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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新法优于旧法,是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 时,新法优于旧法。是事件发生时,新法与 旧法都已经颁布了,新法与旧法对此都有规 定的情况下,适用新法。举例:修改后的个 税法将于2011年9月1日实行,将个税起征点 提高为3500元。
❖ (3)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一原则要求新的法律(注意这里的新 法通常是指实体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老的 按老规矩办、新的按新规矩办”,不能搞“秋后算账”。举 例:10年前做A事件不受任何限制,此时则不存在违法之说. 但是10年后的今天法律规定了,谁做了A事件就必须要拘留 15天.若此,10年前做过A事件是没罪,但是现在该项法律条 文生效后,那就要被拘留了。
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
设定。
❖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 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 范围内规定。
二、法律体系(按位阶分)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
制定主体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法律 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
诉讼法、执业医师法、食安法
行政 法规
国务院 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 物管理条例
制定主体
行政 规章
国务院各委、办、局等 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 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 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 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 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 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地方性 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等 (经批准……)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地方性 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 如: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 (试行)
行政处罚法
❖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
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3、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法律内容的表述形式
❖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 、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 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 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适用
主要内容
法律的概念 法律体系 法律适用
一、法律概念
(一)法律的含义
什么是法律
(二)法律的特征
(三)法律内容的表述形式
(一)法律的含义
❖ 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 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 为规范。
❖ 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 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法律分为基本法 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条款。
(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1)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举例:2008年1月1日
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申报缴纳的期 限为4个月;2008年1月1日后,所得税税率为 25%,申报缴纳的期限由4个月改为5个月, 在汇算清缴2007年的所得税时,因为这是去 年的业务,根据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 原则。计算所得税时要用33%的税率,申报 期限是5个月。因为税率属于实体法的内容, 而纳税期限为程序法的内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 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上下位法都有规定,规定不一致,优先适用上位法。 2、上下位法都有规定,规定一致,选择适用。 3、上位法没有规定,适用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注意相同位阶。 2、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是指在同一部法律法规中的不同
❖ 《刑法》:2编 ❖ 《行政复议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
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 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 当的,决定维持;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在一定期人限内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2.适用依据错误的;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 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 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注:适用法律时应引用到最具体的条文。
❖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 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 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 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