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恩培为什么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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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民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第8课《法律为生活护航》精美课件

(新)人民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第8课《法律为生活护航》精美课件

四组漫画对比感受法律的重要性
法律保障生活
探究与分享——法律的作用
课堂探究 保护我们的食品安全
• 第二十八条规定:禁 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 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 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 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 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的食品,或者用回收 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 食品。
探究与分享——法律的作用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材料一:2016年年检察机关对21名省部级干部立案侦查,对令计划、苏荣、白恩培等48名原省部
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 普遍约束力
材料二: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
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宣判。白恩培被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
(最主要特征) 国家
强制力
警察
法庭
监狱 军队 可见,法律是靠什么得以保证实施? 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
法律的特征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最主要特征);
军队、警察、法庭、监狱
3、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下列材料分别表现了法律的哪一特征?
第三单元 · 法律在我心中第八课 法律为生活航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课堂导入
• •
小游戏 请两名同学上台。一名用圆规和角尺画方和圆,另一名不 用任何工具。台下的学生比较所画的结果。 得出结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

日常生活中,我们身边有哪些规则?
共同点?
为我们提供行为准则, 对我们的行为都具有规范作用。

终身监禁司法适用论要---以终身监禁第一案“白恩培案”为视角

终身监禁司法适用论要---以终身监禁第一案“白恩培案”为视角

第17卷第2期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l.17 N o.2 2017 年 03 月Jou i*n a l o f N o r t h C h i n a U n iv e i*sit y o f S cie n c e a n d T ec hnolog y(So ci al Sci cnccEdi ti on)M a r.201 7文章编号:2095-2708(2017)02-0005-05终身监禁司法适用论要-以终身监禁第一案“白恩培案”为视角赵宝玉,付立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关键词: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刑;刑罚执行措施摘要: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与无期徒刑之间一种刑罚执行措施,其适用应当以死刑、死缓、无期徒刑为前提。

在终身监禁的性质考量层面,应当划清"终身监禁"与"终身监禁刑"的界限。

对于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的贪污受贿犯罪,如果依照旧法应当判处死刑,则应当以修改后的新法判处死缓附加终身监禁,如果依照旧法应当判处死缓的则适用旧法。

在贪污受贿犯罪与其他罪名数罪并罚情形下,应当将其他罪作为终身监禁的裁判依据。

在终身监禁判决作出后,交付执行前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2016年10月9日,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处白恩培死刑缓刑两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 刑、假释,自此,拉开了我国终身监禁刑罚适用的序幕。

终身监禁起源于西方,并在一些国家逐步演变为死刑的替代处罚措施。

我国刑法条文中一直无终身监禁的相关规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草 案第三次审议稿中首次提出了终身监禁,并在短时间内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过,由此,终身监禁刑罚措施在我国刑法典中"落地生根"。

终身监禁作为自由刑之最严厉惩罚措施规定在贪污、受贿犯罪罪刑条款之下,弥补了我国刑法刑罚制度"生刑过轻,死刑过重"之不足,有效填补了无期徒刑、死刑缓 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刑罚处罚力度跨度过大之弊端,保证了死刑控制与高压反腐之司法适用平衡。

受贿一百套房的亿元贪官

受贿一百套房的亿元贪官

受贿一百套房的亿元贪官作者:王硕来源:《杂文选刊》2018年第10期7月12日,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人民币一亿五千万余元,被常州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记者注意到,第二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王天朝受贿案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

据媒体报道,7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对被告人张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张越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越利用担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河北省公安厅厅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案件处理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一亿五千六百九十万余元。

张越现年五十七岁,山东广饶人,具有资深的政法系统工作背景。

从基层民警升至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一直在政法系统工作。

2016年4月16日,张越因涉嫌严重违纪被通报落马,三个月后,张越被“双开”。

2017年4月20日,张越受贿案在常州市中院一审公开开庭,检方当时指控张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一亿五千万余元。

据央视报道称,张越当庭忏悔:“我彻身彻心地认罪悔罪,俯首待判。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越受贿案的第二日,7月13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王天朝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天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媒体消息,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天朝利用其担任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昆明仁贤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工程建设、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人事任免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公司和个人贿赂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一亿一千六百三十二万余元及八万美元。

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四单元走进法治天地自测题新人教版(2021-2022学年)

