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案列)
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批准逮捕意见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42条及相关规定,我在法律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依法发表以下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事实经过xx年xx月xx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被举报人涉嫌盗窃他人财物。
经初步核实,被举报人为某某(以下简称甲),警方于xx年xx 月xx日对甲进行传唤,甲对举报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甲的陈述和相关证据,举报事实不足以支持甲涉嫌盗窃的指控。
经过进一步侦查和调查,警方对甲的涉案行为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核实。
经审查,事实如下:1. 在xx年xx月xx日,xx地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件,该案件涉及一名被害人丁某,被害人称其财物被盗。
2. 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提取了相关物证,并对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进行了调取和分析。
3. 在警方侦查之初,丁某曾怀疑甲是盗窃案的嫌疑人,因此对甲提起了诉讼。
然而,在进一步调查之后,警方发现丁某对甲的指控缺乏确凿证据,无法证明甲与盗窃案有关。
综上所述,经审查,我认为目前尚无足够证据证明甲涉嫌盗窃罪的成立。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应当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其罪行的性质、情节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本案,尚无足够的证据证明甲涉嫌盗窃罪的成立。
意见建议经审查,未发现证据足以支持甲涉嫌盗窃罪的指控。
据我所知,甲无前科、社会关系良好,同时甲積極配合调查,提供了必要的协助和证明材料。
基于上述分析和审查,我特此发表以下意见:鉴于目前尚无足够的证据证明甲涉嫌盗窃罪的成立,不批准逮捕甲。
敬请各相关部门予以注意。
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42条及相关规定,依法发表上述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请依法办理相应程序。
特此拟定。
日期:xx年xx月xx日签字:。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一、案情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意见书旨在就涉案人员的逮捕进行审查,并依法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经调查,被申请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于XX年XX月XX日被公安机关传唤至案发现场,现已完成对其涉案行为的初步调查。
二、案件事实根据调查材料显示,案发当晚,张某被怀疑在商场内盗窃了一部手机。
经过监控录像的回放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言,可以初步确定张某存在嫌疑。
然而,在进一步调查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监控录像显示的直观影像并不能清晰展示张某盗窃的过程,无法准确确定他是否有犯罪行为。
其次,目击证人的证词存在差异,部分证人称看到了张某盗窃,而另一部分证人则表示并未看到张某有任何可疑行为。
三、证据分析在案件调查中,我们获取了多个关键证据。
然而,这些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张某参与了盗窃行为。
盗窃罪是以犯罪主体的故意为基础的,而张某是否具有故意行为,仍需进一步调查。
首先,目前提供的监控录像仅显示了张某在商场内活动的过程,并未提供任何清晰且确凿的证据证明他实际持有或盗窃了手机。
其次,目击证人的证言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无法确定其可信度。
此外,我们了解到张某并无前科记录,社会关系良好,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记录。
以上事实表明,张某不具备逃跑、销毁证据或威胁社会治安的风险。
四、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存疑案件的逮捕应当谨慎处理。
只有在有足够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实施了犯罪,且存在潜在逃跑、销毁证据、威胁社会治安的风险时,才能予以逮捕。
基于对当前案件的调查结果,我们认为尚无足够的证据证明张某盗窃手机的犯罪行为。
而且,考虑到其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缺乏逃跑嫌疑,我们不认为逮捕是必要的。
综上,本人认为对于被申请人张某,不应予以逮捕,并提议撤销逮捕申请。
五、结论根据对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的分析,我们认为目前无法确定张某存在盗窃罪的犯罪行为。
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调查和研究,我认为涉案人员A先生因涉嫌盗窃罪被捕,但存在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对其逮捕的合法性。
经以下分析,我郑重建议不予批准逮捕。
1.案件背景及涉案人员情况本案涉及的是一起盗窃案件。
报案人称其贵重物品在A先生的住所失踪,经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将A先生带至公安局进行询问。
据报案人及其他证人的陈述,他们怀疑A先生盗窃了贵重物品,并称其有作案嫌疑。
2.证据分析2.1 主要证据在对A先生进行询问过程中,未发现任何对其有利的口供或现场指纹、DNA等实物证据。
除了报案人及其他证人的陈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A先生与盗窃案有关联。
2.2 视频监控据警方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A先生在案发期间并未出现在案发地点附近,不存在与物品丢失时间和地点相符的视频记录。
可以推断,A先生并未参与到盗窃行为中。
2.3 犯罪动机和个性特点依据我所掌握的情况,A先生没有任何与盗窃案相关的犯罪动机或个性特点。
其个人生活和工作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记录。
实际上,与A先生保持密切关系的人都对其诚信和正直表示肯定。
3.法律依据和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逮捕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并且对于被告人存在的社会危险性应当作出合理的判断。
而根据本案涉及的证据,无法确凿地证明A先生与盗窃案件有关,且其社会危险性评估较低。
因此,依据法律法规,不宜对A先生进行逮捕。
4.案件处理建议及风险评估4.1 撤销逮捕基于对案件的综合分析,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依法实施逮捕权,我建议撤销对A先生的逮捕。
这可以避免对其人身自由产生非必要限制,减少司法错误的风险。
4.2 进一步侦查鉴于案件的重要性和对A先生的无罪判断,我建议执法部门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寻找更多的证据以确定案件真相。
这样做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法治的正常运行,保护无辜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经过认真调查和权衡利弊,我坚决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XX先生/女士:
我是XX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从业律师,受您的委托,就您个人案件进行了相关调查研究,并就是否予以批准逮捕您的请求发表意见。
根据我了解的相关事实及法律情况,我认为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以下是我对此案的法律分析和理由:
1. 证据不足: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尚无足够证据证明您在涉案事件中有明确的犯罪行为。
在我所了解的情况中,没有目击证人、重要物证或其他明确证据可以证明您的罪嫌。
因此,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2. 偏见或歧视:鉴于目前调查中涉及的证据不确定性和不足,予以您的逮捕可能会导致偏见和歧视的产生。
我们必须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3. 其他取保候审措施:如果您的逮捕获得批准,您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囚禁,并可能对您的生活、工作和家庭产生不良影响。
相反,鉴于目前证据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提出其他取保候审的措施,如交付护照、定期到派出所报到、限制出境等,以确保您不会对案件调查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和法律情况,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作为您的法律代理人,我将竭尽全力保护您的权益,并
为您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请您及时与我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商讨并制定相关的辩护策略。
衷心祝愿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XX律师事务所
日期:
(以上为本律师的法律见解,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以法院判决为准。
如需进一步咨询,请您及时与我联系。
)。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尊敬的_____人民检察院:受犯罪嫌疑人_____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_____涉嫌_____一案犯罪嫌疑人_____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对案件情况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现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_____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恳请贵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一、犯罪嫌疑人_____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1、从案件的起因来看,本次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和特殊性。
据辩护人了解,_____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系因_____而起,双方在沟通中产生了误解和冲突,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这种冲突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而是在特定情境下的过激反应。
2、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和手段来看,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_____虽然实施了_____行为,但该行为的暴力程度较轻,未对被害人造成重大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
3、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认罪态度来看,其在案发后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意,并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主动寻求被害人的谅解。
二、犯罪嫌疑人_____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犯罪嫌疑人_____在此次案件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其良好的品行和一贯的表现足以证明其社会危险性较小,不具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三、犯罪嫌疑人_____具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职业,具备良好的监管条件犯罪嫌疑人_____在_____拥有固定的住所,其家庭成员也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约束。
同时,犯罪嫌疑人_____在_____单位工作,工作表现良好,工作环境稳定。
这些条件都为其在不被羁押的情况下遵守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提供了保障。
四、对犯罪嫌疑人_____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1、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案件的侦查工作。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律师意见书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摘要本文是一份律师意见书,旨在就犯罪嫌疑人郝某是否应该被批准逮捕提出建议。
通过对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分析,本文认为郝某不应被批准逮捕。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逮捕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而在该案中,这些条件并未得到充分满足。
其次,对于郝某的行为,可以采取其他更加合适的强制措施来保证案件的进展,而不必采取逮捕这一极端手段。
最后,本文还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解释和引用,以支持上述观点。
1. 案件背景郝某是一名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
根据警方的调查,郝某的确与该案件有一定的关联,但在目前的阶段,尚无法确定他是否应该被批准逮捕。
2. 逮捕条件的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存在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逃避刑事责任的情况;•存在犯罪嫌疑人可能会继续犯罪或者妨碍侦查的情况。
在本案中,虽然郝某的行为可能涉及犯罪,但目前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他的犯罪事实。
警方仅凭一些不完整的证据和目击者的陈述就提出了逮捕申请,这是不足以满足逮捕条件的。
3. 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性即使认定郝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不一定需要采取逮捕这一极端手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逮捕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来保证案件的进展。
例如,可以对郝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要求其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确保他不会逃避刑事责任。
