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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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建筑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劳务分包企业考核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

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劳务分包企业内部管理、生产经营、劳动用工管理、工人工资发放、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双卡”管理落实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第七条劳务分包企业内部管理考核主要内容:

(一)内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转。重点是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设置、劳务工长的配备和职责的履行;

(二)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重点是对工人、施工现场的有效管理,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三)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

(四)是否存在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五)“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六)企业人才培训管理是否到位,重点是技术工人持证上岗问题。

第八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

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九条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十条劳务分包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核定范围承揽工程的;

(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为达到不合理目的,组织制造突发事件,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经检查施工现场未办理“建管亲情卡”和“爱心

工资卡”,或“双卡”未发放给持卡者本人、办理“双卡”后未激活使用的务工人员超过20%的;

(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七)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每死亡1人的;

(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因劳务分包企业原因发生深基坑坍塌、塔机、脚手架、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评估不合格的;

(三)未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被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

(四)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农民工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五)经检查施工现场办理“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的务工人员达到80%,但仍存在未办理“双卡”,或办理“双卡”后不发放给持卡者本人及未激活使用的;

(六)不使用“建管亲情卡”办理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及入场、离场手续的;不通过“爱心工资卡”发放工人工资的;

(七)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八)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九)调查取证时工作不配合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劳务工长或劳务工长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责任的;

(二)农民工工资发放和劳动合同签订时未经本人授权代签字的;

(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

(四)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六)未使用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

(七)施工现场未使用“建管亲情卡”进行刷卡考勤管理的;

(八)施工现场工人有超过10%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九)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的;

(十)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十一)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劳务工长无故脱岗的;

(二)未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整改的;

(三)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季度自查自纠工作或自查自纠工作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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