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整理资料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学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3.法德概念:是法学的起始范畴,是法学研究的研究的核心,是人们对认识的法律现象的属性或观念的深层次把握。
4.法的定义的表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5.法的本质①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②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6.法的特征①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②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③权利义务性:法是规范权利和义务的规范④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7.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时间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8.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①假定②行为模式③法律后果9.法律规则的分类①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型规则(含义)②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10.法律原则概念: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
11.法理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①内容:法律原则不预设确定的实施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它无法为社会活动主体提供具体的行为准则。
而规则在内容的明确化程度上显然高于原则。
②适用范围: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很大,法律规则只适用于一类行为。
③适用要求:法律原则的适用具有一定弹性④法律规则之间往往互相排斥,法律原则则可以相互兼容12.法律原则的作用①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体现和宣告法律的基本精神;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②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弥补法律的漏洞;作为审判的依据;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③在守法过程中的作用13.法的形式渊源:法律上承认的发的主要形式。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整理
法理学整理1.P3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也可称作“法律科学”。
2.P8 法学的研究对方法①阶级分析的方法②实证分析的方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考察方法、比较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
③价值分析方法3.P12 现代的公民基本素质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态度、法治观念、义务(责任)观念、理性精神、人本观念、全球意识4.P13 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A 基础素质:①思想素质:立法为公,执法为民;追求真理,维护正义;崇尚法律,法律至上。
②文化素质: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如外语、计算机操作、查询、服务等);人际沟通能力。
③身体心理素质:正当的动机和兴趣;恰当的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能力;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压力承受能力;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学生评价书)B 法律素质①法律思维能力: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这是法律思维的基础);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即形式推理的能力);法律推理的能力。
②法律表达能力③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
5.P41 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定义(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一层的本质是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或说执政阶级意志和利益要求。
第二个层面法的本质的含义是: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6.P46 法的基本特征(分析)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③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7.P50 法的局限性(梁)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成本高,空间覆盖难以全面,时间上的滞后性,以及僵硬不够灵活,特别需要执法者司法者的高素质等。
法理学整理(删减版)
法学及其研究对象1、法学的研究对象扼要地说就是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组成部分,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现象,即凡是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直接相联系的社会现象都属于法律现象。
2、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并努力是这种界限确定得与时代发展的趋势相一致,从而通过法律来保障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3、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的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而且,法律现象是用科学抽象方法所形成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是交织在一起的。
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简单的说,法律就是一些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文本,而法学就是研究和权利义务有关的一切食物。
)法学体系的划分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法律体系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
与之对应的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在后面的法律部门中会有详细阐述)2、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法的定义、本质与特征法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反映了法的几个最基本的方面: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一直具有整体性。
2、物质制约性: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不同时代的法律之所以拥有不同的内容,关键就在于它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了社会生产力对法的根本要求。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指相当广泛,一般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即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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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1法学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4法学教育目标和功能1.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
2.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2法学的研究方法1法学方法论第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第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也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决定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观点。
第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第四,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阶级分析方法3价值分析方法4实证研究方法4法理学概述1释义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2中国法理学3学习法理学意义和方法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方法第一,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第六,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
