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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广东警官学院法理学总复习材料学好法理学,科科都通过!加强意志品质锻炼,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整稿时间:2012年12月21日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
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规范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规范。
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的本质(有三层次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法的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完整word版)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
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
(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
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
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
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
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
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
(二)由法案到立法。
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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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二.单项选择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D)。
A.行政规章B.行政法C.法律D.行政法规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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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要素。
2、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3、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性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4、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5、告示作用是指法代表国家关于人民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6、指引作用是指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7、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8、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德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做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9、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
10、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
1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2、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13、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14、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15、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6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承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为)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全)
1.价值分析方法: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性的方法。
2.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一种研究方法。
具体有社会调查方法,逻辑和语义分析方法。
3.法律分析方法和法学分析方法的区别:在德国,法学方法取广义理解,即法律学的简称,所以法学方法也包括了法律方法。
在我国,法学方法取狭义,特指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法律方法区别较明显。
法律方法:在法律适用中,对法律的含义加以确定,使之与案件相适应,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
法的制定1.法的制定的原则:科学性,民主性,合宪性,实事求是,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的立,改,废相结合。
科学性原则包括: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求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立法应合理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增强科学性。
民主性原则包括:立法内容的民主性;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2.立法体制:指的是国家的立法权体系以及立法机构的设置体系,主要是关于行使立法权的制度,具体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我国现在形成了“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3.立法程序:指一定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的步骤和方式。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4.法的制定与立法的概念区别:法的制定的基本特征: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是一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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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一、法律的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和共有特征特有特征1、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内容3、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具有可诉性,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定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1)可争讼性,是指法律可以用来起诉、辩论以及其他权利的救济依据。
(2)可裁判性,是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
5具有程序性:立法、执法、司法、选举、监督共有特征:1规范性: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2、概括性(普遍性、普遍适用性):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的效力的广泛性: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人和事。
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无一例外受法的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制裁。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反复使用.法不能为某一特殊事项或行为而制定,也不能因一次性适用而终止生效.二、法律的发展规律1、神法人法2、身份的法契约的法3、不成文法成文法4、族群之法世界之法三、法律移植1概念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3.法律移植的特点(1)不同国家之间的横向交流(2)以输入国对被移植国的法律的研究、分析和评价为前提(3)包含引进、吸收、同化和改造等方式和程序.4、影响法律移植的因素(1)自然因素:地理、气候、人口(2)经济因素:经济体制、经济发达程度、所有制(3)政治因素:意识形态、政体、国体、权力配置(4)文化因素:民族文化背景、法律文化四、法律渊源与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概念(1)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源。
法理学重点
一、法理学复习的重点综合近几年考试情况,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掌握应作为考生复习的重点。
(一)基本概念1.关于法的一般原理的基本概念。
主要有:(1)法律与法律规范;(2)法的规范性与概括性;(3)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4)成文法与不成文法;(5)实体法与程序法;(6)一般法与特别法;(7)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8)公法与私法;(9)普通法与衡平法;(10)制定法与判例法;(11)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12)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13)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14)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15)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
2.关于法的创制的基本概念。
主要有:(1)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2)法的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3)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4)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方法;(5)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6)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7)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8)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9)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
3.关于法的实施的基本概念。
