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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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价键与共有电子对

共价键与共有电子对

共价键与共有电子对共价键是化学中常见的键,它是由两个原子通过共享电子而形成的。

共价键在化学反应和化学结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理解它的概念和性质对于理解化学反应和分子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一、共价键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共价键是指两个原子通过共享一个或多个电子而形成的化学键。

共价键的形成使得原子能够达到更加稳定的电子结构。

2. 特征:共价键具有以下特征:- 共享电子对:形成共价键时,两个原子之间共享了一个或多个电子对。

共享的电子对位于两个原子的价层轨道上。

- 都是非金属元素间的键:共价键主要存在于非金属元素之间的化合物中,如氧化物、酸、碳氢化合物等。

- 共享电子数目可变:两个原子之间形成的共价键的电子数目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取决于原子间的电子云重叠情况和价电子数目。

- 具有方向性:共价键具有方向性,即它们固定在一定的空间方向上,原子之间形成了一定的键角。

二、共价键的成键机制1. 原子轨道重叠:共价键的形成是通过原子轨道之间的重叠实现的。

重叠的原子轨道需要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能量相近、形状相近等。

重叠的轨道有三种主要类型:σ(sigma)键、π(pi)键和δ(delta)键。

2. 原子间电子云密度的增强:共价键的形成使得原子间的电子云密度增强,形成共有电子对。

共有电子对分布在共价键中的空间区域内,有效地减小了原子间的电荷斥力,增加了化学键的稳定性。

三、共价键的类型1. 单共价键:两个原子通过共享一个电子对形成的键称为单共价键。

例如,氢气分子中的两个氢原子通过共享一个电子对形成一个单共价键。

2. 双共价键:两个原子通过共享两个电子对形成的键称为双共价键。

例如,氧气分子中的两个氧原子通过共享两个电子对形成一个双共价键。

3. 三共价键:两个原子通过共享三个电子对形成的键称为三共价键。

例如,氮气分子中的两个氮原子通过共享三个电子对形成一个三共价键。

四、共价键的性质和应用1. 共价键的强度:共价键通常比离子键和金属键弱,但比范德华力和氢键强。

如何准确区分概念及概念间的关系

如何准确区分概念及概念间的关系

如何准确区分概念及概念间的关系要准确区分概念及概念间的关系,我们需要了解概念的定义、特征、分类和关联等方面的知识。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一、概念的含义及特征:1. 定义:概念是人们对于具有相似特征或性质的事物的心智概括。

概念是人们认识和理解世界的基本单位,是将事物归类、概括和理解的重要工具。

2. 特征:概念具有抽象性、一般性和反映事物本质的特征。

抽象性指概念是对一类事物的概括,不涉及具体个体;一般性指概念是最基本、最普遍的事物特征,具有通用性;反映事物本质是指概念能够准确表达事物的内在属性和本质特征。

二、概念间的关系:1. 属性关系:一个概念可以具有一些共同的属性,通过这些属性可以将不同的概念进行区分。

例如,"鸟"和"哺乳动物"这两个概念的共同属性是"有生命",而它们的差异属性则是"有羽毛"和"有毛发"。

2. 分类关系:概念之间可以进行分类,将具有相似属性和特征的事物归为一类。

例如,"猫"、"狗"和"老虎"这三个概念都属于"哺乳动物"这个更广泛的分类概念。

3. 嵌套关系:概念之间可以存在嵌套关系,即一个概念可以包含另一个更具体的概念。

例如,"动物"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而"猫"是"动物"这个概念的一个嵌套概念。

4. 关联关系:概念之间可以存在关联关系,即一个概念与其他概念之间存在联系。

例如,"大象"和"非洲"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地理关联,因为大象主要生活在非洲地区。

