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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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的含义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国民待遇原则的目标也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但是,两者有所区别,最惠国待遇要求对其它成员一视同仁,国民待遇要求的是平等地处理本国和其它成员之间的关系。

即国民待遇是指在其它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人享受的待遇。

这一定义包含三个要点:1、国民待遇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但因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具体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同,因而在其重要性和具体规则上而有差别。

2、国民待遇只涉及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在本国市场上所享受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应享有与本国同类产品或相同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同等的待遇,但若一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也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二、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条款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包含三个内容: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国内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2、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让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政府规章管理(即所有法律、规章与要求,统称“规章管理”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3、一成员方不能强制要求生产某一产品时,必须使用一定的数量或比例的国内生产的。

原材料或半成品(即产品混合使用要求)。

(一)就产品税费而言,国内税费包括了中央和地方征收的税费在内,这些税费是对产品征收的,从而排除了对个人或法人征收的税费,如所得税。

在这方面,下述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1、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税),而对同类国产品却不征收;或者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对同类国产品适用的税率;2、对购买国产品者提供退税或免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

WTO国际商务规则

WTO国际商务规则

WTO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

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2.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

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

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3.透明度原则: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家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公布,使各成员国及贸易商熟悉。

一成员方政府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所缔结的影响国家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以防止成员方之间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对其他成员方的歧视。

4公平贸易原则:又称公平竞争原则,是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主要针对出口贸易而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成员和出口经营者都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特别强调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

)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秩序。

5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为了保护关税作为惟一的保护手段,总协定一般地禁止数量限制。

禁止数量限制原则考虑国际贸易的一些特殊情况和要求,规定了该原则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1)3种一般例外:为防止或缓和输出成员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措施,对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进口限制,为实施国际贸易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须采取的措施;(2)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3)发展中国家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和建立特定工业可实施数量限制。

6.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

WTO九大基本原则

WTO九大基本原则
WTO九大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 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WTO成员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
国民待遇原则 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
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由WTO总干事来担任。
透明度原则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贸易自由化原则 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 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

W T 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0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我国己经成为WT0的正式成员方,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原则是我国在WT0中维护我国的权利履行我国的义务的重要条件。

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定义,比较了两原则的区别联系,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其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探讨实现我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实践与WT0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协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我国的实践一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1.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

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

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

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

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i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

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

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

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当的承诺为条件。

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

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

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都是国外投资者被受到关系国政府主张的特殊优惠的意思,即我国应提供的待遇将比除中国投资者外的其他投资者更好,但它们之间仍然有一定的区别。

首先,两者在概念层面有着明显的差异。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中国政府在国际贸易、金融,和投资贸易等行业为了提高外国投资者的竞争力或者促进投资,根据政府约定,会给外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

而国民待遇原则则是根据国际关系规范提出的,要求中国政府应该在跨国交易中,给它的国民的投资者提供与所有外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也就是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存在有利于国民的特殊待遇。

其次,在投资实践方面,中国政府对处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原则看法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同。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中国政府的管理体制下实施时,投资者会享受到特权、费用减免和税务优惠等优惠政策;而国民待遇原则则要求中国政府保持公平和公正,不能特别设立只有中国投资者才享受的特殊权利或优惠。

此外,最惠国原则一般是以特定国家为对象,对新兴市场国家实施。

就开发中国家而言,它们面临的是最惠国原则确立的投资者获得的权益;相反,国民待遇原则的应用更多地是针对发达国家,其主要目的是排异论,以确保国内投资者不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总之,“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跨国交易中,由中国政府主张作为外国投资者受到优惠待遇的原则,具体政策方面会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目的都是促进外国投资者的发展,推动跨国贸易的正常运行,最终实现双赢的局面。

wto 待遇制度

wto 待遇制度

wto 待遇制度
WTO待遇制度是指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之间在贸易方面享受相互对等、非歧视性的待遇。

该制度旨在确保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享有相同的待遇,避免歧视性措施对其他成员国造成不公平竞争。

WTO待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最惠国待遇(MFN):根据这一原则,WTO成员国必须将对一个成员国的任何有利贸易待遇扩展到所有其他成员国,以确保贸易不受歧视。

