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东升: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改革2011
从庇古税、科斯定理探讨我国治理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
从庇古税、科斯定理探讨我国治理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作者:李彬来源:《财税月刊》2015年第10期摘要 2013年开始全国雾霾肆虐,严重影响公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指数。
这要求我们加快环境保护立法,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本文就我国现存环境污染治理手段上存在的弊端,从庇古税和科斯定理的角度出发并借鉴国外开征环境税的经验,探讨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
关键词庇古税;科斯定理;环境保护税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应“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税务总局税科所副所长靳东升说,环境保护税立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受能力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可以根据不同领域分类试点推进,更好地发挥税收在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过程中应有的作用。
一、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的效率损失环境污染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效应,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外部经济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
这种外部成本不仅会对消费者带来损害,同时也会对其他生产者造成不利的影响。
如建筑工地的扬尘、煤炭燃烧、工业喷涂等引发了严重的雾霾天气,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人们抵抗需要购置防护物品、需支付治疗由雾霾天气引发的疾病的费用,政府需要因治理雾霾需要支付管理成本等。
二、环境经济手段的优化选择OECD(1994)环境经济手段可以定义为:“从影响成本收益入手,引导经济当事人进行选择,以便最终有利于环境的一种手段”。
经济手段和管制手段的组合,是一种更有效的组合。
1.庇古税(Pigouvain Tax)。
实施庇古税有两种可行的办法:①向每一单位产品征收一个给定的税额,这税额根据边际外部成本的价值来制定;②直接向外部成本本身征税。
2.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1]。
中国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仍有不合理,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我国于1980年开征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在其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税制模式存在弊端。
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不同类别的11项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
该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容易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所得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无法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
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
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也存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差异,这种税率制度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损害了经济效率。
另外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
(二)现行消费税制度的调整力度不够,对热点消费的支持不够消费税自1994年正式开征以来,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在十多年前经济社会基础之上的这一消费税制,与现今的社会发展水平相脱节,在征税范围、征收形式等方面的缺陷已越来越明显。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思考
的性 质 , 也具有 “ 资源 补偿 费” 的性 质 , 使资源 税不再 是单 纯的 调节级 差收 入 ,同时具有根据 资源的所有权征收 的补偿收 入。 而且 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从价 征收 , 而部分 资源 税的征收也 为从价征收 , 在 征收 的方式上也 存在重 复征收 的问题 , 只是征 收 部门不同 。如果税务局将 资源税全部改 为从价计征 , 前述两 种税 、 费重复征收的问题将愈加突出。
三、 深 化 矿 产 资 源 税 费 制 度 改 革 的 设 想
根据我 国现行矿 产资源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只有 申请 人所 申请 的探 矿权或采矿权 系国家 勘查出 资并探 明的矿产地 , 才收 取矿 业权价款 。在 国家未进 行过 勘查 , 或勘查 后未形成矿 产地 的, 则国家不收取矿业权价款 。在此情况下 , 对于地表露头矿或 勘查上风险较低或基本 无风险的矿产 资源 , 即使 蕴藏着极 大的 价值 , 国家 也不能收 取矿业 权价款 , 这将 导致 国家将 巨大 的利
——I r 0 心 磊 财 经 论 坛
【 摘 要】完善矿产 资源税 费制度对 于维护矿产 资源所有者
权益、 保 障 矿 山 企 业 和 矿 产 资 源 原 产 地 政 府及 居 民 的 经 济利 益 、
《 关于进 一步规 范矿业权 出让管理的通知》 规 定对矿 产资源进行 分 类管理 , 根据 该通知 , 对 于《 矿产资源 勘查开 采分 类 目录 》 规 定的第二 类矿产 , 无论 国家是 否进 行过勘 查投 入 , 均直接 以招 拍挂 方式出让 ; 对于《 矿 产资源勘查开 采分 类 目录》 规定的 第三 类矿 产 , 不再投探矿权 , 直接 以招拍挂方式 出让采矿权 。这 就产 生了 国家 对未进行 过勘查投 入的矿 业权 收取矿 业权价款 的情 形。按照 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多数地方法规 、 规章 、 规 范性文件 , 矿 业权招 拍挂 以及 协议 出让 过程 中 , 不论 是否存 在 国家 出资勘查情形都收取 价款 。并且 , 原为 无偿取得矿业 权而 申请 延续 的 , 也要收取矿业权价款 。此外 , 不需要国家出资勘查 探明矿 产地的 砂石粘土 类矿产在 出让 采矿权 也要交 纳采矿 权 价款 。这 种做 法与我 国现行《 矿产资源法》 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 定并不相符 。
基层反映:推进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面临较多问题
基层反映:推进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面临较多问题推进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面临较多问题近年来,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推进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面临着诸多问题。
本文将从革命发展的背景、问题的具体表现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首先,推进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的背景是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需求的矛盾。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但资源供给量却受限制。