三、准确区分概念及概念间的关系的方法:1. 研究概念的定义和特征:了解一个概念的定义和特征是准确区分概念的基础。

通过深入研究概念,了解它们的本质属性和共同特征,可以更好地进行区分。

概念的基本特征知识点总结

概念的基本特征知识点总结

概念的基本特征知识点总结概念的基本特征包括:1.概念的抽象性:概念是对一类事物的抽象概括,它不依赖于具体的个体和情境,反映了人们对事物共同属性的抽象理解。

例如,“动物”这个概念并不指代具体的某一种动物,而是对各种动物在某些方面的共同特征进行的抽象归纳。

2.概念的普遍性:概念是对一类事物的共同属性进行的概括,它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和普遍性。

在认知过程中,概念可以帮助人们快速地理解和归纳事物的共同特征,从而更好地认识和处理世界。

3.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所包含的共同属性和特征,是概念的本质和特性;而概念的外延是指概念所指代的一类具体事物的范围和广度。

例如,“动物”这个概念的内涵包括有机体、自然生长、有感情等属性,而外延包括了狗、猫、鸟等各种具体的动物。

4.概念的层次性:概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层次和组织结构,它们之间可以相互包容和包含。

例如,从“动物”概念可以进一步分化为“哺乳动物”、“鸟类”等更加具体的概念,这些概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包含和分化关系。

5.概念的认知功能:概念是人类认知活动的基本单位,它在认知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概念可以帮助人们对世界进行快速的归纳和分类,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复杂的信息。

同时,概念还可以成为人们进行思维交流的基本工具,帮助人们进行有效的交流和合作。

6.概念的发展和演变:概念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认知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发展和演变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世界的认识不断深化,新的概念不断产生和传播,旧的概念也在不断被修正和更新。

总之,概念是人们对事物抽象理解和概括的结果,它具有抽象性、普遍性、内涵和外延、层次性、认知功能和发展演变的特点。

在人们的认知活动中,概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世界,进行思维和交流。

共同利益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共同利益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共同利益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共同利益不局限于某个单个的个体,不可能也不应该为其所独有。

通常,共同利益可以指代共同体利益,或是利益关系的产物。

共同体是个宽泛的概念。

一个组织、一个社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至是整个人类社会,都可以分别看作是共同体。

作为现实的载体,这些不同层次的共同体都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因而可以分别被看作是利益共同体。

人们参与组织的目的是为获得比个人活动更多的利益,因此共同利益是指“在组织的总利益中超出单个人正常收益,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拥有的那部分利益”。

共同利益显然有助于达成共识。

根据定义,创造一个满足共同利益的方案对你和对方都有利。

共同利益只是机遇,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概念的特点

概念的特点

概念的特点概念的特点是指概念所具有的一些共性特征。

作为认识世界的基本单位和思维的基本要素,概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抽象性:概念是思维对事物的抽象和概括,它对事物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概括和提炼,摒弃了个别事物的具体特征,只保留最本质的共同特征。

例如,“植物”这个概念抽象了各种不同种类的植物所共有的特征,即具有光合作用、细胞壁等。

2.普遍性:概念具有普遍性,可以适用于大量的个别事物。

概念不再局限于具体的事物,而能够适用于更多的个体。

例如,人类智慧、自然界的规律等都属于普遍性概念。

3.语言表征:概念是思维在语言中的表征。

人类通过语言来交流和传递思维,概念作为思维的基本要素,通过语言来表达出来。

例如,“猫”这个概念通过语言即可传递,并与其他概念进行关联和组合。

4.内涵和外延:概念具有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

内涵指概念所包含的本质属性,是概念所固有的共同属性。

例如,“三角形”的内涵是指具有三条边的封闭图形。

外延指概念所代表的具体事物的范围,是一系列事物的总和。

例如,“植物”这个概念的外延包括所有的植物种类。

5.层级结构:概念可以形成层级结构,即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的关系。

概念之间可以通过上下位关系来进行归类和组合,形成更加复杂和细致的知识结构。

例如,“动物”是一个上位概念,“猫”是其中的下位概念。

6.可变性:概念是随着认识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它的内涵和外延都可能随着时间、空间、文化背景等因素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例如,在某些文化中,“龙”可能被视为神圣的存在,而在其他文化中则可能只是一种虚构的动物。