2. 国民待遇:根据这一原则,WTO成员国在对外贸易中应给予本国和外国产品、服务、商标、版权等相同的待遇,不能歧视本国和外国经济主体。

3. 可差别待遇:WTO成员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差别化的待遇,以促进其经济发展和融入国际贸易体系。

WTO待遇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开放和可预测的国际贸易环境,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增长。

通过这一制度,各成员国之间可以享受相互平等的待遇,减少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与发展。

WTO第二章基本原则及其例外

WTO第二章基本原则及其例外

3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
WTO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优
惠、特权或豁免,都不应低于该成员方给予
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否则就构 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4
(二)最惠国待遇的形式
1、无条件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无条件:一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
的一切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
美国的规定违反了WTO的哪些规则?是如何
违反的?
48
2、服务贸易领域
不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
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
49
3、《TRIPs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
每一成员向其他成员的国民就知识产权的保
护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成员国民的 待遇。
50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国民待 遇原则的适用
税率
25% 70% 30%
30
过渡期(1997.12.1——2000.12.1)
种类
皮斯科酒 威士忌税率 其他酒
税率
25% 从70%逐渐降低至53% 30%
31
新税制
酒精含量
≤35% 35%——36%
税率
27% 31%
36%——37%
37%——38%
35%
39%
38%——39%
高于39%
43%
47%
国内同类产品却不征收;或者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
对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国内同类产品。
B.对购买国内产品提供退税或免税,而对购买同类
国外产品者却无此待遇。
39
受影响的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是“相同产品” 若不是,则审查是否“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

论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原则及我国的对策

论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原则及我国的对策

论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原则及我国的对策2019-10-28⼀、引⾔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据统计,当前世界货物贸易额达4万亿美元,⽽服务贸易额达9千亿美元。

科技的⼴泛应⽤使劳动⼒成本在单位产值中的⽐例⼤⼤下降,原材料的⽐重也在下降,⽽科技、服务的⽐重在增加。

显然,服务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服务业尚处于“幼稚期”,没有形成成熟的服务市场,⾯临着世界服务业的挑战,尤其⾯临着我国即将加⼊的世界贸易组织(WTO )规范体系的种种挑战。

尽管我国加⼊WTO的谈判旷⽇持久,但最终加⼊WTO实是⼤势所趋。

⾃乌拉圭回合以来,服务贸易已成为⼀个重要议题。

从1986年开始服务贸易议题谈判以来,各国在谈判⽬标、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协定关系、服务贸易内容、国民待遇、例外和保障条款等⽅⾯发⽣严重分歧,最终于1991年达成《服务贸易多边贸易谈判担保协定》的草案,并于1991年12⽉签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英⽂简称GATS),成为WTO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GATS为服务贸易国际化、⾃由化及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GATS的出现对中国加⼊WTO⽆疑⼜是⼀个挑战。

服务领域是中国经济中的⼀个瓶颈项⽬,对外开放的经济战略的持续发展不可避免地要求服务领域更⼤⾃由化。

随着国际条约,尤其是GATS的实施,使中国服务贸易领域措⼿不及,⼏乎所有的服务领域都发现他们对适应新的⾃由化规则毫⽆准备。

〔1〕⽆论从加⼊WTO的眼前⽬标还是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深远⽬标⽽⾔,研究GATS及其对中国服务贸易法制的影响都是极具意义的。

本⽂主要探讨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规定,并提出我国的对策建议。

⼆、GATS的最惠国待遇GATS在其第⼆部分“⼀般义务与规范”中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在其第三部分“承担特定义务”中规定了国民待遇。

可见GATS的规定与关贸总协定(GATT)的规定有所不同:在GATT中,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是并举的规定,都作为原则来规定;显然在GATS中,国民待遇是⼀种特定义务,是有条件承担的,⽽最惠国待遇是⼀项原则,是成员⽅必须接受的。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由若干规则和一些规则的例外组成。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这是一成员方处理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持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四个要点1、自动性。

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

2、同一性。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仍以上述A国、B国和C国为例,A国给予从B国进口的汽车的关税优惠,只能自动适用于从C国等其他成员方进口的汽车,而不是其他产品。