传统的资源税征收方式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需要推进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其一,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
在推进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各个利益相关方之间的资源分配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一些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存在一定的固有利益,抵制改革的力量较大。
这就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政策,保证资源税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且让各方的利益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
其二,改革过程中的实施难题。
推进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涉及广泛的领域,需要形成一套完善的体制机制。
然而,资源税改革牵涉到各个部门、企业以及地方政府的利益,各方面面临的利益纠纷问题也较为复杂。
加之改革所需的信息、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撑也不充分,因此,改革面临实施难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既需要政府的指导和推动,也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还需要积极吸引更多的人才参与进来,形成强大的改革合力。
其三,改革过程中的监管问题。
资源税改革涉及到各个企业和个人的税务管理问题,需要有完备的监管体系。
然而,目前我国税务体系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来规避资源税的征收。
这就需要加强相应的监管力度,加强税务机关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作,确保资源税的有效征收。
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政府需要明确改革目标和方向,形成统一的政策法规。
政府在推进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过程中,需要制定相应的目标和指导原则,并形成统一的政策法规。
靳东升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改革xxxx.docx
靳东升: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改革时间:2011年09月16日09时12分来源:《税务研究》作者:字号:『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我要评论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以将开采、利用资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节能减排,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遭遇资源瓶颈制约,资源税制到了必须进行改革的时候。
一、现行资源税制概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源产品征税已成为通行做法。
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我国资源税也是在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
(一)资源税的产生和发展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资源税。
当时的征收对象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产品,征收上采取按销售利润率设起征点、超率累进征收的办法。
同时,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将盐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税种,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源企业情况的变化,资源税在诸多方面出现了不适应的现象。
为此,从1986年开始,国家对资源税不断进行调整,先后进行了征收办法、纳税地点、征税范围等改革完善工作。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源税进行了重大改革。
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这次改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一是恢复和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实际征税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七个类别,同时取消了盐税;二是拓宽了资源税纳税人的范围,将资源税的纳税人拓展为在中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三是改变税额标准的确定办法,在沿用原有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对税额进行了重新核定;四是以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销售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五是规范了纳税地点,明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在采掘地。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取向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取向介绍个人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个人收入征收的税收制度,对于维持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改革。
本文将探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取向。
问题一:税负不公平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系统采用的是累进税率制度,在收入超过一定额度后,税率逐渐增加。
然而,这个设定不合理的累进税率制度导致高收入群体的税负过重,而低收入群体的税负相对较轻。
这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了税收制度的公信力。
问题二:缺乏激励效应当前个人所得税制度没有充分激励个人通过努力工作提高自己的收入。
税率过高,导致劳动收入的增长与税负上升不成正比。
这种情况下,个人没有足够的动力去追求更高的收入,从而限制了经济发展的潜力。
问题三:税收缴纳难度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征收难度大的问题。
一方面,征税基数计算复杂,个人很难准确估算自己的个人所得,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税款。
另一方面,税源难以监管,很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自由职业者存在着逃税行为。
改革取向一:调整税率结构为了解决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我国可以考虑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
具体而言,可以适当降低高收入群体的税率,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税率。
这样,可以实现税收的公平和平衡,缩小收入差距。
改革取向二:建立差别化税制为了提供更好的激励效应,我国可以考虑建立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制度。
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和贡献度,设定不同的税率和起征点。
这样,可以更好地激励个人努力工作和创造更高的收入水平。