7.推理与判断:概念是进行推理和判断的基础。

通过对概念的相关知识进行组合和运用,人们能够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和分析,从而形成新的认识和见解。

例如,通过“所有人类都是动物”和“李华是人类”的信息,可以推理出“李华是动物”的结论。

8.模糊性: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即其内部属性和外延界限可能并不十分明确和确定。

概念并非是非黑即白的,而是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和交叉区域。

民法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力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力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照“一物一权”的原则,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多个所有权,数人不得对同一物各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但是,一个所有权,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享有。

【例】
两人共同所有一间房屋,三人共同所有一台机器
共同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

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共有关系的特征
1、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元的
(当两个以上人享有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时,才形成共有关系。


2、共有的客体,是一项同一的财产;
3、共有的内容。

是数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共负义务;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

二、共有的分类
依据《民法典》第297条的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关系,既不同于按份共有,又不同于共同所有,此种共有要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关于共有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2020年11月9日13:55
分区 第二分编所有权 的第1 页。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诉讼时效与期间、物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共有(四)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诉讼时效与期间、物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共有(四)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诉讼时效与期间、物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共有(四)一、简答题(总题数:2,分数:10.00)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全面性。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2)整体性。

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

(3)弹力性。

所有人可在所有财产上设定他物权,在负担除去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状态。

(4)排他性。

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5)恒久性。

所有权除标的物灭失、抛弃所有权等事由而消灭外,可永久存续,且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2.简述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共有的特征有:(1)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

凡是形成财产共有关系的,其权利主体无论是公民或法人,也无论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其财产共有人必定是两个以上。

(2)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

同一项财产,只要归属两个以上共有人所有,就是共有财产。

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便会产生共有关系。

(3)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在共有关系内部,各个共有人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主体,都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

共有人或是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是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在共有关系外部,它可以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共有关系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浅议学习共同体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浅议学习共同体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浅议学习共同体的概念、特征及意义浅议学习共同体的概念、特征及意义学习共同体是一种集体学习的形式,它强调通过共同参与、相互交流与合作,实现个体和集体的共同进步。

它是以集体为主体而非个体为中心,通过共同目标、共同知识和共同实践等方面的联系来促进学习。

学习共同体具有以下特征:跨越时空的共同体成员、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多样化的学习方式以及相互影响与贡献的关系。

学习共同体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知识共享、集体力量、促进创新以及实现个体和社会的共同进步等方面。

首先,学习共同体突破了传统的教育模式,强调合作学习与协作学习,使个体能够通过与他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学习共同体所强调的知识共享,具有增强学习的意义。

在学习共同体中,每个成员都可以分享自己的知识和经验,而受益于共同体成员的知识认知与经验丰富。

通过知识共享,个体可以不断积累知识并向他人传播,同时也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提升自己的能力。

其次,学习共同体能够发挥集体的力量。

在学习共同体中,不同个体之间的相互影响和贡献可以形成一种合力,共同解决问题并取得更好的成果。

通过与他人的合作,个体可以利用他人的优势弥补自己的不足,并且能够互相激励,共同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和水平。

而小组的形成、合作与互助的训练,也为学生们培养了团队合作的精神,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再次,学习共同体具有促进创新的作用。

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合作,个体的思维能力和创造力得到了锻炼和提升。

在学习共同体中,每个成员都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并接受他人的反馈和建议,这种开放和多元的交流环境有助于激发个体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学习共同体中的创新是集体创新,个体的创新意识和能力得到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可以实现更大的创新和进步。

最后,学习共同体实现了个体和社会的共同进步。

在学习共同体中,个体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合作和共同实践,不仅自身得到了提高,也为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学习共同体能够引导个体形成批判性思维和质疑精神,培养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些都是个体在现实社会中发展所必需的素质。

