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新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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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新标准规范
水土流失预测的区别
➢ 预测基础:不采取任何措施→尊重主体设计功能。如:隧 洞出渣量的流失,原来预测基础为直接弃于洞口,方法多 为流弃比。现为预测将弃渣运至指定地点、但没有采取水 土保持措施时的水土流失量。
➢ 预测时段:基建期 + 运行期→基建期定量预测,运行期 只作简单分析,无需定量计算。
➢ 增加了综合说明(置于方案前部,包括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 失预测结果、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水土保持监测、水 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结论与建议)。
➢ 明确了结论与建议要求,强化了保障措施。
水土保持新标准规范
水土保持新旧规范的主要区别
➢ 水土流失预测 ➢ 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与工程界定 ➢ 水土保持工程量与投资估算 ➢ 其它:时段只强调建设期。
水土保持新标准规范
共十四部分
水土保持新旧规范的主要区别
➢ 名称不同,新规范没有了“方案”二个字,主要是对各不 同阶段的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要求,而不再仅仅是对水保 方案的要求。
➢ 章节结构作了调整:将责任范围提前,然后是分区、评价、 预测、措施设计,再是监测和投资。
➢ 强化了评价内容,增加许多限制性规定(水保2007第184 号文提出的 十三条红线,规范中第3章的基本规定)。
➢ 独立费用明细增多(八项)。
水土保持新标准规范
几个概念
➢ 线型开发建设项目:布局跨度较大、呈线状分布的公路、 铁路、管道工程、灌渠等开发建设项目。
➢ 点型开发建设项目:布局相对集中、呈点状分布的矿山、 电厂、水利枢纽等开发建设项目。
➢ 建设类项目:基本建设竣工后,在运营期基本没有开挖、 取、弃土(石、渣)等生产活动的公路、铁路、机场、 水工程、港口码头、电力工程(水电、核电、输变电工 程)、通信工程、管道工程、城镇建设等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新标准规范
水土保持投资的区别
➢ 原以主体计列的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投 资为主,新增防治措施投资为辅。现不再区 分新增和已列水土保持投资,重新计算投资。
➢ 原来防治费用比例偏低,现做了调整,并占 到土建投资的一定比例。
➢ 原来工程量计算不规范,从典型设计图无法 推算出工程量。现要求:典型设计图、平面 布局图对应,有工程量汇总表。
其他问题
➢ 工程建设涉及移民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规模较 小并由建设单位直接实施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 移民与占地规划,在主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出相应 要求,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 与设计,估列水土保持投资;规模较大的,单独编报水 土保持方案。移民(拆迁)安置区多由建设单位出资、 地方政府安置,专项设施拆迁也由其他单位实施,一般 只是列入直接影响区。
➢ 深度要求:与主体同步,一般为可研。补报方案应达到 初步设计及更深的要求。
➢ 分期建设项目分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新标准规范
基本规定
➢ 水土流失防治及措施总体布局应遵循的一般规定:
➢ 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 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减少占用水、土资源, 提高利用效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50433-2008)
二○○八年七月
水土保持新标准规范
主要内容
➢ 水土保持新旧规范的主要区别 ➢ 几个概念 ➢ 基本规定 ➢ 不同阶段的水土保持工作 ➢ 主体工程评价及水土保持工程界定 ➢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 工程勘测与调查 ➢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 ➢ 水土流失预测 ➢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 ➢ 水土保持监测 ➢ 实施保障措施的规定 ➢ 结论及建议
水土保持新标准规范
防治措施的区别
➢ 工程界定:原措施体系为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 持功能的工程为主,新增措施为辅。现重新界定 水土保持工程,不再区分主体设计已有和方案新 增。对不属于水土保持工程的范畴,可以评价并 提出要求。