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四单元走进法治天地自测题新人教版(2021-2022学年)

走进法治天地自测题一、单项选择题1.“如果社会是一列急速行驶的火车,法律就是让火车正常行驶的轨道。

"这句话告诉我们( )A.社会生活离不开法律B.法律是规范社会生活的唯一准则C.要自觉学法、守法,成为执法者D.法律仅是用来打击犯罪的2.“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鲁炜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这也是党的十九大后首次公布中管干部纪律审查消息.此信息公布后,立即引发社会舆论强烈震动。

一网友表示,十九大后的“打虎第一枪”平地惊雷,这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启示我们()①法律规范我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②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党③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国家生活的保障④违反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A.①②③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3.2018年2月12日,河北省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殊”案件:朱某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张某,致其被火车撞击身亡,随后遭其家属索赔6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家属的所有诉求,认定朱某的追赶行为与死者撞火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朱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是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对此,以下说法合理的是()A.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促进B.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C.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劝导力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D.法律是道德的基础,道德是法律的保障4.法治完善推动政治文明。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此开启我国民法典时代。

这说明( )A.我国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B.我国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C.法律具有保护和规范两个作用D.我国法律代表公民意志和利益5.“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燃放烟花爆竹是新春佳节的传统习俗。

家住育才中学附近的七年级学生小悠也想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但我市《关于加强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规定不得在学校等公共区域燃放。

下列可以说服小悠放弃打算的理由有( )①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我们坚决不做ﻬ②燃放烟花爆竹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③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④青少年要学会自我保护,公共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危害生命财产安全A.①②③ B.①②④C.②③④ D .①③④9.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重案“五虎”

重案“五虎”

封面又是一年年终时。

解锁2019年度从中央到地方硬核“打虎拍蝇”各类案件,可谓战绩斐然。

自觉“仕途无望”大肆敛财2019年的第一个周日晚近10点,未睡的和即将要睡的人都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一条消息震撼了:中国科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陈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审查调查,成为新年第一个落马的副部级官员。

陈刚早年顺风顺水,40岁便升任北京市副市长,入选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分管北京的城市规划……任意履历拿出去都是“金光闪闪”的招牌,被人道一句“前途无量”。

然而从调查来看,陈刚大部分受贿发生在2018年调入中国科协后,仅这一年就收受了近7000万元贿赂。

有人称,彼时陈刚自觉仕途无望,认为转岗后即“平安着陆”,便在敛财上变本加厉。

陈刚依靠专业城市规划快速升迁,所以贪腐也没忘了老本行。

亲自设计、建造装修的豪华私家园林,是陈刚贪腐的其中一环,这也算是“专业腐败”了。

贪一时,悔一世。

笼罩着“年轻有为”光环的陈刚,放弃了理想信念,无心于党的事业,无心于服务人民,把“私利”放在第一位,沉迷于用权力换金钱的快感中,从官路走向了囚路,失去的不仅仅是幸福和名誉,还有最宝贵的自由。

当别人送钱送物时,贪官们以为是橄榄枝,殊不知是监狱的入场券。

秦光荣成第一人今年5月,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落马,这是云南第三任省委书记落马,不同之处在于此乃秦光荣主动投案。

秦光荣仕途起步于湖南,40岁时就主政地级市零陵,3年后调任长沙市委书记,44岁跻身省委常委序列,成为冉冉升起的政治新星。

1999年1月起,他调任云南省,历任云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常务副省长、省长。

2011年秦光荣从白恩培手中接任云南省委书记。

秦光荣也曾想干出一番政绩,但因急于求成,被老板们“围猎”。

其子秦岭涉华融赖小民系列案被控制后不久,他迫于压力,携妻黄玉兰同日主动投案。

他也成为“正部级主动投案第一人”。

作为曾经主政一方的“封疆大吏”,在古稀之年选择主动投案,一方面表明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已对违纪违法者形成了强大震慑,明白唯有彻底消除侥幸,尽早向组织交待问题才是唯一出路;另一方面生动阐释了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深远意义,持续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的强烈信号。

中国视角下的终身监禁

中国视角下的终身监禁

中国视角下的终身监禁作者:王瑞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8期摘要终身监禁看似是一种可能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终身自由刑,但在实质上还是属于死刑,是与现有的死刑缓期执行有很大区别的死刑执行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意味着我国刑法针对贪污、受贿罪设立了终身监禁制度。