共有名词解释

共有名词解释

共有名词解释
共有名词是指表示一类事物或现象共同特征的名词,在语法上可以用于单数和复数形式的名词。

具体来说,共有名词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抽象名词:指表示抽象概念的名词,如爱、美、信心等。

这类名词没有具体的物质形态,因此可以用于单数和复数形式。

2. 物质名词:指表示物质、材料或物质组成的名词,如水、金属、木头等。

这类名词可以以不同的形态存在,因此可以用于单数和复数形式。

3. 集合名词:指表示一组人或事物的名词,如家人、队伍、森林等。

这类名词在语法上可以用于单数和复数形式,表示集合中的成员个数。

4. 数量名词:指表示一定数量或度量的名词,如杯子、千克、小时等。

这类名词可以用于单数和复数形式,表示数量或度量的大小。

5. 抽象动词名词化:指将动词转化为名词表示某种抽象概念的现象,如学习、工作等。

这类名词在语法上可以用于单数和复数形式。

对于上述不同类别的共有名词,其在语法上的单数和复数形式的使用会受到语境、含义、数量等因素的影响。

此外,有些共有名词本身就没有复数形式,如天空、音乐等。

综上所述,共
有名词是一类可以用于单数和复数形式的名词,表示一类事物或现象的共同特征。

试析公共关系的“4P”特征

试析公共关系的“4P”特征

试析公共关系的“4P”特征摘要:自公共关系诞生以来,对”公”这一核心概念的解读,一直是公共关系学研究的前提。

我国传播学者陈先红从四个不同的层面,将公共关系的”公”解释为公众性(Public )、公开性(Publicity)、公共性(Public opinion)和公益性(Public serve),并将之归纳为”公共关系的4P特征”。

笔者沿着这一思路,对公共关系的4P特征进行逐一解读,并指出,正确理解”4P”是公共关系学科良性发展的前提和关键。

关键词:公共关系核心概念4P特征一、由“P”到“4P”的演变一门学科理论的构建和发展,始终建立在对核心概念的理解和延伸的基础之上。

公共关系这门学科,自诞生以来,一直围绕着“公共”这一核心概念作文章。

“公共”来自于“公(Public)”这一拉丁词源,因此,又可以将“公”作为公共关系最核心的概念。

“公”是与“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私”局限于个人(或团体)内部,表现为一种不对外公开的状态;而“公”则体现为跨越个人与个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一种交流、互动和共享状态。

马克思在《费尔巴哈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1]因此,“公”是人类社会一切活动的第一主题。

公共关系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在自身体系的构建过程中,由于对其核心概念的不同阐释,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学派,大致有:1.管理说(公共关系是一种独特的管理职能,它主要是管理者掌握组织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关系的一个工具);2.传播说(公共关系就是一个组织,为了达到与它的公众之间相互了解的确定目标,而有计划地采用一切向内和向外的传播沟通方式的总和);3.传播管理说(将管理说和传播说结合起来,强调公共关系是组织的一种特定的传播管理行为和职能);4.咨询说(侧重公共关系的决策和咨询功能);5.关系说(强调公共关系是一种公众性、社会性的关系或活动);6.协调说(认为公共关系主要是协调组织和公众之间的关系);7.形象说(强调公共关系的宗旨是为组织塑造良好的形象)[2]。

S商标权共有的利弊

S商标权共有的利弊

S商标权共有的利弊【正文】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共有”是财产权享有的一种较为普遍的形式,但在商标领域中,更强调商标权的专有,商标权的共有是为数并不多的国家为了解决数个企业同时使用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问题的困扰而采取的一种不得已的策略。

考虑到巴黎公约、香港特区商标条例及一些外国商标法中有此类规定,我国自198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及1996年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有时也会转来一些属于国际注册的共有商标,商标局曾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核准过此类共有商标的注册;也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某些处于共有状态的商标确实应该依法得到妥善保护,因此,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关于共有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有关规定。

一、共有商标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共有商标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并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根据该定义,共有商标应该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共有商标的所有人是两个以上的多数。

