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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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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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理学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以此来调整社会关系。

2.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渊源

实质意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

形式意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4.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构成。

5.法系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我国总的来说属于大陆法系,但却与德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有所不同,因为还糅合了部分过去中华法系的内容,而且还不断在变化。

6.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l)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主体行为

及各种条件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

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

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

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

二、法的本质

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卢梭

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霍布斯

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哈特

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格雷

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布莱克

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庞德

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富勒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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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述

1.法的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表现为国家性,反映为阶级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并最终反映为物质制约性。

3.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4.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5.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5)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6.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最显著的特征是国家强制性。

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一)概念

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理学整理(删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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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1、法学的研究对象扼要地说就是法律现象。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组成部分,说到底就是

权利、义务现象,即凡是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直接相联系的社会现象都属于法律现象。

2、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并努力是这种界限确定得与时代发展

的趋势相一致,从而通过法律来保障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3、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的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而且,法律现象是

用科学抽象方法所形成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是交织在一起的。

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简单的说,法律就是一些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文本,而法学就是研究和权利义务有关的一切食物。)

法学体系的划分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法律体系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

部门。与之对应的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在后面的法律部门中会有详细阐述)

2、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

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法的定义、本质与特征

法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反映了法的几个最基本的方面: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一直具有整体性。2、物质制约性: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不同时代的法律之所以拥有不同的内容,关键就在于它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了社会生产力对法的根本要求。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指相当广泛,一般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即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法理学知识点汇总

法理学知识点汇总

法理学知识点汇总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那么〔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标准,具有标准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与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标准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成认其他社会标准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与默示两种〕的,表达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标准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标准,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标准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标准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标准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标准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标准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标准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与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

分为确定的指引与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与对行为后

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理学知识要点

法理学知识要点

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制于人们的理性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特征:①法是出自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规则体系;②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则体系;③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则体系;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体系。

3.法的分类:①成文法与不成文法;②实体法与程序法;③根本法与普通法;④一般法与特别法;⑤国内法、国际法和超国家法。①公法和私法;②普通法和衡平法;③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4.法律解释:对实定法规范性含义的阐明。Ⅰ功能:①法律适用的必要前提,在法律适用程序中居于不可或缺的地位;②克服实定法趋于僵化的有效途径;③完善法律的有效手段。Ⅱ我国:立法、行政、司法解释。Ⅲ原则:合法性、合理性、客观性。

5.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Ⅰ形式推理:演绎、归纳、类比;Ⅱ辩证推理;Ⅲ法律推定:绝对推定、相对推定。

6.法的渊源:法的存在形式,即在法的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的意义上的规范。①正式渊源:宪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构的委任立法、判例法、条约与协定;②非正式渊源:习惯法、公平与正义的观念、公共政策、权威学说。

7.法的效力:法的约束力。等级层次:①制定良好而完备的法,形成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的体系;②使所有法规范取得实效。

8.法的要素:Ⅰ法律概念:指人们在不断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或术语。作用:①构建功能;②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③法律推理的有效工具。Ⅱ法律规则:以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Ⅲ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本源性、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作用:①对法律创制的作用;②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作用。

法理学

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

1. 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

2. 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

3.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5.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6.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7.法律的演进:意指某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不间断但却是长期而缓慢的发展或者进步过程。

8.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活动。

9.执法的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10.司法体系:也称“司法体制”或“司法系统”,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11.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法理学整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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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

一、法律作用的分类:法律规范作用、法律社会作用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指引作用(个别指引:针对性、灵活性;规范指引:客观性、经济性、稳定性)

2、预测作用;

3、评价作用;

4、保护作用;

5、强制作用;

6、教育作用。

三、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阶级统治作用

(1)法律通过对政治关系的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

(2)法律通过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

(3)法律通过对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思想上的统治地位。

2、社会管理作用

(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存条件;

(2)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秩序;

(3)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

(4)提供一般的社会保障。

第二节:正确认识法律作用

一、法律作用的两重性

1、积极作用(正面作用);

2、消极作用(负面作用)。

二、法律作用的限度

1、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

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

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

4、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

5、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

6、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

第三节:法律价值

一、法律价值的释义

法律价值,亦称法的价值,通常是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1、法律目的价值;