主要有:(1)法律效力与法律溯及力;(2)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3)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4)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5)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6)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7)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8)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9)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0)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11)确认式法律事实与排除式法律事实;(1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1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14)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对以上基本概念,考试时可从选择题和判断题的角度进行考察。
(二)基本原理1.关于法的一般原理。
主要有:(1)法的形式特征及法的本质特征;(2)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与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3)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相互关系;(4)法的局限性;(5)两大法系的区别;(6)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理学(整本书复习重点整理)
一、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1、概念: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内容:(1)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是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A、坚持实事求是;B、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C、坚持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D、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2)各种法学方法——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A、基本方法——如阶级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等,是普遍适用于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的方法。
它有助于揭示法律现象整体的内在本质、普遍联系和一般规律。
B、具体方法——仅仅适用于法学研究的特定领域和阶段的方法,主要用来解决法学研究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阶级分析方法:1、概念: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
3、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4)、对于法律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这些功能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关键取决于能否用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而夸大阶级分析方法的功用和拒斥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都是不科学的态度。
)价值分析方法:1、概念: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2、作为法学基本方法的原因:因为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
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
(价值这一概念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广义的价值概念还包括人们心目中关于美好事物和理想状态的观念以及关于什么是“正当”的评价标准即价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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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重点整理第一章法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是指以法律为核心并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1)法学首先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国内外现行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也包括国内外历史上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2)法学也研究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3)法学还应研究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的规律,包括法律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二、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法学的历史1、孕育时期:古希腊哲学非常发达,促进其他学科的发展与形成。
(法哲学)2、初步形成: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法制发展的顶峰,第一次产生了法学著作,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流派,第一次出现了法学家集团。
3、从衰落走向复兴:中世纪的欧洲,神学的兴起于法学的衰落但是没有消失,中世纪后期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法律产生了日益增长的需要,以发行古罗马法学为中心,法学教育与研究得到了回复和发展,新的法学流派产生。
(复兴最强烈的是德国)4、蓬勃发展时期: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解放了法学。
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是其核心,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是其基本思想,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和实验。
5、法学真正独立时期:19世纪前期,法学基本上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学,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开始成为职业法学家的法学。
6、从分值化的休眠再到繁荣时期:20世纪法律的社会化成为世界历史潮流,战争期间法学处于休眠状态,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在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下法学开始振兴。
(20世纪末后现代法学出现,其特点是反科学、反理性)(二)中国法学的历史1、萌芽期:夏商周时代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2、形成期: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法家代表人物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
3、成熟期:西汉至清代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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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具有强制性二、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最终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也是法的内容必不可少的因素4、法是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社会性、利益性与正义性的统一四、法的局限性①法的作用的范围的有限性②法律作为规范本身的局限性③法律运行的成本巨大④实施法律需要借助的相关条件不完备五、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法的对象效力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也称为对人的效力。
其基本原则是: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和综合原则我国法律也实行综合原则,其对人的效力表现为: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要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要遵守所在国的法。
当两国法律对同一事项规定不同时,按国际条约和惯例处理。
2、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如果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或者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不适用中国法律,其他外国人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领域外,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犯罪的,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例如,《刑法》第7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其最高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中国刑法;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 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 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 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一、填空1、我国在夏商周就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社会。
2、一般说来,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3、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4、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根底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5、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现行的法律文件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6、法的要素指法的根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根本元素,一般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7、法律规则的构造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局部。
