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概念整理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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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门须知:1、什么是法理学?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4、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2一、与法理学相关的概念(一)一级概念概念研究对象法律中国西方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文法。
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准则,即制定法。
法中国西方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等的集合。
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法理学从整体上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原理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理论学科(共同的)法律现象法学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所有的)法律现象(二)二级概念31、法律现象:人类行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受法律调整而发生法律效果的一切现象。
法律的内容或要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法律规范部分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法律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法律现象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事件精神部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学说层次4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共同法律现象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 责任等2、法学体系:指由其所属的各个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或法学知识系统,又称为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
目前较有实际意义的划分如下:依据认识论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体系依据习惯分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边缘法学二、相关概念的联系51、法律是种概念,法是属概念;2、法理学是种概念,法学是属概念;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结构中的最高层次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也是法学的方法论3、法律与法是是法理学及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https://img.taocdn.com/s3/m/dbd4f509cc17552707220832.png)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概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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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2. 法理学: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的理论法学3. 法律现象: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接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4. 自然法:评价实在法的内在正义标准5. 自然权利:个体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与让渡的权利6. 法学体系: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7. 法律的特征:①调整社会关系②国家制定或认可③权利与义务为内容④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8.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①确定性②概括性③程序性④公开性⑤平等性⑥不溯及既往性9. 法律作用: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10. 法律作用的特点:①人为性②现实性③局限性11. 法律的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预测作用④强制作用⑤教育作用12. 法律的社会作用:①分配社会利益②解决社会纠纷③实施社会管理13. 法律起源规律:①个别调整T规范调整②习惯T习惯法T制定法③自发调整T自觉调整14. 法律发展基本理论:①理性建构论②法律与主权命令说③法律的历史进化论15. 法律发展规律:①神法T人法②身份的法T契约的法③古代民主法治T人治T现代民主法治④不成文法T成文法⑤族群之法T世界之法16. 法律发展方式:①法律继承②法律移植③法律创新17. 法律概念:人们在不断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18. 法律规则: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社会规范19. 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①假定条件②行为模式③法律后果20. 法律原则:对一定时代与社会中普遍价值观念的法律表达,并集中彰显了人们为法律所设定的调整社会所应达致的目标21.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根据法律所结成的一种规范性关系22. 法律意识: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23. 法律观点:泛指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24. 法律观念:指人们重视、遵守与自觉执行法律的思想意识25. 法律心理: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26. 法律思想体系:高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27. 法律观念ii:介乎理性与感性之间的阶段,既有零散、偶然、感性的认识,也包括一些系统、必然的理性的认识28.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29. 法律实现: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一定意志、利益和目标经过法的有效实施,从而转化为社会实现的过程与结果30. 法律效力:法律的保护力和拘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具有的普遍支配性力量31. 法律实效:社会主体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进行行为,法律在实践中被遵守、执行、适用32. 法律效果:法律为了实现其目的,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而对整个社会产生的客观影响和实际后果33. 法系: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34. 法律体系:由一个国家内部各现行法律部门构成的有机统一体35. 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并自中世纪起,在西欧大陆各国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在这种法律制度影响下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36. 民法法系主要特点:①强调私法,保障私权②强调理性与哲理③法学家的重要作用④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法源37. 普通法法系: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38. 两大法系四点区别:①法律渊源②法律实用③分类技术④哲学立场不同(理性主义和经验哲学)39. 法治的含义:①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②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③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④一种文明的法的精神⑤一种理性的理想的设法秩序和社会状态40. 法制: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事实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41. 现代民主:遵循预定的程序,在平等基础上少数服从多数,从而实现大多数人的统治权力,即以服从多数、遵循程序、保护少数等基本原则来体现的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或国家制度42. 民主与法制的一般关系:①互相依存,不可分离.民主政权是现代法制存在的前提,法制规定和确认民主权利的范围②互相渗透,彼此补充③相互保障,彼此促进④相互制约,彼此平衡43. 法制与法治的主要区别:法治表达的主要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法制主要是一个静态的概念。