改革取向三:简化税收征管为了解决税收缴纳难题,我国可以采取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
例如,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收征申报系统,提高征税公民的纳税意识,并加强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自由职业者的监管力度,减少逃税行为。
结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些问题,如税负不公平、缺乏激励效应和税收缴纳难度大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需要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建立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制度,并简化税收征管程序。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问题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并支持资源开发利用而实行的税制。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着以下问题:1. 资源税应收尽未尽在我国的资源税制度中,政府通常对资源开发者征收一定金额的资源税以获取部分资源价值。
然而,在现实中,资源税的收取存在很大的空间,导致政府收到的资源税远低于实际价值。
一方面,这使得政府失去了一定的税收;另一方面,资源的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剧了自然环境的破坏。
2. 资源税征收标准不规范在我国,不同的地区或者不同的资源往往对应着不同的资源税征收标准。
这种差异化资源税征收制度会导致同等规模的企业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资源利用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在大量的资源开发利用中容易带来不公平的竞争问题。
3. 资源税分配方式不统一我国资源税分配主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但分配方式并不统一。
有些地方因为没有太多的资源而被分配整个税收用于中央的财政后,导致这些地方难以支持本地区的资源开发;而一些资源富集地区由于获取了大量的资源税收,导致其它基建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不足。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当前的问题,我国需要在资源税费制度中加入以下完善对策:1. 調高資源稅稅費率扩大资源税征收空间,调高资源税费率,通过遏制过度开发利用资源现象的同时,也能够为政府提供更多的稅收。
2. 規範資源稅征收標准通过统一规范的征收标准,保障各地企业进行资源利用的成本一致,避免资源供需失衡和整个资源循环利用的浪费。
3. 建立資源稅分配機制建立更完善的资源税分配机制,确保不同类型的资源税分配规范,合理分配各地区的税收财政;同时使用资源税来促进各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结束语资源税费制度是我国资源开发利用的核心税制之一,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如何完善和优化资源税费制度,使其能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需求,保障公平公正并促进可持续性发展,是当前重要的任务。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1.资源税费制度的理论基础1.1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纳税对象的税种,是国家凭借宪法赋予的对资源的所有权和行政权力,向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征收的一种税。
广义的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气候资源等,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我国目前资源税中的资源主要是指矿产资源。
资源税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
一般资源税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它反映的是绝对地租。
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察赋的差异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它反映的是级差地租。
我国的资源税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开征的一个税种。
税制改革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并将盐税纳入其中,但尚未将所有自然资源列为纳税对象。
在我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我国资源税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征收原则。
其中“普遍征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所有境内应税资源品都要征收资源税,二是所有应税资源品的开采或生产者都要缴纳资源税;“级差调节”的含义是指由资源察赋、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不同而产生的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来进行调节。
从征收原则来看,我国资源税既包含绝对地租,又包含级差地租。
1.2我国资源税制度的发展演变改革开放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无偿开采制度”;1982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有偿开采制度”的开端;1984年10月,我国开始按照从利润计征的方式开征资源税;1986年,资源税改为从量征收;199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正,进一步确立了我国资源有偿取得、使用以及税费并存的制度;1998年,我国相继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04年以来,我国陆续调整了部分资源的税额标准,取消了部分资源的优惠政策与减征政策,拉开了资源税改革的序幕。
当前我国税制改革热点问题
消费税的改革方向:扩围、调率、调整征收环节和收入分享方式。
消费税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三高”,高耗能、高污染和高档消费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 是将部分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用品的消费品移出征税范围,将部分严重污染、大量消耗资源能 源产品以及奢侈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
调高烟酒等限制消费品的税率和不可再生资源如汽油、柴油等商品的税率,对烟火、炮仗等 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商品提高税率。
间接税比重过高,直接税比重过低
间接税比重过高、导致税制应有的再分配功能明显偏弱。以间接税为主 的税制体系难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和量能负担原则。间接税比例过高, 会促进物价上涨,阻滞民间消费扩展,对经济有负面作用。
营业税与增值税共存,重复征税严重
➢ 营业税按销售额全额征税,商品的流转环节越多,税负就越重。 ➢ 增值税只对销售全额中的增值部分征税,采用发票抵扣的方法,避免了流转环节的重复征税。 ➢ 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但是要允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
