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及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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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议》框架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

WTO《政府采购协议》框架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

GA P 由两大部分组成 , 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及 2 4条具
( )采购限额 的差异 。 P 对政 府采购最 低限额做 一 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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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规定 ,即设立 “ 门槛值 ”(h e h l a u ) “ tr s o d v l e 。 门槛 值 ”以上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 ,即 G A P 的管辖范 围为总
【 比较与借鉴】
W O《 T 政府采购协议》框架下我国 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
阮 铃 雯
( 南开大学 国际经济研究所 ,天津 307 ) 0 01
[ 摘要] 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 广泛应用。 在我国,该制度 的建立对于提高财政支出效益,增强国
家财政的宏观调控 能 力具有重要意 义。本文通过对 W O 《 T 政府采购协议》 与我 国政府 采购制度 差异 的分析,就
标 白招标信息公布之 日起至投标截止之 日止均不得 少于 4 ,只在 几种例外情况下 ,4 o天 o天的投标期限可 以缩 短为不少于 2 天 ; 4 在紧急情 况下 , 标期限可 以缩 短为 投
不少于 1 天 。 0
金额在 门槛值 以上的 采购合 同 。 中协议 各附件所 设 其
“ 门槛值 ”如下 :

般为 2 万特别提款权 ; o
附件 3 :其他 采购实体 ( 如公用 事业单位 )的名录
2招标过程中的谈判 。I 规定 ,可以允许采购实体 . GA 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在招标过程中进行谈判: ①采购实体在 招标 公告或投标邀请中已声明采购过程 中可能进行谈判;
②按招标文件评标时 ,没有一份投标具有明显的优势 。 《 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在采用招标 方式时是 否可
如何进一 步完善我 国政 府采购制度提 出 了 议 。 建

浅析WTO《政府采购协定》

浅析WTO《政府采购协定》

浅析WTO《政府采购协定》[ 摘要]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速,国与国之间的商品和贸易往来愈发频繁。

由于具有更高的有效性、技术进步性及价格优势等特性,国际性和全球性采购被看作提高采购效率和获得利润的一种战略武器。

一国政府可以在国际市场中进行政府采购,以追求更低的成本。

WTO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n Goverment Procument)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四个诸边贸易协定之一,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协定的区别在于它不要求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无条件接受,它只对签署方有效,所以成员国有权利决定是否加入此诸边贸易协定。

对本协定的研究,对于中国平稳顺利加入协定,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上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并增加强大的自身实力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 关键词] WTO 《政府采购协定》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制度国际化的趋势是伴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进程而来的,然而却落后于这一进程。

经济全球化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逐渐形成政府采购的多边化和国际化,在20世纪80年代被纳入多边谈判范围的GATT东京回合期内,直至WTO对《政府采购协定》的确定,原来属于“纯粹”的国内法问题,开始具有国际法意义。

就其效力而言,《政府采购协定》作为世界贸易协定的特殊附属性协议(也称复边协议),是关于政府采购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

一、WTO《政府采购协定》制定背景和历史WTO《政府采购协定》的产生与发展不是偶然,而是历史的必然。

可以说是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内因在于世界各国每年政府采购的数额不断上涨,它所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增加,一方面,如今的政府采购行为与以前的政府采购相比情况变得更加复杂,需要更详细,完备地法律加以规制;另一方面,以前的政府采购本属于一国的国内事项,如今,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贸易的自由化,一国的采购供应商可以参与到另一国政府采购实体所从事的政府采购中去,政府采购的内涵已经不再属于一国的国内事项,也上升到了更高的国际层面,因此,迫切需要一部具有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来加以规制世界各国的政府采购行为。

WTO《政府采购协议》

WTO《政府采购协议》

WTO《政府采购协议》(2006年修订版)编者按 2006年12月,WTO采购委员会通过了对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全面修订。

虽然此次修订大多只是对框架进行调整,但这是自1981年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政府采购协议》(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前身)以来,首次对该协议做出修改。

本协议当事方(以下简称缔约方):一致认为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应建立一个有效的多边权利与义务框架,促进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扩大世界贸易,改善世界贸易行为的国际框架。

一致认为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对国外或国内产品、服务及国外或国内供应商,不应以保护国内产品或服务或国内供应商为目的而制定、实施,也不应对不同的国外产品、服务或供应商给予差别待遇。

一致认为应提高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的透明度。

一致认为有必要就通知、协商、监督及争端解决建立国际程序,确保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定公平、及时和有效实施,并尽可能维持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

一致认为应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及贸易需要。

期望按1987年2月2日形成并于1979年4月12日修订的《政府采购守则》第九条第六款第二项规定,在互惠基础上再次对其修改,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项目。

鼓励非缔约方政府接受并加入本协议。

依照上述目标开展进一步谈判。

协议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协议适用于有关本协议附录一(注1)所列采购机构所有采购遵循的法律、规章、程序或做法。

二、本协议适用于所有以合同形式进行的采购,包括购买及不论是否附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或租购,并包括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

三、属于本协议的采购机构,要求未列入附录一的企业按特别要求授予合同时,执行第三条规定。

四、本协议适用于不低于附录一门槛价的采购项目。

第二条合同价值估算一、本协议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按下列规定估算合同价值(注2)。