此外,还可以对其实施监视居住、限制出境等措施,以确保他不会继续犯罪或者妨碍侦查。
综上所述,即使认定郝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可以通过其他强制措施来保证案件的进展,而不必采取逮捕这一极端手段。
4. 法律依据的引用为了支持上述观点,我们引用了以下相关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逮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逮捕应当有逮捕证,并且应当对被逮捕的人作出逮捕决定。
不批捕法律意见书
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导读:本文是关于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希望能帮助到您!不批捕法律意见书范文一葫芦岛市检察院: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经过会见时对案情的了解,现就韩桂敏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犯罪嫌疑人韩桂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
被害人在到达韩桂敏家后,与韩桂敏的女儿因离婚一事发生激烈争吵,后来韩桂敏的丈夫骂了被害人几句,被害人便上前打了韩桂敏丈夫一拳,双方即发生撕扯,这中间韩桂敏上前帮助丈夫打了被害人一下。
后因双方撕扯谩骂的声音过大,惊醒了在炕上睡觉的韩桂敏外孙子。
韩桂敏害怕孩子看见这种场面害怕,就赶快上炕用一张毯子将外孙子紧紧抱在怀里。
韩桂敏从始至终一直是背对着案发现场,没有目击整个事件发生的经过,也没有参与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建议贵院对犯罪嫌疑人韩桂敏不予批捕。
以上意见,建议贵院考虑!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丁宁八月二十五日不批捕法律意见书范文二XX区检察院批捕科:受苏某某的委托和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苏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应对其批捕,理由如下:一、苏某某保管的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的回款XX万和20xx年2月份王XX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苏某某没有挪用资金的客观表现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但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苏某某保管的回款XX万和20xx年2月份王海涛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苏某某即未归个人使用也未借贷给他人。
不批捕法律意见书(精选18篇)
不批捕法律意见书(精选18篇)不批捕法律意见书篇1XX区检察院批捕科:受苏某某的委托和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苏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应对其批捕,理由如下:一、苏某某保管的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的回款万和20xx年2月份王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苏某某没有挪用资金的客观表现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但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苏某某保管的回款万和20xx年2月份王海涛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苏某某即未归个人使用也未借贷给他人。
至于苏某某在保管期间将款项存入银行,只是保管款项的一种合适的方式;至于存为定期还是存为活期,也只是保管款项的一种基本方式的不同,是尽可能地保证保存款项期间的孳息。
需要说明的是,孳息不同于经营利润,孳息的产生具有客观性,属于法律事件,利润的产生具有主观性,属于法律行为。
将款项放在银行里以合适的方式保管所产生的孳息,是客观上必须产生的,不是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
20xx年2月份王暂存在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除上述理由外,也仅是苏某某的丈夫给朋友帮忙而已,不能认定是苏某某所为。
(二)苏某某也没有挪用资金或者侵占上述款项的主观表现由于苏某某提交给侦查机关的《经营部报备单》证明单位欠苏某某奖金拒不支付这一事实的存在,可以印证苏某某保管上述款项,是因为邵某某表示将以此为法码与公司谈判争取个人应得的合法利益,其目的非常明确,是为了在争取权益的谈判中争取主动,证明其有占为己有或者挪用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
由于谈判时间不能确定,为最大限度地保证款项的孳息,存为定期也并无不当。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范文(共3篇)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父亲之委托,指派王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就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犯罪嫌疑人应不予批准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三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二)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三)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四)系在校学生的。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并且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在校是品学兼优的学生且系未成年人,在家也是听话的好孩子,尊老爱幼,深得街坊好评,事后其父母也很心痛,表示一定会对孩子加强监管,恳请贵院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上述意见恳请采纳。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时间:6月3日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范文第2篇有用的。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案件名称:XX案案由:涉嫌××罪被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审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尊敬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你院对被申请人××涉嫌××罪提出逮捕申请。
经本机关认真研究并审慎权衡,不予批准逮捕并提出如下意见:一、案件基本情况经调查,被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你院刑事拘留。
本案系××发生于××地点的××案件,案发后你院依法介入调查。
经过初步调查,我院已取得了一定的证据,下面将对案件证据以及申请书提出的理由进行逐一分析。
二、证据分析根据申请书提供的证据,经我院综合分析查明,以下是我院对于申请书所列举的证据的评估和分析:1. 证据1......2. 证据2......3. 证据3......通过对以上列举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我院认为,对于被申请人涉嫌××罪的指控尚未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存在以下不确定性因素:1. 证据链不完整。