3、相互性。

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4、普遍性。

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外国和本国的产品或服务等,在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这是一成员方处理本国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的含义国民待遇是指外国人在法律地位、诉讼程序以及投资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从而消除给予外国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方面的岐视待遇。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平等竞争的机会。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三个要点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持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世贸组织及其规定

世贸组织及其规定

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规则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于1995年1月1日成立的全球性的经济贸易组织。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一)无歧视待遇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其涵义是: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和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对方,但最惠国待遇原则附加了很多例外,其中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优惠制,即发展中国家可以从发达国家获得特别的优惠待遇,但它们对发达国家不作相应的减让。

(三)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议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四)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以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

(五)互惠原则是指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在国际贸易中是指两国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六)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任何缔约方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七)透明度原则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外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捐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账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便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它们。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规则(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章程性文件。

当本协议的某一规定与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某一规定发生冲突时,本协议之规定应在冲突的范围内优先。

主要内容包括:1、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原则;2、世界贸易组织的活动范围、职能与组织结构;3、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规则;4、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资格;5、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6、世界贸易组织的财政预算与会费分配;7、世界贸易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8、协议的修正、接受、生效与保存。

世界贸易组织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原则

2、世界贸易组织五大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这些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其中,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三、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

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四、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原则是指在世贸组织框架下,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五、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12、服务贸易的一般义务第二条最惠国待遇1.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2.一成员可以维持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列入第二条豁免附件并符合该附件的条件。

3.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赋予或给予其毗国家优惠,以便利在;毗邻的边境地区进行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

第三条透明度1.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迅速并最迟于其生效之时,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措施。

一成员为签字万的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2.如第l款所指的公布不可行,则此类信息应以其他方式公之于众3.各成员应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在本协定下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

世界贸易组织法

世界贸易组织法

第一章世界贸易组织法1、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区别与联系相同点:长期形成,在国际法领域广泛使用,是国际贸易中平等与不歧视原则缺一不可的两翼,两者的目标相同:实现贸易自由、减少市场扭曲,保障货物自由流动。

不同点:在对象上:“最”是两种以上外国进口产品之间的关系,“国”是进口外国产品与原产本国产品之间的关系。

在涉及事项上:“最”在入境与结关过程中对外国产品,“国”外国产品结关后与本国产品。

联系:无“最”,平等性缺乏前提,无“国”,“最”缺少实际保证与实施条件。

2、WTO与GATT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有内在的历史继承性(替代)。

GA TT的宗旨、职能、基本原则、规则等都被WTO继承。

虽然GATT作为独立的机构已不存在,但实体并没有解散,而是转变成WTO的下属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事实,GA TT的所有工作人员也被WTO雇佣。

区别:(1)是永久性的独立的正式的国际组织。

与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不同的,它并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是完全独立的国际组织。

(2)改变了只调整一部分货物贸易的局限性。

3、WTO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2)透明度原则(3)市场调查原则(4)公平竞争原则(5)互利互惠原则第二章非歧视原则1、为什么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的基础?(1)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MFN的实施使产品的生产可以基于相对优势的经济理论。

(2)从贸易政策的角度考虑,MFN保证了双边关税减让的价值,使双边贸易减让成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础,从而保障了多边贸易的基础。

(3)从国际政治的角度考虑,通过MFN原则,国际贸易中的弱势国家也可以得到平等待遇,从而改善了他们由于经济地位的原因,在双边贸易谈判中的不利地位。

(4)从国内政治考虑,MFN使国内政策更加直接和透明,同时简化了政府对保护性措施的管理。

(5)无条件的MFN具有重要的宪法意义。

在有关国际贸易的事务中,它将行政部门的权利限制在安全范围内的作用。

国际贸易管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WTO)--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四章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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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制度
(一)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及组织结构
(二)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普遍、自动、相互、同一性
普遍性:在不同的领域,都要给予所有成员方最惠国待遇。

自动性:给予某一国家更为优惠的待遇,这种优惠待遇将自动给予其他成员方。

相互性:互相给予。

同一性,给予某一国家某种优惠,给其他成员方的这种优惠的前提和标的是一样的。

例外—— 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关税同盟、边境贸易、普惠制(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反补贴、收支平衡、对特定成员豁免等例外
该原则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

