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是什么
遗嘱继承是什么?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也就是说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有什么特征?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没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可见,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在了解了遗嘱继承是什么之后,我们知道,遗嘱继承是遵照遗嘱,那么,遗嘱有哪些类型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遗嘱分为以下五种形式: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几则继承经典小案例---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不能够代位处理继承遗嘱处分的财产,按照法
⼏则继承经典⼩案例---遗嘱继承⼈先于被继承⼈死亡,其⼦⼥不能够代位处理继承遗嘱处分的财产,按照法代位继承不适⽤遗嘱继承法硕继承法案例解析继承法是法硕考试中⼀个⽐较重要的考点,该部分内容⽐较琐碎,容易出案例题,因此本期法硕专题就和⼤家讨论⼏个这⽅⾯的案例,希望我的讲解有助于⼤家理清思路。
案例⼀:甲⼄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母,甲有⼀兄弟⾟,妻⼦⼄有母亲戊。
甲⼄丙丁⼀起出游,途中发⽣事故,四⼈均在事故中遇难,⽆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解析:⾸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个⼈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的⼈先死亡。
死亡⼈各⾃都有继承⼈的,如⼏个死亡⼈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个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继承,由他们各⾃的继承⼈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丙丁是不同辈分⽽相互之间有继承⼈的情况,由于⽆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是甲和⾟。
丙丁的遗产应由两⼈平均继承,故甲和⾟各得10万元。
⼄作为甲的妻⼦只有在作为丧偶⼉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
在丙丁死亡后,甲⼜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夫妻⼆⼈的共有财产。
因此,甲⼄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各⾃的财产由各⾃的继承⼈继承。
甲的继承⼈是⾟,因此甲的10万元由⾟继承。
⾟总共继承了20万元。
⼄的继承⼈是其母亲戊,⼄的10万元由戊继承。
本案题⼲很简单,但其中的当事⼈关系⽐较乱,尤其要注意在丙丁死后发⽣⼀次继承,⽽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部分⼜成为了甲⼄夫妻⼆⼈的共有财产。
做这样的案例题,建议考⽣可以在草稿上画⼀下⼏个当事⼈的关系。
⽐如:丙丁…………甲⾟(丙丁的继承⼈是甲⾟)甲……………⾟(甲的继承⼈是⾟)⼄……………戊(⼄的继承⼈是戊)画出⼈物关系图,可以⽅便我们做题,还可避免遗漏要点。
继承知识图解
继承法基本知识逻辑图解继承权的概述继承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与一定的财产相联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与继承人的意志相联系)继承权的接受(明示和默示)继承权的放弃(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方式,单方法律行为)概念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法定事由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效力继承权的保护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养老育幼、互谅互济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遗产(概念和范围)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的特征(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和遗产分配原则等都有法律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继承的范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放弃了继承权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分配(原则上等分、特殊情况下也可不等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概念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特征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概念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转继承发生的条件须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继承主体不同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的特征遗嘱继承适用的条件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有效的条件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公正遗嘱自书遗嘱遗嘱遗嘱的种类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的变更遗嘱的撤销遗嘱的执行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的概念遗赠的特征(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行为;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具有无偿性;只能由受遗赠人自己接受并且以受遗赠人生存为前提)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受遗赠人须为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遗赠的有效条件之人须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概念特征(双方法律行为;双务、有偿、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适用是具有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内容(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撤销无人继承和无人受遗赠财产的处理。