8、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9、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 法律效果)的行为。
10、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1、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可概括为责任主体、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和〔主观过错〕四方面。
12、从法学角度讲,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13、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抑制、导向、缓解、〔分工〕和感染五个方面。
14、“自然正义〞的容大致包括两项最根本的程序规则:第一,〔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15、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的活动。
16、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17、18世纪法国的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18、现代社会正义的根本底线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它的根本容是〔人权〕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人民〕。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则和法律理论的一门学科。
在法学、政治学、哲学等学科都有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针对法理学复习的一些重点内容。
一、法律的本质和目的
法律是人类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达成共识而产生的规则和制度。
它是社会约束行为和维持秩序的基石。
二、法律的分类
法律可以分为国家法和国际法。
国家法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各种法律,而国际法则是针对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三、法律的适用和解释
法律的适用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在解释法律时,法律条文的文本解释更为重要,而对法律条文的背景和目的的理解也是很重要的。
四、法律的法源
法律的法源包括宪法、国际法、法律和习惯法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国际法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法律和习惯法则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遵循的行为准则。
五、法律的改革和发展
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是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进行的,需要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变化及时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这也是学习法理学的重要意义所在。
综上所述,法理学是法律学的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法律的原则和理论,对于我们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我们复习法理学时,需要着重掌握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律的分类、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法源以及法律的改革和发展。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法理学复习重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第一章法理学导论第二章法的概述(一)法的特征一、国家创制性1.制定法律2.认可法律3.解释法律二、特殊规范性1.法以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2.法以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3.法由独特的逻辑结构以及概念构成三、普遍适用性四、国家强制性五、特殊实践性第三章法的渊源(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一、宪法宪法被认为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源,其他任何法律渊源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
我国现行宪法是按照修宪程序完成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而产生的。
二、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实现自身的法定职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法规,内容比较广泛;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的事物的规范性文件。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在本自治区域有效。
六、规章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部分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以便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实现自身部门的职责。
七、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
八、其他正式法源1.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
2.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各种法律。
3.经济特区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授权而创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的分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不同)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三、根本法(宪法)与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四、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法的效力范围不同)五、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第四章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的分类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1.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法理学复习重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题型选择、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研究对象(是什么?研究范围:制定角度,认识角度)2.古典自然法学流派,马克思主义法学3.法的继承、移植、改革4.法治国家的形式标志、实质标志5.法的定义、本质及基本特征6.法的要素,法律规则、原则、概念7.法的渊源(注意与法律起源的区别)8.法的分类:一般法与特别法,普通法与基本法9.法的效力即溯及力10.权利与义务11.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的分类12.法律责任的分类13.我国的立法体制14.法律汇编不是立法活动;法典编纂是立法活动15.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16.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预测、评价作用与社会作用)能判断某句话很么价值就行是讲法的刑法重点:总论部分:1.罪刑法定、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概念与基本含义2.刑法的概念,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了解3.刑法的空间效力概念(属人属地保护管辖),时间效力(溯及力,从旧兼从轻)4.犯罪概念、犯罪基本特征5.犯罪客体概念、分类、,犯罪对象概念,对象与客体的区别6.客观方面特征,危害行为含义特征(作为与不作为条件、义务来源),危害结果种类、概念、特征7.主体责任能力,与责任能力有关的责任年龄、生理功能要素,单位犯罪掌握概特征处罚原则8.犯罪故意概念及相关要素、类型9.犯罪过失概念、类型10.不可抗力、意外事件11.犯罪目的与动机的区别12.法定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13.正当行为紧急避险区别联系1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既遂、预备、未遂、中止)15.共同犯罪16.罪数形态一罪的类型17.刑事责任的3个发展阶段和4解决方式18主刑、附加刑19.刑法裁量熟悉量刑情节的适用20.累犯21.自首(一般、特别)立功(坦白的概念)22.数罪并罚原则23.缓刑(一般、战时)24.减刑、假释25.时效与赦免(大赦与特赦)分论部分掌握重点罪名即可,构成四要件,还有罪名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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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200510 考试考前复习资料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1)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1)✧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1)✧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8)✧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简答题复习指导 (12)✧论述题复习指导 (14)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一、考核形式: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 小时。
三、试卷结构: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
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 分;多项选择题为5 小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名词解释题为5 小题,每小题4 分,共20 分;简答题为2 小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论述题为1 小题,每题20 分,满分100 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一、答题技巧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
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
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
