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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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印花税

(1)征税范围及纳税人。印花税的课税对象是房地产交易中的各种凭证。应纳印花税

的凭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共列举了13类。房屋因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发生产权转移时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便是其中之一。印花税由应纳税

凭证的书立人或领受人缴纳,具体地说,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缴纳,如果立据人未缴或

少缴印花税的,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

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

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

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属于购销合同,按照

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

同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1]155号1991-9-18)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土地使

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之规定,土地使

用权转让合同不是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无须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购销合同印花税应于合

同书立当日,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

贴花)缴纳。为简化贴花手续,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限期为1个月,采用按

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融资授信协议只是一年中金融企业对借款人的综合授信,具体借款时还另有借款合同

并贴花,因此,对不属于法规列举的应纳税凭证的金融融资授信协议,不应贴花。

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按各

自的税率分别计算印花税,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因此对于我们单位应按照销营业收入或成本乘以50%再乘以0.03%来计算应纳的印花税,例如我们与乙公司签订轻卡销售合同,合同上注明的销售额300万则我们单位与乙单

位应分别缴纳印花税3000000*50%*0.03%=450(元),但是可能会存在有些业务没有签订合同,有的签了合同的也没申报,所以我们也可以以反映在报表上的销售额为依据计算购销

合同印花税。对于购销合同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应分情况进行处理:

但从2020年11月27日起,根据发布的《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房产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贴花。

(2)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如果双方在口头上达成借贷协议,在借款时通过借据作凭证,应按每次借据金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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