简单有效的遗嘱
简单有效的遗嘱一、最简单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怎么写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为明确我去世后的遗产归属,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纠纷,亲立此遗嘱。
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给予见证。
1、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价值及特征:2、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3、本遗嘱一式贰份,本人持有一a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保管一份。
待本人去世后,由律师通知所有继承人到场,方可公布。
立遗嘱地点:立遗嘱时间:立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二、遗嘱有效的条件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一)主体合法:1、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时必须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应属无效遗嘱。
而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也应认定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67条的规定“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这时的立遗嘱人已经无法表示真实意思。
而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状态是否清醒,也要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时间为准。
本案原告提供的被继承人张老伯的遗嘱,没有设立遗嘱的时间,无法判断遗嘱订立的时间,也就无法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神志清醒、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客体合法: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
《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三)内容合法: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遗嘱写法正确格式
遗嘱的正确格式
标题:写明“遗嘱”或者“某某遗嘱”,标题应当简明扼要。
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这部分应当写明订立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
遗嘱原因:这部分应当写明订立遗嘱的原因,例如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纠纷等。
财产说明:这部分应当详细写明所有属于遗嘱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等,以及这些财产的所在地和数量等。
遗嘱处理意见:这部分应当写明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例如将某处房产留给某人,将某笔存款捐给慈善机构等。
份数和日期:这部分应当写明遗嘱的份数和订立遗嘱的日期。
签名:这部分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名日期。
如果有见证人或者代书人,也需要在该部分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应当在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订立,并且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如果遗嘱人订立的是自书遗嘱,应当亲自书写,并在遗嘱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如果遗嘱人订立的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
如果遗嘱人订立的是公证遗嘱,应当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以上是遗嘱的正确格式,供您参考。
如果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遗嘱继承和遗赠
一.学习目标
1. 了解我国移动网络的飞速发展对移动电子商务发展 的促进作用以及新零售发展的具体内容 2. 掌握移动电子商务与新零售的具体应用场景。
二.目录
4.1 没有移动网就没有电子商务 4.2移动用户渗透率改变了电子商务 竞争规则 4.3从网店到 APP 再到公众号微商城 4.4移动电子商务造就新零售最后一 块拼图 4.5东盟电子商务之窗 4.6电子商务学术进展
(1 )网络广告规模达 4844 亿,市场生命力依然旺盛,“价值要素”的科学 化是第一驱动力。广告带来的销售增长要求被细化和量化,企业试图将 包含广告、数据、销售在内的营销融入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和运营当 中去,并真正使营销成为企业市场战略中的重要一环,这意味营销价值要素 在技术和人力的配合下也会愈发科学和成熟。 (2 )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顺着技术发展轨迹,以网络媒体为核心的融合程 度不断加深 (3 )电子商务企业广告生命力顽强 4.3.2APP 提高购物体验 ·定义:APP 应用自身变现,主要模式有:如游戏类 APP 的付费下载, APP 中的付费模块(Free+Premium )及基于内容的知识变现等 ·特点(1 )移动 APP 核心资源
第二,规定遗嘱继承人不仅可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且也可以是法
人、国家;
第三,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公民。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 指
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因此,我国现行继承法上是采取第
三
3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只 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按遗嘱继承办理: (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二)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
第八章 继承法
• 甲乙无子女,甲有母亲和兄弟姐妹,甲去 世,有房屋二套,系夫妻共有财产,如何 继承?