5法的概念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3法的本质1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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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总称,以及包含相应社会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与法律的区别法律的划分1、广义的法律:就是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狭义的法律:特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取权和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制定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法的基本特征(基本属性)1、法是调整人得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行为规范(区别于技术、自然)(2)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区别于道德、宗教)(3)法具有规范性:a、提供一种行为模式b、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c、可以被反复适用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由有关的国家机关创制的创制:a、制定:国家立法机关创制新的规范b、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已存在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先前的判例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规定权利义务,道德、宗教规范是单向的义务)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表现:国家暴力机器。
潜在的隐性存在国家强制力区别于无程序的暴力,遵循法律程序四、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不能够形成统一的社会意志2、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上升为法律3、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4、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一旦被上升为法律就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国家)意志存在(二)法所体现的额意志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a、地理环境b、人口状况c、生产力发展水平五、法律体系释义(一)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的有机整体(亦被称为法的体系或法体系)a、一个国家b、全部的法律c、现行的2、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内部的法律部门构成的3、有机整体六、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一)法律部门的定义: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1、主要标准:调整对象2、以调整手段为辅(刑法)七、我国当前的主要法律部门1、宪法部门:(1)起主导地位的,最重要的法律部门(2)凡是调整一个国家宪法关系的规范(3)宪法法典、宪法修正案及与宪法有关的附属性立法(4)规范国家行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国际条约2、民商法部门:(1)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2)民法通则、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3)单行的商事法规(4)我国参加和签订的大量国际条约以及国家惯例3、行政法部门:(1)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对行政管理的相对人给予救济(2)行政实体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3)签订的规范政府行为的国际条约4、刑法部门:(1)由于独特的调整手段(刑罚)使刑法成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2)刑法典、最高立法机关单行刑事法规、非刑法法律中关于刑罚的条款、涉及刑事的所有司法解释(3)签订、缔约的在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条款5、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部门(程序法)(1)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2)非诉讼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仲裁程序法6、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法部门(1)所有调整对象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2)国际条约中有关内容八、法律要素的构成(一)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的行为规则。
法理学知识点汇总
法理学知识点汇总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那么〔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标准,具有标准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与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标准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成认其他社会标准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与默示两种〕的,表达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标准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标准,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标准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标准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标准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标准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标准作用;〔2〕社会作用。
法的标准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与教育作用。
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与有选择的指引。
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与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标准不是规律总表达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标准;它具有稳定性与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与精神条件〕。
8、法的内容包括法律标准内容与法律技术内容。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整理第一章法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是指以法律为核心并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1)法学首先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国内外现行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也包括国内外历史上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2)法学也研究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3)法学还应研究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的规律,包括法律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二、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法学的历史1、孕育时期:古希腊哲学非常发达,促进其他学科的发展与形成。
(法哲学)2、初步形成: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法制发展的顶峰,第一次产生了法学著作,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流派,第一次出现了法学家集团。
3、从衰落走向复兴:中世纪的欧洲,神学的兴起于法学的衰落但是没有消失,中世纪后期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法律产生了日益增长的需要,以发行古罗马法学为中心,法学教育与研究得到了回复和发展,新的法学流派产生。
(复兴最强烈的是德国)4、蓬勃发展时期: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解放了法学。
