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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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的认定

个人合伙的认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对内负连带责任,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赢利性经济联合组织。

个人合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合伙的公民,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

二、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

公民之间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合伙等问题,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才能成立个人合伙。

三、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共同投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的合伙财产方法。

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

合伙人投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或劳务等,而合伙人投资的数量既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四、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五、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

个人合伙是由于合伙人有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紧密联合在一起,由此决定了合伙人既要共同出资,也要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

六、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合伙在对外关系上必须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个人合伙还可以起字号,以体现其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由于合伙能优势互补,融通资金、财产、技术等诸方面的因素,提高经济实力,分担经营风险,具有许多比个体经营更为有利的条件,因此,一些资金微薄,或只具有开业的部分条件而不具备全部条件的人,往往跃跃欲试。

然而,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因此,在利益分配或债务承担上极易发生纠纷。

在社会实践中,个人合伙的情况相当复杂,在合伙组织产生利润时,个人往往争相认定为合伙人并争取较高的利润分配,当合伙组织出现亏损时,则往往想方设法推卸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合伙都是普通合伙,如果未加限制词“有限”,通常说的合伙是指普通合伙,而且通常称“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属于营利性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
通常情况下,合伙人并无资格限制,只要具有行为能力,可以签署合伙合同,均可以成为合伙人。

但是,《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之间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伙协议是合伙组织最重要的内部法律文件,各个合伙人都是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正是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合伙才能作为一种多个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体而存在。

(4)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普通”,就是指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并且是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的6大特征特点

个人合伙的6大特征特点

个人合伙的特征
1、个人合伙的主体只能是公民(也就是自然人)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联合经营的,不是合伙,而属于联营,合伙内的公民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

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

公民之间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合伙等问题,经过充分协商达成致协议并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才能成立个人合伙。

3.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个人合伙是由于合伙人有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紧密联合在一起,由此决定了合伙人既要共同出资,也要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

4.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合伙在对外关系上须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个人合伙还可以起字号,以体现其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5.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共同投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的合伙财产方法。

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

合伙人投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或劳务等,而合伙人投资的数量既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6.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签订合伙协议的注意事项

签订合伙协议的注意事项

签订合伙协议的注意事项合伙企业是⽣活中常见的⼀种经营形式,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并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那么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合伙合同概述从⼴义上讲,合伙包括个⼈合伙与法⼈(或者其他组织)合伙。

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规定了两种形式:⼀种是个⼈合伙,即两个以上的公民(⾃然⼈)按照协议,各⾃提供资⾦、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组成的合伙;另⼀种是法⼈间的合伙,即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种联营形式。

1.合伙合同的概念所谓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条规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的,由各合伙⼈订⽴合伙协议(即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订⽴的合伙合同为基础的。

所谓合伙合同,是指⼆⼈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2.合伙合同的特征合伙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合伙⼈是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

”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不得成为合伙⼈。

(2)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的的合同。

合伙合同的⽬的在于实现合伙⼈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合同并⾮为交易合同。

合伙合同的当事⼈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的,才能成⽴合伙。

这与⼀般合同中各⽅当事⼈有各⾃的⽬的、其追求的经济⽬的正相反不同。

对于合伙⼈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营利性的。

合伙⼈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全体的共同利益。

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个合伙⼈都有利害关系。

若当事⼈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3)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均负有出资的义务,⽽且各合伙⼈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合伙制度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概念对比: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松散、临时、不稳定、非企业紧密、稳定的企业可以口头协议必须书面协议可以工商登记必须工商登记合伙人并行连带,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补充性连带,合伙人有先诉抗辩权没有独立诉讼地位,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被告有独立诉讼地位财产可以随时分割财产在企业存继期间内禁止分割是民事主体是商事主体均是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共同点1、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无限责任;2、都有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3、都是一个自然人名义投资成立的,该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

不同点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流动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

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但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一般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个体工商户可不建立账簿,综合带征个人所得税。

必须建立账簿,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生的。

试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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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的概念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合同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事业,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

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特征: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合伙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普通合伙的财产财产来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三是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性质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

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的执行权与表决权;对外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人享有的权利:提出异议权,知情权,监督权。

合伙事务执行人承担的义务:报告义务,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业务,交易禁止义务。

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概念:指非合伙人加入到已成立的合伙企业中,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条件: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效力: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概念: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形式:自愿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指合伙人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

