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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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条件

遗嘱的有效条件,是指遗嘱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哪些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的效力是至关重要的,其直接影响到遗嘱人的意志能否实现,以及遗嘱继承人能否依照遗嘱取得遗产的问题。作为遗嘱人实施的法律行为,遗嘱的有效条件如下。遗嘱能力,是指公民具有设立遗嘱、按照自己意愿处分财产的能力和资格。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设立遗嘱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遗嘱是重要的处分财产的民事活动,因而,根据《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只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遗嘱能力,不能从事设立遗嘱这种重大的民事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活动,但设立遗嘱的行为,与其身份密不可分,法律特别规定遗嘱行为不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上看,都把遗嘱能力作为遗嘱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但各国对遗嘱能力的规定又不相同,一般都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有遗嘱能

力的人,但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各国的规定不一,有些国家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具有遗嘱能力,如《法国民法典》第904条规定,满16岁而没有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可以立遗嘱。《德国民法典》第2229条规定: (1)未成年人只在年满16

周岁之后方得立遗嘱。(2)未成年人立遗嘱无须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但允许未成年人订立遗嘱的国家,往往对未成年人处分的财产范围或订立遗嘱的方式上,设置一定的限制。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仅得以遗嘱处分其财产,且其处分的限度仅为法律许可成年人处分限度的半数。有的国家还对未成年人设立遗嘱的方式进行了限制,如《奥地利民法典》第569条规定: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订立遗嘱,必须在法院以口头形式为之,法院作成笔才能有效。但也有一些国家规定,遗嘱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致,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遗嘱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遗嘱能力,如在英国法上,21岁为成年人,具有遗嘱能力。在美国法上,18岁为成年人,《美国统一继承法》规定:一切年满18岁心神健康的人,具有遗嘱能力。

从《继承法》的规定看,我国不允许未成年人设立遗嘱,但依据《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6岁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16 岁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具有遗嘱能力,而且,法律对他们所作的遗嘱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换句话说,16 岁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所立的遗嘱,处分的财产范围以及采取的遗嘱方式,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遗嘱人相同,不受任何的特殊限制。这是因为,16岁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有固定经济收人的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明确的认识能力,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他们享有对自己劳动所得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只要他们所立的遗嘱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内容合法,就应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有些国家的民法还规定,下列人员不具有遗嘱能力:(1)有盲、聋、哑等生理障碍的人。克罗马法规定,聋哑人不得立遗嘱,盲人只能按特别的方式立遗嘱。

但近现代,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不否认盲、聋、哑等生理障碍的人有遗嘱能力。但也有例外。如德国法律在解释和判例中,不识字同时又为盲、哑或者其他生理障碍不能言语的人,不得为遗嘱。再如《法国民法典》第978条、第979条规定:不会或不能阅读的人,不得以密封遗嘱形式处分财产。在遗嘱人不能说话、但可以写字的情况下,仍得订立密封遗嘱;但遗嘱必须由其本人书写并签字,或者由他人代写、其本人签字;立遗嘱人将其遗嘱交给公证人与证人,并且有公证人与证人在场时,于登记证书上写明其所交文书系其遗嘱并予以签名。我国《继承法》未取消盲、聋、哑等生理有障碍的人的遗嘱能力。如果仅患聋、哑、盲等生理疾病的成年人,没有其他影响其意志能力的情况,应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具有遗嘱能力,但在实际生活中,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应在遗嘱的形式上有所限制,如聋哑人不能设立口头遗嘱和录普遗嘱,聋哑人、盲人是文盲的,则不应设立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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