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是其核心,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是其基本思想,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和实验。
5、法学真正独立时期:19世纪前期,法学基本上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学,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开始成为职业法学家的法学。
6、从分值化的休眠再到繁荣时期:20世纪法律的社会化成为世界历史潮流,战争期间法学处于休眠状态,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在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下法学开始振兴。
(20世纪末后现代法学出现,其特点是反科学、反理性)(二)中国法学的历史1、萌芽期:夏商周时代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2、形成期: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法家代表人物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
3、成熟期:西汉至清代中期。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1、法学体系的概念(区别法律体系)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2、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1,规范:规范性:行为模式——某种情况下,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概括性(一般性):对象是一般人、一般事,非特定人、特定事;反复适用可预测性:人们通过规范,可事前预测自己行为产生怎样的后果以及别人如何评价的特征(二)法是通过对人的外部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三)法是由国家创制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特殊社会规范1,权威性2,统一性(四)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特殊社会规范(法律是双向调整机制)(五)法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是法的专有特征)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4、法律的概念(狭义)法律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概括抽象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5、法的分类按创制的主体、试用的范围不同/国内法﹨国际法按效力、地位、内容/根本法:《宪法》(效力max 地位max)﹨普通法按创制方式、表现形式/成文法:创制条文\不成文法:认可按内容的不同、价值取向的差异/实体法\程序法按维护的利益、调整的手段、主体间的地位/公法: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强行干预不平等\私法:私人主体意思自治平等6、法的要素概念:构成法律之歌系统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元素国内达成共识的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7、法律规范三要素、分类假定、处理、制裁分类:(一)调整方式不同1、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自由)2、义务性规范(禁止、应当)3、复合性(二)功能不同1、调整性2、构成性(三)刚性程序1、强行性2、任意性8、法律原则概念、功能概念:可以作为法的其他要素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是法的基础性原理、真理,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原理和出发点功能:(一)立法方面1、法律原则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法律的理论基点的基本体现2、法律原则有助于保障法律体系内容的协调有序、连续稳定(二)法律适用1、指导法律概念、法律规则的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进行2、当法律规则存在缺漏、滞后或完全使用法律规则时出现不公正情况时,可以直接运用法律原则判案9、法条和法规的关系规范是内容,条文是规范的形式之一规范是某一种想法、意愿,条文是规范的表达方式10、法的三要素关系区别:1、法律概念是对事实状态进行区别和鉴定,是构成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基础2、法律规范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意义,是法律的主干要素3、法律原则是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联系:1、法律概念是构成原则、规则的基础,是两者为人认知2、法律原则指导法律概念、规则的创设、理解、适用3、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是法的主干部分,概念和原则指导法规的理解、实施11、法的形式与效力(习惯法和判例法)习惯法:赋予社会中已存在的某些习惯,以法律效力而产生的法判例法: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做出概括而产生的法概、法规、法原12、法的溯及力从旧即无溯及力从新新法有溯及力从旧兼从轻新法原则无溯及力,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有利时则用新法从新兼从轻新发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作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13、部门法与部门法典的关系如:刑法与《刑法》《刑法》单行刑事法律文件内容形式司法解释本法典是本法律部门的集中表现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刑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典14、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方式:1、法律汇编不改变内容,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线索整理归类2、法律编纂将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的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重新审查、整理、修改,按一定原则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法律清理有关国家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效力的活动,其结果①明令废止②修订③继续有效15、影响法的实效的因素1、与习惯、习俗相背离2、是否良法、恶法3、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4、权利与法的关系16、法律部门的概念、分类标准(民商法律部门)我国法律部门及其子部门法律部门概念:按照法律规范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划分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分类标准:1、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调整的方法3、其他标准我国法律部门及其子部门(我国的法律部门有哪些)(一)、宪法法律部门1、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例:《国家机关组织法》、《立法法》、《国籍法》2、宪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表现形式(形式渊源)(二)、刑法表现形式:法律(三)、民法民法+商法(四)、行政法法律部门例:《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五)、经济法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六)、环境法(七)、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八)、诉讼法(刑事+民事+行政)(九)、军事法(十)、国际法17、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1、概念: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及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2、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①个人主体⑴自然人: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⑵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②组织主体⑴国家机关⑵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人③利益共同体⑴政党⑵民族⑶特别行政区④国家⑴国际法律关系⑵国债3、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①权利能力法律上确认的能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实质上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②行为能力法律承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资格③责任能力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就一定有权利能力(二)、法律关系的客体1、概念: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客体能为人控制及利用)2、种类:1、物: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