从理论上讲,两个以上应该包括两个在内。

可以两个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法人与其他组织三者之间的自由组合。

第二,共有商标的取得基于多个主体的共同行为。

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上看,共有商标的取得基于多个主体的共同申请注册行为。

但由此认为共有商标只能通过申请注册而取得是不恰当的。

既然通过共同申请可以取得共有商标,也就不应该禁止以继承、转让、司法判决等方式实现商标权的共有。

第三,共有商标的所有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共有商标的所有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该共同进行。

这意味着一个商标的多个所有人在就该商标行使权利时必须采取联合行动,例如,共同使用该商标,或者共同将该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共同起诉侵权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等。

如果共有商标的所有人之一单独采取行动,背着其他所有人将该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甚至转让他人,即构成对其他所有人利益的损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共有制度

共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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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份共有的特点
第一,按份共有仍然是数人享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够把它 理解为数人享有单独所有权的联合。 第二,按份共有人依据彼此约定的份额或者在特殊情况下 依据法律的推定享有平等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和义务,但此 种依据份额比例享有权利仅仅在抽象的层次上,也就是说, 并不共有人依据彼此的份额将共有物作出实际的分割,就 彼此所占有的部分的物加以占有、使用或者收益。所以, 按份共有指的是在抽象层面上的按份共有。 从这个角度出发,按份共有与分别所有存在本质区别。在 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在实际层面上限于共 有财产的某一具体部分,或者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 有权,相反,各共有人的权利实际上全部及于共有物的全 部,即按份共有人的共有权可以产生与单个所有权同样的 效力。但是,共有人的共有权依据彼此所享有的份额收到 其他共有权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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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分类的图示: 共有分类的图示:
共有
按份共有 (短暂性) 法定按份共有 (基于添附) 约定按份共有 (常态) 共同共有 (法定性、长期性) 合伙共同 共有财产 夫妻公共 共有财产 准共有 绝对权性质的准共有 债权的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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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及其特点 1.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物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 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物权法》第9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例如,甲、乙合购一幢房屋,甲出资10000元 , 乙出资5000元,甲、乙各按出资的份额对房屋享 有权利。有通常依据合同的方式而产生, 在例外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产生, 如在发生添附的情况下(包括附和、混 合、混同),可以发生按份共有。

解释基本特征的概念

解释基本特征的概念

解释基本特征的概念基本特征是指事物所具有的最基本、最本质的属性或特点。

这些基本特征能够帮助我们认识和描述事物,区别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差异,进一步理解事物的本质和特性。

基本特征通常是可以直接观察或感知到的,而不依赖于主观判断或推理。

基本特征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概念:1. 本质特征:本质特征是事物所固有的、不可分割的属性或特性。

它们存在于事物内部,并且决定了事物的本质或实质。

例如,对于人类来说,理性、情感、意识等都是其本质特征。

2. 外在特征:外在特征是可以通过感官直接观察到的事物的属性或特点。

它们通常与事物的形态、结构、表面特征等相关。

例如,对于一朵花来说,它的颜色、形状、香味等就是其外在特征。

3. 共性特征:共性特征是同一类事物所共有的属性或特点。

它们在不同的事物中具有普遍性和共性。

通过寻找和总结共性特征,我们可以归纳出事物的类别、种类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

例如,对于动物来说,生命活动、有机体结构、自我繁殖等都是其共性特征。

4. 变异特征:变异特征是同一类事物在不同个体之间存在差异的属性或特点。

它们体现了事物的多样性和个体之间的差异。

通过研究和了解变异特征,我们可以更深入地认识事物的个体差异和变异规律。

例如,对于人类来说,个体的身高、体重、智力水平等都是其变异特征。

5. 相对特征:相对特征是事物在一定情境下相对于其他事物而存在的属性或特点。

它们需要通过事物之间的比较和对照来确定。

相对特征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事物的相对优劣、差异和变化。

例如,对于颜色来说,红、绿、蓝等是相对特征,需要通过对比才能确定。

总之,基本特征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描述事物的最基本、最本质的属性或特点。

它们存在于事物内外,既有固有的本质特征,也有可观察的外在特征;既有共性特征,也有变异特征;既有相对特征,也有绝对特征。

通过研究和了解事物的基本特征,我们可以更全面地认识事物,发现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差异,进一步深入理解事物的本质和特性。

