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工程结算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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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单范

整理人尼克

附件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

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地址:联系方式:

委托(联系)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年月日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二)

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三)

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四)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办〔2018〕45号)

(六)《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减少资质审批申报材料的通知》。

二、审批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在武汉市域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要求;

(三)企业应当书面作出承诺;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首次申请或增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3.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4.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或职业技能证书;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企业资质申请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业承包二级(升级)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3.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4.工程中标通知书;

5.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6.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

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

7.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8.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报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公示后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作出承诺(逾期)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所在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诚信管理

对于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者存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不予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阅读和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事后核查的证明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本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愿意承担所有与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后的一切风险和法律后果;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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