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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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银行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银行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银行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威政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银行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06〕9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鼓励银行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威海市鼓励银行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产业发展,优化我市经济金融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与创新的意见》(威发(2006)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市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资格认定,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以下称市人民银行)行级管理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以下称市银监分局)局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凡对我市经济社会和银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市政府授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五条2006年6月1日以后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补助50万元人民币;设立市级分支机构的,补助20万元人民币。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时,应向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出具银行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威海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威海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威海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5.31
•【字号】威政办字〔2021〕27号
•【施行日期】202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威海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明确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6〕11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6〕11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6〕1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深入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工作目标。

非法集资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

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

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群众法律意识、风险自担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高。

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对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统筹调动各类资源,做好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确保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

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

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

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XXXX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我县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与县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相同,两领导小组并成一个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本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的受理、查处和督办工作,并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等举报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方便公众举报。

举报方式由各成员单位设定。

我县非法集资举报方式: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

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负责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工作。

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报告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处非办负责本县辖区内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处置。

按季度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处非办报告辖区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和准确的联系方式;(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提供信息要真实可靠,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或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或已进入查处程序的;(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三)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形式进行融资活动,欺骗公众投资,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类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应该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为了提高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非法集资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可以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困难和如何合理设定奖励制度。

一、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必要性1. 提高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非法集资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往往在事后才发现自己被骗。

而举报非法集资往往会涉及到举报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举报人可能会担心报复或暴露自己的身份。

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激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提高举报的积极性。

2. 增强社会监督力度: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通过奖励机制,让更多的人关注非法集资问题,积极参与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

不仅可以增加监督力度,还可以扩大监督范围,提高打击效果。

3. 减少社会损失:非法集资是一种利用金融等领域漏洞进行欺诈活动,给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帮助尽早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制止,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4.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符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政策导向。

国家一直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中,通过设立举报奖励制度,有利于营造社会公平正义的氛围,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能面临的困难1. 辨别真伪困难:非法集资往往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举报人可能无法准确判断某人或某机构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这就给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实施带来了辨别真伪的困难。

2. 举报人身份暴露风险大:举报非法集资涉及的问题可能与举报人有过关联,举报人可能面临报复和威胁,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进行融资活动,从投资者手中非法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却未履行约定,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

以下是一个关于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的模板,供参考。

一、制度目的:为了及时发现、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特设立此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

二、奖励对象:凡是对非法集资行为提供可靠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均可成为奖励对象。

三、举报范围: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存在,并且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或违法行为;2.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必须是真实、准确、详尽并有助于查证非法集资行为;3.举报人对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有充分的知情度,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四、奖励办法:1.奖励资金:对于提供的可靠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取得相关非法集资案件的胜利,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的数额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最高金额不超过非法集资金额的10%;2.奖励方式:奖励资金由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发放;3.奖励程序:(1)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个人或组织需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包括相关证据和线索;(2)有关部门将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举报条件,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3)经调查核实,如果证实了举报行为的确存在,将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4)针对已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部门将根据案件的胜利结果,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和方式;(5)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人,并将其作为一笔福利性收入;五、保护措施:为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有关部门将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2.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个人名誉的损害;3.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非法报复或打击。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7•【字号】威政办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0〕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威海市节能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节能降耗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和《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鲁政办发〔2006〕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节能奖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设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威海市重大节能成果3个奖项。

每个奖项设1至2个名额。

(二)优秀奖:设威海市节能先进单位、威海市节能先进企业、威海市优秀节能成果3个奖项。

每个奖项设10个名额。

第三条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威海市重大节能成果、威海市节能先进企业、威海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威海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符合以上各奖项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

成立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3•【字号】威政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06]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第四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取得许可的条件、办理许可的程序;(三)有数量要求的行政许可应当公示数量;(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五)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的文件、收费标准;(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公示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和结果;(八)未经许可从事该项活动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九)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十)行政许可窗口服务承诺;(十一)投诉处理机关、投诉方式、投诉电话以及投诉处理办法和处理结果等。

第五条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示的内容,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标题: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模板管理机构名称:奖励制度申报日期:一、背景介绍非法集资是指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报备,通过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许以高额回报或者利用虚构或者失实的项目、产品、业务等手段,骗取公众财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社会公众财产安全和金融领域的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加强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举报的积极性,我们管理机构决定设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

二、奖励对象凡是在我国范围内发现、掌握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或参与者,对非法集资行为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均可成为奖励对象。

三、奖励条件1.提供的举报线索真实有效,能够协助相关部门成功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2.提供的参与者信息和证据充分详尽,能够协助相关部门查证相关人员的非法行为;3.举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捏造事实或恶意陷害他人的行为。

四、奖金金额根据举报情况的重要程度、影响范围和成果奖励等因素,管理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奖金金额。

奖金金额将根据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设定:1. 首次举报:一等奖:奖金总额不超过XXX万元;二等奖:奖金总额不超过XXX万元;三等奖:奖金总额不超过XXX万元。

2. 重要举报:根据举报情况的具体情况,奖金总额不超过XXX万元。

以上奖励金额为初步设定,具体奖励标准将根据实际举报情况和奖励资金情况进行调整。

五、申请流程1.个人举报者需填写《非法集资举报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据;2.单位举报者需填写《非法集资举报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据;3.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通过指定渠道提交至管理机构。

