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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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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学导论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3.注释法学派又称博洛尼亚学派,源于意大利。

4.我国夏、商、西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5.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的时期。

儒墨法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最为突出,其主张“援法而治,依法治国”。

6.公元653年的《唐律疏义》就是官方注释的范本,最完整的注释法家著作。

7.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8.法理学的性质及地位:①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③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研究方式)④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9.法理学的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的表现:①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②依法执政观。

③和谐法治观。

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编法的本体1.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法的本质:①法的阶级本质:a法是“意志”的体现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c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②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树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③法同时受制于其他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

3.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务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务的外部表现。

4.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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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述1.法的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表现为国家性,反映为阶级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并最终反映为物质制约性。

3.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4.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5.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5)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6.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最显著的特征是国家强制性。

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一)概念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者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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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二.单项选择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D)。

A.行政规章B.行政法C.法律D.行政法规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C)。

2024法理学背诵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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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理学背诵清单一、法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探讨法的本质、法的存在和法的价值的学科。

它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包括法律的形式、内容和效力等方面。

二、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它具有客观性、强制性、稳定性和统一性等特征。

三、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按照内容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按照形式可以分为宪法和法律;按照效力可以分为强制性法律和任意性法律等。

四、法律体系的构成和特点法律体系由多个法律规范组成,它们之间存在着上下位、一般特殊、一般优先等关系。

法律体系具有合理性、稳定性和统一性等特点。

五、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原则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进行理解和说明的过程。

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有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等。

法律解释应当遵循权威性、一致性和公正性等原则。

六、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法律适用是指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

常见的法律适用原则有适用法律的优先原则、适用法律的最有利原则和适用法律的合理解释原则等。

法律适用应当注重实际情况和正义原则。

七、法律责任的构成和种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因果关系和过错等要素。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八、法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法律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个体或组织享有的权益。

法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需要依靠法律制度、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等多方面的支持。

九、法律伦理的研究和价值追求法律伦理是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的道德评价和规范。

法律伦理的研究可以帮助人们认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促进法律的合理发展和实施。

十、法律教育和法治建设法律教育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的过程。

法治建设是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实施和维护法律权威的过程。

法律教育和法治建设是推动社会进步和提高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2024法理学背诵清单到此结束。

通过对法理学的背诵,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掌握法律的分类和解释方法,了解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的原则,以及法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方式。

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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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一、法律的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和共有特征特有特征1、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内容3、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具有可诉性,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定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1)可争讼性,是指法律可以用来起诉、辩论以及其他权利的救济依据。

(2)可裁判性,是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

5具有程序性:立法、执法、司法、选举、监督共有特征:1规范性: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2、概括性(普遍性、普遍适用性):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的效力的广泛性: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人和事。

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无一例外受法的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制裁。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反复使用.法不能为某一特殊事项或行为而制定,也不能因一次性适用而终止生效.二、法律的发展规律1、神法人法2、身份的法契约的法3、不成文法成文法4、族群之法世界之法三、法律移植1概念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3.法律移植的特点(1)不同国家之间的横向交流(2)以输入国对被移植国的法律的研究、分析和评价为前提(3)包含引进、吸收、同化和改造等方式和程序.4、影响法律移植的因素(1)自然因素:地理、气候、人口(2)经济因素:经济体制、经济发达程度、所有制(3)政治因素:意识形态、政体、国体、权力配置(4)文化因素:民族文化背景、法律文化四、法律渊源与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概念(1)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源。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广东警官学院法理学总复习材料学好法理学,科科都通过!加强意志品质锻炼,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整稿时间:2012年12月21日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标准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标准的总称。

〔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

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标准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标准;〔2〕出自国家的社会标准;〔3〕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4〕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标准。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标准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标准。

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的本质〔有三层次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法的作用:标准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理学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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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1法学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4法学教育目标和功能1.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

2.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2法学的研究方法1法学方法论第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第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也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决定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观点。

第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第四,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阶级分析方法3价值分析方法4实证研究方法4法理学概述1释义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2中国法理学3学习法理学意义和方法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方法第一,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第六,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