本文通过对终身监禁的概念、属性定位、司法实践等方面研究中国视角下的终身监禁,并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终身监禁死刑缓期执行重大立功保外就医作者简介:王瑞亨,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1532015年11月1日引起巨大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这一次刑法修正的涉及面十分广泛,在立法角度、刑罚制度、刑事政策等方面都有新颖的创新。

其中,第四十四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进行了修改。

中国现行刑法典对严重的贪污罪和受贿罪均规定了死刑。

在逐步减少并最终废止死刑的死刑改革趋势下,立法机关在逐渐的修订严重贪污罪、受贿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并将终身监禁的改革适用其中。

白恩培也是《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终身监禁制度以来第一个被判决终身监禁的官员。

终身监禁在中国的实践也成为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国内外定义终身监禁(Life imprisonment)是国外刑法翻译到国内时的表达方式,其原本是国外的终身自由刑。

我国比较接近于终身监禁的表述为无期徒刑。

终身监禁并非一个内涵和外延绝对确定的概念,一般依照其能否减刑与假释将终身监禁解释为绝对终身监禁与相对终身监禁。

从文义解释上来看,终身监禁是指对于罪行极为严重的犯罪分子宣告剥夺终身自由的刑罚,是自由刑的极端方式。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废除死刑成为一部分国家刑法学界的推崇的观点,并且逐渐选择将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但是随着监狱和监禁成本的增加,这一部分国家又通过立法将其变为可以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

白恩培案细节:30箱证据智斗其妻

白恩培案细节:30箱证据智斗其妻

白恩培案细节:30箱证据智斗其妻作者:来源:《新传奇》2017年第36期《河南日报》日前刊文披露,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处长张金涛主办和参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130余件,其中包括白恩培、奚晓明等“大老虎”案件的侦破,其中一些案件细节被曝光。

智斗白恩培妻子:用时6个月,证据30余箱报道称,2015年初,张金涛被最高检抽调参与办理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正部级)及其妻张慧清(正厅级)涉嫌特大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经初步审查证据后,张金涛认为,白恩培夫妻涉嫌受贿犯罪的共同故意并不明显:白恩培虽长期担任省委书记,系涉嫌受贿犯罪的决策者,但时任云南电网党组书记的其妻张慧清却是整个受贿犯罪萌发、启动、运作包括隐匿、转移、处理赃款赃物的关键人物。

侦查伊始,张金涛率领7名战友承担了白某受贿案件将近50%的外围取证任务,随后张金涛又马不停蹄地开始了对张慧清犯罪问题的调查工作。

张慧清一度抱有严重的侥幸抗拒心理,面对涉罪指控,不是百般抵赖就是缄默不语。

张金涛和战友们酝酿了一套又一套预审方案,与她智斗了6个月,甄别核实各类证据材料30余箱,与外调组的同志沟通协调上百次,制作审讯笔录上千份。

最终,顺利突破了张慧清异常顽固的心理防线,如实向专案组供述犯罪事实,自书了剖析材料真诚深刻悔罪。

张慧清稳定的有罪供述对认定白恩培共同受贿犯罪故意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案件的全面侦破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6年10月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白恩培犯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由此成为全国首例判处终身监禁的职务犯罪案件。

击破奚晓明:从其子身上打开突破口文章披露,在白恩培案进入后续收尾工作时,张金涛却莫名消失了。

原来,他当时已经被中央纪委抽调至北京,参与到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涉嫌受贿案的预审工作。

据悉,该案在办理过程中个一度陷入进退两难的逆境,张金涛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超常的反贪职业洞察力,从一张初看中规中矩、天衣无缝的巨额财务手续入手,揭穿了貌似正常现象背后隐藏着的权钱交易巨大黑幕。

经济犯罪死刑之辩

经济犯罪死刑之辩
花 r前前后后大概十几天的时问
变相 “ 越 狱” 。民『 日 】 对 “ 贪官死缓 +保外就医 ”颇有 “ 有的司法机关对贪官减刑和假释条件掌握过宽 , 减刑频 率过 快 、次 数过 多,这导 致被 判处 死缓 或 者无
“ 亿元 刘长”魏鹏远 的 贪腐 情节也 触 } j 惊心 财 微 词 。 新} d 者了解到 , 2 0 1 4 年4 月 ,魏鹏远被 检察机关带 走 渊 查时 ,办案人员在 其家中发现 2 . 3 亿 元现金
审稿增加 规定了终 身监禁 ,最终 出台的 《 刑法修 正案 ( 九 )》基于慎 用死刑 的刑事政策和 严厉惩治腐 败犯 罪的综合考量 ,确立该制度 。
东南 大学 法学院院长 刘艳红 分析 白恩培终 身监禁

