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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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4.12.31•【字号】京财综[1994]2676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综[1994]2676号1994年12月31日)中央驻京各单位、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1994年《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财政部(94)财综字第130号《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是财政、审计,计划、税务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发放、印制收费票据。

第二章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五条收费票据分为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

统一票据包括和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收费票据和用于单位银钱往来的统一银钱收据。

专用票据是指统一票据不能满足其需要,具有特定部门和要求格式的票据。

包括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

第六条收费票据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性收费、专项收费、事业性收费及财政部门批准的某些特定行为收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罚没财务收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罚没财务收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罚没财务收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6.20•【字号】京财综[1996]761号•【施行日期】199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罚没财务收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综(1996)761号1996年6月20日)中央驻京各单位、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近几年来,我市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的治理乱收费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

但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财务收据管理上,还存在着票据使用混乱、管理不严等问题。

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现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北京市罚没财务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罚没财务收据(以下简称“票据”)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票据的分级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在本市范围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行为的,必须使用本通知规定的票据。

财政部门对票据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即:市财政局负责国务院各委、办、局机关,市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本身及其直属单位。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中央在京直属单位各省、市驻京办和区、县属各单位的票据办证、发放的工作。

各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使用的票据,一律到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领取。

二、关于票据的审批、印制、发放市财政局是票据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票据的审批、印制和发放等管理工作。

收费单位必须印制专用票据的,其格式、内容和印刷数量必须经财政局票据主管业务处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未经批准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印制。

三、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的领用1.从1996年6月1日起,实行新的收费票据准购、准印制度。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3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3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3号)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13年北京市市级部门厉行勤俭节约、加强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规范和加强会议费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根据近年会议费开支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物价变动等因素,参照《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2181)规定的会议费支出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会议费支出标准。

将会议费支出标准调整为一类会议每人每天55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450元。

上述标准为会议费开支上限,各单位应在支出标准总额内据实报销。

二、细化会议费品目。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

其中,其他费用包括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劳务费、交通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参考支出标准如下表)。

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会议300150100550二类会议24013080450三、会议费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

不发生的事项不能列支相关费用,报销额度应以会议费支出标准总额减去不发生事项的明细标准为最高上限。

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印刷费支出预算管理,保证印刷费项目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直接支付的顺利执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与北京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二章印刷费预算的申报第三条各预算单位需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印刷费项目预算。

第四条各预算单位申报印刷费项目预算时需按其性质选择“经常性印刷类项目”或“一次性印刷类项目”,并结合印刷品的分类将印刷项目逐条列明;其他类别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应单独设明细项目体现。

印刷项目全部选择“印刷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五条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不纳入政府采购,但在项目预算申报时需要填列不采购理由:(一)涉及保密的印刷;(二)中央部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印刷;(三)在本部门未独立核算印刷机构实施的印刷。

第三章项目预算的审核第六条各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印刷项目予以审核。

其中主要包括:(一)对印刷项目申报的合理性和申报程序的规范性予以审核;(二)对项目申报类别的准确性予以审定;(三)对上报的印刷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的印刷活动是否纳入政府采购予以审核。

第七条对上述不合理、不规范的申报项目各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管理处室需按照规定作修改、退回、淘汰处理。

第四章印刷项目预算的执行第八条印刷费项目预算批复以后,各预算单位需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印刷费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申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同时,申报的新增印刷费项目也要按规定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印刷费项目预算的执行流程。

(一)采购意向阶段1.预算单位登陆财政综合信息平台()政府采购系统“印刷”模块。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7年度印刷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7年度印刷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7年度印刷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京财采购〔2015〕961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7年度印刷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961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印刷费支出管理,经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7年度印刷定点服务供应商。

在协议执行期内实行供应商退出递补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刷定点服务适用范围市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印刷金额大于2万元以上的印刷服务。

具体采购品目包括:本单位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其中,单项或批量小于50万元为定点服务,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实行网上竞价。