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

2.国民待遇原则——给予外国国民或产品和本国国民或产品同等的待遇。

例外(政府采购、仅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一般例外)
3.关税减让原则——约束性关税
4.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例外(粮食等短缺、归类或分级或销售标准、农渔产品过剩、保障金融地位和收支平衡)
【例题·单选题】关于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最惠国待遇制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1-42)。

世贸组织的规则

世贸组织的规则

世贸组织的规则
1.非歧视原则:这是最重要的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
遇原则要求成员之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歧视,大小成员一律平等,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成员。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某一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

2.市场准入原则:要求成员逐步开放市场,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允许
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与本国产品竞争。

3.公平贸易原则:要求成员之间进行公平竞争,禁止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
争。

4.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要透明,避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WTO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个协定和协议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这些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其中,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这是一成员方处理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的含义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第三方(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各成员方。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它最初是双边协定中的一项规定,要求一方保证把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给予对方。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四个要点:(1)自动性。

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

当一成员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超过其他缔约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

这第三方可以是世贸组织成员也可以不是。

在新成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如果已有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中的一方,或两个新加入成员中的一方,宣布不与对方适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互不适用,则任何一方都不能自动地享有另一方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

(2)同一性。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

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4)普遍性。

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体现(1)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产品贸易有关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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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 T O法规摘编第一部分:基本原则WTO体制是由涵盖广泛的法律文件有机组合而成,其内容不仅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而且还涉及知识产权以及各种非关税措施和投资措施等诸多方面,但贯穿于WTO整个法律体制的原则,主要集中于这样几个由GATT发展而来的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包括:非歧视待遇原则、减少贸易壁垒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等。

(一)非歧视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实现的。

1、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一国在国际贸易问题上,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一国给予另一贸易伙伴的贸易优惠,必须给予其他所有WTO的各成员方。

WTO体制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多边、无条件、自动适用的特点。

即凡是WTO的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任何贸易优惠,原则上均应立即无条件的、自动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2、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国民待遇的意思是:在外国产品、服务或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一成员国国内市场时,应给予其与本国的产品、服务或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相同的待遇。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相结合,可以有效的确保非歧视待遇的落实。

(二)减少贸易壁垒原则1、逐步削减关税原则该原则除了要求通过谈判削减关税税率外,还要求在谈判期间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固定现行各项税率,规定税率的最高限额。

2、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数量限制是国家对允许进口的商品数额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意味这根据WTO的要求,为了逐步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数量进行限制;已在实施的限制,应当逐步取消。

国家实施数量限制的主要手段是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根据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WTO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摘要】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将对一个成员国的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其他成员国,以确保公平和平等的贸易环境。

国民待遇原则则要求成员国对国内和外国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对外国企业设置不合理的贸易壁垒。

本文通过解析这两个原则的含义和作用,分析它们的区别与联系,讨论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和对各成员国的影响。

最后总结了这两个原则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在WTO体制下它们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规则,并推动全球贸易的发展和合作。

【关键词】WTO体制、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国际贸易、成员国影响、发展方向、重要性、应用。

1. 引言1.1 了解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了解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是深入了解国际贸易体系运行规则的基础。

作为WTO体制下的两项核心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各成员国在对待其他成员国时不能设置任何歧视性条款,即对所有成员国一视同仁,确保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各成员国在对待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时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对外国企业设置歧视性条款,从而保障了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平等竞争权利。

了解这两项原则的重要性,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体系的运行规则,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均衡发展和合作,推动全球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深入了解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也有助于各成员国更好地利用WTO体制下的规则框架,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国际贸易从业者、学者和政策制定者来说,了解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是至关重要的。

1.2 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旨在分析这两项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应用。

