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流系统蓄电池组维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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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沙县城关水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直流系统蓄电池组维护规程
Q/2CD-1 02 0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我公司直流系统及蓄电池的技术参数、技术要求,重要性及维护事项。
本规程适用于我公司直流系统及蓄电池的维护。
2直流系统蓄电池的重要性及基本要求
2.1 重要性
2.1.1 蓄电池是一种直流电源,它具有电压稳定、供电方便和安全可靠等优点,
适用于发电厂、操纵配电屏合闸、安全保护装置、信号指示及事故照明,是我厂
重要电源设备之一。
2.1.2 蓄电池使用维护的好坏,对于保证电力生产的安全可靠关系极大,而且对
蓄电池的使用寿命有直接影响。
2.2 基本要求
2.2.1 蓄电池维护工应做到安全,加强工作责任感。
2.2.2 在技术上精益求精、质量上严格要求,要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对待维护工作,
熟练掌握电源设备的性能,遵守工作规程,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3技术参数
我公司使用的蓄电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直流系统使用的德国阳光 A412 型免维护铅酸
蓄电池;另一类是 UPS使用的蓄电池。
3.1 直流系统蓄电池:
容量 5 秒钟最大
额定电
C20 放电电流最大负荷
名称型号
压( V)I20(mA )约( A )
允可电流
( Ah)值( A)220V 系统 A 412/180. 0A 12 180. 0 9000 770 2600 24V 系统 A 412/100. 0A 12 100. 0 5000 770 2600
3.2 直流系统整组电池:
蓄电整组电池定值
名称池个浮充均充过压欠压输出电流充电电流输出过数(V)(V)(V)(V)限值( A)限值( A)流值( A)220V 系统20 229 240 260 198 40 20 50 24V 系统12 26.8 27.6 30 23 30 10 50
Q/2CD-1 02 04-
4电池组充放电技术要求
4.1 充电
4.1.1 浮充时可采用两种方法,连续充电和有强充步骤的连续充电。浮充电压
2.27V/单元、限流 0.1Cn(10 小时放电率) ,充至浮充电流小于 1mA/Ah ,且两小
时不变视为充电完毕。
4.1.2 均充以 0.1Cn 电流值,恒流充至单体平均 2.35V/单元,即转浮充。
4.1.3 放电后带有强充的浮充,最高强充电压是 2.4V/ 单元。
4.2 放电
4.2.1 放电后或部分放电后,电池应再充电。
4.2.2 正常容量需从充满电的电池,在20℃情况不,放电20 小时测得。
4.2.3 应避免 100 小时以上放电,如有此种情况应与供应商联系。
5蓄电池容量试验
5.1 容量试验的目的
蓄电池作为储能设备,对直流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起到核心的保障作用,而
容量下降是蓄电池失效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为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必须掌握蓄电池的实有容量,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需要定期进行容量试验。同时,为了
提高蓄电池的工作性能,延长蓄电池的使用寿命,防止蓄电池过早老化,必须定
期对蓄电池进行充放电作业。
5.2 容量试验周期
5.2.1 新装电池在工程验收时(初充电或补充充电)均应做一次容量试验,并
以放出额定容量的80%为准。
5.2.2 每年应以实际负荷做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放出额定容量的30%-40%。
5.2.3 每三年应做一次容量试验。使用六年后宜每年做一次容量试验。
5.2.4 全厂 UPS蓄电池在使用两年后更换新电池。
5.3 容量试验方法
5.3.1 蓄电池放电
5.3.1.1 阳光牌 A400 系列蓄电池的标称容量(也叫额定容量)是以蓄电池液面温度在 25 摄氏度的情况下通过 20小时率恒流放电,电池电压到(终止电压)1.75V时蓄电池所显示的容量。
5.3.1.2 我公司 220V 直流系统蓄电池容量为180AH,用 20 小时率放电,即以
9A 的电流进行放电; 24V 直流系统蓄电池容量为100AH,用 20 小时率放电,即
以 5A 的电流进行放电。
5.3.1.3 放电时,当单元电池电压到(终止电压) 1.75V 时,认为放电完毕。此时检测蓄电池的的标称容量,即 Q=I× H(即容量 =放电电流×放电小时)。 5.3.1.4 220V 直流系统蓄电池组的放电:(以使用 #1 充电屏进行充放电作业为例)将 #1 充电屏及蓄电池组退出运行,用于充放电作业; #2 充电屏继续运行于
原来工作位置 , 对直流系统母线供电。#1 充电机选择“放电”工作方式,放电
电流整定于9A。每隔半小时记录一次被监测典型电池单元的电压及回路电流。
当蓄电池组放电电压下降到允许最低值90%额定电压( 198V)时,装置将自动停
止放电,同时欠压灯亮,报故障信号。此时被监测典型电池单元的电压值降至约
1.95V(即单个电池电压降至 1.95 ×6=11.7V),无法达到 1.75V 的终上电压。据
2003 年 3 月 22 日试验结果,认为此时蓄电池80%标称容量放电结束。故可按 Q=I × H/0.8 式校核蓄电池组标称容量。
5.3.1.5 24V 直流系统蓄电池组的放电:充电机选择“放电”工作方式,放电电流整定于
5A。每隔半小时记录一次被监测典型电池单元的电压及回路电流。当蓄电池组放电电压下降到允许最低值 90%额定电压( 21.6V)时,装置将自动停止放电,同时欠压灯亮,报故障信号。此时被监测典型电池单元的电压值降至
约 1.8V(即单个电池电压降至 1.8 ×6=10.8V),接近 1.75V 的终止电压。此时认为 100%标称容量基本放电完毕,按 Q=I×H/式校核蓄电池组标称容量。
5.3.1.6 放电结束,退出放电操作,转入充电操作。
5.3.2 蓄电池充电
以“稳压”方式给蓄电池充电,按蓄电池最佳充电三阶段法,设置充电电压110%额定电压。此时充电电流值约0.1CN,随着时间的延长,充电电流逐渐下降。
试验人员每隔半小时记录一次被监测电池单元的电压及回路电流。当检测典型电池单元的电压值充至 2.35V(即单个蓄电池电压上升至 2.35 ×6=14.1V),并且充电电流值很低且维持 2 小时不变时,即视为充电完毕。
5.3.3 标称容量的充放电作业拟定一个循环:放电—充电。
5.4 容量试验注意事项
5.4.1 24V 直流系统充电装置只有一套,当用作放电时, 24V 直流母线将完全失
压,故应考滤对机组设备的影响。
5.4.2 蓄电池组的充放电工作选择在机组全停时为宜。充放电时,因蓄电池组
全部退出运行,更应保证厂用电的可靠性,万一厂用电消失,220V 直流母线也将完全失压,所有保护将退出运行。
5.4.3 充放电作业时,应加强对蓄电池的监测,防止放电过度或充电过度。
5.4.4 充电作业时,应保证通风良好,并随时监测充电电流,当有气泡冒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