申请书所列举的证据链不够完备,证据之间的关联未能清楚展示,难以证明被申请人与××案件之间的直接关系;2. 证据缺乏客观性。
申请书所列举的证据存在主观性较强的成分,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3. 证据可解释性。
申请书所列举的证据存在多种解释方式,不足以排除其他非罪行的可能性。
三、申请理由评估根据申请书提供的理由,经我院综合分析和评估,以下是对申请书所列举的申请理由提出的评估:1.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存在争议。
申请书中对被申请人身份的描述存在争议,对被申请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的认定需要进一步核实;2. 犯罪手段和动机未得到充分证明。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案件概况本案涉及某某市公安局对某某嫌疑人提出逮捕申请。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分析,本法律意见书就是否批准逮捕进行讨论并给出相关建议。
一、案件审查根据我所了解到的案件材料,该嫌疑人是因被控从事走私活动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以下是对案件核要的描述:1.1 简要案情据掌握,某某市公安局于某日期接到走私案线索后,展开了调查工作,并最终确定了某某嫌疑人与该案有关。
1.2 证据公安机关在案发地点搜查到了大量的涉案证据,其中包括:- 走私货物- 相关走私工具- 目击证人的证言- 通讯录、短信等通信记录1.3 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据案件材料显示,嫌疑人某某在接受调查时承认与案件有关,但辩称并不知情或仅是附和他人。
二、对逮捕的法律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是指依法将犯罪嫌疑人传讯或控制住,并用收容所的强制手段予以拘禁的措施。
为了采取逮捕,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2.1 犯罪事实明确逮捕前,必须确有犯罪嫌疑人及其实施犯罪的事实。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确定嫌疑人与走私案有关系,但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继续证据的进一步调查。
2.2 证据确凿逮捕决定必须有充分的、确凿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的罪责。
对于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应该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评估。
2.3 嫌疑人可能逃亡或者灭迹逮捕决定还需要考虑到嫌疑人是否存在逃亡或者销毁证据等可能。
如果嫌疑人具有明显的逃亡倾向,或者证据很容易被销毁,可以考虑逮捕。
三、针对本案的分析和建议3.1 案件证据不足根据案件材料和审查,我们认为当前对于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持逮捕的必要性。
虽然有嫌疑人的供述,但并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来支持其供述的真实性。
同时,对于嫌疑人所附和的其他人员的参与,也需要进一步的调查。
3.2 嫌疑人合作态度良好据案件材料显示,嫌疑人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态度较为良好,积极配合调查人员,提供了一些有利于案件调查的信息。
这表明嫌疑人并没有明显的逃亡倾向,逮捕对于进一步调查案件并不是必要的手段。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摘要:一、案件背景二、律师分析1.证据方面2.犯罪嫌疑人的态度方面3.社会影响方面三、不予批准逮捕的依据四、建议和期望正文:一、案件背景近日,涉嫌犯罪的郝某被警方逮捕,但其在案件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当被逮捕,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此,本律师受聘对本案进行深入分析,并就此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
二、律师分析1.证据方面根据目前警方公布的证据,郝某涉嫌的罪行并不构成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通过对郝某的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在行为上并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2.犯罪嫌疑人的态度方面郝某在案件发生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意。
在其悔过书中,郝某明确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愧疚,并表示将尽力弥补造成的损失。
这种态度表现出其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过,也为其争取宽大处理创造了条件。
3.社会影响方面本案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关注,但郝某的行为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相反,其在案件中的悔过和积极配合调查的态度,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正面评价。
在这种情况下,若对其批准逮捕,可能会引发社会舆论的不满,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不予批准逮捕的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警方应当在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后,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起逮捕。
而在本案中,郝某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因此,检察机关不应批准对其逮捕。
四、建议和期望鉴于以上分析,本律师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准对郝某的逮捕。
同时,期望警方在今后的侦查过程中,继续完善证据链条,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同时,也希望郝某能以此为鉴,珍惜这次机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案号:2021XX号被批捕人:XXX侦查机关:XXX公安局审查机关:XXX人民检察院一、案情综述经审查机关对涉案人员XXX的涉嫌犯罪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
本院依法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如下意见。
二、案件事实经审查机关调查,XX日期,被批捕人XXX被控涉嫌犯罪行为,犯罪嫌疑在刑事立案侦查阶段具备了初步的证据。
然而,在审查过程中,本院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证据不足:审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尚未能够充分证明被批捕人XXX的犯罪嫌疑,存在证据链条不完整、证据可能存在争议等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批捕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而当前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撑批准逮捕的决定。
2. 客观证据相互矛盾:审查机关所提供的若干证据存在明显的相互矛盾之处,无法保证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这些矛盾点包括证人证言的不一致、物证的存在问题等。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是审理的基础和核心,而当前的情况并不符合要求。