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
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第一章绪论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第六章法的创制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第十二章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违法的构成;违法的种类;法律责任的免除。
第十三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的分类;什么是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第十四章法律监督国家监督有哪些;社会监督包括哪些。
第十五章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掌握经济基础与法的相互关系第十六章社会主义法与政治社会主义法与这会主义民主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第十七章社会主义法与文化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法与科学技术的相互关系;法律意识的分类。
练习题1.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称为(c )。
A.民事违法B.行政违法C.违宪行为D.刑事违法2.在法律意识的结构中,对法的感觉、情绪和愿望属于(D )。
A.法律知识B.法律体系C.法律理论D.法律心理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途径是(B )。
A.朝代的变更B.社会革命C.生产力的发展D.法的自我调整4.法律是针对一般人和一般事制定的,这表明法具有(A )。
A.规范性B.阶级意志性C.物质制约性D.特别性5.下列不属于法产生的共同规律的表述是( C )。
A.由个别性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B.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C.由公法为主发展成为公法、私法并重D.由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合为一体到逐渐分化6.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律的适用所做的审判解释(C )。
A.具有普遍约束力B.在法的运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C.对下级审判机关办案具有普遍约束力D.对司法机关办案具有普遍约束力7.在我国古代,有过"春秋决狱"的情形,董仲舒以孔子所作的鲁国的编年史《春秋》经义附会法律规定定罪判刑,这表明( B )。
A.法律学说具有法律效力,是法的正式渊源B.法律学说在当时具有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其作用相当巨大C.法律学说纯属个人观点,毫无用处D.《春秋》是当时的成文法典8.下列情形,属于法治的优越性有(D )。
A.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B."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C.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D.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连续性、稳定性、高效率的特点9.法的适用主体不包括(A )。
A.公民个人B.人民法院C.行政机关D.人民检察院10.下列各项中属于立法活动的是(C )。
A.法律汇编B.法规清理C.法典编纂D.法律统计11.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对原先国家机关颁布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称为(D )。
A.法律的制定B.法律的适用C.法律的认可D.法律的修改12.《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属于(A )。
A.宪法部门B.行政法部门C.民法和婚姻家庭法部门D.刑法部门13.明确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不需要援用其它法律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称为( C )。
A.准用性规则B.委任性规则C.确定性规则D.混合性规则14.人身权利属于(C )。
A.权力B.特殊权利C.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D.相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15.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D )。
A.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B.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C.对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D.法人只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16.限制解释是指(B )。
A.强调法律条文字面上的含义,但其实质在于对整个法律的精神而不在于对个别文字和用语的理解B.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C.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含义进行解释D.从法律条文文字、语法来理解其含义17.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A )。
A.核心B.形式C.方法D.手段18.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个(C )。
A.法律概念B.法律规范C.法律原则D.技术法规20.下列法律文件中(B )属于法的范围。
A.逮捕证B.《民法通则》C.判决书D.营业执照21.法与统治阶级道德的关系是( D )。
A.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B.相互矛盾、相互对立C.法支配道德,道德服从法D.相互渗透、相辅相成22.法学的研究对象是(A )。
A.一切法学现象B.法律规范C.法律制定D.法律解释23.关于法律监督,提法不正确的是(B )。
A.国家监督具有法律效力B.社会监督具有法律效力C.国家监督是国家机关的一种职能活动D.从法律自身的发展来看,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24.现代法治的核心是(C )。
A.依法打击犯罪B.保障市场经济C.依法约束政府权力D.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25.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B )。
A.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D.违法必究26.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这是因为(C )。
A.民主就是互相分配社会革命成功后的胜利果实B.民主就是各自作主,各自立法C.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人民掌握的政权,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D.社会主义民主给予部分人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由其来制定和执行法律27.道德不具有( C )。
A.阶级性B.时代性C.一成不变性D.先进性28.某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仔细考虑了其他诉讼当事人、证人会有的行为,并考虑到法院对自己的案件会做出什么判决,然后决定起诉,这体现了法律的( A )。
A.预测作用B.强制作用C.教育作用D.评价作用29.法的本质( A )。
A.也会受到经济以外的因素的影响B.由经济以外的因素决定C.由国家意志起最终的决定作用D.由统治阶级的意志起最终的决定作用30.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可以批判地继承,其根本原因在于( C )。
A.法的连续性B.法的稳定性C.经济条件的连续性D.政治条件的一致性附:参考答案1 C2 D3 B4 A5 C6 C7 B8 D9 A 10 C11 D 12 A 13 C 14 C 15 D 16 B 17 A 18 A 19 C 20 B21 D 22 A 23 B 24 C 25 B 26 C 27 C 28 A 29 A 30 C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一、答题技巧这种题型与上述单项选择题相似,其特点是,在给定的 5 个备选答案中,至少有 2 个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选对的得分,少选、多选和错选均不得分。
多项选择题的难度大于单项选择题,难就难在在备选答案中到底有几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稍有疏忽就会选择失误,回答错误。
这种题型增加了选择的迷惑性,减少了考生猜题的可能性,能测试出考生的真正水平。
为了提高选择正确答案的可能性,考生除了需要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例如采用排除法、比较法或推理法对备选答案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外,关键还在于全面、系统地学习课程内容,扎实地掌握课程中的基本概念,正确界定问题的界限,理解问题的精神实质。
回答多项选择题,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的真正理解和领会。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掌握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区别第七章法的渊源掌握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哪些第八章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分类标准;法的效力问题。
第九章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划分部门法的标准第十一章法律关系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以及法律关系的分类第十二章违法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不同形式。
第十三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掌握法律解释的不同分类第十五章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掌握法与经济的关系三、练习题1.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包括(ABD )。
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法理解释D.行政解释E.目的解释2.新颁布实施的法规对于过去发生的事项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属于(CD )。
A.法的空间效力B.法对人的效力C.法律溯及力D.法的时间效力E.法的对事效力3.按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ABD )规范。
A.授权性B.义务性C.任意性D.禁止性E.肯定性4.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差别主要表现在(ABCDE )。
A.判例法是否为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B.是否倾向采用法典形式C.普通法系法官有造法的职能D.法的基本分类不同E.司法程序与技术的不同5.普通法系国家对法的划分的基本类型是(C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