案 时提 出 ,判处 白恩培终 身监禁 ,有利于维护 司法
公 正,防止在 司法 实践中 出现这 类罪犯通过 减刑等途 径致服 刑期过短 的情 形 ,实现 了贯彻慎杀的死 刑政策
被执行 死刑 ;丁 i = 年前 ,亿元 贪官 、 苏 州市原 副市长姜 2 0 1 5 年 7月 2 7日,全 国人大 法律 委 员会 召开 会 议审
时事 f C U R R E N T A F F A I R S
议 草案二审稿 的修改稿 ,重点研究 了特 重大贪污受 贿 犯罪 终 身监禁 等 问题。到 2 0 1 5年 8 月公 布的 草案 三
2 0
人杰和杭 州市Leabharlann 副 市长 许迈永双双被执行死刑 。 此后 ,
尚未有贪腐官 员被执行死刑的公开报道 。 法学 界多数赞 同贪腐官 员 “ 免死 ” , 为贪 污受
贿犯罪 属于非 暴力的经济 犯罪 ,与死刑 所剥夺 的生命
权 不具有对 等性 , 应 取消死刑。 但也 有不少学 者认为 , 中国正处 于卡 t 会转 型期 ,腐败 犯罪 多发 ,马上废止 贪

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 第四单元 向上吧 4.3 生活在法治时代 第1框 走进法律课件

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 第四单元 向上吧 4.3 生活在法治时代 第1框 走进法律课件
第二、任何人一旦触犯了国家法 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 何人超越法律之上。即公民一旦触犯 法律,必须平等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2/8/2021
老 虎 苍 蝇 一 起 打
12/8/2021
2016年以来,中纪 委至少已经通报了 21名省部级干部落 马的消息。
2000年出生的赵旭和1999年出生的 陆子鑫因打工相识,由于两人年纪相仿 又都爱玩网游,慢慢成了“哥们”,二 人辞去工作每天在网吧上网。久而久之, 花光了积蓄,便琢磨起歪点子:抢劫。 独居的73岁小卖部店主何东春成了“下 手目标”。因怕熟人作案被认出,二人 “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把人杀了”。事 后,二人没有投案或者逃跑,而是拿着 抢来钱过起了“潇洒”的生活,甚至不 以为然地对同伴说“人是我俩杀的”。 最终,赵旭和陆子鑫因抢劫罪,分别被 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3年。
12/8/2021
法律的特征
法律只能由国家经法定程 序制定或认可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 遍的约束力
12/8/2021
法律的含义
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 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特殊行为规范。
12/8/2021
每个国家的法律一般只在自己的领域内起作用。 一个国家的法律,除了适用于自己国家的人民外, 也适用于在该国领域内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2/8/2021
12/8/2021
4.3 生活在法治时代
12/8/2021
一、走进法律
1、规则 (1)什么是规则?
规则是人们说话、做事所依据的标准(规范)
(2)为什么要讲规则?
12/8/2021

白崇仁案件法律后果(3篇)

白崇仁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白崇仁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其法律后果不仅涉及当事人自身,还对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判决结果、法律后果等方面对白崇仁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一、案件背景白崇仁,曾任某市某局局长,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罪名被立案侦查。

经调查,白崇仁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在职务犯罪治理方面存在的不足。

二、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白崇仁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九十条等相关规定,白崇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2. 刑事诉讼法适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三、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白崇仁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四、法律后果1. 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白崇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意味着白崇仁将失去自由,承受牢狱之苦,并支付相应罚金。

(2)白崇仁的家属将承受巨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

在白崇仁服刑期间,家庭生活可能陷入困境。

2. 对社会的法律后果(1)白崇仁案件暴露出我国在职务犯罪治理方面的不足,促使有关部门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白崇仁案件警示广大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切勿以身试法。

