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减刑假释司法解释

合集下载

浙江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浙江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浙江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是怎样的?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浙江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8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2018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2016 年11 月15 日最高法发布最新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这是在2012 年《规定》29 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 条,合并条文 2 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 条,新增条文20 条,保留不变3 条,总条文达42 条。

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2018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2018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 年9 月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 次会议通过,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北京监狱管理局20185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北京监狱管理局20185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5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未管减字第7号罪犯王京立,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成份:职员,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因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25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9年6月29日止。

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6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京01刑终1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13日送我所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王京立自入所服刑改造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在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京立深挖自身犯罪根源,并在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

我认罪悔罪,在此次安全事故中,我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

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还是源于我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够,存在得过且过的思想,视安全生产为儿戏,未能将各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位,忽视了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没有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上。

此次事故,给死伤者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和重大的损失,同时也使我身陷囹圄,给我的家人、朋友带来了无限的担忧。

从失去自由的那一刻起,我就要面对现实,不断反思自己的错误,对法律、社会及自身进行重新认识,正视自己,剖析自己,最终重塑新的自己。

把自己改造成为一个有责任心、有担当,对社会有益的守法公民,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在纪律方面,罪犯王京立能够做到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并积极向警察反映问题、汇报思想。

在学习方面,罪犯王京立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各项“光明行”系列教育活动,同时对于监区内组织开展的“光明行”演讲比赛及“践行光明行,读一本好书”等教育活动都能够踊跃参加。

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一、总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全国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工作,有关判决释放人员
的服刑期限减刑及减刑假释审查审批程序,以及判决释放人员社会补充教
育的管理。

二、减刑程序
(一)提出减刑申请
1.减刑申请可以由服刑人员本人、其家属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外来人
士提出。

2.服刑人员本人提出减刑申请,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未被
收缴死缓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3.减刑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由看守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联网系统处理办理
4.减刑申请中应该包括服刑人员的犯罪案情,犯罪行为,减刑后的惩
戒要求,假释后的生活安排,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减刑审查审批
1.看守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联网系统收到减刑请求后,应
及时做出审查意见,并提出同意减刑、不予减刑的减刑建议。

2.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服刑人员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2018年7月减刑假释裁定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2018年7月减刑假释裁定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2018年7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序号姓名罪名原判刑期现刑期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法院裁定结果提请机关1 刘长启故意杀人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前进监狱2 杨士丰强奸5年5年3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3 张国立职务侵占5年5年3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4 刘志平故意杀人5年5年3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5 张永忠故意伤害无期徒刑12年2个月4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6 赵金山故意伤害无期徒刑14年8个月4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7 王涛涛故意伤害15年12年3个月4个表扬奖励减刑9个月前进监狱8 刘春晖强奸10年7年7个月3个表扬奖励减刑7个月前进监狱9 黄立锁贩卖毒品10年8年9个月3个表扬奖励减刑6个月前进监狱10 郭生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受贿20年19年6个月6个表扬奖励减刑6个月前进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京清前进狱减字第018号罪犯刘长启, 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一中刑初字第2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长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长启限制减刑。

2016年1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高刑复字第55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死刑缓期执行起刑日期为2016年1月13日,2016年5月5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二年期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长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公章) 2018年5月4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京清前进狱假字第034号罪犯杨士丰,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广东清远监狱法院裁定罪犯减刑假释结果2018年第6批