二、估算合同价值时,应将各种形式的酬金考虑在内,包括溢价、费用、佣金及应收利息。

我国政府采购与WTO《政府采购协议》

我国政府采购与WTO《政府采购协议》

比重 一 般 在 l %左 右 , 由此 0
际 标 准 。 它 强 调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 要 保 证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际 竞 争 性 , 对 国 内 产 品 和 供 应 商 只 能 进 行 有 限 的 保 护 ,不 能 对 国 外 产 品 和 供 应
商 歧 视 , 国 内 有 关 的政 府 采
开 放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让 我 们
的 企业 积极 开拓 国 际市 场 ,
WT 《 府 采 购 协 议 》, 提 O 政
前 做 好 准 备 ,及 早 研 究 政 府
提 高 企业 的竞 争 力 及 效 率 。
五 是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还 可 以 有 效 地 防 止 采 购 活 动 中 可 能 出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有 效 地 保 护 我 国 经 济 。 同 时 ,鼓 励 我 国 企 业 积 极 走 向 国 际 公 共 市 中走 向 成 熟 。 我 们 必 须 从 我 国 的 国情 出 发 ,建 立 与 国 际 法 规 要 求 接 轨 的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规 范 和 公 共 财 政 框 架 要 求 的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尽 快 建 立 政 府 采 购 的法 律 体 系 ,依
看 来 ,政 府 采 购 是 一 个 庞 大
的 市 场 , 吸 引 着 全 国 及 ‘ 界 世 各 地 供 应 商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的 开 放 是 世 界 经 济 一 体 化 的 必 然 趋 势 。 根 据 WTO统 计 , 发 展 中 国家 向外 国 供 应 商 采 购 的 项 目和 产 品 几 乎 占采 购 总 额 的 6 % 。WT 要 求 政 府 0 0
法 管 理 和监 督 政 府 采 购行 为 , 加 强 对 政 府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管 理 ,理 顺 政 府 采 购 管理 机 构 与操 作 机 构 的 职 能 , 加 大 对 政府 采 购 的宣 传 力度 ,

国际工程招标适用法律(2篇)

国际工程招标适用法律(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工程招标活动日益增多。

由于国际工程项目的复杂性,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工程招标适用的法律体系,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为我国参与国际工程招标提供法律参考。

一、引言国际工程招标是指在国际范围内公开征集工程承包商,以实现工程项目的建设。

在招标过程中,各方主体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国际工程招标适用法律。

二、国际工程招标适用法律体系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工程招标中重要的法律依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际条约:(1)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GPA):规定了成员国在政府采购领域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则。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国际招标投标示范法》(FIDIC 招标投标示范法):为国际工程招标提供了一个通用的法律框架。

(3)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协议和招标指南:规定了贷款项目在招标过程中的法律要求。

2. 国家法律法规各国的法律法规也是国际工程招标适用的法律依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家法律法规:(1)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

(2)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3)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

3. 行业规范和标准行业规范和标准是国际工程招标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依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业规范和标准:(1)FIDIC合同条款:为国际工程合同提供了一个通用的法律框架。

(2)中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和监管措施。

三、国际工程招标适用法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国际工程招标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主体在招标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国外招投标规则浅析

国外招投标规则浅析

国外招投标规则浅析国外招投标规则是一个重要的主题,涉及到国际商务、政府采购、项目融资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招投标的定义、规则体系和特点三个方面对国外招投标规则进行浅析。

一、招投标的定义招投标,也称为招标投标,是在国际上广泛应用的商业交易方式。

它通过公开或邀请的方式,将特定项目或商品的信息发布给潜在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并邀请他们提交报价或方案,以供招标方评估和选择。

招投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获取优质的项目或商品,同时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效率的提高。

二、国外招投标规则体系国外招投标规则体系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

这些规则和标准通常由国际组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制定和发布,以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和有效。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外招投标规则体系:1、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是WTO框架下的一个诸边协议,旨在促进各国政府在采购过程中遵守开放、平等和透明的原则,并对国外供应商给予平等机会。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该示范法是一部国际商事交易的示范法,旨在为各国制定自己的招投标法提供参考。

3、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开发协会(IDA)的《借款人采购准则》:该准则规定了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项目中,借款人应遵循的采购原则和标准。

4、欧盟的《公共采购指令》:该指令是欧盟成员国必须遵守的公共采购法规,旨在促进欧盟内部市场的协调和统一。

5、美国的《联邦采购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美国联邦政府的采购政策和程序,包括招标、报价、竞争、合同管理等方面。

三、国外招投标规则的特点1、公开透明:国外招投标规则强调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向潜在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资料,并在评标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竞争性:国外招投标规则通常要求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鼓励竞争,以便在尽可能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中选取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项目或商品。

WTO 与《政府采购协议》

WTO 与《政府采购协议》

WTO 与《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协议》 的宗旨是, 通过消除针对外国货物、 服务和供应商的歧视, 增强透明度,将国际竞争引人传统上属于国内公共财政管理的政府采购领域,实 现国际贸易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世界贸易的扩大。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政府机 关自用或为公共目的而选择购买货物或服务的活动, 其所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不用 于商业转售,也不用于供商业销售的生产。

一、产生背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创立之初将政府采购排除在外。

缔约方在政府采购领域没 有义务对外国货物实行最惠国待遇。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有关国民待 遇的规定,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这一规定,实际上允许缔约方在进行政府采购时 可以优先购买本国货物。

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许多国家的政府及其 控制的机构成为重要的产品和服务采购人, 政府采购占据的货物和服务市场份额 不断增加。

为消除政府采购政策可能引起的贸易壁垒,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 开放和扩大国际贸易,需要一个有约束力的政府间公共采购协议。

20世纪70年代,欧洲共同体首先颁布了《关于协调公共工程服务合同、公 共供货合同的授予规则和程序》的指令。

欧洲共同体的这个重要步骤,促使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在"东京回合"中正式将政府采购纳入了谈判议题?quot;东京回合" 达成的《政府采购守则》于1981年生效,仅适用于签署方。

《政府采购守则》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等基本 原则引入了政府采购领域,但该守则所规定的贸易自由化程度是有限的。

第一, 它只适用于货物的采购,没有包括服务(包括工程服务)的采购,而后者在政府采 购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份额。

第二,它只约束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排除了地方政 府和公用事业单位等重要的公共采购实体。

