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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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4

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

四、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

(一)垄断协议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1.概念与特征

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等不能构成垄断协议的主体。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垄断协议泛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联络并取得一致后而形成的协议、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②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③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3)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2.分类

(1)横向垄断协议。(违法;生产者和经营者达成——侵犯了消费者的福利)

(2)纵向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还可以分为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由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非价格垄断协议则由国家工商局依法查处。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1)最简单、最基本的方式如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统一确定、维持商品的价格,或统一提高商品价格。

(2)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目的。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①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②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③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④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⑤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通过限制相关市场上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间接控制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实践中,限制数量的协议与价格垄断协议往往合并使用,以保证和巩固价格垄断的实现和维持。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2)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也称划分市场协议。划分市场可以通过划分地域、划分客户和划分产品等形式实现。

(1)划分地域即经营者约定各自在销售或采购市场上的地域范围,相互不跨区销售或采购。

(2)划分客户是指经营者约定各自的采购或销售对象,互不向他方的客户销售或采购。

(3)划分产品则是通过约定各自经营的产品类型来实现互不竞争。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3)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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