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支持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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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支持体系研究》摘要。建国70年来,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获得了快速且富有特色的发展,但是,校企合作仍是制约残疾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为此,要修订完善法律,将残疾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内容嵌入到相关法规中;政策上要强制与激励并举,将特惠政策嵌入普惠政策中,激发企业和社会组织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有效需求”,进而主动参与残疾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为促进残疾人顺利融入社会、共享小康而共同努力。
关键词:残疾人;嵌入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支持体系
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1]。残疾人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不仅有助于残疾人掌握职业技能获得有尊严的生活,还能在职业岗位上实现人生价值,增强其获得感;于社会而言,残疾人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能加快我国教育均等化的步伐,并有助于减少贫困残疾人的代际传递,加速我国的全面小康建设。何谓残疾人职业教育。陈云英[2]将其定义为: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实施职前、职后的各级各类职业和技术教育以及寓普通教育中的普通职业教育总称。它不仅有职业教育的普遍特性,还有其独特性。①教育对象特殊,教育难度增大。残疾人职业教育主要面向生理和心理有残障的学生,需要根据不同残疾学生的感官优势,运用代偿功能,反复操练不断强化训练才能使其掌握熟练的技能;②教育内容复杂。普通职业教育主要聚焦职业以及技术进行教育,而残疾人职业教育还必须在教育中结合医疗康复与训练、心理咨询以及社
区服务,使整个教育过程更为复杂。③组班教学方式有差异。前者一般以大班、集体形式授课,而后者需要个别化或小班教学。
1建国以来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概况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1版《宪法》中就明确了残疾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残疾人职业教育被纳入了义务教育体系。xx 年出台《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xx年)》,随后《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xx年)、《残疾人教育条例》(xx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xx年),《“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xx年)等文件相继出台,这一系列文件见证着残疾人职业教育逐渐成为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重要历程。其中,xx年的《纲要》明确要“加强残疾人中高等特殊教育职业院校建设”[3],到2020年“残疾人平等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3]。
1.1办学日渐多元,层次、结构趋向合理。我国初期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基本上与宗教组织相关联,多为私人办学,性质类似于慈善机构。随着国家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日益重视,时至今日,以国家办学为主,机构和个人共同参与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已基本形成;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学校类别还只是基本以盲、聋校为主,如今除了盲、聋校外,还有面向精神、智障以及肢体残疾等多类残疾人的学校以及综合性院校;20世纪90年代初,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教育以在特殊义务教育阶段增设职业教育方面的课程或开设初职班的方式为主,而今日残疾人的职业教育结构已渐趋合理,层次也已明显提高。xx年,我国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145
个,在校生17319人,全国有12362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同时,还有2053名残疾人进入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学习[4]。今天,残疾人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渠道已多样化,除了入读普通高校,还可去特教学院(专业)学习,也可以通过远程和成人教育的方式进行学习。多样化的学习渠道和丰富的学习形式,使残疾人对不同教育的需求基本得到了满足。
1.2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支持性法规不断完善。我国《宪法》第45条、《教育法》第10条、《职业教育法》第7条、15条和23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2020年)》第六和第十章都对发展残疾人的职业教育予以支持性规定,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以及xx年的《“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则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作出了具体安排。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数据中心”提供的信息可见,仅xx年间,国家制定或修订完善关于残疾人的专门法规多达126项,其中不少内容涉及残疾人职业教育。xx年国家新修订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其中第三章从第二十七到第三十条分别就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层次、实施单位、入学条件、实习等问题专门做了比较具体规定;xx年7月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给出了提升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制度设计走向。可见,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在实践探索中不断与时俱进。
2制约残疾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关键因素
深化产教融合……是当前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
切要求[5],这也是提升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尽管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支持性政策不断与时俱进,但调查显示,“被调查的企业无一家会主动寻找与残疾人高职院校合作”[6]。残疾人职业教育在残疾人的学习与工作、所学专业与就业、残疾人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对接机制至今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残疾人职业教育由于教育对象的特殊性、教学方式的独特性,必定会呈现出需求复杂、教育周期长、经济收益弱于社会效益的特性。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支持体系,才能保障工学结合的教学过程顺利开展。否则,缺乏法律或政策保障的校企合作项目在运作过程中会发生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残疾学生多样的权益诉求、沟通障碍、管理困难等,使企业在权衡投资回报与风险责任后,避免介入残疾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成为其理性选择之一,但这种选择的结果是使残疾人职业教育面临“闭门造车”的尴尬局面,严重影响其教育质量,影响残疾学生顺利地从学校过渡到工作并融入社会。近些年,国家针对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包括教育权益的相关制度和规章不断出台,但“政府在相关的制度建设中,并没有将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权理念贯彻到其他相应制度中”[7]。如xx年出台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及先前如xx年宁波市、xx年辽宁省出台地方性的校企合作办法,都只针对普通职业教育领域中的校企合作加以规范,而对残疾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内容则缺乏特别关注。这样的“留白”提醒我们,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支持性制度设计急需更新理念及整体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