①人身权②知识产权3、行为18、法律事实概念、分类概念:法律事实(客观性,真实)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分类:⒈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或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⒉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行为具有法律性,意志性)法律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19、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相互对立、依存、对应、转化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公)权力与(私)权利成反比;私人主体→权利与义务成等比;权力、义务总量与社会发展成正比3、功能互补权利→激励、诱导、主动义务→约束、抑制、被动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权利本位:指设定权力的目的是使多数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权利本位下的义务是为了保障所有主体同等的权利,因此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本位:指设定权力的目的是使多数人履行较多义务情况下保障少数人的特权20、权利、义务分类1、从存在形态上①应有权利②习惯权利③法定权利④现实权利2、根据重要程度①基本权利义务②普通权利义务3、根据效力范围①绝对权利义务(对世权)②相对权利义务(对人权)21、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一)、区别1、性质/公共性、公益性(权力)\不具有公共性,追求私人利益(权利)2、自由度/公权力不可放弃\私权利可放弃3、影响力不同/(公权力)命令—服从\(私权利)只允许公力救济4、推定规则不同/(公)法不规定有推定无\(私)法不禁止推定有(二)、联系:冲突、依存冲突①权力设定、行使会受限制,剥夺权利②权利存在、设定、行使会制约权力依存:①权力设立是为了保障权利②权利设立不依赖权力权利——人权权力——主权22、法的作用和价值作用概念:指法对人的行为,最终对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影响价值概念:人与法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表征:法的依存、作用和变化,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及程度23、如何正确看待法的作用(一)、法律虚无(二)、法律万能(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范围的局限性2、法的滞后性普遍存在与适应性的局限性3、法的作用的充分发挥受一定的精神、物质条件的限制24、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系的概念:依据法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不同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成的和历史上的法律所做的一种分类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传统和立法榜样的许多国家法的总称,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特征:①以成文法为主,倾向于法典式立法②不承认判例法③法的分类采用公法、私法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也基本相同英美法系:以英国中世纪以来法律为传统的许多国家法律的总称,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特征:①以判例法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形式②不排序成文法,倾向单行法③在法的分类上主要采用衡平法、普通法的分类方式25、法律移植的概念一国对国外法的借鉴与吸收,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26、法的创制的概念广义:由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是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立、改、废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活动狭义:专指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立、改、废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又称国家立法27、立法程序1、立法提案程序2、审议准备程序立法机关特定法律部门对经提案程序形成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通过将草案公开,并听取广泛意见等方式,对草案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完善3、法案审议程序全体或达到法定人数以上的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对议案的评价及辩论4、表决通过程序批准5、公布生效程序有权公布的机关或人员,依法定形式和程序,将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向社会正式公布28、守法的意义是法实施的最普遍的基本方式29、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概念法律责任:责任=义务;法律责任=违反义务的不利后果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1、法律制裁2、补偿(赔偿)通过国家机关强制力或基于当事人的要求,责任主体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3、强制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30、法律制裁、概念法律制裁的概念?法律制裁:特指惩罚功能特定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对其实施的人身、精神及财产等方面的惩罚31、规则原则免责条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①法律责任由法律预先规定,并具有明确性、合理性②依法律明文规定的性质、范围、方式等追究③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④排除有害的既往追溯(二)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量刑)法律责任的性质、轻重应与违法、违法行为的性质、损害程度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三)责任字自负原则法律责任必须只能由违法、违约行为人自己承担免责条件?1)时效免责(诉讼时效)超过一定时间,即无效2)不诉免责及协议免责(权利人不诉)3)自首立功免责(可以、应当,减轻、从轻、免除)←主要针对刑法4)补救免责5)履行不能免责——只限于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免除或部分免除32、司法原则特征原则(一)职权法定(专属性)→如:审判员拥有审判权(二)严格的程序性(程序正当性)→程序也就是正义跟“人权”相关的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严守程序可能会失去正义,即失去实体正义程序严格遵守,但对程序有一些要求(三)活动的被动性(追求公正的大前提)司法活动必须具有被动性抗辩式庭审——成本高,但有被动性纠问式庭审——成本低,但没有被动性(四)裁决的权威性,终局(极)性司法不是最高权力,但是应当是最后的权力司法应当作为矛盾和纠纷了结的地方→→案结事了(权威性必须以公信力为支撑)特征一,法治原则,依法司法1,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事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真实(真实具有客观性、主观性)证据→客观认定事实→主观(依托法官和程序,具有效力)←判决的依据法律要保障法官的职位、权力、权威从而导致法官的职权法定严格的程序—正当程序—程序正义2,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法的本质●初级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二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终极本质: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的特点●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揭示了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统治阶级来代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与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法产生的根源●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私有制的确立●阶级的分化●法产生的基本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区分●资本主义宪法产生条件●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深入人心●法律条件:法律制度自身的发展,法律形式的分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资本主义法律基本特征(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权利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特征●以实现共同富裕、普遍的平等和自由为历史目标●以人民性为本质特征●继承和发展了历史上一切人类法律文明优秀成果的法律制度●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①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