(3)白崇仁案件有助于提高社会对职务犯罪的关注度,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对司法系统的法律后果(1)白崇仁案件是对司法公正的考验。

法院依法审理此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白崇仁案件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五、总结白崇仁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其法律后果对当事人、社会和司法系统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秦光荣云南往事

秦光荣云南往事

秦光荣云南往事作者:赵朋乐刘思洁来源:《人生与伴侣·综合版》2019年第07期杨维骏最后一次在私人场合见到秦光荣,是秦光荣以云南省委书记的身份,代表省委省政府给他拜年。

秦光荣上任后,这位“反腐愚公”,云南省政协原副主席,曾向他反映云南晋宁强征基本农田的问题,没有回复。

杨维骏认为:“这暴露了他本质上和白恩培是一伙的。

”分道扬镳前,两人是昆明市金牛小区的邻居。

白恩培卸任前,“上面”征求老干部对省委书记继任者的意见,杨维骏支持了秦光荣,而非白恩培力挺的仇和。

与多家媒体报道相反的是,杨维骏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并没有实名举报过秦光荣。

2011年11月29日下午,云南省委九届一次会议选举了13名省委常委,秦光荣当选为云南省委书记。

8年过去,当时当选的省委常委,已有4人落马:除秦光荣外,还有时任省委副书记仇和、时任省委宣传部长,后任昆明市委书记的张田欣,以及时任副省长,后任省委秘书长的曹建方。

此外,秦光荣的前任,在秦先后担任云南省委组织部长、政法委书记、常务副省长、省长期间担任云南省委书记的白恩培,也已落马,并被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近6任云南省委书记,有一半出事。

“反腐愚公”识破他也费了些功夫2011年8月25日,在调任云南12年后,秦光荣从云南省长升任省委书记,接替调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白恩培。

据云南网报道,第二天,秦光荣走出省长办公室,逐层看望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打招呼、寒暄、握手,并对大家说:“我要换个地方办公了,谢谢大家多年来对我的关心支持。

”在日常工作中,秦光荣喜欢表现出和善的一面。

但多位与秦光荣有过接触的云南省委工作人员认为,秦光荣很多面,表面上他很和善,实际上和白恩培是一样的。

曾经和秦光荣做了多年邻居的杨维骏也认同这种观点:“秦光荣的执政风格,表面温和,实际上是政治投机分子。

”97岁的杨维骏曾实名举报白恩培和仇和,被称为“反腐愚公”,但他对秦光荣也经历了一个认识过程。

新教材2020-2021学年高中政治部编版必修三课时作业-第九课-第三框-公正司法-含解析

新教材2020-2021学年高中政治部编版必修三课时作业-第九课-第三框-公正司法-含解析

第三框公正司法必备知识基础练进阶训练第一层知识点一公正司法的内涵1.源。

”这给我们的启示是()①公安机关应严加审判,依法执政②法院的审判过程要做到平等和正当③法院的审判结果要体现公平和正义④公民应采取各种手段,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①②B.③④C.①④D.②③2.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下列关于公正司法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B.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C.实现公正司法,必须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D.实现公正司法需要强化司法公开,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3.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下列属于公正司法的是()①全国人大要完善有关法律②法院审判过程做到平等和正当③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④行政机关要公正执法A.①④B.①③C.②③知识点二推进公正司法4.①坚持依法行政②坚持依法执政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④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A.①④B.②③C.③④D.①②5.无数事实一再表明:每一个公正的判例,都是一场浸润人心的普法宣传;每一次捍卫公平正义,都在为法治信仰的大厦增砖添瓦。

实现公正司法要()①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②健全公安机关的监察权③加强人权司法保障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A.①②B.①③C.②③D.③④6.下列符合公正司法的是()①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②就国家机关而言,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要受到国家权力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③人民法院必须接受、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④公民对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监督权A.①②③④B.①③④C.①②③D.①②④关键能力综合练进阶训练第二层1.“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职务犯罪,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了朗朗乾坤。

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概况及其意义

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概况及其意义

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概况及其意义2016年足够引起刑法学界高度关注的莫过于终身监禁的首例法律适用案件, 即白恩培案。

白恩培之终身监禁第一案距2015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 》仅一年左右, 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表明我国继续加强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1、终身监禁制度的政策导向目前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处于攻坚时期, 腐败犯罪分子的每一次现形, 都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终身监禁制度的出台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