法理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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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法理学概念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法理学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第二,法理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四)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法理学作为法学的意识形态,它从根本上说是对法律经验的凝练和升华,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法学的世界观、思维方法、价值观念、理想信念和社会选择一项等根基性、本源性内涵和洞悉。
三、法学基本方法(一)法学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的,关注法律的理想和价值;2、实然法:回答法律实际是什么样的,关注的是法律规范和技术;3、现实法: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现实法关注的是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在现实中真的发挥作用了吗?即现实法关注法律的作用和功能。
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现实法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二)法学基本方法1、价值分析方法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
法理学整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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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学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3.法德概念:是法学的起始范畴,是法学研究的研究的核心,是人们对认识的法律现象的属性或观念的深层次把握。
4.法的定义的表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5.法的本质①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②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6.法的特征①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②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③权利义务性:法是规范权利和义务的规范④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7.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时间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8.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①假定②行为模式③法律后果9.法律规则的分类①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型规则(含义)②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10.法律原则概念: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
11.法理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①内容:法律原则不预设确定的实施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它无法为社会活动主体提供具体的行为准则。
而规则在内容的明确化程度上显然高于原则。
②适用范围: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很大,法律规则只适用于一类行为。
③适用要求:法律原则的适用具有一定弹性④法律规则之间往往互相排斥,法律原则则可以相互兼容12.法律原则的作用①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体现和宣告法律的基本精神;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②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弥补法律的漏洞;作为审判的依据;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③在守法过程中的作用13.法的形式渊源:法律上承认的发的主要形式。
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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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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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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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概念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二、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正式与非正式)(必考)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1)立法,这是最直接的法的渊源,所有法律、法规、规章都有立法产生;(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这种法的渊源主要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重要文告等。
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大量的规则都是由这些政策和决定提炼而成或提升起来的;(3)司法机关的司法解(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由于中国的国家性质和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中国的执政党政策,特别是转化为国家政策的执政党政策,是许多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渊源(5)国际法,在改革开放的时代,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在经济和文化一体化的趋向益见明显的情形下,国家法自然成为中国的一种重要的发的渊源2、非正式渊源(1)习惯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法的渊源,法律规则中有不少规则来自习惯(2)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现时期,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是资源性发的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在中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以及在建成之后,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都应是资源性发的渊源的的一种要素(4)外国法,中国需要借鉴外国法特别是经济文化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以其中可以为我所用的因素作为自己的一种资源性发的渊源四、法的对象效力(必考)法的对象效力是指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也称对人的效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国法的对象效力有差异,所实行的原则有四种:第一、属人原则,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外都受本国法的保护和约束,一国的发不适用于该国内的外国人和组织;第二,属地原则,一国的法对本国内的本国和外国人有效力,本国人不在国内则不受保护和约束;第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无论国籍和地域侵害哪国利益用哪国的法;第四,综合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五、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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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基础和原则的学科。
它集中讨论法的内在逻辑、法律原则和法律价值观,分析法律从概念上的特点和逻辑结构,探讨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包括:
1. 法律: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就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或其他统治组织制定并实施的规范行为的总和。
它包括宪法、法律、条例、法规和惯例等各种形式的规则。
2. 正义:正义是法律的一个核心概念,法律应该追求公正、公平、平等和合理的目标。
法理学讨论的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和实现法律的正义。
3. 法治:法治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社会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应该是公正和透明的,执法机关应按照法律行使权力。
4. 法律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研究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解释方法,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不同的解释方法。
5. 法律哲学:法律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领域,它研究法律的本质和法律规则的基本原则,探讨法律与伦理道德、政治等其他领域的关系。
6.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它由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组成,是一个有机整体。
这些基本概念构成了法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通过对这些概念的研究和讨论,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原则,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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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https://img.taocdn.com/s3/m/d6c22b37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fd.png)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1.法的概念:资本主义法/马克思主义法法的特征: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的本质: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且由社会物质生活所决定2.3.法的三要素法的概念:涉事,涉人,涉物法律规则: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后果的准则(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4法的继承与发展法的继承;原始社会(刑与礼)→夏商西周(王权神授,皇无天亲,惟德是辅,明德慎罚)→春秋战国(儒家:人治,德治,礼治/法家:不务德而务法,以法治国,抱法处势,厚赏重罚)→秦至明清(以儒家为重,兼收并蓄,以和谐为核心,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法的发展;法学理念与法权意识的萌发→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5 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中华法系6 法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一直以来的追求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既是法律产生的重要动因,也是法律存在的主要理由法的平等;法律平等分为实质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是有差别的平等,是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无差别的平等,是不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
法的自由价值:自由是指从约束中解脱出来,法理学所讲的是指主体行为与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相一致和统一7 法的形式渊源:具有法的效力的法的直接表现形式法的实质渊源: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产生法的物质生活条件制定法(宪法,法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习惯法/判列法(普通法系国家)8 法的空间效力:指哪些空间范围内和地域范围内发生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指生效,失效,溯及力(我国法无溯及力)法的对人效力:指哪些人适用哪些法或法适用主体原则(属地,属人,结合原则)9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物,非物质财富,行为)10 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由其法律义务所保障的法律手段(公权利与私权利,对世与对人,原权利与救济权,专属权与转移权,行动权与接受权)义务;是指法律所保障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或不从事而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公法与私法,对世与对人,主义务与从义务,专属与转移,积极与消极)11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消失,转变的重要因素,是法律所规定的并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12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意志下实施的受法律所调整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分类:合法与违法,有效与无效,作为与不作为,表意与事实,单一与多方,要式与非要式,个人与组织13 法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约定或法律所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分类:连带,代替,独立责任/过错与无过错/民事,刑事,行政/公民,国家,社会组织。
法理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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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概念法理学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性质和原则的学科,也被称为法学的基础学科。
它探讨法律的理论基础,包括法律的定义、形式和目的,以及法律与道德、公平和正义的关系等内容。
法理学旨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解释,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内容法理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法律的定义和特性–研究法律的定义,即法律的本质和本质特征。
–探讨法律的形式和内涵,如立法、司法和行政法规等。
2.法理学的分类和流派–分析法理学的发展历程和不同的学派,如自然法学、实证法学和批判法学等。
–比较法理学的不同观点和方法,如象征主义和实证主义。
3.法律的解释和解释学–研究法律的解释过程和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和制度解释等。
–探讨法律解释与法律效力、法律适用和法律发展的关系。
4.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探究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包括法律的道德性和公平性。
–讨论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如法律的合法来源和合法程序等。
5.法律与道德、公平与正义的关系–探讨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和关系,如法律伦理学和道义观念的相互作用。
–研究法律与公平、正义的关联,如法律的功能和法律改革的追求。
总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和原则的学科,它涉及法律的定义、特性、解释、合法性以及法律与道德、公平和正义的关系等方面。
通过对法律的理论分析和解释,法理学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南。
对于一名资深的创作者来说,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相关内容,可以为创作涉及法律问题的作品提供理论支撑和深度思考。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研究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包括法律的立法和执行过程。
•探讨法律的适用原则和方法,如根据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解释法律。
法律的制定和变革•分析法律的制定和变革过程,包括法律的形成、修改和废止。
•探讨法律变革的原因和动力,如社会变革、制度改革和国际影响。
法律的权威和效益•研究法律的权威性和权威来源,如宪法、国际公约和司法解释。
•探讨法律的效益和社会效果,如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社会效力。