为此,签署《政府采购守则》的 12 个缔约方在"乌拉圭回合"期间,通过谈判对该守则作了修订和补充,达成了《政 府采购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作者:孙意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 2012年底,欧盟针对我国政府采购的“报复性立法”草案已经完成并得到了欧盟议会的支持。

一旦这份草案最终通过,我国企业将丧失在欧盟内承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机会。

针对这种情形,我国于2012年11月29日向世贸组织(WTO)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第四份出价。

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开放市场法律对策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加入GPA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背景自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政府为了履行入世承诺,就加入GPA(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即政府采购协议和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一直做着坚持不懈的努力。

2001年我国入世时所提交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明确承诺将就加入GPA的问题启动谈判。

而后我国先后四次向WTO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

从表面上看,GPA是一个诸边协议,对我国入世不具有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

但是从我国最新的出价清单不难看出,迫于国际压力,我国正在逐步扩大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由于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具有数额巨大且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而目前加入GPA的发展中国家非常少,这导致GPA的成员方迫切希望我国尽快加入且尽可能大地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

在2012年底我国提交的第四份出价清单中,增加了货物附件,增列了福建、山东、广东等3个省,扩大了地方实体开放范围,并且降低了工程项目门槛价豍。

针对这份出价,GPA 成员方认为我国还应当扩大工程项目,增加地方政府,并且将具有公共职能的国有企业加入其中。

特别是欧盟针对中国的"报复性立法"草案明确规定,如果中国政府不开放更大范围的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中国企业将丧失在欧盟成员国内承揽包括铁路、水务在内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机会。

2023年招标师继续教育-中国与GPA 测试题

2023年招标师继续教育-中国与GPA  测试题

第一讲单项选择题问题1:GATT政府采购工作组论证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意义不包括(C)(8分)A:促进国际贸易增长B:对国家税收的更有效利用C:有利于提升国际地位D:有利于政府政治和经济管理问题2:1979年GPA适用范围不包括(D)(8分)A:中央政府采购实体B:货物项目C:15万SDR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D:服务项目问题3:GPA参加方共有(C)个WTO成员(8分)A:19B:28C:47D:164问题4:中国在加入WTO时对政府采购承诺的内容不包括(B)(8分)A:中国有意成为GPA的缔约方B:中国在加入WTO第二年通过提交附录1出价,开始加入该协议的谈判C:中国自入世起立即成为GPA的观察方,并将尽快开始加入该协议的谈判D:中国中央和地方各级所有政府实体,以及专门从事商业活动以外的公共实体,将以透明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并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平等参加采购的机会问题5:下面(A)推动的政府采购国际化层次最高?(8分)A:WTO《政府采购协定》(GPA)B: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C: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D: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多项选择题问题6:GPA加入程序中包括的环节有(ABCDE)(15分)A:提交加入申请和初步出价B:通告政府采购制度信息C:申请方与GPA参加方谈判D: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加入文件E:向WTO总干事递交加入文件问题7:2012年GPA修改的内容包括(ABCDE)(15分)A:澄清适用范围和定义B:突出采购透明度的重要性C:明确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D:完善招标规则与程序E:新增采购电子化问题8:有关2012年GPA附录一说法正确的是(ABCE)(15分) A:附件1—3是适用协议的采购实体B:附件4—6是适用协议的采购项目C:附件7是附录承诺义务的“总注释”D:附件8是适用协议的采购合同门槛价E:各参加方的出价清单问题9:GPA的诸边性质主要体现在(ACE)(15分)A:自愿加入原则B:必须加入原则C:仅对参加方发生效力D:对所有WTO成员发生效力E: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二讲多项选择题问题8:下面有关加入GPA谈判说法正确的是(ACE)(15分)A:加入GPA谈判确定了参加方实际受协议管辖的范围B:加入GPA谈判实际遵循的是最惠国待遇原则C:加入GPA谈判实际遵循的是互惠对等原则D:加入GPA谈判的成果主要体现在协议附录二中E:加入GPA谈判可采取“部门对等”和“总量平衡”的方式问题9:(ABCD)是参加方在实践中形成的普遍门槛价水平(15分) A:中央采购实体货物和服务13万SDRB:次中央采购实体货物和服务20万SDRC:其他采购实体货物和服务40万SDRD:中央采购实体建筑服务500万SDRE:其他采购实体建筑服务1500万SDR第五讲单项选择题问题1:有关中国加入GPA的机遇,说法不正确的是(B)(6分)A: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程度,促进合理使用资金B: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C:有利于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完善D:有利于减少腐败,促进廉政建设问题2:有关中国加入GPA的谈判原则,说法不正确的是(D)(6分) A:保护国家利益原则B: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C:渐进式开放原则D:全面开放原则问题3:加入GPA,有关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说法正确的是(A)(6分) A:修改和调整以符合GPA规定B:不做修改,直接适用GPAC:对GPA管辖范围,可继续适用采购本国产品条款D:对非GPA管辖范围,禁止适用采购本国产品条款问题4:GPA对受其管辖的国有企业判定标准是(C)(6分)A:商业销售为目的B:商业转售为目的C:受政府控制或影响D:商业销售的货物或服务的生产为目的问题5:下面有关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说法错误的是(C)(6分)A:政府采购市场承诺开放度是指参加方在出价中承诺开放的范围B:政府采购市场实际开放度是指参加方在采购中实际开放的范围C:参加方政府采购市场承诺开放度等于实际开放度D:可以利用国际贸易保护手段控制政府采购市场实际开放度问题6:下面有关欧盟政府采购程序,说法错误的是(D)(6分)A:除规定程序外,欧盟成员国发布采购公告是强制性要求B:所有公告都可在每日电子标讯上(http://ted.europa.eu)获取C: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必须满足非歧视、适当并紧扣合同标的的要求D:最经济有利标的不是欧盟采购授予合同的唯一标准问题7:下面有关美国政府采购,说法错误的是(B)(6分)A: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法,执行《联邦采购条例》的规定B: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是采购执行机构C:联邦政府实行适度集中、分散为主的采购组织形式D:在强调节约财政资金的同时,还要充分体现政策目标问题8:美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特点不包括(D)(6分)A:采购的品种多、种类齐全B:采购的周期性及重复性C:供应商准入门槛低,可通过美国政府合同管理中心注册成为联邦政府采购供应商付D:获得大订单进行拆分预留不是强制性的问题9:有关美国政府采购合同的抗议和上诉,说法错误的是(C)(6分)A:供应商可向合同争议委员会申诉B:会计总署只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形成前和授予阶段的投诉C:供应商在向联邦索赔法院提出投诉请求,并承担举证义务D:供应商恶意投诉会被处以所申请额度3倍的虚假控诉惩罚金,另加收每件1.1万美元的案件处理费多项选择题问题10:下面有关欧盟政府采购说法正确的是(ACE)(15分)A:28个欧盟成员国组成了一个政府采购大市场B:欧盟政府采购没有统一的法律框架C:采购主体包括欧盟及成员国的中央政府实体,地方及地区政府以及公法管理下的机构,经营公用事业领域的公共实体D:建筑服务门槛价为1500万SDRE:积极推动电子化采购,鼓励更多中小企业参与采购问题11:我国《政府采购法》与GPA的差异主要包括(ABCDE)(16分)A:适用范围B:基本原则C:采购程序D:救济机制E:电子化手段问题12:下面有关我国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说法正确的是(ABCE)(15分) A:健全政府采购组织体系B:建立政府采购安全保护机制C:完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D:赋予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职能E:建立制衡的监督管理体系。