四、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 (一)分配原则 • 1、原则均等 • 2、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不均等 • (1)照顾生活困难的继承人 • (2)鼓励尽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 • (3)依约定 •
• 问题:区分继承权回复之诉、所有物返还 之诉、共有物分割之诉的意义
•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 • 依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遗嘱分配原则
继承 • (二)特征 • 1、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 2、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 3、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 • 4、属于强制行性规范 • (三)范围: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 (二)顺序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丧偶
•
女婿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 (一)代位继承的含义与条件
•甲
2005年去世(被继承人)
• 乙(甲之子)1996年去世 • (被代位人) • 丙(乙之子) • (代位继承人)
•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 3、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 5、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
的份额
•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 (二)转继承 • 1、含义 •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 2、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
• 解释第14条: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遗嘱的概念具体是指什么
Management is to simplify complicated issues and plan chaotic things.(页眉可删)遗嘱的概念具体是指什么导读: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另外,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遗嘱的概念具体是指什么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
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二、遗嘱的有效要件是什么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论文—浅谈遗嘱继承
[内容摘要]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本文将结合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围绕遗嘱继承、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这七个方面进行详细地分析;同时,文中穿插配有几则典型案例,以便大家更加深入、透彻地理解遗嘱继承。
[关键词]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法、遗产浅谈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我将围绕遗嘱继承、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这七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遗嘱继承(一)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中,具体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遗产的顺序、继承遗产的数额都由被继承人根据其意愿在遗嘱中指定,因此,遗嘱继承也称指定继承,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称遗嘱继承人。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1.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志,是法律充分尊重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一种体现。
2. 遗嘱继承必须以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发生为依据,二者缺一不可。
3. 遗嘱继承具有效力优先性,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继承法》第5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遗嘱继承的继承主体具有限定性,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只能在其法定继承人中指定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其遗产,指定其法定继承人之处的人承受财产的,则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属于遗赠。
5. 遗嘱继承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份额,都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而且不受继承法对法定继承所规定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限制。
继承人按照遗嘱的要求行使继承权。
民法分论复习题
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1.债的特征。
2.债权的特性。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概念。
第二十二章债的履行1.附随义务的定义。
2.债的履行的含义。
3.履行迟延的构成条件。
4.履行迟延的法律后果。
5.受领迟延的构成条件。
6.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7.加害履行的定义和构成条件。
8.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9.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及成立条件。
10.先履行抗辩权的定义及成立条件。
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1.代位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2.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3.债的担保的概念及含义。
4.保证的概念及特征。
5.先诉抗辩权的概念;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性情。
6.保证人追偿权行使的条件。
7.定金的概念及定金合同成立的特别条件。
第二十四章债的移转与消灭1.债的移转的特征。
2.债权让与的概念及生效要件。
3.债权让与的效力。
4.债务承担的概念及要件、效力。
5.抵销的定义及条件。
6.提存的概念及要件。
7.债务更新的定义。
第三十章不当得利之债(了解)第三十一章无因管理(了解)第三十二章人身权1.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2.一般人格权的定义。
3.隐私权的定义。
第三十四章继承权概述1.继承权的概念及特征。
2.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五章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的概念及特征。
2.代位继承的概念及适用应具备的要件。
3.转继承的概念及适用应具备的要件。
第三十六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1.遗嘱继承的概念及特征。
2.遗嘱的概念及特征。
3.遗赠的概念。
4.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
5.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第三十七章继承程序(了解)第三十八掌民事责任概述1.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十九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第四十章侵权的民事责任1.过错责任的特点。