●②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③刑罚方式极其残酷。
●④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①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②确立封建等级制度。
●③维护专制王权。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理解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关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1,神意论;神意论者认为法是由神创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不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发展阶段: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
习惯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习惯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控制论,社会控制论即社会法学派,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管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依照法律进行的有条不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法理学要点整理
法理学要点整理法的价值一、概述(一)法的价值1、定义: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2、范围:(1)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保护或促进哪些价值——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都需要法律来维系和促进;(2)法本身所应当具备的本质和属性——逻辑严谨、简明扼要、明确易懂;(3)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二)法的价值体系1、基本特征(1)价值属性:由一组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创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2)价值主体: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3)价值体系的结构:由法的价值、形式价值和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组成的价值系统A、目的价值:多元性、时代性——基础地位B、形式价值: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必要条件;C、评价标准:解决价值确认与确定价值位阶——证成目的价值的准则;评价形式价值的尺度(两者相互依存)·我国的法制建设应坚持的评价标准或原则:a、生产力标准:是否有利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是否有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是否有利于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b、人道主义标准:以人为本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提高c、现实主义原则:从社会实际出发d、历史主义原则:用历史的眼光看历史(三)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1、冲突:公平VS效率;自由VS秩序2、冲突的原因:(1)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价值目标的多元化;(2)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法的价值冲突更为常见和复杂3、解决法律价值冲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先于在后的价值;(其中涉及的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具有优越性)(2)个案平衡原则:同一位阶的……,综合考虑需求和利益,使解决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该使被损害的价值减到最小限度二、法的基本价值(一)法与秩序1、“秩序”: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2、秩序观:(1)等级结构秩序观:把人分为不同的等级,各等级之间不得互相僭越,要求任何人不得破坏这种秩序;(2)自由平等的秩序观:资产阶级保护自由平等的竞争、反对政府干预、消除封建专制势力的愿望;(3)“社会本位”秩序观:强调“社会统治”“社会连带”及“个人与社会的和谐”(4)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A、秩序的特殊性质取决于生产方式的历史个性;B、秩序的力量最终来源于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C、阶级社会中的秩序首先是阶级统治的秩序,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的秩序,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之后,才能建立起来。
法理学考点整理
法理学考点整理应当熟练掌握的知识点:1、法律现象:法律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主要特点是:①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它表现为一种对人们行为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的社会规范;②是调整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社会规范;③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④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2、法学释义: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①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②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联系;③法理学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④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⑤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4、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一个区域内(国家或者地区)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的体系: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既分为不同部门又是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法的体系的概念立法体系:法的外在表现组成的系统。
法律系统:一国、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一切基本因素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而构成的系统,也称法律制度。
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产生的学说①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成长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②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③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2)法产生的根源有以下三个①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②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③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5、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P3~P14
第一节法的研究对象P3
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和认识成
果的总称。
划分: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P6~P7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研究方法:
(1)社会调查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
法理学的性质:1. 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宏观整体)
2.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是法学的方法论;
4.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第三章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五编法的价值第六编法与社会。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绪论
●法学
●概念与分类
●概念
●001、法学的含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学科类型
●学科性质
●产生与发展
●002、法学的产生条件