二、印刷定点服务工作流程1.预算单位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点击进入“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点击“印刷定点综合查询系统”,查询印刷定点服务商有关情况,并与其商定印刷服务项目及价格。

2.印刷结束后,预算单位与供应商办理结算。

供应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北京市政府采购印刷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打印“北京市政府采购印刷定点服务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结算明细单)并加盖印章,经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该“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印刷费报销凭证。

三、内部印刷定点单位管理方式1.预算单位所属的印刷厂(简称内部印刷单位)在公开招标中未纳入印刷定点服务商范围的,只可承接本系统印刷业务。

2.内部印刷单位印刷费价格由各内部印刷单位按照成本核定的原则,在不高于同等级政府采购价格基础上确定。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书刊发行业、印刷业管理费征收问题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书刊发行业、印刷业管理费征收问题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书刊发行业、
印刷业管理费征收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6.03.13
•【字号】京财综[1996]265号
•【施行日期】1996.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我市书刊发行业、印刷业管理费征收问题的函
(1996年3月13日京价(收)字(1996)第111号京财综(1996)265号)
市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书刊发行业、印刷业管理费执收单位等事项的函”(京新出财〔1996〕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市书刊发行业、印刷业管理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函复如下:
一、出版物批发单位每户每年征收1000元;
出版物零售单位每户每年征收500元;
个体书摊、报摊、店每户每年征收200元。

二、印刷企业每户每年征收500元;
个体印刷户每户每年征收200元。

三、你局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制定减、免、缓办法。

要贯彻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四、行业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要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市物价局、市政府文教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修订征收社会文化管理费的通知》〔京价(收)字〔1992〕第486号〕中与本规定有抵触部分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你局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发[1997]6号)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建设节约型机关和节约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议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

第三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由市财政专项拨款承担的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人代会、市政府会、市政协会、市纪检委全会。

二类会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业务培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工作会议等。

三类会议: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工作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等。

第四条会议的要求(一)一类、二类会议,须报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同意。

三类会议,要使用单位内部的会议室、礼堂等场所召开,有条件的单位要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为主;单位内部确实无条件又确需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精简会议、压缩会期的精神,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当合并召开;特别是三类会议,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会议关,减少会议次数,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协调会、研讨会、表彰会、庆典活动等。

(三)提高会议质量,尽量缩短会期,减少会议期间的一般性事务活动;不准以开会之名赠送礼品、纪念品、发放洗漱用品,不准借机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合理安排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严格控制会议的各项开支,制止奢侈浪费。

(四)单位内部的培训应从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培训费”中安排,会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科研项目经费测算依据及说明

科研项目经费测算依据及说明

科研项目经费测算依据及说明一、设备购置、材料费及租赁费:(参考08政采目录及标准)1、购置设备或材料清单;这里所说的设备或材料,指专用类设备或耗材,不包括通用类设备,如: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包括U盘、移动硬盘、录音笔、数码伴侣)、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空调及摄影摄像设备等;购置清单中要写明采购设备或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及总金额等内容.2、采购设备或材料报价单:要求提供3家厂商或经销商的报价单(须有联系电话、厂家或商家印章),网上询价将网页打印并保存,勿需印章,但也至少询2-3家报价。

如采购设备及材料涉及专利产品、独家生产、独家代理、软件著作权或保密行业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3家报价的,须在资料中进行说明,以便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认定。