法理学考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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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试复习1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2 法学的概念: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3 律学的定义:秦代开始,法学领域出现了律学,也称“刑名律学”,又称“刑名法术之学”,是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学习、注释的法学4律学的特征:律学是封建社会正统的法学代表,但并非唯一存在的法学5 法学体系的概念:法学体系又可称为法律科学体系,它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体系:是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形成的一个整体6 法学产生的2个条件:(1)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2)出现了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法学并不是随着法律的出现而同时产生的。
法律起源在前,法学产生在后7 春秋四大家:(1)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法学观最重要的特点体现在“礼治”(2)道家的法律思想道家崇尚“道法自然”(3)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的核心思想史主张“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秩序(4)法家的法律思想:与儒家的“礼治、德治”相对立,“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
8 儒法两家的异同:同:根本目的都是维护专制统治异: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主张的“礼治”和法家主张的“法治”一直是对立的两个理论体系二者在统治方法上对立礼治、德治,人治法治,依法治国,法数势相结合。
9 西方近代法学四大家:(1)古典自然法学派:该学派的学说有以下几个特点:宣扬理想主义,主张人的自然权利;提出社会契约论‘(2)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力图体现各民族特有的精神,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
一个民族的法律只有符合该民族人民的共同信念和内心意识,才能适宜于该名族的生存和发展(3)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将法学研究与道德、伦理、政治等其他研究领域相分离,主张区分“实际存在的法”和“理想中的法”(4)哲理法学派:10西方自然学派的思想:新自然法学派学者不同程度地反对自然法学派的基本信条,强调回归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自由主义,不同程度地反对法律证实主义和功利主义,强调道德与法律的联系,并对正义问题进行了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全新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派11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理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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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总称,以及包含相应社会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与法律的区别法律的划分1、广义的法律:就是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狭义的法律:特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取权和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制定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法的基本特征(基本属性)1、法是调整人得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行为规范(区别于技术、自然)(2)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区别于道德、宗教)(3)法具有规范性:a、提供一种行为模式b、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c、可以被反复适用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由有关的国家机关创制的创制:a、制定:国家立法机关创制新的规范b、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已存在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先前的判例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规定权利义务,道德、宗教规范是单向的义务)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表现:国家暴力机器。
潜在的隐性存在国家强制力区别于无程序的暴力,遵循法律程序四、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不能够形成统一的社会意志2、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上升为法律3、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4、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一旦被上升为法律就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国家)意志存在(二)法所体现的额意志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a、地理环境b、人口状况c、生产力发展水平五、法律体系释义(一)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的有机整体(亦被称为法的体系或法体系)a、一个国家b、全部的法律c、现行的2、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内部的法律部门构成的3、有机整体六、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一)法律部门的定义: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1、主要标准:调整对象2、以调整手段为辅(刑法)七、我国当前的主要法律部门1、宪法部门:(1)起主导地位的,最重要的法律部门(2)凡是调整一个国家宪法关系的规范(3)宪法法典、宪法修正案及与宪法有关的附属性立法(4)规范国家行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国际条约2、民商法部门:(1)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2)民法通则、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3)单行的商事法规(4)我国参加和签订的大量国际条约以及国家惯例3、行政法部门:(1)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对行政管理的相对人给予救济(2)行政实体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3)签订的规范政府行为的国际条约4、刑法部门:(1)由于独特的调整手段(刑罚)使刑法成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2)刑法典、最高立法机关单行刑事法规、非刑法法律中关于刑罚的条款、涉及刑事的所有司法解释(3)签订、缔约的在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条款5、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部门(程序法)(1)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2)非诉讼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仲裁程序法6、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法部门(1)所有调整对象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2)国际条约中有关内容八、法律要素的构成(一)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的行为规则。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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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名词解释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体系及其内在逻辑结构的学科,它关注法律的本质、价值和功能,以及法律规范的产生、解释和实施等问题。
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概念进行解释。
