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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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

减刑、假释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现行减刑、假释制度已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开展。修订减刑、假释司法解释,是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审理工作,实现减刑、假释工作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自承担修订任务以来,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在河北、海南、广东、四川、江西、山东等地召开专门研讨会,分别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刑罚执行机关和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经多次研究、论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并已初步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按照江必新副院长批示,现正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意见。下面笔者就《送审稿》的最新情况作以介绍。

一、名称与结构

(一)名称

经研究,最终确定了《送审稿》的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比于1997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名称,共作了两处改动:

1.将“办理”改为“审理”。依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应行使审理权,“办理”一词不能完全体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属性,故修改为“审理”。

2.删去了“具体应用法律”。因为《送审稿》既有倡导性、原则性很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内容的规定,又有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制度,如减刑撤销制度、假释保证人、保证金制度等,若继续使用“具体应用法律”一词,则与《送审稿》的具体内容不相一致。

(二)结构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规定是刑法、刑诉法的简单重复,显得有些繁杂,建议对其简化。还有意见对新司法解释与1997年司法解释的关系问题提出了疑问。《送审稿》完全涵盖和体现了1997年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在吸收1997年司法解释内容的基础上,对其所作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司法解释出台后,1997年司法解释将废止。另外,《送审稿》删去了部分现行法律已有的规定,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减刑等内容.使得内容更为紧凑,逻辑严密,重点突出。现《送审稿》分为总则、减刑、假释、再审与减刑、假释审理程序和附则共六章,六十二条。我们将继续征求相关意见,不排除对《送审稿》的结构再次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重点修改完善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充分重视反馈回来的每一条意见、建议,并针对各方意见进行了多次研究、论证,重点修改完善的内容主要体现在《送审稿》的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炼、修改、增加了基本原则的内容

《送审稿》继续规定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全面审查、区别对待与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适度从宽的基本原则,并增加了依法审理、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和重大刑事罪犯从严掌握三个基本原则。具体说明如下:

1.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适度从宽的基本原则

在征求意见中出现过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应限制未成年罪犯放宽减刑、假释标准的范围,如对绑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不应放宽。也有意见认为,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标准适度放宽不宜贯彻执行的全过程,而应只限定为首次减刑、假释。经研究认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我国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贯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标准适度放宽,与严格重大刑事犯罪的减刑、假释并不矛盾。对于未成年人重大的刑事犯罪,一方面应严格其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另一方面,考虑到未成年罪犯的特殊性,应对其适度从宽,二者之间并行不悖,体现不同的价值追求。认为对未成年罪犯应只限定为首次减刑、假释的意见,未能完全理解对未成年罪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刑事政策,且若限定为首次减刑、假释,功利性强烈,可能反而不利于未成年罪犯的长期教育和最终改造。故《送审稿》对该基本原则继续做出规定。该基本原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

2.依法审理的基本原则

依法审理的基本原则是针对实践中有些地方直接将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视为有立功表现、简单地将刑罚执行机关的“百分考核制”和法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等同起来等不正确的做法而规定的。“百分考核”制无法准确反映出罪犯的思想改造情况,不能等同于减刑、假释的标准。罪犯在改造过程中所累积的“分”可以作为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重要参考,但不能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依法审理基本原则的规定参照了《刑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了强调,突出其基本原则的地位。

3.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基本原则

该基本原则是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加入的,体现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精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总则”中对该原则予以规定和强调,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同步监督机制的形成,从而促进和保证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的倡导和指引功能。

4.重大刑事罪犯从严掌握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是采纳各方意见后规定的。该原则体现了新司法解释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对新司法解释内容的概括和提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体现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精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有重要的统筹作用。

(二)继续严格减刑条件,延长重刑犯的实际执行期限

本部分切实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本着合法性、合理性、层次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广泛采纳了有关意见建议,在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幅度、最低执行期限、重刑犯减刑条件等方面作了重大的修改,是《送审稿》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送审稿》最大的特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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