WTO《政府采购协定》与中国

WTO《政府采购协定》与中国
数 国家里 ,政府 及其控制的机构是各种商品的最大采购 者,而各国国内要求倾向本国供应商的政治压力往往都是很大的。
WT 政府采购协定 与中国 O
0/ 本刊驻日内瓦特约记者 雷蒙
2 0 年 l 月 1 日,在 W T 年 度 最 后一 次总 理 事 会 会 08 2 8 O 议上 ,各 下属机 构 的 主席 汇 报 了本机 构 年度 工 作情 况 。其 中 ,政府 采购 委员 会主 席N c o s Nigi ih l g l a 介绍 到 ,中 国台 北在 2 0 年加 入 了 政府 采购 协 定 ( P 08 G A) ,同时 , 中

会 儿 ,他亲 自走下 主席 台 ,微 笑 着将 一 个字 条 递 到 中国
际竞 争 的公 平 和非 歧 视性 ,新 的协 定还 在 规则 方 面进 行 了 强化 。例如 ,政府 需 制定 国内程 序 ,使 落 标者 可 以挑 战投 标 采购 决策 ,尤其 是在 该决 策 不符 合G A时 可要 求重 新投 P
国内产 品 或供 应 商 ,不歧 视 外 国产 品 或供 应商 。该 协定 有
( ( 政府采购协定 及其产生背景
《 府 采购 协定》 ( 文缩 写G A 政 英 P )是 世 界 贸 易组 织的 复边 协 定之一 。 它 由两部 分构 成 , 第一 部 分有序 言和 2个 条 4
款 ,第二部分是签署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清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刊物清单等5 附件。第二部分需要经过谈判确定, 个 所以这里只介 绍第一部 分。协定的2 个 条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适用范围、非歧视 义务、防止限制公平竞争的 4 规则、最大可能竞争的采购方式、防止歧视 的保障制度和其他。
购 的法 律 、法 规 、程 序 和做 法 更加 透 明 , 以确 保 其 不保 护

论WTO《政府采购协定》及我国的加入

论WTO《政府采购协定》及我国的加入

政府采购是关乎国民经济 的重大问题 ,最初 ,政府采购问题
被明确地排除在关贸总协定 ( ATT)和 WT G O的所确定 的多边 其他政府指定的实体 ,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 ,还包括其 他实体 贸易规则之外 ,G T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了国 民待遇原 则,但 是 如政府的代理机构。除了中央一级的的政府采购实体之外还包括 AT 第四条第八款规定“ 本条的规 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采购供政府 地方政府采购实体 ,主要是地 方大城市及其经济实体 。并且 属于 A. 公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 以生产供商业销售 的物 品的管理法令 、 地方一级的水力、电力 、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部 门以及汽车等公 条例和规定。 本条的规定也不妨碍对国 内生产者给予特殊 的补 共运输及邮电通讯部门也都被纳入受约束的地方政府采购实体的 B. 贴 ,包括从按本条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 范围 。这些实体要在成员国提 交的清单 中列明。只有列明的采购 购买本国新产品的办法 , 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补贴。 ”甚至在G ATS 单 位 才 受 协 定 的 约 束 。 协 定下 ,政府采购也被排 除在服务 贸易市场 准入承诺 的范围之 外。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 ,政府采购长期游离于 多边 贸易体制之
购 市 场 ,一 定 时 间 以后 再 开 放 我 国 的政 府 采 购 市 场 。我 国 在 加 入
2 主要 内容 . G A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诸边协定 , 宗旨就是要求政 P 其 府采购市场开放 ,以非歧视待遇原则作为政府采购行为的准则, 以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 度的 自由化。其主要内容为 : 第一 .政府采购的主体

交通 、邮电等部门采 购货物和范围方面 ,各成员方受协议管辖的 第三 .政府采购协定的宗 旨和主要 目标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摘要】2011年底,我国正式向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提交了第3份出价清单并首次纳入地方实体,这标志着我国加入gpa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对我国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然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存在不一致之处,为了应对加入gpa的承诺,需要对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

