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精品课件—法的概念与本质
法理学 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一章第一节法的概念知识点:●汉语法古体字的写法●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和“法律”的二元划分注:二元分法是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特有的,源自西方不同于东法的历史文化背景。
学会理解不同语言和不同文化下的语言差异,导致对某些概念的解读有所不同。
●汉语中法律的狭广义之分。
现代汉语中法和法律可以并用,结合宪法学知识,了解法律的位阶层次。
提问:①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分别是?——人大和国务院②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组成人员在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为5年与全国人大相同。
③主席和总理的履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对内职权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国家主席的对外职权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982年宪法还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国家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国家主席的部分职权。
概括起来,国家主席的职权可归纳为:(1)公布法律权。
国家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只有由国家主席向社会公布后才能生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
(2)发布命令权。
国务院总理的任免令、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以及战争状态,只能由国家元首发布。
其中,自1959年以来,国家主席已经发布了6次特赦命令。
(3)任免权。
即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4)荣典权。
即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的权力。
国务院总理职权: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人选;可用自己名义发布国务院令,用来颁布行政法规、任免和罢免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副部长级官员、国务院内设部门的首长、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宣布和解除戒严等。
法的概念PPT课件
3.外延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的外延是“国法”, 即国家的法律,包括: (1)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法”(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 例法);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习惯 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此外,有国际法和超国家法(例如欧盟法)。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3)阐明了法的基本目的和功能:从目的和功 能上说,法要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 (或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概念的创新定义
法(律)是特定生活场域的具有合法统 治和治理权力的权威性正式组织或者机构通 过合法程序以全社会名义制定或者认可并有 其强制力保证的最终通过司法诉讼实施的社 会行为规范体系,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 务,对该社会的成员和组织具有普遍约束 力。——见姚建宗主编科学版法理学教材第 17页。
道德规范通过思想引导和舆论压力调整社会 关系,
组织规范通过组织和思想控制 来调整社会关 系。
法通过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马克思:——对 于法律来讲,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 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 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3.法作为社会行为规范具有鲜明的规范性和概括性。 (1)法的规范性指法为人的行为提供了一般的模
(二)法的国家创制性
从形成方式上看,法是一种由统治机关以国家的名 义制定和颁行的社会规范,它代表了国家对人行为的要 求,它具有国家创制性:
1.法出于国家:法与国家有必然的联系,均由国家以 “社会代表”的名义创设。其他社会规范出自社会或特 定社会组织。
2.国家创设法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与认可。 3.由此引申出法的统一性与普遍性:◆法的统一性指 各种各样的法在原则上是一致的,在内容上是协调的, 由此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法的◆普遍性指法作为 一个整体在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湖南理工学院法理学课件之第二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二、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规
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
利益问题。 利益是法理学讨论的核心范畴之一
20世纪初德国的社会学法学的一个分支即以 研究“利益”著名,被称为利益法学。其核心 代表是赫克,耶林有时也被归入这一派。 赫克认为通常所说的利益不仅指私人利益, 也指群体、社会团体、公众甚至人类的利益。 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 益的冲击,利益以及对利益的衡量是制定法律 规则时的基本要求。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 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
需求、主张和见解。
如何对极其复杂的各种现实利益关系进行分配、调整和确 立,取决于立法者正当而有效的意志之存在。 法律必须符合现实生活的主观需求与客观条件,这就需要 有自由理性的判断,也就必然反映出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 的认识、理解和抉择。所有这些都说明法律具有意志性。
理性说 由自然法学所倡导。认为法律是人的理性的 创造物,是理性的(最高)体现和表达。 如西塞罗、格老秀斯、洛克、康德等思想家都极为重 视法律的理性根源和特征。 理性说注重法律的合理性、价值性。
意志说 认为法律体现的是意志。而意志又有主体的 差异,与此相应,意志说又分为:个人(统治者)意 志说、阶级意志说、共同意志说(如卢梭的公意说) 神意说亦可归入意志说。 意志说注重法律的意志(主观)性。
两种错误认识和倾向: 一是庸俗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它们否认或忽视 人的理性认识能力,一切凭自己的“经验”办事,或 一切凭自己的“需要”办事,不尊重法律的客观规律 性。
二是唯意志论,它否认或忽视法律的客观规律性,
第一章 法的一般理论《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一节 法的概述
四、法的作用和价值 (一)法的作用 • 法的作用,是指法在社会系统中所承担和履行的功能。 • 法的作用最基本的分类是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个方面。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一节 法的概述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 (1)法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2)法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3)法在思想文化生活中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二)法的价值 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是法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又称为法 的“目的价值”。 1.秩序 2.自由 3.效率 4.正义
第二节 法的渊源和法的体系
第二节 法的渊源和法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
现形式。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此外,我国法的渊源还包括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第二节 法的渊源和法的体系
二、法的体系和法的部门 (一)法的体系 • 法的体系,也称为法律体系,是由诸多法的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是由我国各法的部门组成的统一的法律 整体。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 法律责任是指有关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 依据责任的法律性质,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由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反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 而依法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 法律后果。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本质和产生发展规律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a.某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但这是以不违背、不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
b.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其中部分人的意志,更不是个别人的意志。
2.法体现的意志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a.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社会生产方式。
b.社会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力在其中起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
c.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直接由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来决定,因为生产关系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意志和利益是分不开的。