将现行的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对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大部分的第三 产业课征的是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 条被打断,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 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 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决策、专业化分工和国际竞争。 ➢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的一些困境。
推进消费税改革,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和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
消费税(Excise 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 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之“消费”,不是零 售环节购买货物或劳务之“消费”。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一、现行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资源税的从量定额计税方式导致收入增长缓慢1994年到2006年期间,我国资源税的收入由45.5亿元增加到207.3亿元,平均年收入为82.8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3.47%,这大大低于全部工商税收18.18%的增长幅度。
①具体来看,除1995年加强征收管理后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外,其他年份增长缓慢,1999~2000年基本上是“原地踏步”,1997年甚至出现下降。
资源税增长的停滞趋势,同其他税种以及整个税收的高速增长形成较大的反差.导致资源税在全部工商税收中的比重逐年下降。
近几年国家调整了部分资源税税额后,资源税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长,2005年与2006年的增长速度分别高达43.9%和45.37%。
即便如此,2006年资源税收入占全部工商税收的比重也只有0.55%,与1994年相比,资源税的比重下降了近一半。
(二)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目前,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
且关系紊乱。
实际上,该问题在1994年资源税改革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开征后就已经显现出来。
资源税在设立之初是一种调节税,即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因为当时是针对部分矿产品,按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
而1 994年税改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盈利实行普遍征收,这时.资源税已不再是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而是根据资源的所有权来取得补偿收入。
即资源税的性质已有所改变,资源税既具有原有的调节级差收入的性质.还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
如此看来,当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因其“地方税”的定位而被抵消的情况下,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性质和作用上已基本趋同(实际上,我国的资源补偿费对不同资源也是实行差别费率的,只是对于同一矿产资源上没有差别)。
这种具有相近的性质和作用,却采取不同的征收形式的做法,造成资源税费关系紊乱。
中国税收制度的现状和未来改革方向
中国税收制度的现状和未来改革方向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于维持国家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现行的中国税收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改革。
本文将从税收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改革的方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收制度的现状中国税收制度分为中央政府税和地方政府税两个层级。
中央政府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政府税包括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等。
增值税是中国税收制度中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从1994年开始实行,目前占税收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分别针对企业和个人的收入予以征收。
此外,中国还有房屋租赁税、车辆购置税和资源税等。
中国税收制度的税率较低,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七级,最高税率为45%。
同时,中国还有一些针对特定行业或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中国税收制度的税率偏低,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种单一,征收比例偏重中国税收制度中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比例较重,地方财政收入只有20%左右。
因此,地方财政面临较大的困难。
同时,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种比例较小,对地方财政的支持不足。
2.税收征收效率不高中国税收征收效率不高,主要表现在逃税和税收漏洞方面。
近年来,政府加强了税收征收的力度,但由于监管和技术手段的局限性,税收逃漏问题还是存在。
3.税收优惠政策多,但不够有针对性中国税收制度中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为了扶持和鼓励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发展。
但其中一些政策缺乏科学性和实效性,不够有针对性,也存在行业领域的不公平现象,导致税收负担不均。
4.税法生效时间过长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程序,法律生效时间也较长。
这样,一些政策变化缓慢,不能及时响应市场需要,导致税收政策落后于经济发展。
当前地方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
目前地方税改革存在旳问题及完善对策-09-24 17:23:19[摘要] 我国分税制运营以来, 在财力逐渐向中央集中旳同步, 地方税在地方财政收入、所有税收收入及地方可用财力中比重不高且总体呈下降态势, 这使得地方政府对中央补贴依赖限度较高, 不利于稳定中央与地方旳财政关系。
本文从地方政府旳视角出发, 觉得应在划分财权财力旳基础上, 从合理划分税权、优化税制构造方面进行下一步地方税改革。
(地方税是地方财政收入旳重要来源。
建国以来, 我国旳财政体制先后经历了统收统支、分类提成、财政包干和分税制四个阶段, 在前三个阶段, 都不存在真正意义旳地方税体系。
1994年旳分税制改革, 初步建立了地方税收体系及制度, 并历经所得税分享、农村税费改革、出口退税等一系列旳政策调节而日趋完善。
现行地方税体系覆盖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和财产税类旳税种, 波及三大产业旳各个领域, 征收遍及城乡各个角落。
运营数年来, 对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旳发展, 调动地方各级部门旳积极性, 推动地方经济持续、健康、迅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地方税收入规模及其衡量本文所研究旳地方税是指在现行体制下, 属于地方财政收入旳税收收入, 涉及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旳工商税收、农业税及国税返还部分。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政府事权范畴和财政体制等因素旳差别, 因此, 地方税收入规模也区别明显。
但普遍承认旳用以衡量一国地方税收入规模旳重要有四个指标, 即地方税收入占GDP旳比重, 占全国税收总额旳比重, 占地方财政收入旳比重, 占地方财政支出旳比重。
1995-, 地方税收从2833亿元增长到19252亿元, 增长6.8倍, 年均增长15.88%。