【关键词】政府采购;世界贸易;对策一、我国加入gpa的进程gpa(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即政府采购协议,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就政府采购方面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该项协议由政府采购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wto成员中加入gpa的缔约方,从而在该项协议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012年3月30日政府采购委员会正式通过修订版协议。

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时就承诺将尽快启动加入gpa谈判。

2002年2月,我国成为wto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观察员,2007年底,我国向wto提交了gpa所规定的附录清单,针对我国的第一次出价,各成员国提出了要价,由此启动了加入谈判的进程。

2010年7月我国提交了修改出价。

2011年11月我国提交了第3份出价清单,其中包括地方实体,采购范围和主体有所扩大。

①而在2012年7月18日wto政府采购委员会上,我国表示今年年底将再次提交第4份出价清单,并将考虑gpa缔约方的出价请求。

②gpa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认识到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的制定、采用或对国外或国内产品和服务及对国外或国内供应商的适用不应对国内产品或服务或国内供应商提供保护,也不应在国外产品或服务或国外供应商之间造成歧视”[1]截止到2012年7月10日,共42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gpa。

③而我国的加入只是时间问题,及时了解gpa规则,熟悉国际采购市场,制定合理措施乃是当下的难题。

WTO政府采购协定

WTO政府采购协定
1.142 -0.067
-0.137
公开招标
采购方法
选择性招标
有限招标
谈判采购
招标程序
招标通知 供应商资格 投标和交货时限 招标文件 技术规格 标书的提交、接收和开启 合同的授予
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范围:发达国家应努力列入购买对发展中 国家有出口利益的产品和服务的实体
阿尔巴尼亚 * 阿根廷 澳大利亚 亚美尼亚 喀麦隆 智利 中国 * 哥伦比亚 克罗地亚 格鲁吉亚*
约旦 * 吉尔吉斯 * 摩尔多瓦 * 蒙古 阿曼 * 巴拿马 * 斯里兰卡 土耳其 注:* 加入谈判进行中
三、协定的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
非歧视原则:第3条 --给予其他参加方货物、服务和供应商的 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货物、服务和供滴 的待遇 --不得歧视其他参加方的货物、服务和供 应商
什么是政府采购?
运输和其他基础设施:公共交通、机场、 公路、饮用水、电
公共健康:药品、医院 教育:学校、大学 国防 警察
政府采购的重要性
占GDP 15-20% 占财政支出30% 我国相当于1万亿人民币
二、协定的基本情况
WTO的职能
管理WTO各项协定 提供贸易谈判场所 处理贸易争端 监督各国贸易政策 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 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附录2 各参加方为公布预定招标通知--第9条第1款及授标后通知--第18条第1款所 使用的出版物
附录3 各参加方为每年公布关于在选择性招标程序中的合格供应商常设名单信息所 使用的出版物--第9条第9款
附录4 各参加方为公布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裁决及本协定涵盖 的任何有关政府采购程序所使用的出版物--第19条第1款
服务贸易总协定

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和影响

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和影响
的 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工作目前已开始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和制度 化, 但由于起步较晚, 政策法规尚不健全, 与WTO《 政府采购协议》 的 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 法律保障方面。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 虽制定 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 但我国还未制定《 政府采购法》 或完整的政府采 购制度管理条例, 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 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 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缺乏法律的保障。 2、 政府采购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 依据国际惯例, 地方政府的采
招标采购、 选择性招标采购、 限制性招标采购和谈判式招标采购四种。 从范围上看, 我国招标方式更为狭小, 选择余地小, 对开放后的中国市

(二) 、 建立我国 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1、 界定政府采购制度 的 适用范围。从采购主体看, 政府采购制度的 我国 适用范围 应当确定 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从采购资金的性质看, 所有
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 有规定外, 均应纳人政府采购的范围。 选择政府采购模式。 2、 从我国的 实际情况来看,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 分散并以集中为主的模式。 明确政府采购的方式。 3、 政府采购方式可 分为两大类: 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的角度看, 应选择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 其他采购方式相配合的方式。 4、 设置政府采购机构。 、 (1) 在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政府 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 制定、 修改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法规、 政
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 起始限 我国目 额。 前尚无 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 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这意味着 超额部分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 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

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

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
经 济性 和 高效 率 。

WT 《 O 政府采购协议》 的 主 要 内 容
G A在 WT P 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 四中的4 个 “ 边贸 易协定 ”之一 ,整个 GP 由两 大部 诸 A
分组 成 ,第 一部分 包括序 言和 2 4个条 款 ,第二 部分是 附录。GP 的主要 内容 可 以归纳为 : A ( ) 目标 和 原 则 一 G A确立 的 目 P 标是 :其一 ,通过建 立一个有

效 的关于政府 采购 的法律 、规则 、程序和措 施方 面 的权 利 与义务 的 多边框 架 , 实现世 界 ,改善 并 协调 世界 贸 易现行的环境 ;其二, 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 大 ,加 强透 明度和客观性 ,促进政府采 购程序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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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珠海市委党 珠海市行政 学院 臻 椎 校
20 年第1 06 期
W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 To 与 我 国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的 完 善
刘 正 祥
( 中共 汕头市委 党校 ,广 东 汕头 5 7 ) 0 1 1 5

收稿 日期 :20 一 1 1 0 5 I- O
作 者 简介 :刘正 祥 ( 9 2 ) 男,安 徽肥 东人 ,中共 汕 头市 委 党校 法 学教 研 室副 主任 、 副教 授 17 一 ,
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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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珠海市委党校 珠 海市行政学院 徭 报
真研 究该协议 的具体 内容 ,并借 鉴和吸 收该 协议缔 约方 的成 功经验 ,以改革 和 完善我 国现行 的政
府 采 购制度 。 关键词 : WT O;《 政府 采购协议》 ;政府 采购制度
中图分类号: F 1 . 824 5
文献标识 码:A

