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腐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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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
编号: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方将下列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结合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和经济关系,加强协作,共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经协商达成下列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第1 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兖矿国泰乙酰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年醋酸、10万吨/年醋酸乙酯工程。
工程地点: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
第2 条发包范围及施工内容
2.1 发包范围:中间罐区和成品罐区
2.2 施工内容:装置设备、管道和钢结构除锈防腐;设备、管道保温;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装置内地坪防腐。
第3 条开竣工日期及主要控制点
3.1 开工日期:2008年03月30 日竣工日期:2008年09 月30 日。
3.2 主要控制点:
3.2.1 钢结构喷砂除锈:2008年4月20日完;
3.2.2 设备保温:于2008年8月10日完;
3.2.3 管道保温:于2008年9月30日完。
第4 条结算方式
4.1 工程造价按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B类合同约定的方式计价和结算。
B1 乙方编制预算交甲方审核,按甲方审核后的预算为基础进行结算。乙方编制预算执行2003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枣庄地区价目表》和乙方的承诺。
B2 预算造价计算公式:
防腐按定额直接费(扣除消耗量定额未计价材料费及限价材料费)(不含税金,税金按工程造价的另行计取。)
B3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全部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原件)报甲方经营部门,乙方结算书除有负责人签字外还要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结算书的同时应附工程量计算清单,双方最终结算将
在甲方与业主办理完工程结算后进行。
4.2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合同第4.1 条规定以外的零星工作,可由甲方现场代表(其他人签字无效)办理现场签证(签证数为大写数字,涂改无效),签证单一式三份(乙方留一份),签证工综合单价为元/工日,不再取费。签证单须经甲方现场代表、项目工程部负责人及项目施工经理审批,并经甲方上级有关部门复审认可,否则签证无效。虚假签证将给予双倍罚款。现场签证应及时办理,超过三日后补签证无效。
4.3 本合同价款为不含税价。不含税合同营业税费由甲方统一交纳,不再与分包方清算。
4.4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按施工地点税收政策交纳,甲方负责代扣,乙方按施工产值一定比例(与当地税务局扣缴比例相同)承担税金。如乙方出具注册地税务机关开出的“外出经营许可证明”,甲方可以不代为扣缴企业所得税。
4.5 乙方其它优惠条件:
负责本工作范围内设备材料卸车、保管和保卫工作,费用自理。
4.6 除上述规定外,不再计取其它费用及调整系数。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工程价款。
4.7 双方最终结算必须经过甲方经营主管部门审计后生效。
第5 条物资供应
5.1 甲方供应物资如下:
2003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的未计价材料。
5.2 其它材料由乙方自购(供货厂家及质量由甲方确认),价差自负。所购材料质量应符合本工程设计要求,并附有合格证,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需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费用,双方议定。
5.3 凡由甲方供应的物资,乙方编制领用料计划,经甲方审批后,自行到仓库领料。
5.4 所有设备材料均由乙方自运及保管,费用自理。
5.5 定额规定数量甲供材料按预算价或业主规定的价格转帐,超出定额规定需用量的材料甲方按采购价的转帐,实际领用低于预算量,按实际领用量调整结算造价。
5.6 合同规定按实找价差或按实结算的材料款,在采购前其采购价格应经甲方有关部门会签认可,并由甲方经营经理批准,结算时按批准价格结算(乙方提供材料发票的复印件及批准文件)。由乙方自购可按实找价差的材料:按业主限价批准内容为准。
5.7 因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引发的多余材料,乙方应先办理退库手续后,再领新材料。
5.8 凡用于工程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等),其所有权属甲方,乙方不得移作他用、运出场外或变卖,否则甲方按其原值双倍扣款。
第6 条甲方负责
6.1 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
6.2 提供施工图及有关资料。
6.3 指定同志为现场代表,指挥现场施工、协调各方关系,对乙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没有按规定整改,甲方将对其进行罚款,直至终止合同,损失由乙方承担)。
6.4 办理拨款手续。
第7 条乙方负责
7.1 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建管等部门办理有关施工的各项手续,主动交纳各项费用,做到合法施工。
7.2 乙方任命为现场代表,负责完成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的全部工作。委托材料领料员及财务收款人,并书面报告甲方物资及财务部门。如撤换上述人员时,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相关部门。
7.3 开工前十五天将施工方案和材料计划报甲方审批,并编制年、季、月、周施工计划,报甲方批准。
7.4 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或提前交工。
7.5 遵守业主方的厂纪、厂规,遵守甲方制订的“分包队伍质量管理办法”、“质量奖罚办法”、“安全卫生及环境管理”“项目管理法”等有关制度和规定,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的指挥,认真完成甲方交给的各项任务,做到安全施工。施工中出现人员伤亡和机械及其它安全事故,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甲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负。甲方按事故大小扣抵安全保证金。
7.6 为人员和机具办理工程类保险。
7.7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甲方人员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各种好处。
第8 条工程施工与交工验收
8.1 乙方施工前应与甲方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听取甲方有关部门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消防、文明施工、施工技术等要求,不得盲目施工。
8.2 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要求:分项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品率不低于95 %,工程质量等级由地方政府(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为准。
8.3 在合同生效后的五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质量、安全及履约保证金万元人民币。交工验收后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符合合同要求,甲方无息退回保证金。
8.4 按甲方要求的技术资料表格标准,乙方及时填报有关施工记录,保证交工资料与施工同步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