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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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知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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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律一、法律知识部分(一)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与作用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特征:1.法的国家意志性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3. 法的效力普遍性4. 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性。

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二)法与经济、政治、政策的关系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

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二)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两个方面。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 1.法受政治制约。

2.法服务于政治。

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1.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异同: 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

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具体表现为:(1 )意志属性不同(2)规范形式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2.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三)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及与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一、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就是指法律规范的形式仁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

法律专业基础理论

法律专业基础理论

法律专业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一)法的概念在法学中,“法”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用语。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即指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某种尺度、标准或模式,有其特定的社会、阶级本质和内容。

而“法律”,在法学上通常指法的表现形式。

在现代汉语中,“法”与“法律”有时通用。

“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即指“法”,是指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上的法律,在我国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除宪法以外的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和内在规定性。

法的本质用一句话表述,即: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这一定义概括了法的内在规定性的三个方面,即法的物质制约性、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相联系的那部分意志。

其次,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和整体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非统治阶级中部分或个别成员的意志。

2.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只有经过国家这个中介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作为法律而存在,这即马克思所说的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具体途径是:第一,国家制定,即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将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为法律规范;第二,国家认可,即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对社会上现实存在的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一般社会规范赋予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规范。

3.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其内容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这即法的物质制约性。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人口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因素。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其中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本章知识点【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二)法的本质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B.统治阶层的意志C.国家的意志D.多数公民的意志『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

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常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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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大全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1.法的概念也称法律,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本质 (1)法是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强制性。

(二)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它回答一项行为规范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具有何表达形式时,才能具备法律的效力。

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7类:1.宪法。

2.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

(三)法的分类1.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从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4.从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按照法的效力等级不同,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必须注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就同位次的法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位次相同,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属于不同位次的法律,只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却无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别。

(四)法的体系和部门1.法的体系是指某国家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它的结构大体有3个层次:(1)法律规范——法的最基本的单位。

(2)法律部门——由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若干法律规范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互补所形成有机联系的体系。

法的体系不同于法系,也不能简称法的体系为法系。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统称。

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

物权的种类:
1. 所有权. 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
内容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
3. 担保物权.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
人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内容的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是宪法规范的两 大基本内容 .
特征:
• 内容的根本性. • 效力的最高性,对法的最高效力,对人的最高效力. • 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二) 宪法的立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
1982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改.

(三) 国家的基本制度
1. 国家性质
1. 概念
2. 有效条件
• 行为人合格
•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形式合法
3. 无效民事行为: •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 • 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4.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可变更、可撤销的特点 • 可变更、可撤销的认定

(四)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有称本人)的名义,在代 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共法律后果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 法律制度.
(七)特殊人员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 1. 守法的义务 2. 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3. 服兵役的义务
4. 纳税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 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2.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3.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 国家机构

(六) 宪法的实施
1. 将文本上具有抽象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 为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主要包含: •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违宪审查) • 宪法的遵守

《综合知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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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律一、法律知识部分(一)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与作用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特征:1•法的国家意志性2 •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 3.法的效力普遍性 4.法的国家强制性5 •法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性。

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二)法与经济、政治、政策的关系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一、法与经济的关系:(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

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二)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两个方面。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1.法受政治制约。

2•法服务于政治。

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1.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异同: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

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具体表现为:(1 )意志属性不同(2)规范形式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2 •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3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三)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及与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一、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就是指法律规范的形式仁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

翰林院庶吉士徐骏,是康熙朝刑部尚书徐乾学的儿子,也 是顾炎武的甥孙。雍正八年(1730年),徐骏在奏章里,把 “陛下”的“陛”字错写成“狴”字,雍正见了,马上把 徐骏革职。后来再派人一查,在徐骏的诗集里找出了如下 诗句“清风不识字,何事乱翻书”、“明月有情还顾我, 清风无意不留人”,于是雍正认为这是存心诽谤,照大不 敬律斩立决。——清风不识字案
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本质
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应对法 的本质进行多层次的阐释: 1、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法的初级本质。 法的国家意志性
什么叫国家意志?简单地说,国家意志就是通过 国家政权所表现出来的统洽阶级意志。 什么样的国家意志才是法?凡是体现为规范性文 件的国家意志才是法。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深层本质 法的物质制约性
在理解法的物质 制约性时,需要 特别注意以下三 个问题:
1.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 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 要求。 2. 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社会物 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就没有影响。
3.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就没有自己的相对独 立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种。 案例: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人类生活的影响。
案例:正义的自然性质
1898年,英国一个名叫瓦伦提尼的出身豪门的小 孩儿,与一个叫卡纳里的人签订了一份购买家具 和租房的契约,原来这个小孩儿因为不满父母对 他的管制、教导,就骗他父亲说要买一批书,借 此向父亲要了一笔钱,签了那个契约,与自己的 “小死党”痛快了一番,可很快被父亲发现了, 父亲将他揪了回去,并且聘请律师,以未成年人 签订的契约无效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卡纳里还钱。 一审还真胜诉了,但上诉法院认为:当一个即使 是未成年人,就某种物品支付了费用并且消费和 使用了这种物品,他便无权以任何理由要回费用, 否则就彻底违背了自然正义。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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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章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十八章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十八章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一、法的概念国家制定和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1、阶级性:反映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2、意志性: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3、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

