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烷发泡剂内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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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烷发泡剂内控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含戊烷的原料经分馏精制而得的戊烷发泡剂的出厂内控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内部组织生产和质量检验,不作为用户拒收的条件。交货验收按GB/T 22053《戊烷发泡剂》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属产品主要用在可发性聚苯乙烯和软质聚氨酯生产工艺中作发泡剂,也可用于化学工业或作实验溶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053 戊烷发泡剂

3 要求和试验方法

3.1 型号

戊烷发泡剂主要由正戊烷和异戊烷两种组分组成,并按不同组分组成11种产品,其型号分别为F0、F1、F2、F3、F4、F5、F6、F7、F8、F9和F10,见表1。

表1 戊烷发泡剂组分型号

3.2 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频次应符合表2的要求

4 检验规则

4.1 采样

采样按SY/T0543进行。成品罐循环后静置1小时后才能采样。

4.2 过期抽查

成品化验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应抽查组成、外观及水杂。

4.3 检验和判断

化验室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对成品质量进行检验,每次检测均应报告nC5(正戊烷)和iC5(异戊烷)含量。表2中非每罐实测的项目为保证项目,当分析结果异常或原料、生产工艺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装置出现异常而可能造成某个保证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则该保证项目应及时检验。

质量检查部门根据检验结果和本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判定产品合格与否。如果出厂检验结果中有不符合表2技术要求时,按SY/T 0543的规定重新取双倍量样品进行复检,复

查结果如仍有不符合表2技术要求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按SH/T 0164中规定进行。

5.1 标志

戊烷发泡剂包装容器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产品型号、生产厂名、厂址、净含量、批号、产品标准代号和GB190规定的“易燃”标志。

5.2 包装

槽车或集装箱充装戊烷发泡剂时,充装系数不大于0.85。

5.3 运输

装有戊烷发泡剂的槽车或集装箱在装卸运输过程中要保持通风,严禁撞击、拖拉和直接曝晒,远离明火,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公路对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5.4 贮存

戊烷发泡剂贮存场所应与氧气、压缩空气、氧化剂等分开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严禁日晒雨淋。

贮存场所必须有严禁烟、火的警示牌;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6 安全

6.1 戊烷发泡剂是极为易燃品,其蒸气和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强烈反应,甚至引起燃烧。液体比水轻,不溶于水,可随水漂流扩散到远处,遇明火即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引起着火、回燃。

6.2 戊烷发泡剂属低毒性化学品。健康危害主要表现为:高浓度可引起眼与呼吸道黏膜轻度刺激症状和麻醉状态,甚至意识丧失。慢性作用是眼和呼吸道的轻度刺激。可引起轻度皮炎。当环境中戊烷发泡剂浓度较高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佩戴防护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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