➢ 典型设计。原为泛指的典型设计,现需针对不同 分区的某一个具体的地形进行设计,并注明其它 尺寸的应用条件及估计个数。不仅要求剖面或断 面图,还要求有平面布局图。
➢ 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0 年。建设类项目方案服务期至方案设计水平年结束,建设生产 类项目服务期应结合首采区、初期灰场等的使用年限确定。 (如对煤矿等生产建设类项目,方案服务期指首采区的开采期 间,对燃煤电厂指初期灰坝的使用期间,至多不超过10年。)
水土保持新标Baidu Nhomakorabea规范
➢ 结果表示:原来强调新增水土流失量,现为在计算总量的 基础上,再分析新增水土流失量。水损失预测(大中城市 及周边地区、南方石漠化地区和西北干旱地区建设项目, 以及有大量疏干水和排水的项目)。
➢ 方法公式:原来有流弃比、类比法、经验公式法、试验观 测法,现推荐类比法,类比基础为周边可比项目的监测数 据,新增量不能为负值。对通用方程,要有长时段的对比 观测资料方可。
➢ 设计水平年是指方案规划内容实施完毕的年份,届时方案确定 的各项防治措施均应布设到位,能稳定存续、发挥或初步发挥 水土保持功能,达到方案确定的防治目标,满足水土保持专项 验收的要求 ,规范中规定建设类项目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 或后一年 ,建设生产类项目为主体工程完工后投入生产之年或 后一年,不是达产年。
➢ 开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以 及其他整治措施。
➢ 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集中堆放在专 门的存放地,并按“先拦后弃”的原则采取拦挡措施,不 得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布设弃土 (石、渣)场。
➢ 施工过程必须有临时防护措施。 ➢ 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
➢ 建设生产类项目:基本建设竣工后,在运营期仍存在开 挖地表、取、弃土(石、渣)等生产活动的火力发电、 建材、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等开发建设项目 。
水土保持新标准规范
设计深度与水平年
➢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达到工程可行性研究 阶段深度,在建、完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阶 段深度。但因各行业的前期工作阶段划分和深度不完全一致,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需根据行业特点做适当深化或补充。
水土流失预测的区别
➢ 预测基础:不采取任何措施→尊重主体设计功能。如:隧 洞出渣量的流失,原来预测基础为直接弃于洞口,方法多 为流弃比。现为预测将弃渣运至指定地点、但没有采取水 土保持措施时的水土流失量。
➢ 预测时段:基建期 + 运行期→基建期定量预测,运行期 只作简单分析,无需定量计算。
➢ 增加了综合说明(置于方案前部,包括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 失预测结果、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水土保持监测、水 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结论与建议)。
➢ 明确了结论与建议要求,强化了保障措施。
水土保持新标准规范
水土保持新旧规范的主要区别
➢ 水土流失预测 ➢ 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与工程界定 ➢ 水土保持工程量与投资估算 ➢ 其它:时段只强调建设期。
水土保持新标准规范
共十四部分
水土保持新旧规范的主要区别
➢ 名称不同,新规范没有了“方案”二个字,主要是对各不 同阶段的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要求,而不再仅仅是对水保 方案的要求。
➢ 章节结构作了调整:将责任范围提前,然后是分区、评价、 预测、措施设计,再是监测和投资。
➢ 强化了评价内容,增加许多限制性规定(水保2007第184 号文提出的 十三条红线,规范中第3章的基本规定)。
➢ 独立费用明细增多(八项)。
水土保持新标准规范
几个概念
➢ 线型开发建设项目:布局跨度较大、呈线状分布的公路、 铁路、管道工程、灌渠等开发建设项目。
➢ 点型开发建设项目:布局相对集中、呈点状分布的矿山、 电厂、水利枢纽等开发建设项目。
➢ 建设类项目:基本建设竣工后,在运营期基本没有开挖、 取、弃土(石、渣)等生产活动的公路、铁路、机场、 水工程、港口码头、电力工程(水电、核电、输变电工 程)、通信工程、管道工程、城镇建设等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新标准规范
水土保持投资的区别
➢ 原以主体计列的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投 资为主,新增防治措施投资为辅。现不再区 分新增和已列水土保持投资,重新计算投资。
➢ 原来防治费用比例偏低,现做了调整,并占 到土建投资的一定比例。