共情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共情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共情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共情是指一种理解和分享他人情感的能力,能够站在他人的角度去感受和体验对方所经历的情绪和心境。

它是一种情感智力,使个体能够与他人建立更好的人际关系,并更好地理解和关心他人。

共情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我意识:共情要求个体对自己的情绪和感受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能够正确辨别自身的情感与他人的情感之间的差异。

2. 感知他人情绪:共情能力要求个体敏锐地察觉他人的情绪和心理状态的细微变化,能够通过非语言和语言交流等方式感知他人的情感表达。

3. 沟通和表达:共情需要个体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能够准确地表达自己的理解和关切,同时能够倾听他人的表达和需要。

4. 接纳和理解:共情要求个体能够接纳他人的情感和体验,不带有偏见和批判的态度去理解他人的内心世界。

5. 反思和调整:共情需要个体对自己的行为和反应进行反思和调整,以更好地与他人建立关系,并满足他人的情感需求。

共情的实践有助于个体与他人之间的情感连接,能够促进沟通和理解,建立起更加积极和满意的人际关系。

什么是共产社会的意思概念特征

什么是共产社会的意思概念特征

什么是共产社会的意思概念特征共产主义社会是指在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和最广大共识范围的基础上,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原则的劳动者有序自由联合的社会经济形态。

那么你对共产主义社会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共产社会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什么是共产社会共产主义社会首先是保障了人民生存条件的社会,其次才是寻求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文明生活条件方式的社会。

所谓主义就是某一主体形式的含义,没有了主义也就失去了主体形式内容的发生。

共产也就是共同劳动生产,共产社会的形式主体就是劳动者有序自由联合的这样一个联合体。

在这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与一切人有序发展互为条件。

共产主义社会,它是一种高级的社会主义社会。

本质依然是以人为本,宗旨是各方面都建设成非常和谐的社会;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到最科学和谐阶段的社会;它是一个人人有尊严,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对待恶势力也会团结一致。

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在于不同社会关系的个体或群体之间,共同的认识需求得以实现。

在共识产生之前人是自由的,也是可以为了生存而做出任何选择的。

人与人达成共识后,必定要生活在由共识而来的秩序中,信誉由此成为人在社会中的核心竞争力。

当旧有共识已不在适合社会人群时,人群将通过不同方式沟通(包括战争),从而产生新的共识。

新的共识将整体改变社会人群的生产、生活方式,可不会改变人群的基本生存规律和条件。

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互相尊重包容团结协作,内解矛盾外抗侵略,共同生存发展的思想与智慧;它是共产阶级实践真理,科学组织分工分配以及控制调度资源权利,建设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学说。