一、法律原理法律原理是指构成法律规范或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和逻辑依据。
法律原理包括了法律的普遍性、合理性和内在的一致性。
其中普遍性要求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人,合理性要求法律规范符合理性和伦理的要求,内在一致性要求法律规范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
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系列互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所构成的整体。
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应该具有层次结构、严密的逻辑关系和内在一致性,其中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对更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有指导和限制作用。
三、法律规范的产生法律规范的产生是指法律规范从无到有的过程。
一般来说,法律规范的产生需要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途径。
立法是最主要的产生法律规范的途径,通过议会、政府或其他权力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制定法律。
司法是指通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裁定具体的法律规范适用。
行政是指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法律规范。
四、法律规范的解释法律规范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理解和解释的过程。
法律规范的解释有文字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等不同方法。
文字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系统解释是将法律规范放置在整个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进行解释,历史解释是通过了解制定法律规范时的历史背景和意图来解释法律规范。
五、法律规范的实施法律规范的实施是指将法律规范付诸行动和执行的过程。
法律规范的实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包括警察、法院、检察院等。
实施法律规范需要保障公正和公平,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六、法律价值法律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道德、伦理和公正等价值观。
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目的,也是判断法律规范优劣的标准。
法律必须保护人权、公正和社会稳定等价值,同时也要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法理学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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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概念: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3、法的产生:(1)根源: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组织(2)标志:a、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从而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b、出现权利和义务的划分c、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3)产生背景1、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政治根源:生产力的提高,促进私有财产的发展,从而出现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
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的产生,解决争端的方式逐步演变为强者对弱者、富人对穷人、有权者对共有财产的赤裸裸的、野蛮的占有、掠夺;通过第三方的调解这种自愿解决争端的形式也为由第三方强制解决的方式——审判或仲裁所补充。
2、法产生的社会组织根源:在氏族组织解体的过程中,氏族首领的地位发生了质的变化,氏族首领的权力变成了一种压制性的权力。
3、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在原始公社解体的过程中,社会分工和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也带来了人们价值观念和文化的变化。
4、习惯、习惯法、成文法:5、法的外部特征:A、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规范)B、法律这种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C、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摄于关系的D、法律规范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6、法的阶级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观)(1)法是一种意识形态。
属于思想范畴,是人的意志,不是社会关系,是立法者为实现某种目的而规定的行为规则,是一定意志的体现。
(2)法体现的不是全社会意志而是“统治”阶级意志。
(3)法反映统治“阶级”共同意志,而非其中个别人、个别集团的任性,但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过统治阶级内部和外部的斗争。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2、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客观)法的物质根源、物质制约性。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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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理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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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概念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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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2.法理学: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的理论法学3.法律现象: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接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4.自然法:评价实在法的内在正义标准5.自然权利:个体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与让渡的权利6.法学体系: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7.法律的特征:①调整社会关系②国家制定或认可③权利与义务为内容④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8.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①确定性②概括性③程序性④公开性⑤平等性⑥不溯及既往性9.法律作用: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10.法律作用的特点:①人为性②现实性③局限性11.法律的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预测作用④强制作用⑤教育作用12.法律的社会作用:①分配社会利益②解决社会纠纷③实施社会管理13.法律起源规律:①个别调整→规范调整②习惯→习惯法→制定法③自发调整→自觉调整14.法律发展基本理论:①理性建构论②法律与主权命令说③法律的历史进化论15.法律发展规律:①神法→人法②身份的法→契约的法③古代民主法治→人治→现代民主法治④不成文法→成文法⑤族群之法→世界之法16.法律发展方式:①法律继承②法律移植③法律创新17.法律概念:人们在不断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18.法律规则: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社会规范19.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①假定条件②行为模式③法律后果20.法律原则:对一定时代与社会中普遍价值观念的法律表达,并集中彰显了人们为法律所设定的调整社会所应达致的目标21.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根据法律所结成的一种规范性关系22.法律意识: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23.法律观点:泛指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24.