WTO《政府采购协议》(2012版)中文 .doc

WTO《政府采购协议》(2012版)中文 .doc

WTO《政府采购协议》(2012版)中文序言本协议各参加方(以下简称“参加方”):认识到需要就政府采购建立一个有效的多边框架,以期实现国际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和扩大、改善国际贸易行为框架;认识到有关政府采购措施的制定、采纳或应用,不应用于对本国供应商、货物或服务的保护,或者对外国供应商、货物或服务造成歧视;认识到政府采购制度的完整性和可预见性,对公共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效力,对参加方经济运行和发挥多边贸易体制功能都是必不可少的;认识到本协议下的程序性承诺,应当在适应每一参加方特殊情况方面有充分的灵活性;认识到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需要;认识到政府采购透明性措施的重要性,以透明和公正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的重要性,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可适用的国际文件避免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的重要性;认识到对本协议涵盖的采购,使用和鼓励使用电子手段的重要性;期待尚不是本协议参加方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接受并加入本协议;为实现上述目标将进行进一步谈判;特此达成以下协议:第1条定义就本协议而言:(a)商业性货物和服务,是指一种在商业性市场上已普遍出售或待售的货物和服务,通常由非政府购买者为非政府目的买入;(b)委员会指的是根据第21条第1款成立的政府采购委员会;(c)建筑服务,是指一种根据《联合国暂行中央产品分类》(CPC)第51类,以任何土木或者建筑工程手段实现其目的的服务;(d)国家,包括作为本协议参加方的任何独立关税区。

对于作为本协议参加方的独立关税区,在本协议中用“国家的”一词表述的,该表述应当被理解为与该关税区有关,除非另有规定;(e)日,是指日历日;(f)电子反拍,是指一种通过电子手段展示投标供应商的最新报价或可量化非价格评标因素折算的价值或两者兼有,从而产生投标排序或重新排序的迭代过程;(g)以书面形式或者书面的,是指以任何可阅读、复制和传播的文字措辞或数字记数的表达方式。

可包括以电子方式传输和存储的信息;(h)限制性招标,是指采购实体与其选择的一个或数个供应商接触的采购方式;(i)措施,是指与涵盖采购有关的任何法律、法规、程序、行政指南或者做法,或采购实体的任何行为;(j)常用清单,是指一种供应商清单。

WTO政府采购协议

WTO政府采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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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疑的结果
(1)临时措施,保护供应商参与采购的机会 导致采购活动中止,考虑公共利益因素 (2)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或者因为本国 法,供应商无权直接对违背协议的行为或制 定的法规进行质疑时,供应商遭受的损失而 采取的纠正或补充仅限于准备标书花费或者 有关质疑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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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于1981年1月1日起 对当时已接受《政府采购协议》的GATT缔约方生 效。 1987年,《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方对1979 年协议做了修改。1993年,各缔约方在乌拉圭回 合谈判时,又在东京回合的基础上就《政府采购协 议》达成了新的内容,形成了1994年《政府采购 协议》,宗旨为通过消除针对外国货物、服务和供 应商的歧视,增强透明度,将国际竞争引入传统上 属于一国政府财政管理的政府采购领域,实现国际 贸易程度的自由化。
(1)采购实体资格提供; (2)GPA委员会审查采购实体提供的资料和 义务履行情况 主要是促使政府采购实体履行合同义务的措 施,没有涉及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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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GPA的救济制度
1、国内层面的救济 质疑 供应商能对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采购过程中产 生的,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 非歧视、及时和透明 2、国际层面的救济 WTO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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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歧视待遇通过国民待遇体现
缔约方的政府采购制度应当无条件地保证对来自 另一缔约方的产品、服务以及供应商提供不低于 向国内产品、服务及供应商所提供的待遇。不低 于向其他一方的产品、服务及供应商所提供的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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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 协议第5条 各缔约方的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政府采购法 律法规不得含有基于国别属性和所有权成分的 比重而在当地设立的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 的条款、不得包含有基于被提供的产品与服务 的生产国别而歧视当地设立的供应商的条款

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及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

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及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

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及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 发达国家迫切希望我国签署《协议》的主要原因,是盯住了我国数额巨大,而且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

尽管我国政府采购的金额目前还很难以精确的数字来表达,但如果以一般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10%比例衡量,我国政府采购金额超过千亿美元,考虑到我国财政支出相当一部分还承担着建设性支出的功能,因此,这个数额可能还要大些。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和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财政支出的结构将进一步得到调整,采购支出的比重将会不断提高。

如此巨大的采购市场及潜力,对那些技术先进,但国内市场饱和、经济增长率较低的西方国家无疑充满了诱惑。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背景1946年起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由于当时政府采购的市场份额和规模还不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未充分显示,因此当时制定的有关条款将其作为例外,排除在总协定约束范围之外。

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国或本国产品实施时,不应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5条规定,“不得建立或维持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规则,直接或间接地要求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

有关国民待遇的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理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但该条第8款却又规定,“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采购供政府共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以生产供应商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和规定,”同时指出,“本条例规定也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以特殊的补贴,包括从按本条例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人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本国新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补贴。

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背景下我国相关制度面临的挑战和应对建议

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背景下我国相关制度面临的挑战和应对建议

责任编辑〇张振〇中国经贸导刊I胃易加入W T O《政府采购协议》背景下 我国相关制度面临的挑战和应对建议□刘栩畅《政府采购协议》(全文简称GPA)是WTO框架下 针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一项诸边协议,由WTO成 员通过谈判方式自愿加人。

目前,GPA有20个参与 方,共48个国家和地区。

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时 承诺尽快提交GPA初步出价启动谈判,2007年正式 启动谈判并提交了初步出价,2019年10月提交了第7 份出价。