共产阶级的愿景是建成人们有秩序,有组织,人性化,尽其所能,按需分配索得的社会状态。

我国古代设想的“大同”社会也属于共产主义社会实践。

历史上,由于人群间的共识不断实现,造就了高度发展的生产力,使人们从生存基础劳动中不断被解放出来,投入到不同需求的创造性劳动中。

旧的共识不断被打破,新的共识不断产生,造就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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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 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 共同享用。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 有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试 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 行)》 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 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 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 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 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或 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由某个共有人代表 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无权代表或代 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 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
三、共同共有的形式 在我国,共同共有 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夫妻共有财产和家 庭共有财产。 (一)夫妻共有财产 依据我国《婚姻法》 依据我国《婚姻法》 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 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家庭共有财产 (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 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 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债务 第五节 第六节
共 有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 准共有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 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物权法》 93条规定: 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93条规定: 不动产 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 有。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有。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 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 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 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第四节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就是指因共有的 不动产和动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通常,此 种债务主要包括侵权之债和违约之债。 《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物权法》 102条规定: 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 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 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 的除外; 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 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 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 他共有人追偿。” 他共有人追偿。”
三、约定不明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 物权法》 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 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 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 有的不 物权法》 95条规定: 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 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特征是: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特征是: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 存在为前提。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 担义务。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 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 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 物权法》 97条规定:“ 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 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 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 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共同共有 人在对外活动中,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参加民 事活动,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过全体共有 人的一致同意,处分行为才能够对外发生效 力,如果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而 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处分行为应当 认定为无效。
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 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 妻共同财产。”乙擅自出卖房屋并且为了独 吞房款不辞而别,符合前述规定,因此在离 婚时,甲有权要求多分财产,并有权向乙要 求赔偿。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债务 第五节 第六节
(二)物尽其用原则 所谓物尽其用,就 是指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物尽其用也是我 国物权法的目的之一,因而,在共有财产 的分割中,也要充分体现这一原则。 (三)依法分割原则 从促进物尽其用和 保护他人利益出发,法律要对共有财产的 分割作出必要的规范。
二、分割的方式 按照《物权法》 100条第1 按照《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 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 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 以分割; 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 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 以分割” 以分割”。具体来说,对共有财产的分割 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一)实物分割 (二)变价分割 (三)作价补偿
第五节 准共有
所谓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 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准共 有与一般共有不同,其特点在于: 有与一般共有不同,其特点在于: 1.准共有是所有权之外的共有。 1.准共有是所有权之外的共有。 2.准共有的客体主要包括各种他物权。 2.准共有的客体主要包括各种他物权。 3.准共有的有关规则,应当参照法律关于 3.准共有的有关规则,应当参照法律关于 共有的规定。
三、分割的效力 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归于消灭。 不管是就原物进行分割还是变价分割,各 共有人就分得的份额取得单独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 “共有人 物权法》 100条第2款规定: 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 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 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买卖合同,丙当即支付房款,双方办理了房 屋过户手续。2002年 月,甲回到A 屋过户手续。2002年5月,甲回到A市,向 丙讨还房屋,这时才得知乙已经将房屋卖给 了丙。乙为了独吞房款,趁甲出门不辞而别。 试分析下列问题: 乙的行为性质如何?并试分析买卖前后房屋 所有权的归属关系。乙对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第六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共有财产分割的概念和原则 所谓共有 共有财产为每个共有人所有。共有财产分割应遵 循如下原则: 循如下原则: (一)尊重共有人意愿原则 共有财产尤其是按 份共有财产是否分割,如何分割,完全属于共有 人的事务,原则上应当尊重共有人的选择。物权 法允许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以维持共有关系。
参考答案
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甲、乙对房屋是夫妻 共同共有关系。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共同 共有一般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 继承共有财产三种形式。本题涉及夫妻共有 财产这种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 89条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共 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 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 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 效。
本案中,甲、乙虽感情不和,但是在法律上 依然具有婚姻关系,甲、乙对其共有的财产 都有平等的处分权。在乙出卖房屋的时候, 其谎称甲已经同意的行为虽然并不道德,但 是作为第三人的丙是没有理由怀疑的,况且 丙善意地给付了房款,也进行了房屋的过户 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丙。因此, 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甲、 乙共有,过户之后归丙所有。 我国《婚姻法》 47条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 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
案例分析
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2 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2人共同拥有 住房1幢、店面3 住房1幢、店面3间。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 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999年 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99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 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2000年 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2000年8 月,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 生意去了。2002年 生意去了。2002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能够续签 合同。乙考虑到自己夫妻感情不和,迟早要离婚, 遂表示可以,并建议丙也可买下此房,丙询问是否 需要经过甲的同意,乙谎称甲早有出卖房屋的意思。 2002年 2002年3月,二人签订了房屋
共 有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 准共有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 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物权法》 93条规定: 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93条规定: 不动产 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 有。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有。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 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 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 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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