2、法律评价价值;

3、法律本身价值。

二、法律价值的种类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和原则的学科,旨在通过分析和理解法律制度,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它对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进行研究,帮助人们理解法律的意义和价值。下面是法理学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

法律是国家的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公正性和稳定性等特征。普遍性意味着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强制性意味着法律的规定必须被遵守;公正性意味着法律必须体现公平和正义;稳定性意味着法律应具有长期有效和稳定不变的特性。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违法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道德是人们的行为准则的规范,不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但违反道德会受到社会的非正式道德谴责。

三、法律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分为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绝对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相对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只对具体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法律还具有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的区分。直接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本身具有直接约束力;间接效力指的是通过其他法律规定实现约束力。

四、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法律解释包括字面解释和精神解释两种方式。字面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而精神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和精神进行解释。法律解释的目标是尽量保持法律文本的稳定性和一致性,避免任意解释。

五、法律的追溯力

法律的追溯力是指法律规定对过去行为的适用问题。原则上,法律应该以后发制人的原则适用于未来的行为,但对于已经发生的行为,应当依据法律原则进行追溯适用。法律的追溯力主要分为立法追溯和司法追溯。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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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

●初级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二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终极本质: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的特点

●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

●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

●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揭示了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

●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统治阶级来代表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

体现在法律中

●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与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

●法产生的根源

●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

●私有制的确立

●阶级的分化

●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国家的产生

●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资本主义宪法产生条件

●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

●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

●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深入人心

●法律条件:法律制度自身的发展,法律形式的分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

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资本主义法律基本特征(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

●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特征

●以实现共同富裕、普遍的平等和自由为历史目标

法理学重点知识总结

法理学重点知识总结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一)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1、权威性制定

2、社会实效

(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一)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二)阶级性(三)社会性(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特征

(一)规范性(二)国家意志性(三)普遍性(四)权利义务性(五)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六)可诉性四、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表现

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在由社会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独立性;

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1)法的社会作用的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第二节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法的价值体现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

(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2、个案平衡原则

3、比例原则

第三节法的要素

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组成,其中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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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法学

●概念与分类

●概念

●001、法学的含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学科类型

●学科性质

●产生与发展

●002、法学的产生条件

●003、法学的发展(中国、西方)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004、自然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

●005、分析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2019法学论述)

●006、社会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

●007、其他法学流派

●马克思主义法学

●008、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009、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011、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理学

●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

●012、含义、研究对象、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013、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涵

●01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

●0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容(2022非法学论述:法治与德

治)

●016、良法善治理论(2017非法学论述:如何打造良法)

●017、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

●018、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P3~P14

第一节法的研究对象P3

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和认识成

果的总称。

划分: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P6~P7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研究方法:

(1)社会调查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

法理学的性质:1. 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宏观整体)

2.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是法学的方法论;

4.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第三章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五编法的价值第六编法与社会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

一、法律责任

1、定义:广义的法律责任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的同义词,狭义的法律责任是由违

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2、构成: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3、认定和归结: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

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4、认定和归结的原则:责任认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

负原则

5、减轻与免除: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意定免责;自

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二、法律程序

1、概念: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2、特点:①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法律性)。②旨在做出法律决定(以形成法律决定为

目的)。③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交涉性)。④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法定时空性)。⑤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⑥可以进行价值填充(价值指向性)

3、对法律行为调整的方式:分工;抑制;导向;缓解;感染

三、正当法律程序

1、历史发展:①1215年英国大宪章是正当程序原则的源头;1354年正式出现了现代

的正当程序条款;该条款14世纪末成为英国立宪体制的基本标志。②1692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的一部制定法中出现了正当法律程序一词;1791年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正式使用;内战结束后,1868年宣布生效的第14条宪法修正案又采用。

2、构成要件:程序的分化;对立面的设置;程序中立;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理

性对话和交涉;信息充分和对等;公开;及时和终结性。

3、价值:促进实体目标的实现;增进效益和福利;限制权力恣意以保障权利;保证决

法理学整理

法理学整理

1.法的概念

2.法的基本特征:

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

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制定,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成文法;认可,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等以法律效力,北城走不成文法,法由国家制定,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③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以权利与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和动机,调节社会关系。法能否反映客观规律取决于立法者对规律的认识程度和尊重程度

