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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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管理部门、后勤部门以及各学院在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共同开展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为了确保集体宿舍的消防和治安安全、开展科学的住宿管理、保障家具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学校工作人员遵照工作制度可进入宿舍巡查或检查,但要尽可能少地影响正常的宿舍秩序。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住宿管理
第五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入住流程办理入学手续后,方可到指定宿舍的指定房间的指定床位住宿;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换。
第六条学习期满、自愿退宿或被取消住宿资格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在规定的时间内搬离宿舍。
第七条住宿分配本着根据实际条件,按院系集中住宿,统一分配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住宿学生进出宿舍应出示学生证,以便工作人员检查。
第九条遵守作息时间,按规定时间熄灯就寝。
第二节安全管理
第十条住宿学生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宿舍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禁止转让床位、禁止留宿他人。原则上不准异性进入宿舍楼。
第十二条进入宿舍楼的来访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并登记,在规定时间之前离楼。
第十三条宿舍的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
第十四条离开宿舍时要关好门窗,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大量现金存入银行。发现可疑人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或保卫处。
第十五条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较强的危险品,严禁使用明火,严禁故意损坏、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发现损坏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第三节公用物品及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公共物品及设施指学生宿舍楼楼体和宿舍楼外部的一切公用设施,宿舍楼内公共卫生间、洗衣房、值班室、各宿舍等房间和宿舍楼内配备的所有家具、宣传栏、公用设施等。
第十七条爱护公共物品,正确使用宿舍楼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发现损坏应报告工作人员。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检查公共物品及设施,学生应予以配合。经检查发现
宿舍内公共物品及设施属人为破坏的,应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无法确认责任人,由该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四节公共环境卫生及秩序管理
第十九条禁止在宿舍走廊、洗手间等公共场所乱丢、乱放杂物。
第二十条车辆整齐存放在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内张贴、散发海报或广告等宣传品。使用宣传栏时要保持宣传栏的整洁美观,禁止乱贴乱画。
第二十二条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三条保持宿舍内清洁,宿舍内的卫生由学生自行打扫。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检查,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宿舍卫生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禁止利用学生宿舍进行赌博、酗酒、封建迷信等影响宿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在宿舍使用音响、电脑等应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
第二十五条宿舍内禁止饲养和带入宠物。
第五节水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节约水电,人走熄灯,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安全用电。正确使用台灯、收音机、电视机、电脑等低功率、安全的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器、电热毯等超功率、非安全或炊事电器。
第二十八条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严禁盗用公用电源。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宿舍文明建设活动,表彰和奖励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十条学生违反本规定将依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违章用电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公寓用电管理,遏制和杜绝违章用电行为,依据《吉林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吉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决定》、《吉林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决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处理学生违章用电行为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
第三条:学校保卫干部、学生管理部门、公寓管理员有权对学生宿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有权对违章用电行为进行教育,保卫部门有权对违章用电行为实施经济处罚。
第四条:对学生公寓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应二人以上,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工作证,对无人的寝室检查时,应有公寓管理人员陪同。
第五条:对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用电行为的寝室或个人,检查人员应当场开据《学生违章处理通知单》,并告知违章用电性质及危害。违章用电人应在《学生
违章处理通知单》上签字,本人不在现场可执《通知单》补签。
第六条:违章用电人在接到《通知单》2日内,携带违章物品到保卫处校区保卫办、学工办接受教育,同时接受保卫办的经济处罚。2日内未主动将违章物品送交校区保卫办的,由学院负责通知违章用电人。
第七条:对违章用电的处罚标准,保卫部门将依据《吉林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之规定,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处理。对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拒不接受检查、态度蛮横、干扰检查工作正常进行或有两次以上违章记录的要从重处罚。
第八条:违章用电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处罚后3日内向学校保卫部门提出申诉请求。申诉期不影响处罚执行。
第九条:对违章用电人处罚后,保卫部门应将违章事由、处罚结果及时转交所在学院(中心、所)和学生管理部门。由学生处、研究生管理处依据《吉林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决定》、《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决定》的相关条款,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因违章用电引发的火灾事故,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保卫处。
附:
禁用电器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