民法6章合伙

民法6章合伙
合伙人以合伙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 合伙人以合伙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各国法律均 采用代理说。 采用代理说。 合伙法》26条中用 代表“一词,引起争议。 条中用“ 但《合伙法》26条中用“代表“一词,引起争议。
25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25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 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有约定,按约定按法定,但不能违背公平原则. 有约定,按约定按法定,但不能违背公平原则.
第五节 入伙、退伙 和终止 入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入伙的条件和பைடு நூலகம்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如实告知。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如实告知。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节、合伙能力与合伙债务承担
一、财产基础 出资财产和存续期间的财产 二、合伙能力的行使 全体行使;执行人行使;第三人行使 全体行使;执行人行使; 三、债务承担 1、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外责任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内部责任 合伙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案例
合伙的内部关系 合伙事务的执行: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合伙事务的执行: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二合伙的分类
1.民事合伙和商业合伙 1.民事合伙和商业合伙 2.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有限合伙): 2.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 1)普通合伙:最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穆拉 1)普通合伙 最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 普通合伙: 世纪古巴比伦的《 比法典》中就有记载。到了罗马时代, 比法典》中就有记载。到了罗马时代,合伙已成为一种成 熟的法律制度。 熟的法律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都是普通合伙。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都是普通合伙。 2)隐名合伙:部分合伙人隐名不参加经营,对合伙债务 2)隐名合伙:部分合伙人隐名不参加经营, 隐名合伙 承担有限责任; 部分合伙人出名进行经营, 承担有限责任; 部分合伙人出名进行经营,对合伙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 担无限责任。 3.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家庭合伙 3.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有什么不同

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有什么不同

什么是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什么是个人合伙个人合伙又称“合伙”。

二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法律行为或组织形式。

各当事人为合伙人。

合伙人通过合伙合同明确规定各自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偾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对于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执行,也可以推选负责人执行,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要求退伙的,以合伙协议为准处理,协议无约定的,一般应予准予。

由于合伙人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如退伙原因、理由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等,由退伙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又协商不成,如果合伙人出资相等,应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按出资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有什么不同我国合伙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

其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

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

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条件。

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5、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1)民通意见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合伙,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

合伙,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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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
• • •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的一种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主体条件、合伙人的协议、物质条件、经营条件 等。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普通合伙 企业: (1)主体条件 合伙人的人数须有二个以上。 合伙人的资格应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 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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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思考
• • • • 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有何不同? 要点: 1、责任形式方面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 责任‌ ,‌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除其在合伙中的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是由对合伙 债务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 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中的利益承担有限责任‌ 2、经营管理方面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 ,‌ 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参与而丧失有限责任的 保护;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完全可以参加合伙管理‌ ,‌ 其只对本人及其直接控制、监督下的人员 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 3、 适用方面 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则顺应了当今服务中介行业的发展趋势,必专业服务中介组织中扮演十分重要的 角色‌
•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 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 以用劳务出资。 • 合伙协议中记载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应 当包括:全体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总额,以及各个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 资数额。 •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才能以自 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3.2合伙企业法

3.2合伙企业法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 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 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 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人数上:两个或两个以上 合伙人的资格限制: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不是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 通合伙人
(2)合伙人共同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
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一般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第四十一条
五、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 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 为。
1、入伙的条件 A.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的义务 A.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 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 B.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 C.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一)转化的条件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 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No.82)

合伙的概念与特征有哪些

合伙的概念与特征有哪些

合伙的概念与特征有哪些合伙联营是⼀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

因⽽,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承担⽆限责任或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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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概念与特征有哪些(⼀)合伙的概念:合伙是依法设⽴、由各合伙⼈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我认为合伙有⼴义和狭义之分。

⼴义的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营利性合伙及临时性合伙。

狭义的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

所谓营利性合伙是指由两⼈(包括⾃然⼈和法⼈)以上根据共同协议⽽组成的营利性⾮法⼈组织。

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前者是对合伙⼈有约束⼒的内部关系的体现,后者是全体合伙⼈作为整体与第三⼈发⽣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

(⼆)合伙的特征:1.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前提的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提供资⾦、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合伙”。

合伙协议⼀经订⽴,便对各合伙⼈产⽣法律约束⼒,各合伙⼈依合伙协议⽽享受权利,履⾏义务,承担责任。

由于合伙均建⽴于合伙⼈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所以⾮经合伙⼈全体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合伙协议,不得随意退伙,不得随意⼰的出资。

若合伙⼈需转让出资,则其他合伙⼈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权。

若需增加新的合伙⼈,也需经全体合伙⼈同意。

合伙的这种带有⼀定⼈⾝性质的信任关系,正是合伙作为⾃然⼈的联合体本质特征的体现。

2.合伙⼈必须共同出资。

合伙⼈的共同出资作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表现,是合伙得以进⾏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