3. 非法证据问题:在审查材料中,发现部分可能存在非法获取证据的情况。
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应该予以排除。
然而,对于这些非法证据的排除并未得到审查机关的合理解释,也未能提供足够的合法证据进行代替,从而导致证据链出现断裂。
基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本院认为现阶段无法予以批准逮捕。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对可能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先由侦查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对应当逮捕而逃避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逮捕令,依照规定将其缉拿归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对逮捕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撤销或者改变逮捕的参考意见。
”四、决定鉴于上述理由,本院不予批准对XXX的逮捕,并将相关材料退回审查机关,要求其补充完善证据链、澄清矛盾点,并在合法的基础上重新提请审查。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摘要:
一、背景介绍
二、案件概述
三、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
四、律师意见
五、结论
正文:
【背景介绍】
犯罪嫌疑人郝某因涉嫌某罪名被警方逮捕,郝某的家属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调查了解,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
【案件概述】
犯罪嫌疑人郝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因涉嫌某罪名被警方拘捕。
经过初步调查,郝某承认了部分犯罪事实,但表示是在受到诱骗和威胁的情况下所为。
郝某的家属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郝某的情况符合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
【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予批准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依照刑法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3.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
4.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批准逮捕的其他情形。
【律师意见】
律师经过调查、取证,认为郝某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
同时,郝某表示是在受到诱骗和威胁的情况下所为,属于被犯罪行为利用的工具。
综合考虑,律师认为郝某符合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
【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摘要:一、案件背景二、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三、律师意见的理由和证据四、对案件后续处理的展望正文:一、案件背景犯罪嫌疑人郝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逮捕。
经过初步调查,警方认为郝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逮捕条件。
但是,在进一步的审查中,警方发现郝某具有严重的精神障碍,且在案发时处于精神病的发病状态,因此,警方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二、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患有精神病的人,在发病期间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应当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该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在犯罪时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的人,不得采取逮捕措施。
因此,不予批准逮捕是合法的。
三、律师意见的理由和证据1.郝某具有严重的精神障碍,且在案发时处于精神病的发病状态。
根据警方的调查,郝某的精神障碍是其自幼患有的,经过多次治疗仍然未愈。
案发前,郝某的病情突然恶化,其行为异常,表现出了明显的发病症状。
因此,可以认定郝某在案发时处于精神病的发病状态。
2.郝某在犯罪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根据医学专家的鉴定,郝某的精神障碍已经严重影响到其认知和情感能力,导致其在犯罪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因此,郝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在犯罪时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的人,不得采取逮捕措施。
因此,对于郝某这种情况,不予批准逮捕是合法的。
四、对案件后续处理的展望尽管郝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因此,建议对郝某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并加强对其的监护和管理,以防止其再次犯罪。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摘要:
1.引言
2.案件基本情况
3.对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
4.结论
正文:
【引言】
尊敬的法官:
我是犯罪嫌疑人郝某的辩护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现就郝某涉嫌犯罪一案,向贵庭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案件基本情况】
郝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据我了解,郝某涉嫌在2021 年12 月期间,在某市一家便利店实施盗窃行为,被盗金额为人民币2000 元。
【对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
1.郝某涉嫌盗窃罪的罪行情节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郝某盗窃金额仅为人民币2000 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且无其他严重情节。
2.郝某具有自首情节。
在案发后,郝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
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郝某有悔罪表现。
在羁押期间,郝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悔悟,并承诺今后将遵纪守法,不再犯罪。
【结论】
鉴于以上理由,我认为对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
请贵庭在审查本案时,充分考虑郝某的罪行情节、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此致
敬礼!。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摘要:1.引言2.案件背景和当事人信息3.律师对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观点4.律师对案件的详细分析5.结论和建议正文:【引言】尊敬的法官:我是犯罪嫌疑人郝某的辩护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有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表达我的观点。