如购置成套设备,要提供包含明细设备构成的报价单。

这种情况仅针对个别确有特殊原因的项目,希望各位还是按照要求提供设备或材料的3方报价。

3、设备租赁意向书或报价单;需向外单位租赁设备来完成本项目的,要提供租赁意向书或出租设备的单位出具的报价单(1—2家)。

租赁意向书应包括:租赁设备的数量、名称,租赁的时间及方式等内容.报价单须有租赁单位联系电话和印章。

4、在财政专网上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中的“明细项目名称”时,须将所购设备金额、数量以及是否为政府采购等内容填列清楚;项目单位提供的设备购置明细材料清单中填写的设备名称、品牌型号、采购品目代码、数量、单价、金额,要与《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中所填购置设备的金额、数量等内容对应、一致;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时,不要仅填写“设备购置”和一个总预算额,一定要写明每项设备的具体名称和相关内容(成套设备可不详写,但在报价单中需有明细).5、原则上不允许购置通用类设备,如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确需购置通用类设备的,还应提供购置此类设备的必要性及需求说明和现有通用类设备情况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学校(校本级)公章。

二、会议费:1、会议费预算标准要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预〔2006〕2005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及京财预〔2007〕303号《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和执行;2、需提供召开会议的会议议题、内容、参会人数、地点、会期及会议费预算(附相关的测算依据及询价记录)。

项目管理相关文件汇编

项目管理相关文件汇编

项目管理相关文件汇编财务处2011.5.目录1、2011年教育项目分类3-72、2011年关于北京市教委项目评审有关支撑材料要求8-113、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2-204、北京高等学校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1-315、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32-376、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38-477、北京高等学校图书馆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48-538、北京市属院校教学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54-619、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62-6510、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66-68 1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69-71 12、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72-76 14、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77-8315、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84-8716、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88-902011年教育项目分类1.人才强教深化计划:包括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含校外教学名师讲学计划)、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创新人才建设计划(包括教学名师项目)、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含优秀教学团队)、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教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计划等项目。

由市教委下达,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2.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包括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人才引进、兼职教师、专业团队选拔、骨干教师选拔、国内进修与国(境)外培训、教师到企业进行实践和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等项目。

由市教委下达。

3.专业建设:包括市级特色专业、市级新专业、市级紧缺专业、高等职业重点专业等专业建设。

由市教委下达专业建设资金额度,学校在市教委下达额度内自主申报项目。

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

项目评审有关支撑材料要求

项目评审有关支撑材料要求

2015年项目评审有关支撑材料要求申报的所有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其中200万元(含)以上项目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论证,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专家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校外专家不得低于4人。

一、设备购置、租赁费1。

在财政专网上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中“明细项目名称”时,须将所购设备金额、数量以及是否为政府采购等内容填列清楚。

2。

项目单位提供的拟购置设备清单要写明所购设备的数量、单价、品目、规格、选装件、产品描述等,且与《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中所填购置设备的金额、数量等内容相一致。

3。

购置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设备,可将“政府采购网页”的询价结果作为设备购置的支撑材料上报(特别注意设备品牌型号、采购品目代码的填写).4.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外设备,需提供3家厂商或经销商的报价单(需有联系电话、厂家或商家印章),如采购设备涉及专利产品、独家生产、独家代理、软件著作权或保密行业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3家报价的,需在资料中进行说明,并提供独家代理相关证明。

5.原则上不允许购置通用类设备(“设备购置”类项目除外),如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确需购置通用类设备的,还应提供购置此类设备的需求说明和现有通用类设备情况的相关材料(加盖学校公章),同时提供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处室书面审核意见。

6.对于大批量购置设备的项目,需提供房屋设备平面布局图;如放置设备的房屋为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

7。

设备租赁意向书、协议、合同或报价单。

8.项目单位固定资产账,原有设施设备留用或处置情况等资料。

二、材料费1。

需提供厂商或经销商的报价单(需有联系电话、厂家或商家印章),如采购材料涉及专利产品、独家生产、独家代理、软件著作权或保密行业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3家报价的,需在资料中进行说明,并提供独家代理相关证明。

2.原则上不得购置办公耗材。

三、会议费1.会议费预算,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3号)的相关规定、标准编制和执行。

北京市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印刷【发文字号】京政发[1988]7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1988.08.01【实施日期】1988.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北京市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8〕70号8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印刷业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烫金和出售铅字等印刷业(以下统称印刷业)的单位(以下简称印刷业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新闻出版局是本市印刷业的主管机关,负责印刷业的行业管理。