5法的概念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3法的本质1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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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提纲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 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

法学主要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

2. 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分别是:( 1 )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 )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史上的革命转变,它与剥削阶级法学有原则性的区别,体现在指导思想不同、阶级基础不同、载、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不同。

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对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主要可以归纳为十点。

3.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其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具体内容包括:( 1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2 )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 3 )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5.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他们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第二章法的起源1. 社会调整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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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共20题,40分)1、法律规则从内容上可分为()(2.0)A、授权性规则B、义务性规则C、权义复合性规则D、以上都对正确答案: D解析:2、法律形成过程中的关键性一环是( )的出现。

(2.0)A、规范调整B、个别调整C、自觉调整D、多元调整正确答案: A解析:3、义务性规则的特点是()(2.0)A、强制性B、必要性C、不利性D、以上都对正确答案: D解析:4、下面属于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的是()(2.0)A、政法体质的改革B、法律体系的重构C、法律精神的转换D、以上都对正确答案: D解析:5、有学者这样解释法的产生:最初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是双方找到一位共同信赖的长者,向他讲述事情的原委并由他作出裁决;但是当纠纷多的需要占用100位长者的全部时间时,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必要了,这就是最初的法律。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A、反映了社会调整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规律B、说明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C、看到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D、强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正确答案: A解析:6、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 )(2.0)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C、新法优于旧法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正确答案: C解析:7、所谓“私了”是属于哪一类免责()(2.0)A、自首免责B、补救免责C、自助免责D、协议免责正确答案: D解析:8、下面属于法与道德的联系关系的是()(2.0)A、互相渗透B、互相制约C、互相保障D、以上都对正确答案: D解析:9、关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下列说法正错误的有( )(2.0)A、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B、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C、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D、法律原则比法律规则更具有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的功能正确答案: D解析:10、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者或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导论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2.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片面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方面都应研究。

即,法学既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3.法学的词源: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刑'指刑法、刑罚或广义的法;'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作刑种解。

'术'泛指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

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世的法学。

⑵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原意为“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4.[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5.法学产生的前提: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6.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广义的立法)。

7.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⑴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而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求是的。

⑵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又具有阶级性的特征。

法理学复习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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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学导论---- 了解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所谓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社会历史发展和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社会现象的分类:历史学者冯尔康《清人生活漫步》,叙述中国清朝时期的微观社会生活。

书中有下列社会现象:1、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长江地区米布交易十分盛行;2、民间出现了打牌、礼佛、迎神赛会等娱乐消费方式;3、清人结婚年龄较早;4、清朝政府正式颁布了有关结婚年龄的规范规定,并且予以实施;5、清朝有的寡妇从一而终,有的寡妇改嫁了;关于妇女改嫁,出现了分歧意见。

“法律现象”,就是反映法的存在和运作的现象。

1、法律规则、法律设施、立法、执法、司法、法律职业、法律关系、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等是典型的法律现象。

2、法学研究的对象不仅包括静态的法律,还包括动态的法律。

3、爱情关系是伦理学的调整对象,不属于法律现象;但爱情关系发展为婚姻关系,就属于法律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都致力于对人类社会的研究。

由于它们的研究对象存在共性而互相联系,不可能截然区分。

1.法律与哲学:哲学是所有科学的基础学科。

2.法学与政治学(1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2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特别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政治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有规则,有秩序地运行,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3研究对象交叉。

国家、政党、宪政、政府行为、公民权利、民主制度、国际关系都是政治学和法学的的双边问题。

3.法学与经济学(1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在经济关系中存在着市场无法涉入的领域,其主要领域有:第一、市场机制无法克服分配不公平现象。

第二、市场机制不能自动实现宏观经济的协调发展第三、市场机制不能应付社会突发事件。

法理学导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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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注:此复习资料仅参考,如有谬误请予指正。

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具有制度相关性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的特点:(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特指法律实践中的问题——立法、司法、守法等问题。

)(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二、法学方法 .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司法)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尤其是法官的法律裁判)居于中心的环节。