在此,我郑重表示,对于郝某的逮捕,我不予批准。
【案件背景和当事人信息】郝某,男,35 岁,北京市人。
涉嫌在2021 年12 月期间,与同伙实施一起盗窃案,涉案金额达到5 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郝某可能面临盗窃罪的指控。
【律师对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观点】我认为,对于郝某的逮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 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可能逃跑、自杀或者串供;三是有逮捕必要。
结合本案,我认为郝某不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律师对案件的详细分析】首先,从犯罪事实和证据来看,虽然郝某涉嫌盗窃,但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他参与了此次盗窃。
据我了解,本案的主要证据是现场监控录像和同伙的口供。
然而,监控录像并未清晰地显示郝某参与了盗窃行为,同伙的口供也存在诸多疑点。
因此,本案的犯罪事实并不清楚,证据也不充分。
其次,从郝某可能逃跑、自杀或者串供的角度来看,郝某没有任何逃跑的迹象,他在被警方抓获后,一直积极配合调查。
另外,郝某有稳定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没有自杀的动机。
同时,郝某在本案中并非主犯,串供的可能性也极低。
最后,从逮捕的必要性来看,郝某并无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其逮捕并不能保障社会的安全。
而且,郝某的家属已表示愿意配合警方的调查,并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这种情况下,对郝某的逮捕并非必要。
【结论和建议】综上所述,对于郝某的逮捕,我不予批准。
建议贵庭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郝某采取强制措施。
同时,我希望贵庭能够充分考虑郝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
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意见的指导性很强,有时是针对当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发布的,有时是针对局部性的问题而发布的,意见往往在特定的时间内发生效力。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供大家参考!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范文篇一广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车某某的父亲车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及时会见了车某某,听取了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本辩护人认为,车某某并不构成盗窃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请求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
具体理由如下:一、据车某某本人陈述,其是因为准备和朋友合作开送水店,需要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作为送水工具,故购买了涉案车辆。
该车辆是其花800元人民币向路人购买的,并非是其盗窃得来。
辩护人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查扣该车辆时发现车上有开锁工具,但并不能据此就推定车某某盗窃了该车辆。
如果要证明车某某盗窃该车辆,尚需要比如作案现场的监控录相、看见其作案的证人证言或者在作案现场有提取到其指纹等其他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方可。
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仅能推定其不构成犯罪。
二、涉案车辆已较为陈旧,价值不大。
据车某某陈述,该品牌车辆即使是购买新车,也仅需两千元左右,故远不可能达到三千元的追诉标准。
虽然车某某曾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十五日,但仍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不能对其适用一千五百元的追诉标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并不能证明车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达到应予进行刑事追诉的标准。
所以,辩护人恳请贵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标准进行审查,慎用逮捕措施,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为盼。
谢谢!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范文篇二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事务所受吴妻子宋委托,分别指派李律师和律师担任吴淦在侦查期间的辩护人。
20xx年6月27日,律师接到你院电话通知,称厦门市公安局分局已向你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
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案列)
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惠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立案侦查的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现已移送贵院审核批捕。
根据犯罪嫌疑人解某某家属的委托,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起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与办案机关进行了沟通与交流,现向贵院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如下:1、解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从犯,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查明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其从事盗窃自称有三次但查实只有一次,涉案金额5000元数额不大,案发后积极供述全部盗窃事实且愿意退赃,而且属于从犯在盗窃中其次要作用,建议贵院从挽救与帮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2、解某某属于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对其从宽处理有利于未成年人自身健康成长。
解某某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对于工厂内的废旧物品误以为是废弃物品,帮助别人拉到厂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种误解产生的错误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予以挽救。
解某某严重缺乏社会经验,又是远离家人从云南山区独自来到广东务工,其盗窃的主观恶意不大,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方式弥补工厂损失。
解某某一旦因为盗窃被批准逮捕甚至被判有罪,不仅有损工厂的社会形象,而且不利于解某某自身的发展进步,不作刑事案件处理更是对其本人的挽救与对工厂的回护。