从地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旳比重来看, 1995-, 从47.42%下降到38.93%, 平均44.36%, 总体呈下降趋势, 地方政府在政府支配旳所有收入中所占比重局限性一半, 且逐年减少。
从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旳比重来看, 1995-, 从94.88%下降到81.67%, 低于全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旳比重, 并且在平均数之下还掩盖着巨大旳个体差别。
关于中国资源税制改革探
关于中国资源税制改革探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源的日益枯竭,其资源税制也逐渐成为了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中国对资源税制的改革已经展开,并取得了初步效果。
本文将对中国资源税制的现状及改革方向进行探讨,旨在为资源税制的未来发展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资源税制现状目前,中国的资源税制包括煤炭资源税、石油资源税、天然气资源税、稀土资源税以及其他矿产资源税。
这些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和方式在不同领域和地区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其中,煤炭资源税是征收最严格的一种资源税,其税率普遍为资源价值的3-10%。
而其他资源的税率则相对较低,甚至存在免征的情况。
当前,资源税仍然是中国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9年,全国资源税总收入为3574.5亿元,同比增长7.7%。
这一数据显示,资源税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不容小觑。
同时,资源税的管理和征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例如,执法和管理的标准和水平不统一,导致一些地区和企业征税不规范,弱化了资源税的功能和效益。
二、资源税制改革方向面对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中国政府开始探索并推进资源税制的改革。
下面我们从三个方面来探讨中国资源税制改革的方向。
1.资源税征收与环保挂钩由于资源税属于可再生资源的收益形式,因此在资源税的征收中应当增加环保因素,将资源税与环保挂钩。
这样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企业和人民保护环境,同时也可以通过提高资源税的税率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2.资源税与市场机制结合资源税在市场调节机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资源税在调整市场供需关系方面的作用,需要将资源税与市场机制紧密结合。
例如,可以通过资源税税率的动态调整,引导市场资金和极高的技术向绿色环保、低碳环保等方向倾斜,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资源税征收调节市场价格,稳定市场预期和市场布局。
3.资源税的税收权下放将资源税的税收权下放到区域政府等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根据地区之间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控和管理。
我国资源税法不足及完善措施
学院:班级:姓名:学号:我国资源税法不足及完善措施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定的。
从执行情况来看,在一些应税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资源税的贡献率是比较高的。
但就资源税设计初衷而言,我国资源税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十一五”规划对改革和完善资源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就我国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进行深入探讨。
一、现行资源税制存在的不足1、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不符合目前我国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征收的资源税,属于级差资源税。
征收的目的是调节企业之间的级差收入,从实质上说,不是为了保护资源,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资源税。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将《矿产资源税》中关于“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作为其立法根据,但从资源税实施细则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差表》来看,不同等级的矿山开采的相同的矿产产品其征收的税额不同,且税率普遍较低,因而它是一种级差资源税。
这种立法模式并非真正从保护自然资源,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出发,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相符合。
2、征税范围太窄,调解功能乏力范围过窄的资源税必然会带来以下两个弊端:一是难以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
资源税在税制结构中是很特殊的税种,主要目的不是筹集财政收入,而应该是保护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
范围过窄的资源税难以保护所有的资源,致使大量的资源遭到掠夺和破坏;二是造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刺激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
资源是商品价格的构成基础,范围过窄的资源税使纳税资源的价格比不纳税的资源的价格在商品价格比价中也必然较高,而不纳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就相对较低。
在需求的促动下,非应税资源必然遭到掠夺性开采。
3、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资源税是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而不是针对开采量征税。
显然,在实践中,开采量或自用量之间有一定的差额,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容易导致开采者的滥采乱伐,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分析我国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
分析我国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
我国的财政税收工作是保障经济运转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系之一,但在实践中也存在
一系列问题,需要深化改革。
首先,我国的税收体系存在某些领域的过度依赖,例如房地产行业,其所得税占税收
总额的比重过高,过度依赖会导致税收结构不合理,也会对整个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我国的税制过于分散,存在多种税种,税种之间的关系繁杂,也存在多重征税
的情况。
这些问题会导致企业和普通人都难以理解并遵守税收规定,影响了税收的效能和
公平性。
第三,税收管理存在问题。
税收征管机构的监控和执法手段不足,无法有效防范和打
击税收违法行为,这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可以逃避纳税义务,给国家造成巨大的财政损
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需要深化财政税收改革,制定出符合国情的税收体系、明确
税制体系、构建灵活高效的税收管理制度、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等。
具体的改革措施可以从
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房地产税体系,实现税收结构的多元化。