【例1 .单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这成为法的(d)。

a.制约性b.阶级性c.阶段性d.意志性第二节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一、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任何一个法律规范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条件: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2、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3、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

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1)授权性规则: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2)义务性规则: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规定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1)确定性规则: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2)委任性规则: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一、法的概念(一)法的词义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蝄,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这一解释表明,第一,古代的“法”和“刑”是通用的。

古代的刑既有刑戮、罚罪之意,也有规范之意。

第二,“平之如水,从水”,表明法有“公平”之意。

第三,“蝄,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表明法有“明断曲直”之意。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

据《尔雅·释诂》记载,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意思。

“法”与“律”复合,作为“法律”独立合成词,在古代文献中偶尔出现过,但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

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的。

在西文中,除英语中的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欧洲大陆的各民族语言中都用两个词把“法”和“法律”分别加以表达。

比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等等。

值得注意和思考的是:第一,西文中的jus、droit、recht等词既表示“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

第二,lex等词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

第三,有学者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这也就是“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但在使用时,如果没有特别注明,一般理解为广义的法。

(二)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唯物史观出发,从不同侧面和角度对法的概念作了不少定义式的表述,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的概念:
法,又称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它以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为基本特征,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规范社会行为和国家行为。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具有协调社会关系、调整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法的本质:
1.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地位、实现其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

2. 社会共同意志的体现:法律也是社会共同意志的体现,代表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法律为社会成员设定行为规范,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规范。

它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4. 国家和政府的工具:法律是国家和政府实施治理、管理社会的一种手段。

通过法律,国家可以实现对社会成员的控制和管理,维护国家政权稳定,保障国家安全。

5. 公平正义的保障:法律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

它设定公平的游戏规则,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6. 社会发展进步的推动力:法律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

它可以规范和引导社会行为,推动社会改革,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法具有多种本质属性,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社会共同意志的体现,更是调节社会关系、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手段。

在现代社会,法治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法律是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基石。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 5,法律遵守的自觉性与强制性 , • 自觉性 自觉性——内在观点“I must do”(哈特) 内在观点“ 内在观点 (哈特) • 强制性——外在观点“I have to do”(哈 外在观点“ 强制性 外在观点 ( 特) • 法律必须要有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于 其他规范的重要依据,这是基于威慑的需 要,但是法律鼓励自觉遵守。 • 思考: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为什 么要研究法律的本质和属性。
第三章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本章重点与难点 1,法的概念和外部特征 2,法的本质及其不同层次 3,法的属性
第一节 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 一,法的语源和字义 • 1,法的古体——灋 (fa) •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 者去之,从去。”——《说文解字》 • 灋(fǎ)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 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 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 曲的人。 • 法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 法有“ 公正裁判” 含义。 含义
• 2,法的日常含义 • 法泛指道理和解决问题的技术,例如:方法、佛 法、法轮大法。 • 3,法学中的“法”,特指国家判断人们及其组织 法学中的“ 法学中的 行为合不合要求的标准, 行为合不合要求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国家确定或 认可的一种评价体系。 认可的一种评价体系。 • 4,律,均布也。均布古代调音的工具。“律者, 4 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说文解字》 段玉 注。所以“律”有规范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所以“ 有规范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所以 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 5,法律联合起来就是说这种“律”是包含平、正、 法律联合起来就是说这种“ 是包含平、 法律联合起来就是说这种 直观念的由国家确定的人人遵守的普遍性规则。 直观念的由国家确定的人人遵守的普遍性规则。 法是法律的内容;律是法律的形式。 法是法律的内容;律是法律的形式。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及作用(精)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及作用(精)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

义务意味着热门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是没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

(2评价作用。

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强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统治。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

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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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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