公安机关对印刷业作为特种行业加强治安管理。

第四条经营印刷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经营用房和设备要符合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单位负责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四、具有健全的生产经营与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执行制度的监督检查人员。

五、具备符合经营范围所要求的行业管理和特种行业管理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经营印刷业,须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一、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印刷业筹建许可证。

经筹建具备了开业条件的,由市新闻出版局发给印刷业许可证。

二、持印刷业许可证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申请安全审查。

安全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三、持印刷业许可证和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经批准的印刷业经营者停业、转业、迁移地址、变更经营项目和单位负责人的,须向原审批、发证照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歇业的,须向原审批、发证照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承印印件,须按下列规定查验委印证明或批准文件:一、承印带有机关、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名称或标记的文件、布告、委任状、符号、胸章、空白介绍信、信笺、。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评审相关问题解答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评审相关问题解答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评审相关问题解答(2014年评审原则30问)一、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答:1.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科技北京”行动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科技基础支撑、科技环境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2.创新方式,分类支持。

积极创新科技项目经费财政支持方式,结合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的要求和特点,采取直接拨款、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3.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专家咨询论证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制度,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科技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4.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科技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5.考核评价,追踪问效。

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出合理客观评价,推行面向结果的问效机制。

二、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答:1.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2.负责编制申报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3.按照科技项目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

4.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5.向主持单位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无主持单位时向受托机构或市科委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6.根据市科委要求,配合进行科技项目经费审计等工作,接受市科委、主持单位(含受托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7.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三、科技项目(课题)预算编制的要求?答:1.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

2.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21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21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211号)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1月28日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范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
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京财综[1989]104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9.07.19
【实施日期】1989.07.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性、
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综[1989]1049号1989年7月19日)
中央驻京各单位、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和财务监督,制止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与监督,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取缔非法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各单位,。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印刷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环保。

印刷费支出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并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类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

第二章印刷活动的管理要求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节俭、环保意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印刷项目,严格控制印刷品数量,抵制铺张浪费。

各预算单位系统内部或单位之间汇报、交流、使用的书籍、材料、报表,以实用、节俭为首要考虑因素,以单色、简装为普遍适用标准,提倡使用再生纸张。

限制高档纸张、套色印刷、精美装潢的使用。

对涉外宣传或印刷品本身对印刷工艺有特殊需求的印刷活动,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明确项目用途、申报理由及印刷相关需求,由一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核。

第三章印刷品的分类为方便、规范预算单位印刷项目预算的填报与实施,将印刷对象分为六类。

(一)证照类。

指各证照管理、颁发部门印制的各类证照。

(二)票据类。

指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票据。

(三)报表类。

指有关预算单位印制的各类统一格式的报表。

(四)书刊、培训资料类。

主要指预算单位因工作需求印制的书籍、培训资料、汇报材料等印刷品。

(五)宣传用品类。

指有关预算单位开展专项或组织大型活动印制的宣传用印刷品。

(六)其他类。

指预算单位为履行工作职能而印制的上述分类未包含的其他印刷品。

第四章印刷定点供应商的确定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印刷定点供应商。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 适用于与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召开《办法》中所规定的,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的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

第三条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凡要求在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召开的会议(培训),要通过财政综合信息平台()政府采购系统完成会议(培训)申报。

第四条间接会议费安排原则:(一)利用本单位内部的会议室、礼堂等场所,组织外单位人员参会且规模较大的的会议(培训),单位内部不具备用餐条件又必需安排用餐的,会议餐费预算按以下顺序安排:首先使用当年公用经费统筹安排;其次使用历年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再次使用历年项目支出净结余安排;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安排,由预算单位申报会议费预算,将会议餐费纳入间接会议费用,餐费上限为20 元/ 人.半天。