六、奖励评估和发放流程1.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审核举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2.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者,管理机构将组织评审委员会评估举报贡献的重要程度;3.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4.经过评审的奖励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5.管理机构将按照公布的奖励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或单位发放奖金。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制度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制度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我国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奖励原则,具体工作由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公安、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按职责配合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和互联网等方式向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举报电话、邮箱,举报小程序等。

二、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宣传广告、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二)举报内容有助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三)举报人提供线索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奖励标准第六条奖励标准根据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涉案金额、挽回损失等因素确定,具体奖励金额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只给予最先举报的人奖励。

四、奖励程序第八条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在收到举报后及时进行核实,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应当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提供本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指定的方式领取奖励。

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五、保密措施第十条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威政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0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威战略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奖励等次设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科学技术奖申报者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人员单独接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感谢您的关注和建议。

举报非法集资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对于举报人的奖励制度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些国家已经实施了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以鼓励公众参与举报工作。

例如,美国的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设立了举报者保护和奖励计划,对于提供有关证券违法行为信息的举报人,如果该案件导致了超过1000万美元的罚款,举报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

然而,实施这样的奖励制度也需要注意平衡多个因素。

一方面,奖励制度可以激励公众参与举报工作,并提高追究非法集资行为的效率;另一方面,也需要防止滥用和虚假举报。

此外,还需要明确奖励的标准、程序和方式,确保公正公平。

在设立和实施奖励制度时,需要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设计。

此外,还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和风险意识,以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最后,举报非法集资是一项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风险的行为,如果您有相关线索,请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他们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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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威政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0〕4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标准及取得其他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条按照标准化战略实施情况,奖励标准如下:(一)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二)对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四)对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按照主持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五)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六)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八)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所在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本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本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本非法集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方式吸收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并推销所谓的理财产品或投资项目的行为。

它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无知、无辜的公众投资,最终使得大量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非法集资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甚至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为了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其中,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

通过为举报人提供一定的奖励,可以有效地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来,起到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的作用。

1. 奖励对象:任何自愿举报非法集资行为、提供有效线索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成为奖励对象。

无论是受害者、了解非法集资行为的知情人士,还是社会组织、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只要通过举报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或线索,都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奖励。

2.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非法集资案件追缴的资产以及社会捐款等多个渠道。

这些资金将专门用于奖励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人员,以及支持打击非法集资的各项工作。

3.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举报的可信度,二是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性。

可信度主要看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线索是否充足,而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性则是根据涉案金额、投资人数、影响范围等因素来衡量。

根据这两个方面的评估,可以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

4. 奖励额度:奖励的数额应该是一个合理的区间,既要能够激励举报人的积极性,又要兼顾财政支出的可行性。

具体的奖励额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但通常应该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不过高也不过低。

5. 奖励的形式:奖励可以采取一次性奖金、荣誉证书、奖杯、亲情关怀等形式来表彰和激励举报人。

奖励的形式要简洁明了、庄重严肃,既能够显示出举报人的功绩,又能够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

1. 举报方式及保密制度: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相关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受理渠道,并确保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内容的保密。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8•【字号】威政办字〔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诉源治理第三章应诉责任第四章庭前准备第五章出庭应诉第六章工作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威海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切实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级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他依法负有行政应诉职责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二章诉源治理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梳理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依法制定行政行为操作规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降低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率和败诉率。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发挥本机关法治机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文(二篇)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文(二篇)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文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模版一、背景介绍非法集资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向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行为。

为了积极应对非法集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各地纷纷建立了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提供一个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模版,以供参考。

二、举报对象和条件1. 举报对象:公众可以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以金融创新为名义进行的虚假宣传;- 吸收资金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非法集资项目涉及可能危害公众财产安全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 举报条件:- 必须提供详细、真实、准确的举报内容;- 举报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举报人不得有其他恶意举报行为。

三、奖励制度设计1. 奖励范围: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可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

2. 奖励标准:对于通过举报揭露了非法集资案件并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提供线索并被采纳的,可获得5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提供线索并协助取证,使案件得以查明并取得关键证据的,可获得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提供线索并协助取证,在案件侦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可获得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提供线索并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协助公安机关取证,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的,可获得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3. 奖励发放:- 奖励将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发放;- 奖励金额将从追缴非法集资资金中划拨;- 奖励发放将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四、保护举报人权益1. 举报人身份保密:对于提供举报线索的人员,有关部门将严格保守其个人信息,确保其身份不被泄露。

2. 举报人权益保护:对于提供举报线索并经核实属实的人员,有关部门将给予其必要的保护,确保其不受到不法侵害。

五、追究责任和法律惩处有关部门将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威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威海市财政局2020年7月8日威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行为,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举报属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非法行医行为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举报人予以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打击非法行医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名举报、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非法行医行为或线索。

前款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举报非法行医行为或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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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威政发〔2016〕11号)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经技区管发【2016】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来访等方式,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对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网格化管理体系工作考核中
表现突出的社区、村居等单位,可参照本办法酌情给予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第三条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非办”)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处置;负责对网格化管理体系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或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并已进入打击处置程序的;
(三)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并涉嫌犯罪的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受理举报部门裁决。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区处非办负责奖励统计和申报,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各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及时向区处非办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接到所移送举报材料后,迅速开展调查工作。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并反馈区处非办,由处非办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五)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1亿元—5亿元(含)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六)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5亿元—10亿元(含)的,给予举报人8000元奖励;
(七)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举报奖励资金从区级财政安排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资金中列支。

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不足时,转入下一年度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区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法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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