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 式主旨演讲中,将加快加人GPA进程作为我国扩大开 放的重大举措之一。

加人GPA既有利于我国企业进人 GPA参与方的政府采购市场,也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 效益、透明度等的提升。

在未来加人G PA的背景下,我 国面临着国内相关制度与国际规则对接的不少挑战,本文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为后续出价谈判以及加人 GPA后国内相关制度优化完善提供参考。

一、加入GPA对我国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的挑战GPA是各参与方开放本国(地区)政府采购市场 的协议,在具体规则上涉及政府采购的要素,即政府采 购如何界定、采购行为如何规范和监督等,因此本部分 从政府采购实体、采购方式、采购政策以及采购救济等 方面,分析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相关制度面临的挑战。

(一)政府采购实体方面,哪些实体纳入开放清单面临挑战政府采购实体界定谁的采购应该被纳人规则的范 围。

GPA文本(2012年版本,下同)定义的采购实体,包 括中央政府实体、次中央政府实体以及全部其他实体,且在被涵盖采购的界定中强调为了政府目的而进行。

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此可看出,G PA的政府采 购实体明显范围大于我国《政府采购法》认定的范围,特别是其他实体方面。

首先,《政府采购法》的实体范围 中只有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并没有包 括国有企业。

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之比较

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之比较

作者: 王勇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73-78页
主题词: 中国;《政府采购法》;从政;完善;《政府采购协议》;国内产业;谈判;重要意义;帮助;
代理人
摘要: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其代理人为自身消费而不是为商业转售目的所进行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不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我国也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价值.我国已经制定并且通过了政府采购法.同时入世以后,我国就要进行有关接受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所以,本文结合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主要从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对象、政府采购的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以及如何保护国内产业等五个方面进行比较.从而希望对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的完善以及我国就接受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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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议》及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2001年12月11日,多哈会议一声槌响,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由此迎来了新机遇和挑战,尤其在是否接受WTO《政府采购协议》约束方面。

实际上,在我国实际申请加入世贸组织谈判过程中,《协议》一些主要缔约国就将签署该《协议》作为支持我国加人世贸组织一个重要条件。

美国确定了协议谈判三个重要对象,即中国、中国台湾及澳大利亚。

欧盟甚至提出,我国可先签署《协议》,并先享受《协议》权利,后承担义务,即我国供应商可先进入欧盟采购市场,获取采购合同,到一定时间以后,再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

我国也承诺将在入世两年后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

发达国家迫切希望我国签署《协议》主要原因,是盯住了我国数额巨大,而且前景广阔政府采购市场。

尽管我国政府采购金额目前还很难以精确数字来表达,但如果以一般政府采购规模占GDP10%比例衡量,我国政府采购金额超过千亿美元,考虑到我国财政支出相当一部分还承担着建设性支出功能,因此,这个数额可能还要大些。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随着政府职能转换和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建立,财政支出结构将进一步得到调整,采购支出比重将会不断提高。

如此巨大采购市场及潜力,对那些技术先进,但国内市场饱和、经济增长率较低西方国家无疑充满了诱惑。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背景1946年起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由于当时政府采购市场份额和规模还不大,对国际贸易影响也未充分显示,因此当时制定有关条款将其作为例外,排除在总协定约束范围之外。

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运输、分配或使用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国或本国产品实施时,不应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5条规定,“不得建立或维持要求产品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国内数量规则,直接或间接地要求产品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

有关国民待遇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国领土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全部法令,条理和规定方面所享受待遇,应不低于相同本国产品所享受待遇。

”但该条第8款却又规定,“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采购供政府共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以生产供应商销售物品管理法令,条例和规定,”同时指出,“本条例规定也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以特殊补贴,包括从按本条例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收人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本国新产品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补贴。

”可见总协定最初条款中对政府采购所可能造成贸易歧视严重估计不足,因而给各国政府在其采购活动中实行歧视做法留下了隐患及可乘之机。

由于政府采购没有包括在WTO多边贸易规则之内,政府采购市场便有很大歧视性和封闭性,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多变体制中形成了一个贸易开放“盲区”。

实际上,许多国家常常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要求本国政府部门或机构在采购供其自身消费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以限制外国货物进口,保护本国供应商利益。

如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给予本国厂商以极大优惠,从政策上和法律上确保政府机关优先购买美国产品,歧视外国商品进入。

同时对外国政府在政府采购中对美国产品歧视性政策和做法规定了严格报复程序。

因此,西方发达国家常常把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作为非关税壁垒一种重要措施和其执行对外贸易重要措施。

随着国际贸易发展,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到了80年代,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成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最大买主。

据估计,国际政府采购总额每年都达数千亿美元,占世界贸易总额10%以上。

但由于政府采购不受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限制,也不适用其最惠国待遇条款,各国可自由优待本国产品或某外国产品而歧视他国产品,导致大量国际贸易活动背离总协定规则。

歧视性政府采购已日益发展为国际贸易中一个严重障碍,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二、《政府采购协议》签订及主要内容(一)《政府采购协议》签订WTO宗旨之一是促进贸易自由化。

二战后,各国急于恢复国内经济,面对美国产品强大竞争力,纷纷采取贸易保护主义,虽然二战后各国关税总水平在不断下降,但非关税壁垒却不断增多,据统计,仅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非关税保护措施就有1200多种,政府采购市场更是铜墙铁壁。

各国都强调政府采购对民族产业支持重要性,如日本、韩国政府购买对汽车和电子等产业发展、崛起就起来巨大作用,特别在60、70年代,幼稚产业保护论和进口替代论等流行一时。

由于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如何评价第8款政府采购规定,早就在关贸总协定引起各国争论。

在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谈判中,政府采购问题终于被纳入东京回合谈判范围,并于1976年7月成立了政府采购分题组,专门谈判政府采购问题。

