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法考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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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考试要点
单项选择:
一.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情形:(P70-71)
1.不是调整法人内部、其他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或组织机构之间关系的法律;
2.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调整行政合同关系;
3.仅调整财产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如: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
4.只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调整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
5.基于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的债务债权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二.定金数20%的上限:(P212-213)
《担保法》第91条对定金责任的效力作出了限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P200-201)
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预期违约:(P197-198)
《合同法》第108条之规定
明示预期违约:当时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默示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以其行动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特点在于,违约方并未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而是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具有不履行合同
义务的意思。
五.邀约撤回的时间:(P85)
邀约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邀约。
六.承诺生效时间:(P89)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七.合同终止各情形的含义(P179、P186、P190、P193、P194)
合同的清偿:即合同的履行,从债的消灭角度而观之,宜称清偿(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解除:是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消灭合同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
为,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的抵消:是指二人相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都达到债务的履行期,任何一人都
有权按照对等数额使债务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时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
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合同的提存:即债务人活第三人在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之
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
合同的免除:即债权人以消灭债权为内容,向债务人进行的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
合同的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状态。
八.第三人代为履行时的责任主体(P139)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格式条款:(P93-94)
是指当时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特征:1.格式条款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提供;2.对合同的内容无磋商余地;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1.缔约中的限制: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2.合同内容的限制: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改条款无效;
3.合同解释的限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遵循如下规则确定其含义:⑴社会通常解释规则;⑵不利解释规则;
4.条款采用的限制: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附:《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有:⑴一方以诈骗、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十.后合同义务依据的基本原则:(P142)
1.该义务发生在合同关系消灭以后;
2. 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后合同义务;
3. 后合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依据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而确定。
十一.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P154)
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十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P84)
1. 要约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2. 要约的效果意思是与他人设立合同关系,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
3. 要约相对人同意要约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承诺,发生合同成立的后果,而要约邀请的相
对人同意要约邀请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要约,无合同成立的后果。
十三.免责条款的无效:(P128)
《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十四.附条件合同:(P130-133)
是指把将来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与不成就作为合同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条件的合同;
分类:附肯定条件合同、附否定条件合同、附延缓条件合同、附解除条件合同;
特征:1. 合同设定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限制合同效力的条件;
2. 以合同附款中的条件之成就与否限制合同的效力;
3. 附款中的条件具有的特点:⑴该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⑵该条
件的内容必须合法;⑶条件事项必须是将来生的事实;⑷条件能否成就不确定的;
4. 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条件的种类:
1. 停止条件(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停止条件(延缓条件):是指能左右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能左右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2.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指以某一事实成就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以某一事实不成就为内容的条件;
3. 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随意条件:单纯的随意条件:以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之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