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日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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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区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区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城乡规划处联系。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为贯彻《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促进市区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日照分析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社会公信力,制定本规程。

二、对台州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进行日照分析,适用本规程。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日照分析:

(一)规划或拟建高层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围内的建筑有一定日照要求的;

(二)在现状、拟建或规划已经确定的高层建筑的有效日照时段阴影范围内规划、拟建有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的;

(三)规划或拟建低、多层建筑,对已位于高层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围内的现状、拟建、规划的有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叠加遮挡的。

(四)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其他项目。

四、不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分析对象不做日照分析,按《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的日照间距控制。

五、一般规定

(一)《日照分析报告》应由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经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认可的专业咨询机构编制。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注册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二)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的日照分析软件。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施工图等修改,导致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单体平面、建筑高度等改变的,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四)对日照分析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本条第(一)项规定资质的其他设计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

复核,若复核结果基本一致,应当采信分析结果。

(五)建设业主应对其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

(六)经日照分析,拟建建筑造成少数原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宅不满足日照标准或原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宅日照时数减少的,建设业主可以与上述住宅的所有人协商,经协商一致可以经济补偿作为日照损失救济。

六、日照标准

(一)日照分析对象

1、居住类:普通住宅,老人公寓,立地式农居,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的酒店式公寓、集体宿舍等不作为日照分析对象。

2、文教卫生类: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二)居住类分析对象应达到以下日照标准:

1、老人公寓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2、其它居住类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8:00-16:00。

3、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当一套住宅中居室超过(含)四个的,应有两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

4、立地式农居单套住宅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层次时,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居室应达到日照标准。

5、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三)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应达到以下日照标准:

1、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3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2、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3、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寝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四)在原有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五)历史建筑、传统街区、危旧房原地原面积改造不应使分析对象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七、日照主朝向

(一)日照分析一般只对分析对象的主朝向窗户进行分析;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二)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不论其建筑单体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居住类分析对象的主朝向,应根据其建筑单体平面形状及布置分别确定:

1、南北向布置的条状分析对象,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2、东西向布置的条状分析对象,当东外墙朝向偏南时,以东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当西外墙朝向偏南时,以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正东西朝向的,以居室较多的朝向为日照主朝向。

3、点状分析对象,三个或三个以下居室的住宅至少有一个朝南居室、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住宅至少有二个朝南居室时,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否则,则东外墙或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也应确定为日照主朝向。

(四)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及条状居住类分析对象只有1个日照主朝向;点状居住类分析对象日照主朝向最多不应超过3个,但一套住宅只设定一个日照主朝向。

(五)普通住宅、老人公寓、立地式农居、学生宿舍及休(疗)养院的一个居(寝)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朝向窗户时,只对其中较宽的一个窗户作日照要求;而其它分析对象有类似情况的,各窗户均作日照要求。

八、分析主体、客体的确定

(一)分析客体的确定

1、以现状、拟建或规划已经确定的高层建筑的有效时段阴影范围为边界,调查了解该范围内所有建筑的使用功能,凡属分析对象的建筑均应确定为分析客体。

2、上述分析客体应包括现状、在建、待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开工建设)、拟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批准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分析对象和用地性质属分析对象的规划地块。

3、上述范围以外的建筑,均不作为日照分析客体。

(二)分析主体的确定

1、以已经确定的分析客体为中心,以各客体的有效时段起讫点日照阴影线的反向延长线为边界,调查了解该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建筑高度,凡对分析客体产生遮挡的高层、多层及低层建筑均应确定为分析主体。

2、上述分析主体应包括现状、在建、待建、拟建建筑和建筑高度已明确的规划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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