(二)会议必需印制的零星资料,应根据参会人数合理印制,印刷材料要本着厉行节约、实用的原则,单色、简装,不得豪华、精装印刷。

大宗资料印刷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采购,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三)凡在市内召开的会议,一律轻车简从,原则上不安排交通费。

第五条本单位内部的培训,应按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培训费”中安排,不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二章会议费预算的申报第六条申报时间。

会议费预算的申报时间与每年部门预算编制时间一致。

第七条申报要求。

要严格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会议费预算的申报,并通过财政业务系统操作完成。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刷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环保。

印刷费支出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并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类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

第二章印刷活动的管理要求第四条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节俭、环保意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印刷项目,严格控制印刷品数量,抵制铺张浪费。

第五条各预算单位系统内部或单位之间汇报、交流、使用的书籍、材料、报表,以实用、节俭为首要考虑因素,以单色、简装为普遍适用标准,提倡使用再生纸张。

第六条限制高档纸张、套色印刷、精美装潢的使用。

对涉外宣传或印刷品本身对印刷工艺有特殊需求的印刷活动,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明确项目用途、申报理由及印刷相关需求,由一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核。

第三章印刷品的分类第七条为方便、规范预算单位印刷项目预算的填报与实施,将印刷对象分为六类。

(一)证照类。

指各证照管理、颁发部门印制的各类证照。

(二)票据类。

指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票据。

(三)报表类。

指有关预算单位印制的各类统一格式的报表。

(四)书刊、培训资料类。

主要指预算单位因工作需求印制的书籍、培训资料、汇报材料等印刷品。

(五)宣传用品类。

指有关预算单位开展专项或组织大型活动印制的宣传用印刷品。

(六)其他类。

指预算单位为履行工作职能而印制的上述分类未包含的其他印刷品。

第四章印刷定点供应商的确定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印刷定点供应商。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下文是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

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

科研项目经费测算依据及说明

科研项目经费测算依据及说明

科研项目经费测算依据及说明一、设备购置、材料费及租赁费:(参考08政采目录及标准)1、购置设备或材料清单;这里所说的设备或材料,指专用类设备或耗材,不包括通用类设备,如: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包括U盘、移动硬盘、录音笔、数码伴侣)、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空调及摄影摄像设备等;购置清单中要写明采购设备或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及总金额等内容。

2、采购设备或材料报价单:要求提供3家厂商或经销商的报价单(须有联系电话、厂家或商家印章),网上询价将网页打印并保存,勿需印章,但也至少询2-3家报价。

如采购设备及材料涉及专利产品、独家生产、独家代理、软件著作权或保密行业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3家报价的,须在资料中进行说明,以便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认定。

如购置成套设备,要提供包含明细设备构成的报价单。

这种情况仅针对个别确有特殊原因的项目,希望各位还是按照要求提供设备或材料的3方报价。

3、设备租赁意向书或报价单;需向外单位租赁设备来完成本项目的,要提供租赁意向书或出租设备的单位出具的报价单(1-2家)。

租赁意向书应包括:租赁设备的数量、名称,租赁的时间及方式等内容。

报价单须有租赁单位联系电话和印章。

4、在财政专网上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中的“明细项目名称”时,须将所购设备金额、数量以及是否为政府采购等内容填列清楚;项目单位提供的设备购置明细材料清单中填写的设备名称、品牌型号、采购品目代码、数量、单价、金额,要与《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中所填购置设备的金额、数量等内容对应、一致;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时,不要仅填写“设备购置”和一个总预算额,一定要写明每项设备的具体名称和相关内容(成套设备可不详写,但在报价单中需有明细)。

5、原则上不允许购置通用类设备,如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确需购置通用类设备的,还应提供购置此类设备的必要性及需求说明和现有通用类设备情况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学校(校本级)公章。

二、会议费:1、会议费预算标准要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预〔2006〕2005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及京财预〔2007〕303号《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和执行;2、需提供召开会议的会议议题、内容、参会人数、地点、会期及会议费预算(附相关的测算依据及询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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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刷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环保。