其一, 作为真正意义上的无期徒刑, 有利于充分发挥终身监禁制度的威慑力, 有效预防腐败犯罪;其二, 与我国贯彻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呼应, 终身监禁制度可以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 进而减少死刑的适用;其三, 终身监禁制度于特别重大贪污腐败案件中的适用, 对于完善我国刑罚配置结构, 完善刑罚执行构架, 优化刑罚中的人权保障等均具有重大意义。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制度的出台, 不仅是我国在贪污贿赂犯罪整治方面的重大举措, 更体现了我国死刑改革的前进步伐。

"死刑改革是当代中国刑事法治乃至整个法治领域最受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 关乎中国法治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1997年刑法, 相较于1979年刑法, 在限制死刑方面做了明显的改动, 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2007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从地方收归中央, 迈出了死刑改革的重要一步。

2011年, 刑法修正案(八) 取消了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2013年,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中明确指出,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2015年, 刑法修正案(九) 在多个方面体现了对死刑的限制:首先, 取消了9种犯罪的死刑;第二,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 提高了两年期满后执行死刑的门槛(从"故意犯罪";提高到"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 ;第三, 修改了绑架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规定;第四, 也就是本文主要探讨的话题, 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 写入刑法当中, 在条文的解读上, 应当理解成按照以前的规定, 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 应当判处死缓, 并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而不应理解为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依照事实和法律应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后无其他情节改为一般无期徒刑) 的,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应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全册优质教案】最新人教《道德与法制》八上单元教学设计:第三单元法律在我心中(12课时合集)

【全册优质教案】最新人教《道德与法制》八上单元教学设计:第三单元法律在我心中(12课时合集)

法律为生活护航教学分析教学准备教学流程第 1 课时《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www.#zzst&*e~p.c@om] 教学分析教学准备教学活动设计《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保障》教学分析教学准备教学活动设计《法律为生活护航》航》的内容,未成年人需要掌握获得法律帮助和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将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使青少年理解法治的道德底蕴,尊崇公序良俗,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着力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青少年适应现代社会,承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重任的需要。

【知识与能力目标】1、知道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对其三大基本特征基本理解;理解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2、能够自主地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教材和生活中的相关案例;3、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在社会生活中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4、理解法律的作用,感受法律对生活的保障作用,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5、初步形成自觉按照法律要求规范自己行为的能力。

【过程与方法目标】通过搜集资料展示资料,进行讨论。

引导学生相互交流课上所学知识,加强巩固知识。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1、在理解道德与法律等规则作用的基础上,认识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则;2、在社会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树立法律意,做一个负责任、守法的好公民。

【教学重点】理解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则。

【教学难点】了解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则。

有关法律的相关视频资料。

一、活动导入小游戏请两名同学上台。

一名用圆规和角尺画方和圆,另一名不用任何工具。

台下的学生比较所画的结果。

得出结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二、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辨别下列情境属于哪种行为规范?学生在校上课要遵守课堂纪律。

单位职工不得迟到早退。

在公交车上主动给老弱病残孕让座。

国家机密不可外泄。

生活为什么离不开社会规则?1、生活生活离不开规则。

道德、法律、章程等都是调节社会成员的规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说话、做事的依据。

为什么有人被“双开”,有人被“单开”

为什么有人被“双开”,有人被“单开”

为什么有人被“双开”,有人被“单开”?作者:姜洁来源:《畅谈》2019年第15期7月11日下午5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同时推送了两则对中管干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通报,一则题为“中国科协原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陈刚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另一则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赵景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细心的读者要问了:他俩为啥一个是“双开”(开除党籍和公职),一个是“单开”(开除党籍)?已经退休的,相当于被“双开”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得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这两个名词说起。

“开除党籍”是对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方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类,其中开除党籍是最重的处分形式,意味着党员身份的终结;“开除公职”则是对公职人员的处分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其中“开除”是最严重的政务处分,意味着公职人员的身份被终结。

翻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一中管干部一党纪政务处分”栏目中公布的消息可以发现,大多数被公布受处分的中管干部都属于“第四种形态”,即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对他们来说,“双开”还不是最终结果,等待他们的还有法律的严惩。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布的审判结果看,被起诉的“老虎”们最终都会因职务犯罪而获刑,严重的如白恩培等人甚至会被处以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7月11日公布的这两则消息中,陈刚即属于被“双开”的情形,通报中称:“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刚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而对赵景文处分通报的表述则是:“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赵景文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反腐案件的涉案财物都去哪儿了

