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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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展开了拉锯战,而且这一纠结就到了秋收的时候......
眼看就要秋收了,王某有些沉不住气了,自己家的土地,眼巴巴的看着别人种,总不能再眼巴巴的看着别人收吧?在几次与曾祥宇交涉未果后,王某决定申请司法调解。于是,他来到南阳司法所,将事实情况说明后,司法所决定受理此案,并由南阳司法所所长x-factor 亲自承办此案。
受理此案后,x所长按照惯例走访相关当事人,然而这一走访却发现,这并不是一件像起初他认为的“村霸豪夺土地”的土地纠纷,这案件里面还有隐情......
土地是王某从同村村民手中转包过来的,而土地原来的主人王丹,与本案的另一位当事人曾祥宇,还有着一段并不愉快的婚史......
2002年,豆蔻年华的王丹和曾祥宇坠入爱河,在同居期间生下一女,取名叫曾馨莹,正当王丹甜蜜的盘算着小两口未来美好生活的时候,他心中的白马王子曾祥宇却“马失前蹄”——因为盗窃罪,被判入狱6年。美梦破碎了,只剩下王丹一个人拉扯着曾馨莹勉强过活。眼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王丹瘦弱的肩膀已经很难扛起这个每况愈下的家,于是,在亲戚朋友的撮合下,2005年,王丹同同村的高某登记结婚,根据农村现行的土地政策,王丹原来在曾家的口粮地,也过继到了高家的名下。
2009年,由于高家人在外打工见到了实惠,家境也日益殷实,因此高家人决定将自家的土地对外承包一部分,于是,王丹的四亩土
地就转包给了同村村民王某。可让王某万万也没想到的是,2009年末出狱的曾祥宇,也在“盘算”着这块土地的收成呢...
情况已经渐渐明晰,但是“道理”却各执一词,土地的名字叫“王丹”,但按照村里的俗理,这土地归属应该姓“曾”,就连有着丰富办案经验x所长也一时不定主意。眼看着法理遭遇了民俗和情理的夹击,x所长意识到了这个案子的难度,此时此刻,要想力挽狂澜,就必须提出一个能够切中本案要害、能够便于当事人理解、能够为当事人所信服的法律依据。于是,x所长拨通了羊城市鹰派律师所于律师的电话......
电话中,于律师明确表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这4亩土地是王丹的私人财产,其他人不得擅自侵害。听了这于律师一席话,当事人脑子里的帐都盘算的差不多了,也就在此时,x所长敏锐的捕捉到了当事人态度的微妙转变,果断的提出了解决方案,再加上x所长的进一步斡旋,曾祥宇与王某终于达成了一致:曾祥宇不再对已经种在这4亩土地上的庄稼进行收获,王某一次性给付曾祥宇开春播种时种子、化肥的开销1000元。
一场“一地三主”的纠纷就此告一段落,正当x所长准备整理结案卷宗时,原来案件中的“被告”曾祥宇找到了南阳司法所,而接下来这个案件的“被告”是王丹......
这次的问题不是土地,是女儿曾馨莹的抚养费。曾祥宇入狱这几年,曾馨莹一直由王丹抚养,09年末曾祥宇出狱后,将女儿接回家中,由自己抚养。“孩子是接回来了,可是土地没要回来啊,难道王
丹以后跟这孩子就一点关系没有了?”曾祥宇越想越不对劲,于是,他决定找到司法所,要向王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然而就抚养费的问题,王丹也有一肚子苦水。“你曾祥宇抚养馨莹的时候就知道管我要抚养费,那你入狱这6年,我王丹抚养馨莹就是‘尽义务’的事情吗?我就不需要你支付抚养费吗?”很显然,王丹对此事也有着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抚养费是应该给的,但至于给多少,不能听你曾祥宇的一面之词,应该大家坐下下来好好唠唠,再听听法律的意见...
于是,x所长与双方当事人约定好时间,择日来到司法所,一起协商一下抚养费的问题。
2010年9月12日,双方当事人来到南阳司法所,在x所长的主持下,曾祥宇、王丹就女儿曾馨莹的抚养费问题展开了协商。王丹的态度是,抚养费可以给,但是,曾祥宇必须先偿清他先前欠给自己的抚养费。自曾祥宇入狱后,曾馨莹就一直由自己(王丹)抚养,因此曾祥宇应该付给她自03年起的孩子的抚养费;曾祥宇认为,他愿意先偿清欠给王丹的抚养费,但不是6年,是4年。他认为在自己入狱后,王丹仍在曾家生活过一段时间,因此自己承担抚养费应该从05年王丹改嫁算起。
一时间,双方各执一词,争执愈演愈烈,紧要关头,x所长一面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一面冷静下来思索对策:此时此刻,小两口的夫妻旧情已经荡然无存,俩人眼里除了怒火根本看不到一丝包容,要想从用心理攻势实现双方的共识,几乎不可能了,那么既然情理不行,
就只能借助法理了...
于是,x所长决定再次咨询律师,由法律来决断曾祥宇所要承担抚养费的年限,x所长再次拨通了于律师的电话。咨询后得知,曾祥宇所要承担的(曾馨莹的)抚养费,应该自王丹与曾祥宇解除婚姻关系后算起,也就是说应该从05年王丹改嫁算起......
在当事人双方就抚养费年限达成一致后,案情也渐渐的梳理清楚了。但如果按照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那样,首先相互偿清彼此拖欠的抚养费,便无形中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增添两个不必要的环节,容易造成协议执行的冗长、拖沓,给协议的执行造成了本可避免的困难,于是,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x所长相时而动,果断提出了“抵消”这个概念,这个概念的提出,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双方也很快达成一致:曾馨莹由曾祥宇抚养,自2010年起,4年内,王丹不必向曾祥宇支付抚养费,以此抵消05年至09年本应由曾祥宇承担的4年的抚养费。4年后(2015年),王丹开始向曾祥宇支付曾馨莹的抚养费,具体额度将按照同期奉先法院执行的标准。
就这样,一起错综复杂,万般纠结的案中案终于告一段落...... 案件点评:
这个案件给了我们很深刻的启示,作为基层农村的法律工作者,我们往往会遇到一些因为琐事而起,纠结在情理、民俗和法理之间的棘手案件。当遭遇这样的案件时,办案人员首先要仔细的走访,准确的找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的做好“医病”之前的“望、闻、问、切”,找准病征,对症下药;其次,当法理遭遇情理和民俗的夹
击时,办案人员一定要在稳住当事人情绪、避免事态升级的前提下,敏锐捕捉当事人态度的微妙转变,相时而动,找准突破口,用最便捷、最准确、最权威的法律依据,控制局面,让法理挣脱羁绊,让理智战胜冲动;最后,拟定的协议要公平公正、便于执行。协议的提出一定是一个反复揣摩、权衡、斟酌的过程,这个协议一定是一个能够切实的维护好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好无过错公民的正当利益、切实的维护好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免遭不必要损失的动态平衡,同时,协议内容要言简意赅,切中要害,机动灵活,避免因为协议用词“模糊”,而使协议出现“执行难”的尴尬局面。
总之,在基层农村,这个人民法律知识相对贫瘠的“案件多发区”,每个案件的处理,都需要基层司法工作者付出更多的心力和汗水;同样,也是在基层农村,这个纠结在情理、民俗和法理之间的“板块活动带”,每一个案件的结案,都是司法调解在基层普法工作中树立的里程碑,这不仅化解了矛盾纠纷,更让基层群众接收到了一次法制的洗礼,对基层民主法治的建立健全,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