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关于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的分析作出的马克思主义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作用的分类

①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一般作用,主要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力义务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法的特殊作用,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等

②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这是根据法的系统与法的子系统各自的作用范围所做的分类,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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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的产生条件:

(一)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的产生;(二)法学学科的分工;(三)法理学研究群体的出现

二、中国法理学的学术进展

1、法的本质理论

2、法治理论

3、人权理论

4、权利本位理论

5、法制现代化理论

6、法律移植论

7、本土资源论

8、法律多元论

9、法律职业理论10、法律方法论11、法律程序理论12、法律全球化理论

近几年理论热点:司法改革地方立法法治指数法律方法

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1、理论与现实脱节

2、对世界法理学的贡献小(西方法理学“殖民化”)

3、对人类知识总量的贡献小(其他学科“殖民化”)

三、法的特征

一、规范性(一)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二)法调整关系行为(交互行为)

第一,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第二,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

第三,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而且也包括不作为。二、国家意志性

(一)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普遍性

(一)对象的不特定性

(二)效力的反复适用性

(三)法的普遍性与法的公正性。法具有普遍性,在本质上也是其公正性的反映。

(四)法的普遍性=法的绝对性、无限性(错)

四、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一)设定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是法特有的方式

(二)权利义务的利益导向性

五、程序性

法是强调程序、严格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程序性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及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和服从的状态。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守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法制)国家。

如何实现对权力的限制:天、神权、权力、权利、社会舆论、程序

六、可诉性

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七、权威性

四、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

(一)指引作用

1、侧重对本人行为

2、确定指引——有选择的指引(义务——权利)

(二)评价作用:侧重对他人行为评价

(三)预测作用:侧重于人们相互间的行为及行为的后果

(四)教育作用:侧重于一般人的行为

(五)强制作用:侧重于违法、犯罪行为

二、社会作用(一)维护阶级统治

(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法对物质、精神、政治、生态文明的促进)

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一)受社会发展(条件、环境)制约

(二)只是众多社会规范之一、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制约

(三)调整范围和深度有限

(四)法自身条件制约:语言的精确性、保守性、限制性

(五)运作成本大

(六)依赖于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五、法的价值

法价值的含义

(一)目的价值

指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促进、保护的目标,如秩序、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二)形式价值

它是指法本身具有哪些品质,即法律不仅是实现一定目标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自身的特性。如普遍性、明晰性、可行性等。

(三)评价标准

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如生产力、人权标准等。

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之间不是各自独立存在、互不关联的,而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

法的目的价值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基本使命。法的形式价值对实现法的目的价值而言,也具有重要性。如果一个法律制度不具备形式上的优良品质,它就不是良法,即使它追求良好的社会目的,也容易归于虚幻。

六、法律原则的功能和适用条件

(1)指导功能裁判功能弥补法律漏洞评价功能认定法律事实的功能

(2)法律原则直接适用的条件

1、顺序限制:穷尽法律规则

2、目的限制:实现个案正义(产生极端不可容忍的不正义裁判结果)

3、说理限制:提出理由

七、两大法系区别:

判例地位:法国行政法判例制度

制定法编撰观念:美国的成文宪法

司法诉讼制度:

诉讼制度上的演绎——归纳;

诉讼模式上的纠问式——对抗式(法官的介入);

法官造法功能的无——有;

陪审团的无——有。

法学教育:经院式——学徒式

另:两大法系的区别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

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

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中,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横平法。

法典的编撰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四判例法的规范化。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而普通法法系则倾向于经验主义。进入20世纪后,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已经逐渐输小,融合也正在发生,但传统不同,差异还将长期存在。

八、(一)权利的代表性学说

1、资格说

2、主张说

3、利益说

4、规范说

5、可能说

6、选择说

7、自由说

8、法力说

(二)怎么理解权利义务是法学核心范畴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三)权利本位特征

1、主体的平等性。不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受歧视。

2、权利——权力角度。

3、权利——义务角度。

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

5、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应当)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

6、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权利本位==个人主义???

九、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一)含义

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区别于道德、宗教等)。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法律关系是合法的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国家意志性

特定主体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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