反腐案件的涉案财物都去哪儿了

ANTICORRUPTION反腐反腐案件的涉案财物都去哪儿了不管腐败分子多么狡猾,也不论其贪贿所得财产几经流转,只要具体财产和腐败行为之间关联性的事实能够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都能被依法认定为涉案财物,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不能让腐败分子反因其腐败行为获利文|尹伟查处腐败案件究竟涉及哪些财物为了准确认定和处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涉及的相关财物,严厉打击腐败分子和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具体到检察机关查处的腐败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主要是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具体表现为腐败分子贪贿所得的钱财以及用这些钱财购置的房产、车辆、股票、保险等,司法实践中一般称其为“赃款赃物”。

在贪污贿赂犯罪日益隐匿化和智能化的今天,魏鹏远这样的贪官还是比较少见的,绝大多数的腐败分子都不会将自己贪贿所得的钱财直接存入自己或家人名下的账户中,而是将其用于购置房产、车辆、股票、书画、古董、玉石等,并且是以其他人的名义进行的。

据媒体报道,安徽省原省长倪发科就特别爱好玉石,先后49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字画、玉石、现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00余万元。

然而,不管腐败分子多么狡猾,也不论其贪贿所得财产几经流转,只要具体财产和腐败行为之间关联性的事实能够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都能被依法认定为涉案财物,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不能让腐败分子反因其腐败行为获利。

涉案财物如何到案影视剧中,我们经常见到反贪侦查部门对贪官住所进行查封、扣押涉案财物。

在实践工作中,涉案财物通过四种途径流入检察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主动出击。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理论探析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理论探析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理论探析目前终身监禁制度是基于死缓判决为前提的无期徒刑的执行制度,并为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例外。

作为死刑的替代制度被提出,本文对其进行合理性进行论证以保证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充分的适用,其适用范围可以扩展到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与毒品犯罪。

标签:终身监禁;无期徒刑;刑罚体系2016年1O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白恩培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河南安阳市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死缓执行2年期满被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缓刑、假释,这是终身监禁制度自我国出台以来首次出现司法上的适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日后必定会出现各类问题,笔者试从终身监禁制度的基础理论来对其厘清。

一、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剖析(一)终身监禁制度内涵终身监禁制度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终身监禁属于自由刑的一种,其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终生的人身自由以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

关于终身监禁制度的类型有两种:第一,绝对终身监禁。

该种类型是法官直接适用从而没有自由裁量权,例如英国的谋杀罪。

第二,裁量终身监禁。

法官在适用终身监禁时具有自由裁量权,大多数具有终身监禁制度的国家都采用的这种类型。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第383条之规定就属于上述第二类裁量型的终身监禁制度。

由于我国终身监禁制度要求对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不得减刑,但即使在这种的情况下,对于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仍有可能不被剥夺终生自由。

原因是我国刑法第383条规定第四款“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缓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也即在判处终身监禁之后,如果犯罪分子在死缓考验期满后因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即便当初宣告刑为终身监禁,但由于其前提的改变,对于该犯罪分子也不能再适用终身监禁。

(二)我国终身監禁制度合理性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是伴随着死刑存废的争论而提出的,因为提出终身监禁制度的初衷是为取代死刑[1]。

被判终身监禁r白恩培是不是一辈子走不出监狱了

被判终身监禁r白恩培是不是一辈子走不出监狱了

被判终身监禁r白恩培是不是一辈子走不出监狱了
谭雄
【期刊名称】《方圆》
【年(卷),期】2016(000)030
【总页数】2页(P54-55)
【作者】谭雄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终身监禁司法适用论要——以终身监禁第一案“白恩培案”为视角 [J], 赵宝玉;付立忠
2.终身监禁司法适用论要---以终身监禁第一案“白恩培案”为视角 [J], 赵宝玉;付立忠;
3.越南最大贪污案宣判——6人被判死刑6人被判终身监禁 [J],
4.白恩培成中国“终身监禁第一人” [J],
5.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被判终身监禁 [J], 惠宁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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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恩培-终身监禁第一人