广东清远监狱法院裁定罪犯减刑假释结果2018年第6批
十六监区
陈春华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31
十六监区
贺松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32
十六监区
刘应贵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133
十六监区
郭培强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34
医院监区
李志航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26
十五监区
施朋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127
十五监区
彭启富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二十日
128
十六监区
张永钊
2018年12月27日
假释
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
129
十六监区
刘必忠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30
107
十四监区
邓全胜
2018年12月27日
假释
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
108
十四监区
毛政艾
2018年12月27日
假释
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
109
十四监区
李智钧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10
十四监区
李华建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11
十四监区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doc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doc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东方法律宝典出品2018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8〕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 年 2 月 6 日法释〔2018〕 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 年1 月 16 日法释〔 2018〕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年2 月 22 日法释〔 2018〕 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年2 月 22 日法释〔 2018〕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年 2 月 22 日2017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7〕1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 1 月 4 日法释〔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 1 月 10 日法释〔2017〕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1 月 25 日法释〔 2017〕 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 年2 月10 日法释〔 2017〕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 年2 月22 日法释〔2017〕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 年2 月28 日法释〔2017〕 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 年2 月28 日法释〔2017〕 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2 月28 日法释〔 2017〕 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 2 月 27 日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5 月 8 日法释〔2017〕11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6 月 27 日法释〔2017〕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6 月 24 日法释〔2017〕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7 月 21 日法释〔2017〕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 年 8 月 1 日法释〔2017〕15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8 月 14 日法释〔 2017〕1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 年 8 月 25 日法释〔2017〕1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 )的决定2017 年 9 月 22 日法释〔2017〕1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 年 12 月 1 日法释〔2017〕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7 年 11 月 22 日法释〔2017〕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12 月13 日法释〔2017〕 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 年11 月26 日法释〔2017〕 2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12 月26 日法释〔2017〕2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12 月29 日2016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6〕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2016 年 3 月 21 日法释〔 2016〕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 年 2 月 24 日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 年 2 月 14 日法释〔 2016〕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 年 2 月 24 日法释〔 2016〕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2016 年 2 月 22 日法释〔 2016〕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 年4 月 12 日法释〔 2016〕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 年 4 月 13 日法释〔 2016〕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4 月 6 日法释〔 2016〕9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4 月 18 日法释〔 2016〕1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4 月 24 日法释〔 2016〕1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2016 年 4 月 27 日法释〔201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 年 5 月 23 日法释〔2016〕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年 7 月 11 日法释〔2016〕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6 年 8 月 1 日法释〔2016〕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 年 8 月 1 日法释〔 2016〕 1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 8 月 2 日法释〔2016〕19 号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 年 8 月 29 日法释〔 2016〕 2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9 月 7 日法释〔 2016〕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 年 11 月 7 日法释〔 2016〕2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 11 月 7 日法释〔 2016〕 2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 年 11 月 14 日法释〔2016〕2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 11 月 18 日法释〔 2016〕2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11 月 28 日法释〔2016〕2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6 年12 月16 日法释〔2016〕2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12 月23 日法释〔2016〕3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12 月27 日2015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5〕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1 月6 日法释〔 2015〕2 号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第十一批 ) 的决定2015 年 1 月12日法释〔 2015〕3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2015 年 1 月 28 日法释〔 2015〕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 年 1 月 29 日法释〔 2015〕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年 1 月 30 日法释〔 2015〕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2 月 28 日法释〔 2015〕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2 月 16 日法释〔 2015〕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4 月 15 日法释〔 2015〕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4 月 22 日法释〔 2015〕1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5 月 5 日法释〔 2015〕1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5 月 29 日法释〔 2015〕1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6 月 1 日法释〔 2015〕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 年 6 月 29 日法释〔 2015〕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 年 6 月 29 日法释〔 2015〕1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 年 7 月 15 日法释〔 2015〕1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7 月20日法释〔 2015〕1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 年7 月 20 日法释〔 2015〕1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8 月 6 日法释〔 2015〕1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 年 10 月 29 日法释〔 2015〕20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 年 10 月 30 日法释〔 2015〕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 年 11 月 26 日法释〔 2015〕22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12 月 14 日法释〔 2015〕23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12 月 30 日法释〔 2015〕24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12 月28 日2014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4〕 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 年 1 月 9 日法释〔 2014〕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 年 2 月20 日法释〔 2014〕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 年 2 月 24 日法释〔 2014〕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 年 3 月25 日法释〔 2014〕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 年 4 月 23 日法释〔 2014〕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 年 5 月 16 日法释〔 2014〕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 年 6 月 30 日法释〔 2014〕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 年7 月 7 日法释〔 2014〕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 年 6 月 18 日法释〔 2014〕10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 年 8 月12日法释〔 2014〕1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 年 8 月 21 日法释〔 2014〕1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 年 10 月 31 日法释〔 2014〕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 年 10 月 30 日法释〔 2014〕14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 年 11 月 3 日法释〔 2014〕1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 年 12 月 25 日2013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3〕1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 年 1 月1 日至1997 年6 月30 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 年1 月4 日法释〔 2013〕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 年1 月1 日至1997 年 6 月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 年1 月14 日法释〔 2013〕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1 月 16 日法释〔 2013〕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 2013 年 1 月 18 日法释〔 2013〕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 年 3 月 27 日法释〔 2013〕6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 1997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 年3 月1 日法释〔 2013〕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 年7 月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十批 )的决定2013 年 2 月 26 日法释〔 2013〕8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4 月2日法释〔 2013〕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 年 4 月 1 日法释〔 2013〕10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4 月 23 日法释〔 2013〕1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 年 4 月 7 日法释〔 2013〕12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5 月 2 日法释〔 2013〕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 年 5 月 2 日法释〔 2013〕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2013 年 5 月 31 日法释〔 2013〕15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 月 17 日法释〔 2013〕1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 年 6 月 19 日法释〔 2013〕1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 年 7 月 16 日法释〔 2013〕18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7 月 15 日法释〔 2013〕1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 年 7 月 26 日法释〔 2013〕2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 年 8 月 29 日法释〔 2013〕21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9 月 6 日法释〔 2013〕2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2013 年 9 月 5日法释〔 2013〕2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 年 9 月 12 日法释〔 2013〕2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9 月 18 日法释〔 2013〕25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10 月22 日法释〔 2013〕2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 年 11 月 21 日法释〔 2013〕2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 年 12 月19日法释〔 2013〕2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 年12 月23 日2012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2012 年 1 月 13 日法释〔 2012〕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1 月 17 日法释〔 2012〕 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2 月 27 日法释〔 2012〕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3 月 26 日法释〔 2012〕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5 月3日法释〔 2012〕6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 3 月 29 日法释〔 2012〕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 年 5 月 15 日法释〔 2012〕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 年 5 月 10 日法释〔 2012〕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 年 6 月 26 日法释〔 2012〕1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 年 7 月 17 日法释〔 2012〕1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8 月 28 日法释〔 2012〕12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 1979 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 年 8 月 21 日法释〔 2012〕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 )的决定2012 年 8 月 21 日法释〔 2012〕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 年 9 月 4 日法释〔 2012〕1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 11 月 2 日法释〔 2012〕1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 年 12 月 11 日法释〔 2012〕17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 (边 ) 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 12 月 12 日法释〔 2012〕18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2012 年12 月 7 日法释〔 2012〕1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 11 月 27 日法释〔 2012〕2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12 月 17 日法释〔 2012〕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年 12 月 20 日法释〔 2012〕22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12 月 16 日法释〔 2012〕2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12 月28 日法释〔 2012〕2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减刑假释司法解释2019是什么意思