d.法受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因而具有某种客观性。
e.经济规律的发展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而法是通过人们的意志创制出来的,它可能正确反映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也可能不符合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背离。
f.经济对法起最终决定作用,而不是唯一决定作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概括性。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基本作用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
规范作用主要是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个特征来解释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维护阶级统治的本质和目的这个角度来解释的,二者构成手段和目的关系,即通过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
第一.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第二。
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第三。
对一般人今后行为的教育作用。
第四。
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
第五。
对违法者行为的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包括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维护阶级统治是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作用的核心。
第一.实现政治统治。
第二。
第一章 法的概念和本质课件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二)法律的规范性 第一,概括性,反复适用; 第二,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 第三,一般性,调整对象不特定。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二、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一)法为社会规范之一 (二)产生方式 制定: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认可:国家对既存行为规则的承认,赋予法律效力。包括:对 社会上早已存在的一般社会规则的认可;对国际法规范的认可; 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做出概括从而产生规则或原则。 解释:指有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一定 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所做的阐释。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权威的两种依据:强制力与法律自身的品格。 特点: 第一,潜在性和间接性; 第二,不等于纯粹暴力。 第三,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 定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 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 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 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本质的外化 一、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一)行为规范 法律一般以行为而非主体作为区分标准,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 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对思想的控制:腹诽罪 根据身份: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案例:2010年10月16日,残疾人李付俊的铁皮房被强拆,他本 人被扔到距执法地点约30公里远的樱桃沟附近。 有网友于10月19日13:26预测了有关部门答复:“肯定是 几个临时工干的,并且已清退。”当天17时左右,该网友的预 测成为现实。郑州市二七区执法局淮河路中队武队长承认这事 和淮河路办事处4个临时工“执法不当有一定关系”,目前4人 已被辞退。
法的概念和本质精品PPT资料
命令说
霍布斯,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 书面文字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 指示从违。
边沁,法是国家行使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 令。
奥斯丁,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
规则说:哈特,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 共权力惩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 殊规则。
判决说:格雷、卢埃林、弗兰克。
第二讲法的概念和本质
2.1 法的概念
汉语中的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法,fa,从氵从廌(zhi)从去,以水之平、 廌触不直者去之。后简为法。
律,意为法律、规则,表示约束,如律师等。 律也是旧诗中的一种体裁,如五律、七律。我 国古代审定乐音高低的标准,把乐音分为六律 和六吕,合称十二律。
LLM(Master of Law)Legum Magister(Lex) JD(Juris Doctor)
(Doctor of Juris Science)
广义: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 法,fa,从氵从廌(zhi)从行去,政以水法之平规、廌、触不地直者方去之国。 家权利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 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已先后被《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 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发布日期:2001年8 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8日 实施 日期: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发布 日期:2005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修正案(六)》(发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发布日期: 年2月28日 实 施日期: 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 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 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 年8月2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发布日期: 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 年5月1日)修正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发布 日期: 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 年11月1日)修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7
第四节 法的定义
课程
一、科学定义的局限性和必要性 二、围绕法的定义的主要争论
1.要不要揭示法的本质 2.什么是法的基础 3.法是关系还是规范
8
课程三、法的定义 1.对维辛斯基法的定义的批判 2.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
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阶 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 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 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 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课程
阶级本质
一、法的内容 1.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2.法的内容的意志方面与法的内容的 知识 方面 3.社会政治内容和专门法律内容
4
课程
二、法的社会阶级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即是
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的物质根源、物质制约性
5
课程 三、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
法的第一级本质,是被奉为法律等统 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第二级本质,是被一定历史条件 所决定的人们的行为自由和纪律。
法的第三级本质,是社会生活、特别 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6
第三节 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
课程
一、法的概念的基本方面 法的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 阶级意志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正义观) 物质制约性
课程
第二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1
第一节 法的术语与外部特征
课程
一、法的语源和词意
1.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 2.法和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 3.我国当代 “法”与 “法律”的使用
2
课程
二、法的外部特征
1.行为规范 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以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为调整机制 4.国家强制力保障
3
第二节 法的内容和社会
9
思考题
课程
1、怎样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是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原理?
2、怎样理解法的内容的不同方面和不 同层次?
3、怎样理解“法是‘理’与‘力’的 结合”?
4、怎样理解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 10
பைடு நூலக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