第三节法理学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二、法理学体系简言之,法理学的体系由以下部分构成:(1) 法本体论(法概念论)(2)法价值论(3)法认识论(4)法学方法论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一)法学体系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总是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1、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3、律学:是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从文字、逻辑上对法律进行注释的学问。

4、法学体系:又称法律科学体系,它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5、法学分支学科:指按照一定标准对法学体系作出的划分,是构成法学体系的基本单元。

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2、法学产生的条件:1)立法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完善的程度2)社会上已出现了法学家阶层(专门研究法律的人)3、春秋战国时期我国法学思想流派的特点1)儒家:最重要的特点表现在“礼治”,视“礼”为国家的主要统治手段,希望在此基础上牢固建立起尊卑等级和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2)道家:主张“无为而治”,强调顺应自然,一定程度上道家所倡导的是法律虚无主义,对调控社会的礼法抱有消极的态度。

3)墨家:强调平等,兼爱,核心思想是主张“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秩序。

4)法家: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家的法治思想从根本上说只是维护君权的工具。

4、西方近代四大流派的特点1)古典自然法学派:宣扬理性主义,主张人的自然权利;提出社会契约论。

2)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法律的发展是一个历史演变的渐进过程,且离不开一定民族的共同生活经验。

3)分析法学派:将法学研究与道德伦理、政治等其他研究领域相分离,只要基于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就是有效的法。

4)哲理法学派:从纯粹哲学的角度去研究法的一般原理,通过抽象的思维方式和推理方式探讨法律和理性之间的关系。

1、法律:指归根结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力、义务,设定权力、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2022年司考大纲:法理学

2022年司考大纲:法理学

2022年司考大纲:法理学第一章法学的根本概念根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根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章的含义、规律构造,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标准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章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章与法律条文的区分,法律规章的种类,法律规章与法律原则的区分,法律规章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消失穿插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分,讨论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依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力量与行为力量,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大事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识并能够运用:法学的根本学问、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根本观点法的特征(标准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标准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其次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章(法律规章的含义规律构造法律规章与语言法律规章与法律条文的区分法律规章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章的区分)法律规章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消失穿插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分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讨论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依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视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视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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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YAL制作第⼀编法学导论第⼀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要研究外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要研究法的实际效⼒、效果、作⽤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部门法学以某个分⽀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相互联系的分⽀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第⼆节法学的历史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第四节法学教育第⼆章法学的研究⽅法第⼀节法学⽅法论⼀、法学⽅法论释义法学⽅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法组成的⽅法体系以及对这⼀⽅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①法学⽅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法⼆、法学⽅法论的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因此没有永恒的正义标准,正义的标准是发展的。

第⼆节阶级分析⽅法⼀、阶级分析⽅法释义①阶级分析⽅法:⽤阶级和阶级⽃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法。

②在对待阶级分析⽅法时,要反对两种倾向:教条主义、虚⽆主义。

⼆、阶级分析⽅法的功能三、怎样以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阶级分析⽅法第三节价值分析⽅法(记忆)⼀、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揭⽰、批判和确证⼀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法。

⼆、价值分析⽅法的功能(1)价值分析⽅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精神实质的钥匙。

(2)价值分析⽅法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独特功能,可以在法律价值的证成、批判、选择和同质化四⽅⾯显现出来。

1. 证成——提供关于法律的思想,保证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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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一、填空。

1.法学是以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个别性调整是按照针对人、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调整。

3.法律是由制定或认可的。

4.法的最基本的两种职能是和。

5.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简称。

6.建设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是。

7.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是和统一。

8.法与生产力的联系一般是以为中介的。

9.社会规范归根结底是被制约的,是一定经济要求的体现。

10.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

11.法制以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以及法律实践。

12.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和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13.法的制定过程比较复杂,但一般可以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即和。

14.法律规范一般由、和三个因素构成。

15.法的体系是一定关系的反映。

16.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是法的渊源。

17.法的实现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落实,即被享用、被履行、被遵守。

18.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

19.法律关系是以主体之间与关系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20.按合法行为所实现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和法的适用行为。

