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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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简介

非常感谢有这个机会让我下大家汇报一下我在美国学习期间的所见、所闻、所感。在介绍中如果同志们有什么问题,请不要客气,可以随时打断我提出来,不要怕我不知道而觉得难为情。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美国的基本情况。大家知道美国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国家,除了北美大陆的土著居民,绝大部分是从其他大洲移民去的,这其中尤以欧洲居多。欧洲移民大部分是因为宗教迫害的原因而被迫背井离乡来到这块新大陆来的。这样的开国情况就形成了美国多民族、多种族、多宗教、多语言、风俗习惯各异的特点。就在我就读的大学里就有美国各个种族和民族的美国本国学生和来自世界上184个国家的留学生。从语言而论,且不论外国学生的语言状况,单就美国本国学生来讲就分别有母语是讲英语、西班牙语、德语、法语的。所以走在美国街头不论你讲什么语言都会有知音人。在唐人街就更是汉语的天下了,不过不是普通话而是客家话或是广东话。美国的国家情况的复杂除了表现在民族、种族等方面外,更多地是表现在他的政治体制上。大家知道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这是由美国的开国者领导各个殖民地经过斗争取得独立后,各个独立了的殖民地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在同意建立一个统一的联邦制国家的协议中,各个州都尽最大的努力保留了自己州政府的权力;同时他们吸取了欧洲大陆统治失败的经验

教训,在建国协议中写进了三权分立的执政方式。这些情况就奠定了现在美国基本的政治格局。下面我就专门介绍一下美国的司法体制。

双重法院制度

刚才提到了美国是由联邦和各州两套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因此司法权也纠纷成了由两套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系统来行使的局面,即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大体是有三个等级,但是个别的州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一些小的变更,但这并不妨碍美国整个司法体系的格局。这三个等级就是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各个州的三级法院在实际的名称上没有统一的规定,例如纽约州的初审法院的名称就叫做“纽约州最高法院”。而联邦政府的三级法院的名称就比较统一了,就叫做初审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是由联邦宪法明确规定的。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已列举的方式表明了联办法院可以判决的案件,1、合众国本身为诉讼当事人的争议;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争议,一个州同另外一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同州公民间关于不同州的土地所有权的诉讼;3、涉及大使、公使、领事的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属民间的诉讼;4、所有发生于美国宪法、美国法律及美国所缔结的条约之普通法与衡平法上的案件,以及海事和海上管辖

权案件。除此之外联邦宪法中所没有赋予联邦法院行使的权力按照对联邦宪法的解释那些剩余权力全部由各州保留。看到这个管辖权划分规定,大家可能会觉得联邦法院的权力会不会太小了?我最初也是这么想的,可是实际情况远远不是项规定的这么简单。美国的案件案由非常多,而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又和财产有关,同时又因为各州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而对有关公司、公民财产的取得、承受的法律规定不一样,这样案件当事人的律师就会千方百计地寻找各种连接点而使该案件不受本州法律的管辖,从而使用更为有利的联邦法律或是其他州的法律。[举例]这些变相规避法律的行为就使联邦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大大增加了。这就使联邦法院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大大加强了。下面我就主要介绍一下联邦法院体系,包括法院设臵、法官遴选和待遇和最高法院的情况,另外主要介绍一下大家比较感兴趣的陪审团制度。法院设置

联邦法院体系包括三级,初审法院(trial court)、上诉法院(circuit appeals court)和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各个州都有联邦初审法院,其数量根据州的大小和案件数量的多少来决定,但最少要设臵一个初审法院,例如人口较多的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和得克萨斯州就各有四个初审法院。全美共有94个初审法院,其中89个分布在50个州里,哥伦比亚特区、运河地区、关岛、波多黎各和维尔京群岛则是各

有一个初审法院,但是这几个初审法院的管辖权却与其它联邦初审法院不同,因为在当地没有相应的州法院与他们分享司法权,换句话说就是这几个联邦初审法院对所有辖区内的案件拥有管辖权。上诉法院则只有13个。哥伦比亚特区有自己的联邦上诉法院,其他的各州则是几个地理位臵邻近的共用一个巡回上诉法院。比如宾西法尼亚州就是和德勒韦尔、纽泽西和维尔京群岛(virgin islands)共用一个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只有一个,住所地在首都华盛顿。除此之外,联邦法院体系内还有一些专门法院,如美国联邦税务法院、美国联邦应急上诉法院、美国联邦军事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地方法官法院等。

法官遴选和待遇

联邦法院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国会核准后任命的,其候选人是资深的律师和检察官或法学教授。这些人必须具有若干年的律师执业经验。通俗地说,要想当上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必须当过律师十年以上然后从事检察官职业若干年或从事法学教育若干年。也就是说一个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至少要由十五至二十年的法律实践经验后才有机会被任命为美国联邦法院法官。这个过程是非常艰难的,因为你不但要执业,还不能出错。不能光拿委托人的钱而不认真代理案件,因为一旦由委托人到律师公会投诉你未克尽职责,只有经过听证程序查实了,你的律师职业生涯中就会永远写上这不光

彩的一笔,至死不能抹掉,不论将来你做出了多大的成绩都不能折抵当初的错误。所以美国的法律职业人都非常重视自己的职业信誉。在经过了这十五到二十年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考察后就有机会被一个政党提名为联邦法院法官候选人。这样的一个遴选过程就使法官在任命前是有党派之别的,因此这些法官上任后美国媒体或公众在提到这些法官时是会注意到这些法官是由民主党还是由共和党的总统来提名的。那些认为联邦法官是百分之百中立的说法是绝对了些。虽然联邦法官在上任后就再也没有党派之别但是这并不能摆脱提名之初的党派之别。所以每一位总统在自己任期内都尽可能地任命自己党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以期在最高法院获得倾向性多数。所以在克林顿总统任命一位四十岁的法官为最高法院法官时,各界反映强烈,因为这位法官一旦获得任命除非他自愿退休或渎职,没人能够阻止他履行职务。这样一来,民主党就可能连续20年保证在最高法院拥有自己党派任命的法官,而法官总数是固定的,没有人被替换,也就不可能有新人被任命。联邦法院的法官一旦获得任命就享有了一系列非常优厚的待遇。如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法院法官只能因诉讼原因,而且必须通过弹劾的程序才能免职。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官任职终身制。但这种任职终身制不是无条件的。法官们必须遵守法官道德准则,这个准则是1924年由美国律师协会起草的,在197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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