所谓共同出资,就是各合伙⼈为了共同经营的需要,各⾃将⾃⼰拥有的资⾦、实物、技术、劳务等⽣产要素组合起来。

合伙⼈的出资数额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

出资种类不限,既可以是实物形态的,如房屋、资⾦、设备、⼯具等;也可以是⽆形财产,如劳务、技术以⾄信誉。

GP、LP、LLP、LLLP

GP、LP、LLP、LLLP

GP、LP、LLP、LLLP合伙是指两人以上为共同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 90年版,第131页。

)《民法通则》第30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在美国,合伙分为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 GP)、有限合伙(limit ed partnership, LP)、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和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 LLLP)。

一、普通合伙(简称GP)即狭义的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英文名称为GeneralPar tnerships(简称GP),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1)依协议自愿成立;(2)共同出资、共享利润;(3)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4)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有限合伙,英文名称为Limited Partnerships(简称LP),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1)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该章程须经登记;(2)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3)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4)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合伙在生活中经常遇到,因为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做很多生意或者创业的时候需要合伙人一起来进行努力,我们也知道只有团队合作才能完成很多不可思议的任务,在民法总则中有关于合伙的详细规定,那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合伙在生活中经常遇到,因为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做很多生意或者创业的时候需要合伙人一起来进行努力,我们也知道只有团队合作才能完成很多不可思议的任务,在民法总则中有关于合伙的详细规定,那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含义:(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

(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织体。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2、特征(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A、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B、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C、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

D、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

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4)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这里的合伙债务,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

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

乙、丙、丁四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颇为盈利,丙又介绍其表弟戊参加合伙,甲、丁均同意,唯有乙不同意,戊以多数人同意而驾车营运。后因闯红灯超速而撞车,造成损失5000元,戊主张每人承担1000元,甲乙丙丁不同意承担,诉至法院。问:法院应怎样判决?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其含义包括:(1)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至少为两个,故而称其为“合伙人”;(2)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3)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4)合伙人应为自然人,非自然人之间设立的企业采用合伙组织形式的,不适用《合伙企业法》,而由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02
设立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2、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作为合伙协议设立的基础,应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合伙协议必须一般是书面形式,也可根据合伙人间的口头方式及他们的行为来判定他们之间的合伙关系; 在中国,合伙的成立必要求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2)订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3)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极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风险高;
设立条件和程序
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只能为中国公民;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
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认定合伙的认定法律规定(3篇)

认定合伙的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合伙的定义与特征合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伙具有以下特征:1. 合伙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合伙关系是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是合伙人之间基于共同目的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 合伙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特征。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是合伙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3. 合伙具有合伙人的责任限制。

合伙人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合伙具有合伙期限。

合伙的期限由合伙人约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自动终止。

二、认定合伙的法律规定(一)合伙的设立1. 合伙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合伙人共同出资;(3)合伙人共同经营;(4)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5)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 合伙的设立程序:(1)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2)合伙人共同出资;(3)合伙人共同经营;(4)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5)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1. 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2)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3)合伙人有权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4)合伙人有权要求终止合伙关系。

2. 合伙人的义务:(1)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2)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3)合伙人应当共同经营;(4)合伙人应当共享利益、共担风险;(5)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三)合伙的终止1. 合伙的终止原因:(1)合伙期限届满;(2)合伙人共同决定终止;(3)合伙人中的一方或者多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继续经营;(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2. 合伙的终止程序:(1)合伙人共同决定终止;(2)通知其他合伙人;(3)清算合伙企业的财产;(4)终止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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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在法律上,个人合伙有两种含义,一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即合伙合同;二是作为经营实体,即作为合伙合同的法律效果之一,合伙人所组成的人与财产相结合的实体。

民法通则显然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个人合伙的概念。

因此,个人合伙可定义为两个以上自然人互相出资,经营共同事业的经营体。

如果个人合伙的经营体是企业,则同时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二)个人合伙的特征
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
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

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

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

这一特点又规定了合伙财产只能由合伙人共同作其所有人。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
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

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4.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
这里的合伙债务,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

对于该债务,合伙人须负个人责任,亦即不以出资为限的责任,故称无限责任。

全体合伙人对于债权人,又须共同地连带负责,故称连带责任。

但各合伙人之间,仍按份额或者平等地分配该责任。

5.合伙可以起字号
在民事活动中,可以以商号名义出现。

而在民事诉讼中,商号也有当事人地位,以负责人作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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