2.过错推定原则的定义。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4.监护人责任的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6.产品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免责事由。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遗嘱怎么写范文
遗嘱怎么写范文
遗嘱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一个人去世后财产的分配和处理方式。
以下是一份遗嘱的范文:
遗嘱。
我,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现居住于XXXXXXXXXXXXX,健康状况良好,完全具备自愿立遗嘱的能力,特此立下遗嘱,以便财产分配有据可依。
一、财产分配:
1. 我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股票、基金等,均归XXX(配偶/子女/亲属姓名)所有。
如XXX已先于我去世,则财产归XXX(其他亲属姓名)所有。
2. 我的财产分配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因个人感情或其他因素而产生偏袒或歧视。
二、监护人指定:
如我在生前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失去行为能力,我指定XXX(监护人姓名)为我的监护人,负责我的生活和财产事务。
三、其他事项:
1. 我生前未曾有过其他遗嘱,本遗嘱将取代之前的一切遗嘱。
2. 如本遗嘱有任何争议,应当依法解决。
3. 我特此声明,本遗嘱系我真实的遗嘱意愿,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影响。
特此立遗嘱,以资证明。
立遗嘱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见证人1,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见证人2,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以上是一份遗嘱的范文,遗嘱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需要在公证处或法律机构进行公证和备案,以确保其有效性。
希望每个人都能及时制定遗嘱,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家人的权益。
简答题简述遗嘱的特征
简答题简述遗嘱的特征遗嘱的特征遗嘱是个人依法对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理的文件,具有以下特征:法律效力遗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依法保护遗嘱起草人的遗愿。
只有经过合法的起草和签署程序,遗嘱才会被认定为有效。
个人意愿遗嘱是个人对财产分配的表达,反映了起草人的真实意愿。
在遗嘱中,起草人可以自主决定财产的受益人及分配比例,确保个人的意愿得到尊重。
正式的书面文件遗嘱是一份正式的书面文件。
它需要明确表明起草人的身份和意愿,并使用书面文字清晰地描述财产的分配方案。
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书面要求,遗嘱才能够产生效力。
时间和地点限制遗嘱需要在起草人健康的心智状态下,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签署。
这样可以确保起草人是在理智和自由的情况下做出财产分配的决策。
可撤销性和修改权遗嘱通常具有可撤销性和修改权。
起草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的变化,在任何时候撤销或修改原有的遗嘱。
通过这种方式,起草人能够及时调整财产的分配方案。
受法律保护遗嘱是受法律保护的文件,拥有合法性和保密性。
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擅自篡改、伪造、盗用或泄露遗嘱的内容。
相关法律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制和惩罚。
不违背法律规定遗嘱的内容不可违背法律规定。
遗嘱中的财产分配方案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不能违反公序良俗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否则,有可能导致遗嘱的无效。
遗嘱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规划工具,具有法律效力、严格的要求和个人意愿的表达。
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起草人可以在离世后确保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合理分配,维护了个人的权益和家庭的利益。
保障家庭和亲友利益的工具遗嘱作为一种合法文件,可以保障起草人家庭和亲友的利益。
通过明确和清晰地表达财产分配意愿,遗嘱可以避免家庭纠纷和争议的发生,为后继者提供更多的安全感。
个性化和灵活性的展示遗嘱是个人意愿的体现,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和需求展示个性化和灵活性的特点。
起草人可以针对不同情况而制定不同的遗嘱,例如针对特定财产的分配、慈善事业的捐赠等。
排除法定继承权的影响遗嘱可以有效地排除法定继承权的影响。
继承法知识
继承第一章继承与继承权概述「本章重点提示」本章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是:继承权的丧失和遗产的认定,其余的内容了解一下即可。
一、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增人;(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的丧失(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两点内容:(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3)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例如:兄弟两人甲与乙为了争夺其母亲的遗产甲将乙杀害,问甲是否丧失了对其父丙的继承权?答:不丧失,因为甲杀害乙并不是为争夺其父的遗产。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注意两点:(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2)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32第三十二章 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81——40(.4 ﻬ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
ﻬ ﻬ ﻬ ﻬ
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 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 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 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 哪一个是正确的? 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第五节
遗赠扶养协议
ﻬ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与
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对受 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 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 所有的协议。 ﻬ有两种: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 间签订的;二是自然人与集体所 有制组织签订的。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1 ﻬ双方民事行为 ; .2 ﻬ诺成性、要式民事行为 ; .3 ﻬ双务、有偿民事行为; .4 ﻬ内容的实现有阶段性; .5 ﻬ不因受扶养人的死亡而终止; .6 ﻬ协议中的扶养人须无法定扶养义务。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 ﻬ主体范围不同
.2 ﻬ客体范围不同
ﻬ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受遗
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也 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
ﻬ遗嘱继承的标的包括财产权利,也包