从性质上说,政府采购谈判内容带有技术性问题,具体争论问题有:①无差别原则例外允许程度;②公开原则适用范围有多大;③适用限额如何确定;④政府采购范围要扩大到什么程度;⑤是否同意发展中国家特别处理等。

经过长期讨价还价,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

《协议》规定基于国家安全而采购必要物品、或是根据维持公共秩序、卫生防疫上需要而采取限制措施可以例外,可以不适用于《协议》要求。

要求各国放弃对本国供应者及产品价格优惠,并对政府采购合同投标与开标程序做出详细规定,以确保政府各种规章制度不被用来偏袒和保护本国厂商及本国产品,而对外国供应者及其产品实行差别待遇。

《协议》规定凡政府采购价值达到或超过15万特别提款权,其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应无条件地向其他缔约国产品和供应者提供优惠待遇。

此种优惠待遇不得低于向国内和任何第三国产品和供应者所提供待遇。

采购所规定技术要求,应是性能方面,而不是设计方面,并应以国际标准,或公认国家标准为依据,不得借此给国际贸易设置障碍。

为确保供应商在一个平等水平上进行公平竞争,应采取招标程序进行。

地方政府公共机构以及与政府有关机构所采购物品,作为《协议》以后努力目标。

该《协议》于1981年1月1日起对届时已接受或加入该<协议)各国政府开始生效。

1987年,《协议》缔约方对1979年《协议》做了修改。

1993年,各缔约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上,又在东京回合基础上就《政府采购协议》达成了新内容,新《协议》扩大了旧《协议》适用范围。

(二)《政府采购协议》主要内容1、协议宗旨和基本目标a.通过建立一个有效关于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权利与义务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扩大和更大程度自由化,改善协凋世界贸易运行环境;b.各国关于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和程序作法均不得对国内供应商提供保护,以在国内外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c.各国应提高政府采购法规及程序作法透明度;d.建立磋商、监督和争端解决国际程序,以确保有关政府采购法则能得到公正、迅速和有效地执行,维持权利和义务平衡;e.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发展、财政与贸易需要应给予特别考虑。

2、协议适用范围a.从采购主体而言,“协议”适用于一国政府部门、机构或其代理机构。

各国可在加入“协议”时提交—份清单,列明本国适用“协议”有关单位。

这样做目在于,只有列入清单单位才接受“协议”约束和支配,名单以外其它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采购则不受约束。

由于世界各国政府采购领域有很大差别,签署国在适用“协议”主体范围上各有不同也就不足为奇了。

例如在日本,“协议”适用范围是所有中央政府机关(包括司法、立法机关)、47个都道府县和12个政令制定城市政府机关以及84个特殊法人;在美国,为所有中央政府机关、37个州政府机关以及包括田纳西河流管理局和圣劳伦斯航路开发公司在内11个政府下属机构;在加拿大,则为所有中央政府机关(包括部分司法机关,但不含立法机关)和9个联邦下属企业。

b.从采购对象来看,“协议”适用于以任何契约形式采购产品、建筑工程和服务(以及产品与服务联合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分期付款购买、有无期权购买等。

但“协议”不适用于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采购,如BOT等。

c.从采购限额上看,“协议”适用限额规定在附件中,对各签署国中央政府而言,达到13万特别提款权以上采购均要适用“协议”;对于地方政府和其他主体,由各签署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做出承诺。

d.“协议”第23条规定了“协议”例外,即不适用于“协议”几种情形。

一是缔约方有权在采购武器、弹药或战争物资,或采购为国家安全或国防目所需物资等方面采取其认为必要行动;缔约方政府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人类、动植物生命与健康,知识产权或为保护残疾人、慈善机构或劳改产品而采取必要措施。

3、协议其他内容协议还在“技术规范”、“供应商资格审查”、“招标程序”和“质疑与争端解决”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三、协议对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影响政府采购协议主要目是限制购买国货政策,把国际竞争因素引入国内政府采购市场。

为了达到这一目,《协议》确立了由政府实体部门承担非歧视采购这一具有深远意义义务,包括国民待遇和保证投标程序透明度详细措施。

然而,承担这种义务交易是在有限范围内,即《协议》仅适用于签字国家提交附表上实体部门。

由于采购授标决定具有敏感性,许多签字国家又有传统采购国货政策,因此协议执行一直不很顺利,特别是头几年,签字国向政府采购委员会申报了一系列没有按标准执行案件。

当然,有些问题通过双边协商和委员会会议讨论后得到了解决。

目前为此,参加该协议缔约方有,奥地利、加拿大、欧共体、芬兰、香港、以色列、日本、挪威、新加坡、韩国、瑞典、瑞士和美国等,此外,尚有30多个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包括十国)、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等也派观察员参加《协议》委员会会议。

显而易见,协议成员国多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国内企业竞争力较强,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并未出现外国供应蜂拥而入情况,在英美等经济大国,外国供应商要进入该政府采购市场也非易事,统计表明,美、日、加、西欧13万SDR(特别提款权)以上政府采购中,外国产品所占比重都不高,加拿大为20%,日本为16%,美国为9%,西欧只有1%,一些小成员国购买反而更加国际化,如香港政府采购市场外国产品比例超过了90%。

四我国应对WTO《政府采购协议》对策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特殊消费市场,它封闭是暂时,开放则是必然趋势,当然开放必须是对等。

由于我国至今还未签署国际性或区域性政府采购协定,我们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做出了强制性购买国货规定。

在采购实践中,采购机关也基本上做到了优先购买国货。

这种局面明显地限制了跨国公司商业机会,引起了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政府采购协议》是诸边协议,也就是所谓简单复边协议,是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自愿参加,只对签字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而且各个国家在申请加入该协议时,要同参加谈判其他方商谈,确定彼此可接受使用国民待遇原则实体、产品和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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