➢ 原来工程量计算不规范,从典型设计图无法 推算出工程量。现要求:典型设计图、平面 布局图对应,有工程量汇总表。
其他问题
➢ 工程建设涉及移民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规模较 小并由建设单位直接实施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 移民与占地规划,在主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出相应 要求,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 与设计,估列水土保持投资;规模较大的,单独编报水 土保持方案。移民(拆迁)安置区多由建设单位出资、 地方政府安置,专项设施拆迁也由其他单位实施,一般 只是列入直接影响区。
➢ 深度要求:与主体同步,一般为可研。补报方案应达到 初步设计及更深的要求。
➢ 分期建设项目分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新标准规范
基本规定
➢ 水土流失防治及措施总体布局应遵循的一般规定:
➢ 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 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减少占用水、土资源, 提高利用效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50433-2008)
二○○八年七月
水土保持新标准规范
主要内容
➢ 水土保持新旧规范的主要区别 ➢ 几个概念 ➢ 基本规定 ➢ 不同阶段的水土保持工作 ➢ 主体工程评价及水土保持工程界定 ➢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 工程勘测与调查 ➢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 ➢ 水土流失预测 ➢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 ➢ 水土保持监测 ➢ 实施保障措施的规定 ➢ 结论及建议
水土保持新标准规范
防治措施的区别
➢ 工程界定:原措施体系为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 持功能的工程为主,新增措施为辅。现重新界定 水土保持工程,不再区分主体设计已有和方案新 增。对不属于水土保持工程的范畴,可以评价并 提出要求。
➢ 典型设计。原为泛指的典型设计,现需针对不同 分区的某一个具体的地形进行设计,并注明其它 尺寸的应用条件及估计个数。不仅要求剖面或断 面图,还要求有平面布局图。
➢ 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0 年。建设类项目方案服务期至方案设计水平年结束,建设生产 类项目服务期应结合首采区、初期灰场等的使用年限确定。 (如对煤矿等生产建设类项目,方案服务期指首采区的开采期 间,对燃煤电厂指初期灰坝的使用期间,至多不超过10年。)
水土保持新标Baidu Nhomakorabea规范
➢ 结果表示:原来强调新增水土流失量,现为在计算总量的 基础上,再分析新增水土流失量。水损失预测(大中城市 及周边地区、南方石漠化地区和西北干旱地区建设项目, 以及有大量疏干水和排水的项目)。
➢ 方法公式:原来有流弃比、类比法、经验公式法、试验观 测法,现推荐类比法,类比基础为周边可比项目的监测数 据,新增量不能为负值。对通用方程,要有长时段的对比 观测资料方可。
➢ 设计水平年是指方案规划内容实施完毕的年份,届时方案确定 的各项防治措施均应布设到位,能稳定存续、发挥或初步发挥 水土保持功能,达到方案确定的防治目标,满足水土保持专项 验收的要求 ,规范中规定建设类项目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 或后一年 ,建设生产类项目为主体工程完工后投入生产之年或 后一年,不是达产年。
➢ 开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以 及其他整治措施。
➢ 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集中堆放在专 门的存放地,并按“先拦后弃”的原则采取拦挡措施,不 得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布设弃土 (石、渣)场。
➢ 施工过程必须有临时防护措施。 ➢ 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
➢ 建设生产类项目:基本建设竣工后,在运营期仍存在开 挖地表、取、弃土(石、渣)等生产活动的火力发电、 建材、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等开发建设项目 。
水土保持新标准规范
设计深度与水平年
➢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达到工程可行性研究 阶段深度,在建、完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阶 段深度。但因各行业的前期工作阶段划分和深度不完全一致,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需根据行业特点做适当深化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