法理无外乎人情,建议贵院从对嫌疑人的同情与爱护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综上所述,嫌疑人解某某是一位刚刚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出于误解盗窃工厂废旧物品,主观恶性不大,请求贵院出于对未成年人的挽救与爱护出发,充分考虑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精神,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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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委托,指派周俊奇律师作为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5条之规定依法履行辩护律师职责。沙洋县公安局已于2014年6月20日将案件材料移交到贵院侦查监督科审查批捕。我作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9条之规定,就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是否应当逮捕提供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在作出是否逮捕陈某某的决定时予以考虑:
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案列)
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惠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立案侦查的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现已移送贵院审核批捕。根据犯罪嫌疑人解某某家属的委托,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起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与办案机关进行了沟通与交流,现向贵院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如下: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其深刻追悔,无逮捕之必要。
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其供述:无非是土地问题才关到这里,我现在也不想争了,我举手投降,我知道争不过。高阳供销社起诉我侵占土地一案,他们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没有当庭质证,从始至终也不给我看,所以我认为判决不公,才不愿意执行判决。后来我于2013年和2014年去北京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最高人民法院给我条子,说是立了案,让我直接回来找下面解决,并且交代我三个月去北京反馈一次,最长不要超过六个月。并且在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我还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是因为对该案还是存有疑问。但是他们都不重视我说的疑点,土地使用证还是不给我看。如果(高阳镇供销社)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我当然服从判决,立即就主动拆除(建筑物)了。我一个老百姓,虽然不懂法,但也讲事实,又不是不讲理的,判决公道我肯定执行,把房子拆了。我被拘留当天,书记员要来强制拆除我的房子,我当时就要求他们把对方的土地使用证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给我看。但他们不给我看,还把我抓起来了。
以上犯罪嫌疑人供述呈现了三个核心内容:
其一,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执行判决并非出于一般的“老赖”的恶意,而是认为判决存疑有望拨正才不予执行,并没有明知判决生效无疑仍拒绝执行的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后认为仍没有看到对方提交的土地使用证等关键证据而申请再审、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访等行为表现出其对于判决本身不服,不论该种不服是缘于判决真的有问题还是由于其自己欠缺相应法律知导致理解不周,都是对判决本身有疑问,仍抱有希望能拨正。我们不讨论判决本身是否有问题,即便假定就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知识欠缺导致对判决理解不周才有了“不执行判决”的主观故意,但此种不执行判决的故意明显区别于一般意义上“老赖”们的不执行判决的故意。前者的心理状况反应为对判决的不服,后者的心理状况反应为对判决的藐视。当然并不能简单地因犯罪嫌疑人不服判决才不执行而机械地归纳为其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为确实判决不以当事人是否心服口服而影响其效力,只要程序走完判决生效那就是必须执行的。但是一般老百姓理解不到这个层面,本案犯罪嫌疑人没看到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他始终认为自己很冤,所以无法理解上述概念,因而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其主观方面有责性也是较小的。
1、解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从犯,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查明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其从事盗窃自称有三次但查实只有一次,涉案金额5000元数额不大,案发后积极供述全部盗窃事实且愿意退赃,而且属于从犯在盗窃中其次要作用,建议贵院从挽救与帮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综上所述,嫌疑人解某某是一位刚刚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出于误解盗窃工厂废旧物品,主观恶性不大,请求贵院出于对未成年人的挽救与爱护出发,充分考虑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精神,不予批准逮捕。
此致
惠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
余安平律师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六
关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没有看到对方关键证据,对判决存疑,就可以不执行判决,就是清清白白不会涉嫌犯罪的,而不是明知判决无疑仍拒不执行或者明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属于犯罪行为仍然拒不执行,其虽也有“不执行判决”的故意,但该种故意在主观恶性上显著轻微。因此,恳请贵院在审查批捕时适当考虑上述通知的意见,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2、解某某属于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对其从宽处理有利于未成年人自身健康成长。
解某某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对于工厂内的废旧物品误以为是废弃物品,帮助别人拉到厂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种误解产生的错误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予以挽救。解某某严重缺乏社会经验,又是远离家人从云南山区独自来到广东务工,其盗窃的主观恶意不大,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方式弥补工厂损失。解某某一旦因为盗窃被批准逮捕甚至被判有罪,不仅有损工厂的社会形象,而且不利于解某某自身的发展进步,不作刑事案件处理更是对其本人的挽救与对工厂的回护。法理无外乎人情,建议贵院从对嫌疑人的同情与爱护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