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同时对土地出让、建筑物转让等衍生活动加强征税,以保障税收的收入和质量。
最后,推进企业所得税改革。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企业利润少于税后利润,影响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因此,应该通过优化税收制度,减少企业所得税税率,提高企业
的盈利能力,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之,财政税收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深化财政税收改革,实现税收结
构的多元化和管理体系的现代化,有利于提高财政效益和实现财政可持续发展。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作者: 靳东升
作者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北京100038
出版物刊名: 地方财政研究
页码: 10-15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7期
主题词: 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思考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税制改革中问题最严重、改革难度最大、最受社会关注的税种之一。
本文介绍了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发展六大发展趋势。
本文认为,完善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发挥税收调节功能的原则和保证财政收入的原则。
提出完善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任重道远,要贯彻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思想,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提高收入能力;完善扣除制度,减轻劳动者负担;完善累进税率制度,调节收入差距;推广个人纳税申报制度,堵塞税收漏洞。
增值税扩围将成为减税的重要抓手
“减税”而非“增支”将成重心早在上个世纪年代后期,结构性减税就曾作为积极财政政策地重要线索,被引入反危机操作.而年地金融危机,使得结构性减税在反危机实践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国税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指出,近年来减税一直是税收政策调整地主基调,年取消农业税、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年增值税转型、以及年地个税调整,每项减税政策都能为企业和居民每年减轻税负上千亿元.相比之下,增税地政策并不多.除了适当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外,资源税改革目前只涉及石油天然气和个别矿产品,房产税改革也正处在个别城市试点阶段,对居民和企业税负地整体影响不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年以来,减税也一直是社会关注地热点话题.月日开始,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提高,税率和税级也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在为中低收入人群减负地同时,也剑指高收入人群个税漏洞,使得个税这一公平调节器再度发挥效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月,增值税扩围试点正式确定,将在上海地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地试点,有力地缓解了部分行业税负重地困难.上海也明确了试点行业范围.目前,上海市地试点范围暂不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而针对有一些企业反映试点后其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地情况,上海财税部门表示,将综合考虑试点行业和企业地不同情况,积极研究制定有针对性地扶持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此外,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地上调,中小企业贷款合同印花税取消,都切实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成为重要抓手今年以来,财政收入地增长态势更是为减税提供了更好地时机.年全国财政收入突破万亿元关口已非难事,使得在此背景下进行减税地充分必要条件均已出现.而在中国现行地税制结构下,间接税是主要税种.可归入间接税或流转税地税种主要有三个: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其中增值税占比最大.年,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地三成左右.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表示,年“减税”而非“增支”将成为积极财政政策地重心所在,而结构性减税要同税制改革地方向相对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不同于以往地税收改革举措.作为目前中国地第一大税种,它地变化牵一发而动全身,会提供一个优化税制结构以及税收收入结构地重要契机,会为实施以结构性减税为重心地积极财政政策提供重要抓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靳东升指出,上海在增值税扩围改革上有着得天独厚地条件.“未来会将由部分地区、部分行业推向全国和更多地行业,有利于降低产品和服务价格,提振消费,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从国际范围看,增值税主要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车购税一起,组成了我国对商品和劳务地征税体系.但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彻底地消费型增值税,不动产所含税金不能抵扣;且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会产生征管复杂、重复征税、服务业税负过重等一系列问题.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来自上海发展改革研究院地一份测算显示,试点行业征收营业税时地税负大概是,改征增值税后由于进项可以抵扣,税负能降到左右.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揽子政策将从“结构性”入手不过,专家同时指出,所谓“结构性”减税,不是全面地减税,而是有重点、有选择性地减税.在减地同时,更要着重税制结构地优化.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提到,要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全面改革资源税制度,研究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十二五”期间一个特别重要地问题就是中国地方税体系要抓住机遇、尽快打造.在东部,房产税可以成一个支柱,它有助于地方摆脱土地财政依赖,专注于优化本地投资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西部,虽然工商业不如东部发达,但资源丰富,资源税可以成为地方强有力地收入来源.与此同时,资源税又与科学发展观所要求地节能减排密切相关,有利于以经济手段刺激千千万万地市场主体在生产过程中降低能耗.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税制优化地另外一个重要领域是财产税.从国际地横向比较看,我国地宏观税负水平并不算高,但不少人却觉得“税感”沉重.原因在于,我国地税收结构中,财产税等直接税占比太低(不足),中低收入群体为税收做了很大贡献,税收对贫富差距地再调节功能没有得到很好体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反观西方发达国家,情况与我国正好相反,美国地直接税占比超过,拥有较多财产地人承担了大部分地缴税任务.近期美国还有多位百万富翁致信奥巴马总统,提出为国家考虑,应当向他们多征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靳东升表示,未来税收将实现三个基本转变:一是从主要向单一国有、集体经济征税变为向各种经济形式主体征税;二是由主要向物质产品征税向经济活动价值增值征税;三是由主要向经济领域征税向对全社会领域征税转变.而这就意味着,未来我国将改变目前生产领域交税重地局面,形成更加完善、合理地税制体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税制发展趋势及我国近期税收政策调整