白恩培-终身监禁第一人

白恩培:终身监禁第一人
关于《白恩培:终身监禁第一人》,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法院查明:2000年至2013年,白恩培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

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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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但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认为,根据白恩培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就是说,就算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间白恩培没有故意犯罪,从死缓减为无期,他也没有减刑、假释的资格,必须在监狱终身服刑,把牢底坐穿。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终身监禁制度,白恩培则成为“终身监禁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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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恩培为什么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白恩培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2.4亿多元,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公开资料,这是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终身监禁判决的第一起案件。

当然这是一审判决,如果法定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或者上诉、抗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话,白恩培将成为我国的终身监禁第一人。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以前,我国虽然有无期徒刑,但是并不是真正的“无期”,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这三种方式,一般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少则十几年,多则二十几年,就可以离开监狱回归社会。

首先是减刑,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的,考验期满就可以减为无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经过多次减刑后,原来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就可以刑满释放出狱。

其次是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再次是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是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或者在减刑为有期徒刑后,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通过合法程序,就可以获得暂予监外执行。

一方面,我们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少杀慎杀,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死刑与自由刑之间,“死刑过重”与“生刑太短”形成巨大的落差,缺乏必要的过渡。

同时,近年来一些有权人、有钱人,利用特殊的关系、金钱和手段,非法办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逃避刑罚的惩罚,引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关注和不满。

在这种大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终身监禁这一刑罚执行方式,并且规定不得减刑、假释,其目的和价值就在于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体系,减少死刑的适用,震慑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用制度封堵提钱出狱和花钱买刑,防止有权人、有钱人的逃脱惩罚,实现刑罚惩治和教育的应有功能。

有个小细节,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到。

刑法修正案(九)以及白恩培案判决,关于终身监禁的表述均是:“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那么,问题来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罪犯,可以保外就医么?回答这个问题,需要首先了解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

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规定,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具有三种情形之一、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仅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可以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
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由于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所以终身不能减刑为有期徒刑,即便具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这两种情形,因为无法减为有期徒刑,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而终身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关于最后一种情形,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法律规定,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种罪犯就不可能被判终身监禁,自然也就不存在终身监禁之后的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如果是审判时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有可能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决定终身监禁,但是死缓考验期间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当死缓二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已经过了法定哺乳期限了,不属于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也就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了。

所以,结论就是: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终身不得减刑、假释,终身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2、也有同志可能提出,既然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终身不能暂予监外执行,那为什么不在《刑法》和判决书中直接写明呢?
实际上,这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虽然都是刑罚变更执行的具体方式,但是暂予监外执行是规定在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第四编“执行”之中,作为实体法的《刑法》全文中并没有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

在《刑法》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只有减刑、假释的相关规定,因此,《刑法》中也只规定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但是,刑事法律是一个完整体系,法律之间相互支撑和照应,《刑事诉讼法》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有着严格的、明确的规定,结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可以推导出“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终身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结论。

法律的表述是严谨的、明确的、精炼的,不需要重复的车轱辘话。

不能因为《刑法》或者判决书没有写明终身监禁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就错误地认为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可以保外就医。

3、那么,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怎么办?
《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

罪犯的医疗保
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目前,我国监狱一般都建有监狱医院或者医务室,配备必要的专业医务人员及医疗设施,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药品采购、保管和使用,有的监狱医院和社会医院建立了医疗协作关系。

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都有一个省一级的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至少按照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设置。

国家每年按照罪犯人头数量,对监狱拨付必要的医疗保障、生活保障等经费。

这些监狱内的医疗机构、设施、人员等条件,可以满足服刑罪犯的基本医疗需求。

终身监禁罪犯,患有疾病的,应当在服刑监狱内的监狱医院或者医务室进行医治;病情严重、确有必要的,可以送省一级的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进行医治;监狱系统医疗设施、技术力量不足的,可以聘请社会医院的医生专家到监狱内进行诊断、治疗;罪犯病情复杂严重、监狱系统医疗设施和技术力量不足、确有必要的,在严格审批程序并确保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可以由监狱民警押解罪犯到社会医院临时救治并及时押回监狱。

终身监禁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监狱安排工作人员及其他服刑罪犯帮助照料其生活。

尊重和依法保障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既是监狱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对监狱机关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面。

所以,白恩培,还有以后其他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们,就把牢底坐穿吧,这是法律对特大贪贿腐败分子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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