印刷费支出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并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类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

第二章印刷活动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节俭、环保意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印刷项目,严格控制印刷品数量,抵制铺张浪费。

第五条各预算单位系统内部或单位之间汇报、交流、使用的书籍、材料、报表,以实用、节俭为首要考虑因素,以单色、简装为普遍适用标准,提倡使用再生纸张。

第六条限制高档纸张、套色印刷、精美装潢的使用。

对涉外宣传或印刷品本身对印刷工艺有特殊需求的印刷活动,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明确项目用途、申报理由及印刷相关需求,由一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核。

第三章印刷品的分类
第七条为方便、规范预算单位印刷项目预算的填报与实施,将印刷对象分为六类。

(一)证照类。

指各证照管理、颁发部门印制的各类证照。

(二)票据类。

指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票据。

(三)报表类。

指有关预算单位印制的各类统一格式的报表。

(四)书刊、培训资料类。

主要指预算单位因工作需求印制的书籍、培训资料、汇报材料等印刷品。

(五)宣传用品类。

指有关预算单位开展专项或组织大型活动印制的宣传用印刷品。

(六)其他类。

指预算单位为履行工作职能而印制的上述分类未包含的其他印刷品。

第四章印刷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印刷定点供应商。

第九条市财政局与中标印刷机构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定点印刷总合同》(以下简称《印刷总合同》),确定其为印刷定点供应商。

第五章印刷费预算的编制与审定
第十条各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历年印刷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完整申报下一年度印刷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各预算单位编制印刷类项目预算时,按其支出性质选择“经常性印刷类项目”或“一次性印刷类项目”,并结合印刷品分类将印制内容细化到明细项目。

其他类别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应单独设明细项目体现。

印刷项目全部选择“印刷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二条印刷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政府采购。

为便于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印刷类项目预算编制时应正确选择对应的“政府采购品目”并填报采购数量及需求时间。

印刷品的采购需求、数量单位及其它项目申报信息应在项目库“项目申报理由”和“项目资料”中明确体现。

第十三条一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申报印刷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
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项目预算申请数;准备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所需的相关项目资料。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综合考虑事业发展目标、部门工作任务、单位工作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安排印刷费项目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市人代会审批。

第六章项目的实施
第十五条各预算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印刷费的管理。

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印刷项目预算实施印刷活动,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各项采购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预算单位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印刷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单独实施。

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预算单位依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印刷定点供应商,与之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定点印刷分合同》(以下简称《印刷分合同》),实施印刷项目。

预算单位不得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供应商外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项目。

第十七条印刷定点供应商负责按照《印刷总合同》、《印刷分合同》的有关条款,为预算单位及时保质地提供报价、设计、印刷、装订、配送等相关服务。

第七章资金的支付
第十八条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项目全部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并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具体支付办法按照《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简化我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问题处理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与中标印刷机构签订的《印刷分合同》不得超出《印刷总合同》的范围,《印刷分合同》如有违背《印刷总合同》相关条款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支付该合同的采购金额,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签订《印刷分合同》的双方承担。

第二十条印刷定点供应商有权利拒绝超出印刷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印刷业务。

印刷定点供应商因提供印刷合同以外的印刷业务而产生的费用,由印刷定点供应商承担。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有权利对印刷定点供应商的印刷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和投诉。

对定点供应商不能全面、充分地履行印刷合同给预算单位造成损失的,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将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追究定点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审计、印刷行业管理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印刷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对各部门发现和反映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级各部门所属未独立核算的印刷机构,由专业机构根据其设备条件和印制规模确定其可印制的印刷品种类,实施本部门该种类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但必须在项目编制时说明理由。

(一)法律、法规或中央部委、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印刷;
(二)涉密印刷品的印刷;
(三)在本部门未独立核算印刷机构的印刷。

第十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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