税制发展趋势及我国近期税收政策调整
谈捷
【期刊名称】《石油化工动态》
【年(卷),期】2000(008)006
【摘要】阐述了世界税制改革的主要趋势--拓税基,降税率和推广增值税;介绍了我国主要税种的改革情况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整。
【总页数】4页(P11-14)
【作者】谈捷
【作者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北京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2
【相关文献】
1.中国税制改革及税收政策调整 [J], 靳东升;
2.中国税制改革及税收政策调整 [J], 靳东升
3.中国税制改革及税收政策调整 [J], 靳东升
4.中国税制改革及税收政策调整 [J], 靳东升
5.我国税制改革与税收政策调整的政策取向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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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东升: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改革时间:2011年09月16日09时12分来源:《税务研究》作者:字号:『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我要评论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以将开采、利用资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节能减排,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遭遇资源瓶颈制约,资源税制到了必须进行改革的时候。
一、现行资源税制概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源产品征税已成为通行做法。
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我国资源税也是在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
(一)资源税的产生和发展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资源税。
当时的征收对象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产品,征收上采取按销售利润率设起征点、超率累进征收的办法。
同时,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将盐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税种,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源企业情况的变化,资源税在诸多方面出现了不适应的现象。
为此,从1986年开始,国家对资源税不断进行调整,先后进行了征收办法、纳税地点、征税范围等改革完善工作。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源税进行了重大改革。
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这次改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一是恢复和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实际征税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七个类别,同时取消了盐税;二是拓宽了资源税纳税人的范围,将资源税的纳税人拓展为在中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三是改变税额标准的确定办法,在沿用原有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对税额进行了重新核定;四是以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销售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五是规范了纳税地点,明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在采掘地。
同时,按照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以外,其余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
1994年全国资源税收入仅有45.5亿元,2008年已经达到301.64亿元,收入增长很快。
但是,资源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仅略高于1%,比重很小。
①尽管如此,资源税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稳定来源,具体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来源。
2000年以后,根据资源税运行中的实际情况,国家对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的税额、征收管理等方面又相继进行了局部调整,这些调整说明中国政府对资源税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断深化,运用资源税改变过度开采资源现状的意图也日趋明显。
尤其是2007年之后,对煤炭、有色金属矿产品、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税额调整是在中央大力倡导节约型社会建设、大力促进节能减排的形势下提出的,针对性较强。
(二)现行资源税的主要特点资源税总体的征收原则可概括为“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产品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与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等税类相比,现行资源税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具有特定的征收范围。
从广义上讲,人力、物力、财力都是资源,但在理论上作为资源税的征税对象限于具有商品属性的自然资源,如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
中国现行资源税只对完全商品化的矿产品和盐征税。
而矿产品和盐又限于这些产品开采阶段的自然产品,对其深加工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目前在中国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与上述对矿产品和盐征收的资源税,都具有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特性,在理论上它们共同构成了资源税类。
其主要区别就是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只是对单一的土地征税,而资源税课征的自然资源品种相对要广泛得多。
2.兼具强制性和有偿性的特征。
在我国,国家既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又是政治权力的行使者。
资源税实质上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和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双重权力对开采者征收的一种税,因而兼有强制性和有偿性的特征。
3.从量定额征税。
现行资源税按吨、立方米等自然计量单位确定应税产品的税额,从量定额征收,而不是像多数税种那样从价定率征收。
从量定额征收方法具有简便易行、征纳成本低的优点,但也有调整不及时带来的资源税几乎没有价格弹性的缺陷。
4.实行差别税额,分档进行调节。
现行资源税基本上是根据资源开采条件(包括资源品位、储量、开采难易等)的优劣并适当兼顾企业负担能力而确定差别税额的,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增值税、消费税等货物和劳务税一般只是一个产品或若干产品(行业)适用一个税率,而资源税对同一个应税产品可按不同开采者的资源状况设计几个甚至更多档次的税率,这是资源税最显著的一个特征。
