1)探测器 探测器分布在被监测环境现场,它监测环境的有关物理 量,将其转换成与该物理量对应电信号,并传递给报警控制 器。手动报警按钮一般安装在人员经常出入的走廊、通道、 楼梯口等明显的地方。 探测器主要有感烟、感温和火焰探测器三种。 2)中央控制单元 中央控制单元一般安装在驾驶台或消防控制站内。目前 在船上应用的报警控制器主要有继电接触器控制、PLC控制 以及微机控制等三种。它的作用是接受火灾探测器从监护现 场发送来的火灾信号,经过处理后给出声、光火警报警信号 ,并显示出火警的部位,以便船员及早采取灭火措施。

[交流学习]通用报警系统的配备要求

[交流学习]通用报警系统的配备要求

通用报警系统的配备要求刘老轨工作室SOLAS1983年修正案第III章第50条要求(因LSA规则的生效,该条款现已修改为第III章6.4.2条):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应能以船舶号笛或警笛,并另加以由船舶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的电动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或其他等效警报系统、发出由七个或七个以上的短声继以一长声组成的通用紧急报警信号。

鸣响船舶号笛除外,该系统应能自船舶驾驶室和其他要害位置进行操作。

全船所有起居处所及船员正常工作处所,均应能听到该系统的报警。

此要求适用于1986.7.1以后建造的船舶。

于1998.7.1生效的LSA规则7.2.1.1条要求: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应能以船舶号笛或汽笛,并另加以由船舶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的电动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或其他等效报警系统、发出由七个或七个以上的短声继以一长声组成的通用紧急报警信号。

除了鸣响船舶号笛外,该系统应能自船舶驾驶室和其他要害位置进行操作。

全船所有起居处所及正常船员工作处所均应能听到该系统的报警。

该报警系统在起动后应能连续发出报警,直至人工将其关掉或被一广播系统的信息所暂时打断。

此要求适用于1998.7.1以后建造的船舶。

IMO于1998.12.21召开的第70次海安会上,在MSC/Circ887通函中,对上述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及其他要害位置进行了如下解释:1、至少应能在两个位置操作通用紧急报警系统;2、其他要害位置是指除驾驶室以外的、计划对紧急情况进行控制且能够触发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的位置;3、消防控制站或货物控制站通常被认为是这种要害位置。

通用报警系统要求的变迁如下图所示【滞留案例】一条1992年安放龙骨,挂方便旗某协会船级社发证的杂货船,因不能在驾驶室以外的其他要害位置操作通用紧急报警系统,于2019.6.18在中国北方某港PSC 检查时被滞留。

缺陷描述:通用紧急报警系统未在驾驶室以外的要害位置设置触发装置(General emergency alarm system not triggered from other strategicpoint in addition to bridge room)。

SLS-07-LSA船上通信与报警系统(救生)

SLS-07-LSA船上通信与报警系统(救生)

SLS-07-LSA船上通信与报警系统(救生)SLS-07-LSA船上通信与报警系统(救生)SOLAS 第III章-B部分船舶和救生设备的要求第6条通信 4 船上通信与报警系统4.1 应配备1套固定式或手提式设备构成的或由这两种型式构成的应急设施,供船上应急控制站、集合站和登乘站及要害位置之间的双向通信联系使用。

4.2 应配备符合规则7.2.1要求的通用应急报警系统,以供召集乘客与船员至集合站和采取应变部署表所列行动之用。

该系统应以符合规则7.2.2要求的公共广播系统或其他适宜的通信设施作为补充。

当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启动时,娱乐声响系统应自动关闭。

4.3 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在所有起居处所和船员通常工作处所都能听到其报警。

在客船上,该系统也应在所有开敞甲板上都能听到其报警。

4.4 配备海上撤离系统的船舶应确保登乘站和平台或救生艇筏之间的通信联络。

L-SA C第VII章其他救生设备7.2通用应急报警和有线广播系统7.2.1通用应急报警系统7.2.1.1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能发出通用报警信号,该信号由船舶号笛或汽笛以及附加电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或其他等效报警系统,发出的7个或以上的短声继以一长声组成,而后者由船舶主电源及第II-1/42条或第II-1/43条所要求的应急电源供电。

除了船舶号笛外,该系统应能自船舶驾驶室和其他要害位置进行操作。

该报警系统在起动后能连续发出直至人工关闭或被一有线广播系统的信息所暂时打断。

7.2.1.2内外部应急报警音响的最小声压等级应为80dB(A),并应至少高于船舶在中等气象状况下一般设备操作产生的环境噪声标准10dB(A)。

7.2.1.3在舱内睡眠位置和舱内盥洗室中的声压等级应至少为75dB(A),并应至少高出环境噪声标准10dB(A)。

7.2.2有线广播系统7.2.2.1有线广播系统应为一扬声器装置,能向船员或乘客,或两者通常出现的所有地方广播信息,并通向集合地点。

它应能允许从驾驶室和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船上其他地方广播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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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救生设备---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技术要求
通用应急报警和公共广播系统
1、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1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能发出通用报警信号,该信号由船舶号笛或汽笛以及附加电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或其他等效报警系统发出的7个或以上的短声继以1长声组成,而后者由船舶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除了船舶号笛外,该系统应能自船舶驾驶室和其他要害位置进行操作。全船所有起居处所及正常船员工作处所均应能听到该系统的报警。该报警系统在起动后应能连续发出直至人工关闭或被公共广播系统的信息所暂时打断。
a、内部处所75dB(A),并应至少高于讲话干扰等级20 dB(A);
b、外部处所80dB(A),并应至少高于讲话干扰等级15dB(A)。
配备要求
船上通信和报警系统
应配备一套固定式或手提式设备或两种型式设备的应急设备,供船上应变管制站、集合和登乘地点与要害位置之间的双向通信联系使用。
该系统还应以有线广播系统或其他适宜的通信设施作为补充。
2内外部应急报警音响的最小声压等级应为80dB(A),并应至少高于船舶在中等气象状况下一般设备操作产生的环境噪声标准10 dB(A)。在没有安装扬声器的舱室中,应设置电子报警发送器,如蜂鸣器或类似的设备。
3在舱内睡眠位置和舱内盥洗室中的声压等级应至少为75 dB(A),并应至少高出环境噪声标准10 dB(A)。
参照公约条款
国际救生设备(Biblioteka SA)规则第Ⅶ章SOLAS公约1996年修正案、第Ⅲ章、第6条
备注
2、公共广播系统
1公共广播系统应为一扬声器装置,能向船员或乘客,或两者经常活动的所有地方广播信息,并通向集合地点。它应能允许从驾驶室和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船上其他地方广播消息,其安装应考虑到声音的限界条件并无须收听者的任何动作。它应受到保护以免不经许可的使用。
2船舶在正常状态下航行时,广播应急通告的最小声压等级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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