●003、法学的发展(中国、西方)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004、自然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
●005、分析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2019法学论述)
●006、社会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
●007、其他法学流派
●马克思主义法学
●008、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009、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011、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理学
●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
●012、含义、研究对象、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013、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涵
●01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
●0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容(2022非法学论述:法治与德
治)
●016、良法善治理论(2017非法学论述:如何打造良法)
●017、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
●018、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理学考点整理
引言: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研究的是法律的原理和规范的理论依据。
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概念和基本要点对于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和法律实践能力至关重要。
本文是法理学考点整理的第二部分,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法律的规范性、法律解释、法律证明、法律变革和法律效力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的规范性1.法律规范的定义和特征2.法律规范的分类和层次3.法律规范的形成和效力4.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解释性5.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和关系二、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概念和意义2.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原则3.法律解释的权威性和效力4.法律解释与立法的关系5.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三、法律证明1.法律证据的定义和分类2.法律证明的目的和标准3.法律证明的程序和方法4.法律证明的难点和效力5.法律证明与权力治理的关系四、法律变革1.法律变革的成因和对象2.法律变革的形式和手段3.法律变革的程序和效力4.法律变革的挑战和应对5.法律变革与社会进步的关系五、法律效力1.法律效力的概念和本质2.法律效力的形成和变化3.法律效力的条件和限定4.法律效力的终止和消亡5.法律效力与法律权利的关系总结: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知识对于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和法律实践能力至关重要。
本文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解释、法律证明、法律变革和法律效力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通过对这些题目的分析和解读,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规范性和要素,掌握法律的解释和证明方法,了解法律的变革和效力,从而更好地应用法律知识于实践中。
法理学考点整理
法理学考点整理法的基本特征: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国家强制性。
法的本质: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保护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法律不调整思想,法律只调整人们的部分行为,法律永远存在漏洞,法律平等很难真正实现,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有时会丧失实质合理性,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系的概念:法系是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特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西方两大法系的差异:法律渊源,法律分类,法典化,法律概念和术语,法律技术,发展方式,诉讼程序。
法治的要素: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体制保障。
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条件: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的发育,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自然法”观念的建立,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
立法体制的概念: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
立法程序的概念: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而法律原则不同,不同的法律原则局用不同的分量法律规则的分类:按照行为模式:授权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后两者统称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程度: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按照法律主体的意志自由程度: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法的渊源:立法视角:法律的形式渊源,它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司法视角:法官用以裁判案件的权威性根据和材料。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种类:宪法,法律(基本法律&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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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的产生条件:(一)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的产生;(二)法学学科的分工;(三)法理学研究群体的出现二、中国法理学的学术进展1、法的本质理论2、法治理论3、人权理论4、权利本位理论5、法制现代化理论6、法律移植论7、本土资源论8、法律多元论9、法律职业理论10、法律方法论11、法律程序理论12、法律全球化理论近几年理论热点:司法改革地方立法法治指数法律方法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1、理论与现实脱节2、对世界法理学的贡献小(西方法理学“殖民化”)3、对人类知识总量的贡献小(其他学科“殖民化”)三、法的特征一、规范性(一)法是一种社会规范(二)法调整关系行为(交互行为)第一,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第二,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
(关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
第三,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而且也包括不作为。
二、国家意志性(一)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三、普遍性(一)对象的不特定性(二)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三)法的普遍性与法的公正性。
法具有普遍性,在本质上也是其公正性的反映。
(四)法的普遍性=法的绝对性、无限性(错)四、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一)设定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是法特有的方式(二)权利义务的利益导向性五、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严格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程序性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及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和服从的状态。
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守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法制)国家。