21.法律监督包括、和内容三个要素。

22、研究法学的指导思想是。

23、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

2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通过获得实现。

25、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

26、法律意识按认识阶段分为和。

27、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构成。

二.选择题。

1.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 )。

A.18世纪90年代B.18世纪19年代C.19世纪初D.19世纪40年代2.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B.规范性调整C.习惯性调整D.具体性调整3.法具有( )等特征。

A.规范性B.阶级意志性C.国家强制性D.物质制约性4.以下关于法与利益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B.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C.法确认、协调、实现利益D.法的实现就是法所保护的利益的实现5.以下关于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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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本源性、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原则产生的基础.可以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原则效力的层次,可以分为宪法原则和部门法原则
3.按原则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4.按原则内容,可以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法是规定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即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实体上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
程序法一般认为是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律规定的步骤、方法与手续的法律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按照特定的调整方法来调整一定性质和范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等要素构成的相对独立的统一体
法律部门划分标准:
1.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
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因此也可以称为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
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定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授权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把自己制定某项或者某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利授予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行使,被授权的机关依此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就是授权立法
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危害,并产生法律责任的有过错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分类:
1.刑事违法
2.民事违法
3.行政违法
4.违宪
大陆法以近代理性主义哲学为基础,法典的编纂与适用贯串的是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践的理性主义法律观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社会形态及其阶级本质,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当代生活中存在着的法律所作的基本分类
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指国家特定的专门机关所享有的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通过法定程序由审判机关对案件作出权威裁判的权利
简答题:
一.法律的局限性
1.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律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法律的滞后性
4.法律的非自足性
5.法律可能会导致个别非正义
二.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主要分别
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具体内容不完全一致
4.实现的方式不同
5.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三.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私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个人与个人的利益关系;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国家与个人(法)的利益关系
2.作用方式不同.私法的作用方式以个人性的自行调节为主,公法的作用方式以国家强行干预为主
3.法的本位不同.私法自始至终以个人利益本位为坐标的;公法基本上以国家利益未本位的
4.价值目标不同.传统公法偏重于秩序与公平,传统私法偏重于自由和效益
论述题:
一.论述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1.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主体为一般平等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的行使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表现形式不同.权利通常以”我有权””我有...的权利”等语句来表述,权利与义务对应;权力则除了与权利有类似的表述外,还经常以”职权”、”权限”等来表述,并且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我们通常称为”责任”
3.运行方式不同.权利主体在自身权利受侵犯时不得对相对一方直接使用强制力,而只能请求国家强制力保护;权力的运行自始至终与强制力相伴,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
4.法律要求不同.一般情况下,法律允许权利主体选择行使、不行使、放弃或转让,但是一些帶有人身性的权利以及公法权利一般不得转让;法律要求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5.推定规则不同.权利主体可以做法律未禁止的事;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不允许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权力,否则就构成越权
6.社会功能不同.权利的功能在于维护权利主体的自由与利益;权利的功能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和秩序.因此权利一般体现权利主体的利益,权力则不体现权力行使着的个人利益,而是体现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
联系 1.从权力的来源上看,权力来源于权利.现代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意志.
2.从权力的目的看,权力应该主要是为实现个人权利服务的.这也是法治社会确认权力合法性一个最重要的伦理性原则.
3.从权力的功能看,权力能够维护有利于权利长远发展的社会秩序.这就是说,权利也离不开权力的存在.权利的维护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秩序,权力所具有的维护社会秩序功能正式权力需要权利的原因所在.
二.论述法治国家及其标志
答:今天我们所讲的”法治国家”,简单的说,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管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与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形式标志
形式标志也就是法治国家的形式条件,它主要表现为:
1.完备的法律体系
2.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
3.正当法律程序的设定和执行
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实质标志
法治国家的实质标志,也就是法治的实质要件,它们指的是依据法治的精神而形成的法治原则以及由这些原则所形成的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就是法律对待公共权力、国家责任、个人权利、公民义务的原则和制度.
1.具有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2.具有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3.具有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4.具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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