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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
结果预见义务:指医务人员应对将发生损害后 果有预见的义务。 结果回避义务:指医务人员有采取措施避免这 种损害后果发生的义务。如果应当预见损害发 生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没有采用有效措施 加以避免损害发生,就可认定医务人员存在医 疗过失,当然难以避免的损害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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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
5等135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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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必须是对患者造成了法 定的人身损害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 他后果:16种情形
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以及人身损害未达到《 条例》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所 规定的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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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必备条件
违法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 因果关系。
保证医疗安全
1、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原因 2、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 3、构成医疗事故的法定条件
及免责事由 4、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理 5、医疗纠纷的其它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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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必备条件
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的行为必须具有 违法性。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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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 v s ”故意”
过失: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 (1)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 (2)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
故意:明知行为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 (1)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直接故意) (2)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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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
《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 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 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 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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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发布的,如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 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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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生部门规章
卫生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与 相关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卫生行政 管理规章。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公安部、卫生部)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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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 《医院药剂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管理规定》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医院财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 《医院会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医院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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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必备条件
医疗事故必须是对患者造成了法定的人身损 害。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2等6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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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必须是对患者造成了法 定的人身损害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 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4等80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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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必须是对患者造成了法 定的人身损害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 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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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卫生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体包括两类:
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的,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2008年5月12日实施) 《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 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血 液制品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 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1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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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必备条件
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存在过失
法律上将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主观上的心理 态度(过错)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 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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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医疗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提要
(1)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适用条件: (1)损害的发生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
原因; (2)行为人已经尽到其在当时应当和能够
尽到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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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 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适用条件: 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本地区、本部 门(医院)现有医学条件),发生的医 疗事故是无法预料的,同时也是无法防 范的。
1、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 症。 2、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之 患者。 3、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 避免并发症的发生 。 4、是否在并发症发生后采取积极的治疗 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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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 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 失行为造成。100%责任。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 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80%责任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 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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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 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适用条件: (1)必须是紧急情况,患者存在生命危害 (2)紧急医疗措施应当限于迫不得已。尽
管可能造成损害后果,但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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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 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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