减刑假释司法解释2019是什么意思

减刑假释司法解释2019是什么意思▲一、减刑假释司法解释2018是什么意思减刑和假释,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减刑假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适用相应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罪犯以减轻或免除一部分刑罚的方式予以处理。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程序,保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减刑假释的最新规定和实施细则。

以下将对其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减刑假释的适用范围要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减刑假释适用于刑满释放前的犯人,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服刑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对于刑满释放前的犯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减刑假释审查机制,对其进行评估,并确保其不再危害社会安全。

对于服刑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适用减刑假释。

其次,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要规范。

减刑假释的适用必须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程序予以实施。

对于减刑假释申请人,应当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和犯罪记录,并经过严格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社区调查、心理测评、风险评估等,确保假释后能够适应社会生活并不再危害社会安全。

第三,减刑假释的监督和约束要强化。

为了确保减刑假释的监督和约束措施得到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了假释期间的义务和禁止行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假释期间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

对于违反假释期间的规定的人员,将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假释期间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减刑假释人员的监管,及时了解其行踪和动态,确保社会安全。

第四,减刑假释的效果评估要加强。

为了全面了解减刑假释的效果,及时发现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了减刑假释的效果评估制度。

在减刑假释执行期满后,将对减刑假释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宽大书记、再次犯罪等情况。

根据评估结果,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包括继续减刑假释、减轻或撤销措施等。

最后,减刑假释的信息公开要加强。

为增加透明度,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公开减刑假释的相关信息。

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结果、监督措施等。

最新减刑假释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减刑假释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减刑假释的规定有哪些最新减刑假释的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

▲最新减刑假释的规定有哪些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8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减刑假释规定

减刑假释规定

减刑假释规定减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中的两种特殊方式,旨在对罪犯的刑罚进行适度减轻,并为其提供一定的机会和条件重新回归社会。

减刑是指对已判决入狱的罪犯,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表现出来的悔过表现,通过减少其刑期长度来对其进行刑罚减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减刑可分为普通减刑和特殊减刑两种形式。

普通减刑是指对正常表现良好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学习和思想教育等活动,表现出好的改造态度,并在判决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情况下,根据规定的减刑幅度进行刑罚减轻。

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对于刑期在三年以上且不满十五年的罪犯,可以每年减去未满七个月的刑期;对于刑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罪犯,可以每年减去未满八个月的刑期。

特殊减刑是指对在特殊情况下表现好的罪犯,根据其个人特殊情况和犯罪行为的性质等因素,进行减刑处理。

比如,对老年困病罪犯、未成年犯、女性犯罪分子等,在其刑罚执行过程中,如表现好且确有减刑必要的,可以及时减轻其刑罚。

但特殊减刑不能超过1/3的刑期。

假释是指对判决入狱的罪犯,根据其在狱中经过一段时间无法改造的教育和社会重新认知之后,承诺并达到一定条件后,提前解除监禁程序,让其以特殊方式回到社会。

假释的主要目的是培养罪犯的改造意识,提高其社会责任感,使其能够遵纪守法,重新融入社会。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假释可以分为普通假释和提前假释两种形式。

普通假释是指罪犯在服刑过程中,表现出积极改造态度,符合一定准则和条件,经过一定的时间和程序,可以获得假释。

具体条件包括具有完满和悔过的表现,服刑未达到两年的,应折合刑期迟至;服刑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应折合刑期三分之二;服刑三年以上不满五年的,应折合刑期五分之三;服刑五年以上的,应折合刑期四分之三。