括债务;遗赠的标的只能是财产权利。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3 ﻬ行使方式不同
ﻬ遗嘱继承可以明示或者默示接受,必须明
五、合立遗嘱
.1 ﻬ合立遗嘱是一种共同民事行为 .2 ﻬ合立遗嘱人对遗产处置的意思表
示相互制约 .3 ﻬ合立遗嘱的生效时间与单独遗嘱 不同 ﻬ合立遗嘱效力的争议
民法学简述遗嘱的特征
民法学简述遗嘱的特征遗嘱是指人在临终前或死后留下的一种个人意愿声明,用于指定财产的继承人或处分财产,并规定其他事项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是民法中常见的一种制定财产继承规则的工具,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遗嘱是自由的。
遗嘱是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权利进行自主支配的一种表现。
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财产的继承人、遗赠对象和其他事项,没有限制和强制性规定。
这是遗嘱的根本特征,体现了公民的自主权利。
其次,遗嘱是单方意思表示。
遗嘱的制定是公民单方面的行为,与其他人的同意无关。
遗嘱制定时,不需要得到继承人的同意或者其他人的参与,只需遵守法律的要求和程序。
这使得公民能够在自己最后的意愿中自由地设置财产的归属。
第三,遗嘱是主观的。
遗嘱制定是基于个人意愿的行为,要求公民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理解自己的意愿,作出合理的决策。
遗嘱能够真实地反映公民的意图,保护公民的意愿不受他人的影响或其他因素的干扰。
其四,遗嘱是撤销的。
根据公民的意愿,遗嘱可以进行撤销或变更。
公民可以在任何时候撤销已经制定的遗嘱,以便重新制定新的遗嘱,适应自己的财产状况或其他情况的变化。
这保证了公民在遗嘱制定过程中的灵活性和自由性。
最后,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
合法的遗嘱可以对继承人和其他权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但是,合法遗嘱的效力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定,例如对合法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遵循一定的继承顺序和限制遗赠数量等。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才能够生效,并对权利人产生约束力。
总结起来,遗嘱具有自由、单方、主观、撤销和有法律效力等特征。
这些特征综合体现了遗嘱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保障了公民的自主权利和意愿自由的实现。
同时,也通过法律的限制和规定规范了遗嘱的制定和效力,维护了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一)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1.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
2.调整范围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4.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二) 简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其特征包括: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损失和恢复权利圆满状态,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三) 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总则编》首次确立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四) 简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的民事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五)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法律基础》教学大纲
《法律基础》教学大纲课程编号:一、课程性质、目的及开课对象(一)课程性质《法律基础》课是大学生必修的公共法制教育课。
(二)课程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大学生了解法律的一般理论,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认识到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人民教师。
(三)开课对象除政法系以外的全校各系本科师范生,第二学期开设。
二、先修课程《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形势与政策》。
三、教学方法与考核方式(一)教学方法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既要注意内容的完整性、系统性,又要注重密切结合社会现实,提高课堂教学的针对性;在教学方法上,为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采用案例教学法,增强教学效果。
除了通过课堂讲授这一教学主渠道外,还配以灵活多样的辅助教学形式,旨在提高学生们对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兴趣,巩固课堂教学效果,从而实现教学目的,如课堂讨论、教学录像、讲座、法庭旁听、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
(二)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平时成绩占10%,期末卷面占90%。
四、学时数分配总学时:36学时其中讲授30学时社会实践4学时辅导答疑2学时五、教学内容与学时绪论主要内容:一、法律基础课的性质、任务、内容(一)从性质上来说,是一门公共必修课,属于思想教育课程的范畴。
(二)任务是向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三)在内容体系上既包括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理论又涵盖了我国主要的法律制度。
二、学习法律基础课的重要意义(一)学习法律基础课,有助于深入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确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学习法律基础课,有助于增强社会主义道德意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三)学习法律基础课,有助于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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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遗嘱的概念和特征(一)遗嘱的概念遗嘱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遗嘱是指死者生前对于其死后一切事务所作的处置和安排,包括政治、经济、身份、财产、情感、道德等各方面。
狭义的遗嘱,即继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遗嘱的特征1.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仅需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对方有接受的意思。
相对人是否接受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效力,但遗嘱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决定遗嘱继承是否发生。
2.遗嘱继承不适用代理制度。
遗嘱具有人身性,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而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
3.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具有可撤回性,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遗嘱是一种死因法律行为,因而在遗嘱人死亡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
4.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若不符合法定的方式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的情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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