法律观念:指人们重视、遵守与自觉执行法律的思想意识25.法律心理: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26.法律思想体系:高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27.法律观念ⅱ:介乎理性与感性之间的阶段,既有零散、偶然、感性的认识,也包括一些系统、必然的理性的认识28.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29.法律实现: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一定意志、利益和目标经过法的有效实施,从而转化为社会实现的过程与结果30.法律效力:法律的保护力和拘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具有的普遍支配性力量31.法律实效:社会主体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进行行为,法律在实践中被遵守、执行、适用32.法律效果:法律为了实现其目的,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而对整个社会产生的客观影响和实际后果33.法系: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34.法律体系:由一个国家内部各现行法律部门构成的有机统一体35.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并自中世纪起,在西欧大陆各国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在这种法律制度影响下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36.民法法系主要特点:①强调私法,保障私权②强调理性与哲理③法学家的重要作用④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法源37.普通法法系: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38.两大法系四点区别:①法律渊源②法律实用③分类技术④哲学立场不同(理性主义和经验哲学)39.法治的含义:①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②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③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④一种文明的法的精神⑤一种理性的理想的设法秩序和社会状态40.法制: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事实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41.现代民主:遵循预定的程序,在平等基础上少数服从多数,从而实现大多数人的统治权力,即以服从多数、遵循程序、保护少数等基本原则来体现的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或国家制度42.民主与法制的一般关系:①互相依存,不可分离.民主政权是现代法制存在的前提,法制规定和确认民主权利的范围②互相渗透,彼此补充③相互保障,彼此促进④相互制约,彼此平衡43.法制与法治的主要区别:法治表达的主要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法制主要是一个静态的概念。
法制属于工具操作范畴,法治则属于政治理想的范畴;法治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是市场经济基础上、民主政治体制中的治国方略;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法治关注的是法律的至上权威。
44.立法:国家专门机关遵循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45.立法程序: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废止法律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46.法律解释:一定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47.法律实施:也称法律实行,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包括法律遵守与法律适用)48.法律遵守: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49.法律适用:国家专门机关及公职人员严格依法适用法律50.司法的特征:①主体特殊性②专业性③国家强制性④程序法定性⑤裁决权威性51.司法权特征:①终局性②中立性③独立性52.司法基本原则:①司法公正原则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③司法平等原则④司法独立原则53.法律程序:进行法律行为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式54.正当法律程序的功能:①限制恣意,约束权力②充分接纳信息以利于正确判断③保障发言机会,疏导矛盾④稳定事先确定的程序运行结果⑤形成法律信仰55.权利存在形态:①应有权利②习惯权利③法律权利④现实权利56.法律权利: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57.法律权利特征:①法律性②自主性③求利性58.法律权利三大要素:①利益②权能③自由行为59.权力:特定主体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60.法律权利与权力的区别:①二者来源不同②二者要求不同③追求利益重点不同④限制程度不同⑤实现方式不同⑥范围不同61.法律义务: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62.法律责任:一方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产生一种新的特定义务63.法律责任的特点:①法定性②强制性③当为性64.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①违法②违约③法律特别规定65.法律责任的种类:①民事责任②刑事责任③行政责任④违宪责任66.法律责任的功能①制裁②补偿③预防67.法律责任的免除:①时效免责②不诉免责③协议免责、诉辩交易免责④自首立功⑤履行不能68.违法: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69.法律义务的特征:①法定性②强制性③从属性④必为性70.法律功能:法律作为一个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造成一定客观后果的,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其在社会中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71.法律价值: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以及由此产生的主体人对法律的评价72.法律秩序的基本特征:①实在性②强制性③普遍性④自治性73.利益: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人们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要求74.法律的利益调控机制:①表达利益要求②平衡利益冲突③重整利益格局75.法律平等性的要求:①社会机会②政治权利③经济生活④法律上的平等对待76.法律自由:一定国家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77.法律的自由价值: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同时必须通过法律实现自由78.法律合理限制自由的原则:①基于社会生活条件而限制自由②为了社会及他人利益而限制自由③为了行为人自身利益④为了各项自由的协调79.人权: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社会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人的个体或群体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80.正义:是对一定社会现存经济关系的观念化反映,是一种有着客观基础的,人们关于某种特定事物如思想、行为、规范、制度乃至事业等的理想状态及模式的主观评价尺度和价值判断81.法律的正义价值:①法律的目标价值②可操作的法律原则,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③推动法律进化,引起法律的革新82.如何通过法律实现正义:①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使正义要求规范化、明确化从而促进和保障权力分配的正义②通过法律实施,发挥法律的特殊强制性,惩罚非正义行为,以促进和保障正义的实现③通过公正地解决冲突,裁决纠纷,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83.法律对政治的功能:①协调政治关系②规范整治行为③促进政治发展④解决政治问题84.政党政策:一定的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实现特定的任务而规定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等行动准则的统称85.执政党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差异:①体现的意志属性不同②表现形式不同③实施方式不同④调整社会关系范围不完全相同86.法律文化: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与法律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以及由此产生的与法律活动相关的器物的全部内容87.道德与法律的区别:①背景不同②表现形式不同③规范的内容不同④实施方式不同⑤违反道德和法律所产生的后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