提前假释是指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因特殊原因有较大信用不良记录表现出来,刑期未满的,可以提前解除服刑程序。

具体条件包括服刑未达到两年的,应折合刑期迟至;服刑两年以上不满四年的,应折合刑期三分之二;服刑四年以上的,应折合刑期五分之四。

最高法最新发布:减刑假释司法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最新发布:减刑假释司法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法最新发布:减刑假释司法解释,2017年1⽉1⽇起施⾏昨天上午,最⾼⼈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规定》。

《规定》新增了对决定终⾝监禁的*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1⽇起施⾏。

减刑假释新规主要内容⼀、明确减刑假释适⽤要求本次修改第⼀条中即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

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

⼆、六类罪犯减刑假释从严对职务犯罪罪犯、⿊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怖活动犯罪、严重暴⼒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规定》对于*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减刑条件有着严格规定,例如明确了对被判处⽆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三年以上⽅可减刑,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年有期徒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职务犯罪罪犯,减为⽆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三年以上⽅可减刑,⼀般减为⼆⼗五年有期徒刑,有⽴功表现或者重⼤⽴功表现的,可减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实际执⾏的刑期不得少于⼗五年,死刑缓期执⾏期间不包括在内。

三、被判终⾝监禁不得减刑《规定》新增对决定终⾝监禁的*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四、完善减刑XX间隔幅度针对实践中⼀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刑期偏短,特别是对⼀些重刑犯的刑罚执⾏存在⽣刑过轻、死刑过重等问题,《规定》对有期徒刑罪犯、⽆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罪犯、死刑缓期执⾏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4)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1)减刑、假释建议书;(2)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3)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5)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6)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

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对以下内容予以公示:(1)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2)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3)罪犯历次减刑情况;(4)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

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会公示。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北京监狱管理局2018年6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北京监狱管理局2018年6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6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序号姓名罪名原判刑期现刑期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法院裁定结果提请机关1 王振山诈骗5年5年2个表扬假释延庆监狱2 吕嘉晨猥亵儿童3年3年1个表扬假释延庆监狱3 王合故意伤害死缓15年3个月5个表扬减刑9个月延庆监狱4 韩勇贩卖毒品9年8年1个月2个表扬减刑9个月延庆监狱5 张龙强奸强制猥亵3年6个月2年9个月2个表扬减刑9个月延庆监狱6 马强故意杀人放火17年14年4个月3个表扬减刑7个月延庆监狱7 扈文军强奸5年4年6个月3个表扬减刑6个月延庆监狱8 罗秀和强奸无期15年2个月4个表扬减刑6个月延庆监狱9 孙舰信用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10年9年2个月8个表扬减刑4个月延庆监狱10 郑家利故意杀人10年9年8个月5个表扬减刑4个月延庆监狱11 张宝财故意杀人放火死缓16年9个月4个表扬减刑3个月延庆监狱12 王超强奸5年4年2个月2个表扬减刑1个月延庆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延狱字第42号罪犯王振山,男,1961年7月3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以(2015)朝刑初字第26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止。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2016)京03刑终55号刑事裁定书准许王振山撤回上诉。

2016年6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教育改造,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能够端正改造态度,例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的:“我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此判决是公平、公正、公开的。

”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去做,未发生严重违纪行为。

该犯能够认真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听讲。

2018年第二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二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二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减刑假释法律适用(2篇)

减刑假释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减刑和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重要制度,对于鼓励罪犯改过自新、实现刑罚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减刑是指依法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适当减轻其刑罚。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条件地提前释放。

本文将从减刑和假释的法律适用方面进行探讨。

二、减刑的法律适用1. 减刑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如下:(1)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2)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3)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认为可以减刑。

2. 减刑的幅度减刑的幅度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立功表现以及再犯罪的危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于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幅度一般不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于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幅度一般不超过十八年。

3. 减刑的程序减刑的程序应当遵循以下步骤:(1)罪犯提出减刑申请;(2)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罪犯的减刑申请进行审核;(3)执行机关将审核意见报送人民法院;(4)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作出减刑裁定。

三、假释的法律适用1. 假释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假释的适用条件如下:(1)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2)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3)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认为可以假释。

2. 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3. 假释的程序假释的程序应当遵循以下步骤:(1)罪犯提出假释申请;(2)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罪犯的假释申请进行审核;(3)执行机关将审核意见报送人民法院;(4)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作出假释裁定。

四、减刑假释法律适用的注意事项1. 确保公正性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确保公正性,避免滥用减刑假释制度。

2018年度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2018年度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2016年11月15日最高法发布最新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这是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2018年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2018年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2016年11月15日最高法发布最新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这是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2018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第二十条 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
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8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 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第十九条 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 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第十三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