《WTO协定》的主要原则

《WTO协定》的主要原则
5.透明度原则主要在于可预见性 现实意义: 1)确保政策、法律、法规的稳定性 2)以稳定性促透明性
可预见性实现的5个机制: 1)通知义务 三个减让表内容的变更通知
农产品关税减让表 工业品关税减让表 服务业减让表
2)磋商机制 磋商 诉讼 3)透明度机制 4)统一实施 5)政策审议
二、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WTO》协定对“互不适用条款” 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
第二节 国民待遇原则 及其例外
一、国民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专指外国自然人、法人、 商船等在民商事方面而非政治方 面的待遇。
在货物贸易方面,国内法律给予 本国产品的待遇不得优于与之竞 争的进口产品。
在服务贸易方面,这一原则不是 一项普通义务,而是一种具体承 诺。
案例:
A.日本的作法
B.韩国的作法
C.中国的作法--内外资企业所得 税率不同,即“超国民待遇”问 题
在吸引外资上,对之采用“超国民 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1.政府采购,所购货物供政府使用 2.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
补贴 3.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规定
4.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以使用国内产 品为条件的补贴,按规定,目前 此种优惠的期限已经结束。
1)关税 2)海关法规
3)进出口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制 度
4)进出口商品的国内税、费和有 关规章制度
5)进出口商检制度和检验标准; 动植物卫生检疫制度和标准
6)外汇管理制度和外汇管理的一 般法规和规章
7)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8)有关特殊经济区的法规和规章 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规章
10)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 章
第八节 一般例外与 安全例外规定
一、一般例外规定 General Exceptions 二、安全例外规定 Security Exce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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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的〈法学论文〉最惠国[论文集]待遇原则和国[论文集]民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
1.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
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

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

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

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

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

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

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

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当的承诺为条件。

这种有条件以互惠为基础的最惠国原则在1860年发生了实质性的突破,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生。

在随后的贸易关系中,虽几经波折,也曾出现过有条件最惠国原则的情况。

但由英法通商条约所体现的自由贸易基础的“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也成了现代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原则本身内涵的重要特征,“最惠国待遇条款是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成了各国贸易关系的一句名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受到严重挑战。

各国普遍倡导和实行以高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纷纷对贸易加以限制;而30年代的大危机更是使保护主义泛滥。

甚至连一直在全球范围奉行自由贸易的英国也放弃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原则而实行大英帝国特惠制度。

尽管如此,在1920--1940年向全球范围所签署的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共600多个。

第二次大战后,关贸总协定在世界范围内把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中,使最惠国待遇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的重要基石,实现历史性的新突破。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贸条约中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

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

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

在国际经贸实践中,缔约国相互给予的这种待遇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国一方现时或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任何优惠待遇应
立即无偿地给予缔约第三方;二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方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以对方给予为条件补偿。

如当某一缔约方甲给另一缔约方乙提供了一种贸易上的更为优惠的待遇时,其他任何第三方若想要享受甲国给予乙国的这种优惠,则必须向甲提供相应的优惠作为补偿。

因此,凡以索取相应的贸易优惠作为条件,将其给予另一国的贸易优惠给予其他任何第三国的,该国实施的便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于双边贸易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首先它确认的是一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确保WTO的一方成员给另一方成员的任何贸易优惠都立即无条件地提供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从而使最惠国待遇多边化;其次,WTO的所有成员在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享有的是同等的待遇,确保了所有成员在同一水平上进行公平的贸易竞争;第三,它扩展适用于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ATT文本的第1条中,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

所谓“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是指WTO的成员在出口商品的供应或进口商品的市场准入方面提供有利的条件。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1.GATT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根据GATT文本第1条和第3条的有关规定,各成员在以下范围内适用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2)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3)在输出或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4)在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方面;(5)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的规定方面。

从这一适用范围看,显然比双边经贸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少。

但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却由原定范围扩大适用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

2.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方面,每一成员给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不低于它给于任何其他成员相同服务与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与GATT1994及其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最惠国待遇的区别是:前者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且使用与服务产品的提供者,而后者只适用于来源于其他成员方产品而不是用于产品的提供者。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体现于第4条,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另一成员国民所给鱼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与其他成员的国民。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为了实现GATT第3条及第11条规定的目标,任何成员都不得维持或采取歧视进口产品的投资措施,也不得维持或采取限制产品进出口数量的投资措施。

显然,以上货物买卖5个方面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我国各地区对外资外企的待遇方面是有差别的,特别是在税收及其他费用方面,在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及经营要求和措施方面,如当地股权要求、许可证要求、制造要求、国内销售要
求、当地成份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等,在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③方面,我国部分地区并不适用最惠国待遇,而且地区间的差别也比较大。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例外
尽管WTO体制规定了一成员必须主动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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