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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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指由在全省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委会的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标委会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规划标委会的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四)监督检查标委会的工作,组织对标委会的考核评估;

(五)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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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标委会,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标委会的规划、筹建和管理建议;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等工作;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业标委会开展工作;

(四)为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根据本专业领域的需求,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参与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

(三)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四)受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有关地方标准的起草,承担归口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五)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技术咨询以及标准化人才的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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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国家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七)管理下设分标委会;

(八)承担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标委会的工作职责参照标委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组建

第六条标委会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标委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符合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专业领域原则上应当与已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的技术领域相对应。

(三)专业领域明确,业务范围清晰,与其他标委会无交叉;

(四)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标委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标委会。

第八条标委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和成立。

第九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筹建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委会的筹建申请,推荐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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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处承担单位。

第十条筹建申请应当说明标委会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第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要求并协调一致的筹建申请,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示标委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的国家标委会、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并征集意向委员。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筹建。

第十二条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一)标委会基本信息表;

(二)标委会委员名单及登记表;

(三)标委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

(七)未来3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八)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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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的,筹建单位应予以及时调整。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组建方案符合要求的标委会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成立。

第十四条专业领域较宽的标委会可以组建分标委会。组建分标委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清晰,并在所属标委会的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且可以归口的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累加不得少于5项;

(三)有国家对口标委会的,原则上应当与国家对口保持一致。

分标委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标委会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委会可以提出组建分标委会的建议。组建分标委会的建议,应当经分标委会所属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同意组建的,由标委会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组建方案经标委会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分标委会组建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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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标委会。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检验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

第十七条标委会委员应为不少于21名以上的单数,同一单位(部门)在同一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同一人不得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十八条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标委会应设置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其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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