如何实现对权力的限制:天、神权、权力、权利、社会舆论、程序六、可诉性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七、权威性四、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一)指引作用1、侧重对本人行为2、确定指引——有选择的指引(义务——权利)(二)评价作用:侧重对他人行为评价(三)预测作用:侧重于人们相互间的行为及行为的后果(四)教育作用:侧重于一般人的行为(五)强制作用:侧重于违法、犯罪行为二、社会作用(一)维护阶级统治(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法对物质、精神、政治、生态文明的促进)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一)受社会发展(条件、环境)制约(二)只是众多社会规范之一、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制约(三)调整范围和深度有限(四)法自身条件制约:语言的精确性、保守性、限制性(五)运作成本大(六)依赖于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五、法的价值法价值的含义(一)目的价值指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促进、保护的目标,如秩序、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
(二)形式价值它是指法本身具有哪些品质,即法律不仅是实现一定目标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自身的特性。
如普遍性、明晰性、可行性等。
(三)评价标准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如生产力、人权标准等。
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之间不是各自独立存在、互不关联的,而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
法的目的价值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基本使命。
法的形式价值对实现法的目的价值而言,也具有重要性。
如果一个法律制度不具备形式上的优良品质,它就不是良法,即使它追求良好的社会目的,也容易归于虚幻。
六、法律原则的功能和适用条件(1)指导功能裁判功能弥补法律漏洞评价功能认定法律事实的功能(2)法律原则直接适用的条件1、顺序限制:穷尽法律规则2、目的限制:实现个案正义(产生极端不可容忍的不正义裁判结果)3、说理限制:提出理由七、两大法系区别:判例地位:法国行政法判例制度制定法编撰观念:美国的成文宪法司法诉讼制度:诉讼制度上的演绎——归纳;诉讼模式上的纠问式——对抗式(法官的介入);法官造法功能的无——有;陪审团的无——有。
法学教育:经院式——学徒式另:两大法系的区别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中,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横平法。
法典的编撰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
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四判例法的规范化。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而普通法法系则倾向于经验主义。
进入20世纪后,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已经逐渐输小,融合也正在发生,但传统不同,差异还将长期存在。
八、(一)权利的代表性学说1、资格说2、主张说3、利益说4、规范说5、可能说6、选择说7、自由说8、法力说(二)怎么理解权利义务是法学核心范畴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三)权利本位特征1、主体的平等性。
不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受歧视。
2、权利——权力角度。
3、权利——义务角度。
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
5、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应当)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
6、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权利本位==个人主义???九、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一)含义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区别于道德、宗教等)。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法律关系是合法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国家意志性特定主体的意志3、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十、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比较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实际施行。
法的实现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入实然状态。
法的实施更注重过程,法的实现更关注结果,也就说法的实现主要看立法的目的在社会生活中有没有得到实现。
十一、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依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二)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界定2、法律行为的特征(1)社会性(2)法律性(3)意志性3、法律行为的客观要件4、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认识错误: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
(1)事实错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
(2)法律错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
十二、法律程序的功能法律程序是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1)法律程序是约束适用法律者权利的重要机制(2)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3)是法律适用者结论妥当性的前提(4)可以有效防止公权利滥用,遏制腐败(5)可以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利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
十三、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一)个人因素道德水平、文化素养法治观念(法律思维)(1、追求正义的思维2、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3、依据法律的思维(权利、义务)4、法律程序中的思维5、基于证据的思维6、普遍性优于特殊性7、法律理由优于法律结论)(二)体制因素:法律的适用和监督机构的健全、有效(三)环境因素:经济、政治、文化、自然环境(四)法律本身因素(五)法律内容、形式方面因素十四、司法的特点(1)公正优先(2)被动性————能动司法、司法能动主义(3)程序性(4)交涉性(5)终极性(6)国家强制性十五、守法的原因(动力)(1)宗教信仰(2)道德修养(3)好感(4)环境感染、模仿(5)心理上的惯性(6)为了取得社会尊重和他人信任(7)社会的压力(8)功利的考虑:从守法中获利、惧怕法律制裁十六、法的传统(中国)法的传统:(一)在秩序的规范基础方面,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我国古代的“法”与西方的“法”具有不同的涵义。
汉语中,古人所说的法、刑、律三词涵义是相通的,核心是刑。
此外,古代汉语中的法完全是以权力为基础的,法自君出,君主言出法随。
从功能上看,我国古代的法主要是统治工具。
(二)在秩序价值基础上,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三)在规范的适用方面,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四)在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上,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五)在秩序的形成方式上,无讼是求。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从法的形成上来看,中国法律起源于部族征战,西方法律起源于氏族斗争。
从法的本位上看,中国法律是集团本位,西方法律是个人本位。
从从法的文化属性上看,中国是公法文化,西方是私法文化。
从法与宗教伦理的关系上看,中国法律是伦理化的,西方法律是宗教性的。
法的体系来看,中华法系是封闭的,西方法系是开放的。
从法的学术来看,中国的法律学术是律学,西方的法律学术是法学。
从法的精神来看,中国法的精从神是人治,西方法的精神是法治。
从价值取向来看,中国法律的价值取向是无讼,西方法律的价值取向是正义。
优秀的传统法律思想对我国的借鉴:古代:周公的“明德慎罚”法治思想、孔子的“德刑并用”、“先礼后刑”、“德礼为主、政刑为辅”的犯罪总对策论法律思想、孟子的“仁政”学说、韩非子的“依法治国”思想、墨子的“按能服事”的劳动分工法律思想和“足用则止”的消费方面的立法思想西方:天赋人权观、人民主权论、分权与制衡理论、宪制思想十七、法治的基础(条件)(一)社会基础:社会自治(清末)“文化怪杰”辜鸿铭:真正的民主,其实质不在于民主的政治,而在于民主的社会。
”法治的限度主体自治(二)经济基础:商品经济1、分工、交换2、利益分化、冲突3、纠纷(三)政治基础:民主政治1、民主政治要求法治:权力的分离、异化;程序性政治2、民主政治决定着法律的本质:保障人民意志和权利(四)文化基础1、科学精神(理性文化)2、多元文化观念:传统传承与现代吸收(包容)3、公民意识4、权利、义务观念5、平等、自由观念(司考)思想条件:法律至上观念;权利平等观念;权力制约观念;权利本位观念十八、法律与自由、正义法律上采取的限制自由的原则包括:(1)法律家长主义原则(2)伤害原则(3)公益原则(4)冒犯原则(5)物质制约性原则法律保障自由:(1)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明确规定公权力正当行使的程序,排除各种非法妨碍(2)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体之间对各自自由的相互伤害,防止社会主体超越权力滥用自由(3)法律禁止主体任意放弃自由(4)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