资源税既可以横向调节不同产品之间的级差收入(如目前原煤的最高单位税额低于原油的最低单位税额),又可以纵向调节同一产品内部的级差收入(如原油的资源税率按不同条件的采油企业从每吨8元到30元不等)。
二、我国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资源税的立法精神与新时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仍有距离按照征收目的的不同,资源税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
一般资源税是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达到政府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
级差资源税是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因资源条件差异获得的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通过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
中国现行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为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
但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
通过资源税调整资源开发企业之间的级差收入固然很重要,但单纯的级差征税性质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应有的作用:一是它没有体现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因而政府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体现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当然也无法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
二是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不利于促进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无法起到遏制资源被掠夺和浪费的作用,不能达到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是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
资源税这种立法精神、设计思想显然与当前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不完全相符,不利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
(二)资源征税范围较狭窄,调控作用难以发挥从资源税开征的目的来看,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六种应税矿产品和盐。
征税范围狭窄必然会带来以下弊端:一是难以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
二是造成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刺激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
三是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资源税调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有待改进1994年税制改革,资源税沿袭了原以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计税方法。
仅从征管的角度看,按销量征税具有简便易行、征管费用相对较低等优点,但是从资源税的征税目的看则是不可取的。
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使资源税丧失了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自动调节”功能,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丧失了“弹性”。
资源税的从量定额计税方式导致收入增长缓慢。
据统计,1994-2008年,资源税的收入由45.5亿元增加到301.64亿元,平均年收入为109.27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4.27%,大大低于同期全部税收收入17.83%的增长幅度。
具体来看,除1995年加强征收管理后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外,其他年份增长缓慢,1999-2000年基本上是“原地踏步”,1997年甚至出现下降。
资源税增长的停滞趋势,同其他税种以及整个税收的高速增长形成较大的反差,导致资源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
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国家先后调整了部分资源税税额,资源税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长,2005年与2006年的增长速度分别高达43.9%和45.6%。
即便如此,2008年资源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也只有0.52%,与1994年相比,资源税的比重下降了近一半。
(四)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目前资源税的税额是按照1994年资源品目制定的,应税资源品中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这是出于当时资源开采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较低的考虑。
之后,随着各类资源价格的不断攀升,尽管国家调整了资源税的税额标准,但税负水平不仅没有同比上升,反而日益下降。
从企业的角度看,由于资源税税负过轻甚至微乎其微,企业大多并不在乎这个税收负担,导致在无休止的掠夺性开采中,尽管资源开采企业收益不断上升,但是资源利用率低下,资源浪费也达到惊人的程度。
过低的资源税收入也导致我国迟迟无法建立起系统而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并且落后地区提供低价的资源,发达地区消耗廉价资源的现状还进一步拉大了区域发展差距。
(五)资源税减免政策较多,调节作用衰退从财政角度看,资源税优惠是以政府直接放弃和让渡部分税收收入为代价的,导致地方政府收入中规范性的税收减少。
从市场角度看,一些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实际上就是其他纳税人遭受的税收歧视,不利于公平竞争。
从适用地区看,目前资源税优惠中存在地域性减免政策,例如,从1996年1月1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自2007年2月1日起,将北方海盐资源税由每吨20元暂减按15元征收;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根据其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可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对本省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
这类减免政策显然不利于地区之间的公平竞争。
从征税对象看,现行资源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利用不同资源品而制定优惠政策,例如,井矿盐、湖盐资源税从2007年2月1日起由每吨12元暂减为每吨10元,液体盐每吨由3元暂减为2元;冶金矿山(包括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所属的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缴纳;这种减免政策不利于经营不同品种的同行业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从资源配置看,资源税减免最终使得资源配置向那些在开发利用中享受减免优惠的企业和资源品转移。
从国家资源基础角度看,资源税优惠政策将对资源开采者产生暗示作用,有进一步刺激自然资源过度开采之嫌,不利于资源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